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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20-11-25

江淮法治 2020年14期
关键词:认定书人社局被执行人

被告无力还债,可否申请法院变卖其惟一房产?

编辑同志:

2019年1月,陶某找我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了。1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陶某一直没有还款,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胜诉了。现陶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拍卖他惟一的房产用于还款吗?

读者:陶义旗

陶义旗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被执行人陶某的惟一一套住房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对陶某的住房进行查封和拍卖。在拍卖后,法院通常参照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陶某的生活费用,剩余房款用于偿还债务。

遭遇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骑电动车下班时与杨某的小轿车碰撞,我受伤住院治疗。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我要求公司给我申报工伤,公司却说在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申报工伤,即使申报,人社局也会不予认定。请问:我所受到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朱基林

朱基林读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而非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只是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伤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并没有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工伤。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妨碍申请工伤认定。你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然后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你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当提供你本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如果人社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即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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