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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为“教育惩戒权”开了好头

2020-11-25

甘肃教育 2020年10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手段

教师法明确规定,老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则规定,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等。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条款在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身心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也接踵而至。一些教师发现,对很多调皮捣蛋的学生,好言好语或者批评教育,并没有什么实际“疗效”,甚至连起码的课堂秩序都维护不了。但如果对他们实施惩罚,又有打骂体罚学生之嫌,这让很多一线教师感到无奈。

从各方面来分析,的确很有必要赋予教师以教育惩戒权。因为,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教育惩戒与教育赏识一样,都是有效的规范手段;教育惩戒手段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学生强化规则意识,锤炼承担责任、直面错误的作风品质;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而不仅仅是课堂讲授的职责,为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就有必要赋予教育惩戒的权利,管好学生也教好学生。当然,这里的教育惩戒权,有良好的目的,即教育;有合法的手段,即规范,否则将沦为打骂体罚学生,将触碰法律的红线。

审视新近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蹚开了一条创制“教育惩戒权”的路子。《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包括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等。这一“例举式”立法,弥补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立法操作上的空白,有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体把握和运用,防止越界侵犯学生权益,同时也为校方对教师进行管理监督提供了依据。而精准定位后的“教育惩戒权”,在合法的轨道运行,也可以更好地避免家校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与外界之间的诸多矛盾。

当然,从立法效力来看,这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仅仅覆盖广东省,而不能辐射其他地区。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明确了“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惩戒措施。为长远计,还有必要在地方立法破冰基础上,加快国家立法进度,推动教育惩戒权在更大范围得到明确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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