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保函索赔案例的探讨
2020-11-25于美琳编辑韩英彤
文/于美琳 编辑/韩英彤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涉外保函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工具,逐渐成为涉外合同签约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因保函引发的索赔也随之增加。由于监管法律、经济与地域形势以及语言等因素不同,处理涉外保函索赔往往具有更大的难度,本文拟通过对一则涉外保函索赔案例的探讨,为同业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案情回顾
某船舶企业X公司造船经验丰富,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民营造船企业。在国内外航运市场低迷、大部分船企营业效益连年下滑的背景下,X公司的营业效益数据依然亮眼,属于各家银行重点支持的客户。2018年4月,X公司就建造一条渔船合同项下向A银行提交涉外质量保函开立申请,受益人为欧洲某国V公司,申请开立此保函时该渔船已交付。根据合同约定的12个月质保期,A银行为其办理了有效期为12个月的质量保函。2018年7月,X公司向A银行提交保函延期申请,理由为,船东V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12个月,但质量保函项下的索赔需要预留合理时间,因此需将原保函延期两个月。A银行接受了其修改申请并为其办理了延期。
2019年5月,因渔船零部件存在维修问题,X公司与V公司未能在合同项下将此事妥善解决,故在保函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受益人V公司通过其代理银行向A银行发出索赔通知,经审核属于相符索赔。本着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原则,A银行告知X公司,如果不能在最晚赔付日之前与X公司达成和解让X公司取消索赔,那么银行只能到期赔付。X公司认为,渔船零部件固然存在维修问题,但受益人索赔的金额大于X公司实际应该承担的金额。就此,X公司表示,如果A银行在此情况下不替申请人着想而仅凭受益人的单据赔款有失偏颇,并希望A银行能向受益人银行发报解释纠纷的来龙去脉。该请求被A银行以不能参与基础合同项下的纠纷为由拒绝。
因保函条款中规定银行在收到相符索赔后最晚于30个工作日赔付,这就给了X公司继续与V公司谈判协商的余地,在此期间,X公司与V公司就此次索赔事项与金额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V公司同意减少索赔金额并与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协议中声明,只要X公司向其支付一笔赔款(小于原索赔金额),X公司在本渔船项下的质保责任就此终止,且V公司将向A银行发出撤销索赔电。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X公司按照协议金额向V公司汇款,V公司通过其代理银行发送撤销索赔电。此时,保函已过有效期,A银行遂将该笔保函予以撤销,本笔保函业务随之终结。
案例启示
在涉外保函实务中,开立银行收到相符索赔后,如果仅从遵循“见索即付”统一规则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那么,即使通过保函对外赔付避免了境外声誉风险,也很有可能失去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反之,如果银行过于注重维护客户关系,参与到基础合同项下的纠纷中,则将面临着巨大的声誉损失风险。本案例中的申请人X公司明知索赔属于相符索赔,依然希望A银行向受益人银行发送解释电,这就超出了A银行作为保函开立行的职责范围,如果A银行迫于客户压力发电,则很有可能让自身陷于交易争议之中。总结该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点启示。
加强开立前的业务审查,有效防范涉外保函业务风险
由于独立保函具有“见索即付”的特性,保函开立行在收到有效的相符索赔时,必须对外做出赔付而无需证实申请人是否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而基于涉外保函赔付项下的外汇资金流动因不受外汇政策管制而受到监管部门关注。在上述背景下,银行应加强保函开立前的业务审查,明确包括交易项下合同金额及保函金额的合理性、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受益人以往的信用风险如何、受益人所处国家是否存在战争或政局动荡等不可控因素等问题。在案例中,正是由于银行在保函开立前已经充分落实了X公司的担保措施和履约能力,同时也了解到受益人所处的国家法律健全完善,因而,即便是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银行也不存在垫款或者追偿风险。这表明,银行必须着重加强保函开立前的业务审查,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
严格进行保函条款审查,合理设置保函索赔条款
实务中,保函格式经常由受益人提供。但有时为了促成合同顺利履行,申请人或会放弃对保函条款的审查,接受受益人不公平、不对等的要求。对此,保函开立行必须要认识到,如果保函条款设置失当,则申请人及银行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鉴此,保函开立行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要合理设置索赔处理时间。这一时间至少应是在收到索赔后能够迅速启动索赔应对机制的合理时间,以便能给申请人与受益人留出双方协商谈判的空间。但实务中,索赔时间仅为2 U.S.BANKING DAYS(两个美国银行工作日)的保函时有出现。这种保函的受益人往往极为强势,因此其要求基本上没给申请人协商索赔事件的余地。试想一下,扣除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再考虑时差等因素,申请人真的能在仅仅不到2个工作日内就捋顺受益人索赔的来龙去脉并准备好资金赔付吗?最糟糕的结果是,申请人尚未清楚为什么出现索赔也尚未准备好赔付资金,银行就需要以“相符索赔见索即付”为由对外垫款了。相比之下,本案例中X公司之所以能与V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并最终商定一个较小的赔付金额,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函设置了一个30个工作日的索赔处理时间。
二是要明确适用的国际惯例。实务中,涉外保函的适用法律一般均为受益人要求的他国法律,且很难要求其做出让步。鉴此,应尽量在保函条款中加入可适用的国际惯例,譬如URDG758,ISP98或者UCP600(在备用信用证中使用较多)。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能会出现受益人虽然同意适用URDG758,但却要求排除URDG758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的情况,比如提出“ARTICLE 15(a)、15(b)IS EXCLUDED”(第15〔a〕、15〔b〕条除外)。对此,开立行应向申请人提示排除15(a)和15(b)带来的风险。因为条款中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排除后可能会导致一定的风险。如15(a)中要求,“保函项下的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的其他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的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据此,如果保函明确适用URDG758,且未排除15(a)条,则会对受益人滥用权利恶意索赔形成约束:如果受益人在申请人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情况下恶意索赔,则其按该条款规定所出具的纸质或电报等形式的声明,会成为其欺诈的呈堂证据之一。反之,如果保函明确排除15(a)条,则即使申请人未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或只是部分违约,受益人也可在不提交任何违约声明的情况下提出全额索赔,而且申请人想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取证难度也很大。实际上,对于受益人而言,如果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出具这样一份声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因此,如果受益人要求排除这一条款,则不能不警惕其存在滥用权利、恶意索赔的预谋。
三是争取索赔条款单据化。保函中,要避免事实化条件,明确约定受益人需要提交的索赔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是否需要由银行发送加押证实电、索赔单据应由谁来签署等。如本文案例中的保函在索赔条款中就明确规定,我们承诺在收到贵方的第一次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后的30(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贵方付款。索赔通知需声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质保义务,并说明卖方在哪些方面未能履行义务。出于证实的目的,任何此类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应通过贵行提交给我们,并通过发送加押证实电来确认其签字的真实性)。该条款给予了保函开立行充分的索赔处理时间,并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索赔要求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还通过要求受益人银行发送加押核实电来规避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风险。
关注企业动态,加强项目后期管理
保函的开立意味着开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担保合同关系,这种担保行为是否履约,最终取决于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在实际项目中的履约能力。这就要求银行要加强业务的后期管理,随时关注客户动态与实际项目进展,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履约意愿等;同时,在出现超过预期的变化或对保函业务具有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风险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