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捍卫社会公平
2020-11-25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从多年前的罗彩霞、王娜娜,到今年披露的陈春秀、王丽丽……一起又一起的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碾碎了被冒名顶替人员通过受教育改变命运的理想,强行改变了他人原本向好的前途,营私舞弊,损人利己,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
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并不鲜见,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有关,每一个冒名顶替事件,均牵涉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事发后相关工作人员均受到处理,然而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源头上缺乏必要的约束与警醒,才导致极少数人操弄权势之手,不时上演“李代桃僵”的戏码,民愤极大。把“冒名顶替上学”入刑,是顺应社会发展及民意诉求,填补法律空白、扎牢法治篱笆之举。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盗窃、诈骗等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即构成犯罪。舆论普遍认为“冒名顶替上学”是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了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要大得多。“小偷”入刑,“大盗”更应该入刑,这便是“冒名顶替上学”入刑的法理基础。
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多年前,“枪手”“代考”新闻屡见报端,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就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了专款,之后高考作弊案件明显减少,可见刑法的震慑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及预防性,当某种不良行为呈现多发态势,就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是将监管关口前移,加大冒名顶替者的违法成本,明晰侵犯公民姓名权、受教育权的法律红线,将强烈震慑相关人员及行为,遏制冒名顶替上学、窃取他人发展前途的歪风邪气。
当然,最终是“冒名顶替上学罪”单独列入刑法,还是以“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或其他形式呈现,立法机构、法律专家还在多方探讨、严肃论证。但此次议题无疑释放出强烈信号:对冒名顶替者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就是在捍卫社会公平,捍卫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