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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依赖理论视角下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模式

2020-11-25黄亚玲

体育科研 2020年6期
关键词:俱乐部街道社区

祝 良,黄亚玲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立足新时代, 彰显出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为目标的创造性制度思维和建构性制度追求, 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 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的再次重大部署, 拓展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广度和深度。基层治理作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强化基层治理、提升治理效能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和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 在基层体育治理中具有主体性的地位。上海市在2004 年开展创建国家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同时, 积极探索创建市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这一举措持续至今[2]。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上海市已经成立170 家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成立,推动了社区体育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的转变, 对于基层体育治理效能提升的作用不言自明。 基于此,从资源依赖理论视角出发,对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模式展开深入剖析, 探究不同治理模式生成的内在逻辑和社会机理。

1 资源依赖理论的要点阐释

杰弗里·菲佛和萨兰基克在其提出的资源依赖理论中,认为组织不是完全独立、自给自足的,必须依赖环境实现合理运作[3]48,且在与环境交换的过程中, 组织可以获得一些较为关键性的资源, 包括物质、信息等,若缺少这些资源,组织将无法运作[4]。 联系满足了组织发展中对资源的需求, 这构成了组织对外部环境的依赖[5]。 鉴于组织和环境间的紧密联系,在组织和政府的联系方面,杰弗里·菲佛和萨兰基克认为政府可以保证组织稳定发展, 这是由于政府可以提供坚实的资源保证整个组织完善并发展,所以组织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较高, 远远大于政府对于组织的依赖性,这直接影响了组织和政府之间的连接,也使两者呈现出合作、协作、依附的连接类型[3]77。政府掌握了较多的资源, 可以给予非营利组织资金和信息技术支持,提供场地,赋予组织合法性,给予减免税费的政策扶持等, 保证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稳步发展[6]。 政府掌握的各项资源直接影响到体育社会组织,但体育社会组织在获得资源的过程当中,和政府之间建立了不同关系, 这些关系类型直接影响到基层体育组织和基层政府间的联系,因此政府对基层体育组织的治理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模式划分依据

本文依托资源依赖理论分析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对街道资源的依赖情况,并以此作为划分依据,对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的模式进行归纳分类。 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组织对政府资源依赖程度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连接关系, 主要有紧密连接关系和松散连接关系。 基于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实际情况, 绝大部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的,在刚成立时就同政府的关系较为紧密,许多组织的管理工作是由政府相关的领导承担的,因此在整个情况上呈现着同政府结构相同的特点,即表现出了“同构性”[7]。 另外有一部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通过实体化改革从街道中完全脱钩出来,而这种脱钩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法人、 工作人员的招聘,通常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并且俱乐部的财务核算处于独立地位, 工资和保险都是由俱乐部独自承担,即俱乐部可以独立运作,故这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与街道的连接关系较为松散。同时,还有一部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进行社会化探索, 即街道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将俱乐部的经营权让渡出去,换言之, 委托代理的方式仅使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实际运营中,俱乐部并没有

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 这一类体育健身俱乐部与政府的连接关系趋于紧密和松散之间。

就此来看, 上海市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与街道的连接关系主要有3 种,即紧密连接关系、松散连接关系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紧密连接关系中,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与街道同构在一起, 即街道拥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运营权, 处理俱乐部运营的相关事务。 这种同构表现在俱乐部的各部门属于街道,一方面俱乐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人事任免基本上是由街道直接进行, 另一方面俱乐部的运营资金依赖于街道的拨款。 该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成立之初就有着较为浓厚的官办色彩, 这样直接影响了其管理和运行;街道对社区俱乐部进行管理,并主导着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运营, 进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发展目标基本同街道相一致。 社区俱乐部的内外部事务都是由街道开展, 所以该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对于街道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在整个的运营过程中不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 而是通过街道来完成其目标和任务, 因此这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治理模式应被归纳为同构治理模式。

在松散的连接关系当中,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和街道两者的关联疏松, 使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街道的限制和约束, 具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利。换言之,该类完全与街道脱钩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虽在资源方面依然会依靠政府,但这种依赖建立在合法的契约关系上, 即社区体育公共服务购买行为实质上将所有权与运营权相分离, 所以这一关系形成是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自身寻求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地位的结果。 根据委托治理的相关联系来看,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与街道的法律主体关系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这种连接关系中, 街道通常作为主导者处理各类关系,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更多承担的是协助性角色, 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运营中不强调两者的平等,仅强调多元性,因此笔者将这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治理模式归纳为协作治理模式。

委托治理模式中街道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之间的紧密关系程度介于协作治理模式和同构治理模式之间, 在该类关系中街道并未将公共服务直接委托给企业, 而是根据自身需求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委托给相关企业管理,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街道和企业通过签订协议, 经营和管理整个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同时社区以向企业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的功能。从形式上看,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依旧属于街道,同时街道资金未向外流转,即在其内部部门间流转,委托企业就本质而言,更像是街道聘用的员工,负责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各项事务,并以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名义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体育服务。 相对于完全同构于街道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该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对社区的依赖要少些, 因此笔者将这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治理模式归为委托治理模式。

3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3 种治理模式案例概况

3.1 同构治理模式个案

徐家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于2005 年创建,在创立之初主要靠租用文体中心的场地开展活动,徐家汇公园篮球场也是其主要的活动场地,在2007 年徐家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开始建立街道活动中心,总建筑面积达6 700 km2,除此之外徐家汇社区健身俱乐部的场地主要依靠租借的方式解决。 徐家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法人由街道领导担任,负责人则由街道工作人员担任, 另外3 名专职工作人员中1 名是社工,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

徐家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运营社区内的各项赛事,包括举办社区体育活动、配送体育服务、协调相关场地的对外开放、培训和管理社区指导员、管理和维护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体质监测站点和信息采集。 根据上述社区公共体育事务可以发现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主要依托于街道, 虽然表面看来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实施了这些公共体育事务,但主要活动仍由街道包揽,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实际事务处理上“有名无实”,例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各类管理成员都是街道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目的是基于街道的行政性角色, 并非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性角色, 因此工作中的各项运行机制呈现着行政化特色, 工作安排和任务执行方面都需要相关领导的审批。体育健身俱乐部虽具有法人资质,但是仍然依靠政府拨款进行资金流转,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仅承担街道交代的各项事务,未发挥自身的主观性承接其他社区的公共体育事务,从这种角度来看该类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虽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主要依托于街道,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

3.2 委托治理模式个案

石门二路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被评为上海市AAAA 级社会组织, 于2009 年6 月16 日经静安区社团局登记注册成立,办公地点由街道免费提供,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东路85 号C 楼。 俱乐部法人由街道职能部门领导担任,俱乐部虽有独立账户,但由街道掌管。 2019 年底石门二路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有10 名全职人员,其中俱乐部主任1 名(由政府指派),其余9 名职员通过社会招聘,10 人均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工资均由俱乐部发放。

石门二路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公益性服务,全部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 承接的项目均来自街道, 除了政府购买的服务外,未开展任何其他的营利服务。石门二路街道采购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内容包括百姓健身房器械使用指导、白领专业性公益健身指导与辅导、阳光之家康复性健身指导、居民区体育健身保健指导、社区公共运动场竞技比赛和两个公共运动场保安保洁。 这些服务项目已成为街道购买的常规项目, 在 “健康中国” 建设的推进下,2018 年街道又购买了 “康健苑点”服务项目。 石门二路俱乐部10 名全职人员的工资是以人员管理费形式包含在街道购买服务项目的费用中。 对上述采购服务项目,街道实施监督,同时第三方开展评估。在该类社区体育健身管理模式中,街道与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即街道是委托人,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代理人,社区体育公共服务则是委托内容。

3.3 协作治理模式个案

南翔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自2007 年成立以来除了承办部分赛事活动之外, 无日常运作。 2016年1 月,南翔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中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社会组织工作要求,通过更换法人(社会人)将俱乐部业务从南翔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独立出来后, 开始着手对俱乐部实体化运作进行探索和尝试。 俱乐部于2016 年5 月实现“政社分开、全责明确、依法自治”,走上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南翔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从2015 年底开始物色法人人选, 拟挑选一位具有健身及赛事管理经验的人员,通过公开申报和内部评选的方式,确定由原南翔镇365 百姓健身房的店长王仕伟担任法人。最后,在发起人南翔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法人由文体中心陆伟生变更为社会人王仕伟,俱乐部在运作人员上实现独立。在俱乐部社会化运作后,俱乐部享有人员及运营的管理自主权,因此在原有基本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一般账户。留存资金转入一般账户, 资金使用维持原有的审批流程;基本账户专供俱乐部社会化运作,可供单独承接体育赛事及与全民健身相关的工作使用。 另外俱乐部配备专门的会计,制作详细的财务报表,接受每年的专项审计。 社会化运作后的俱乐部重新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文体中心人员、俱乐部负责人及俱乐部职工代表组成, 负责俱乐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日常工作的监督。 俱乐部和文体中心分别指定1 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日常事务及监督管理事务,以便及时发现、解决日常运作中的疏漏之处。在完成社会化运作后, 俱乐部与文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完全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为了确保俱乐部的正常运作,文体中心计划对其进行3 年的扶持,将部分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体质测试与健身指导、365 百姓健身房运作管理、全民健身技能培训推广、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交由俱乐部负责,并评估俱乐部的社会公益服务成果, 若评估结果良好则由南翔文体中心给予一部分的资金补助。

4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3 种治理模式利弊分析

4.1 同构治理模式利弊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同构治理模式, 是传统管理模式下的产物,总体而言弊大于利。在该种模式下,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拥有体制资源,整合动员能力强等优势,例如街道可以为俱乐部提供办公场地,为俱乐部调配体育场地资源等,且在招标过程中,可以根据俱乐部优势整合资源, 有利于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缺陷。

其一, 会使体育健身俱乐部过度地依赖于街道的各类资源,渐渐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街道为体育健身俱乐部提供各类资源的支持, 在活动开展方面提供部分的政策优势, 这样会严重削弱体育健身俱乐部自身造血能力,一旦离开了街道资源的供给,将严重影响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生存能力。 虽然部分俱乐部承接了街道的各项公共体育服务, 但是不具有独立自主权,仅依托街道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其二, 这种模式使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成为街道的附属机构, 使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很难同街道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 行政和事务两者边际不够清晰,一旦俱乐部出现了纠纷,会影响到政府和社区的公信力, 同时街道对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事务的过多干预会直接影响到俱乐部的管理工作。 尤其在日常事务的运作方面,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失去了组织者的身份, 逐渐成为了街道公共体育事务的执行者, 这样会使得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工作只有行政性,而缺少同人民群众结合的社会性,在其日常对外合作中,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通常需要与街道沟通。

其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由于账户不独立,因此在财务结算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直接僵化了俱乐部对资金合理使用的灵活性, 同时导致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很难开展便民的营利活动, 也无法根据自身需求自主购买相关的体育设备,使其处于一种无法自行开展收支的矛盾状态。尽管街道可以为其提供较多的资源, 但是同时严重束缚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创新服务的供给意愿,使得街道公共体育管理体系无法满足街道居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街道在公平公正招标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 影响了社区体育服务机构的成长活力, 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俱乐部管理者主动平等参与俱乐部治理的权利。

4.2 委托治理模式利弊

在委托治理模式下,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其一,该模式可保证其以实体的身份进行运作, 以委托的形式运营俱乐部不仅会促进俱乐部的社会化运作,而且在市场运作机制的前提下,可以保障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公益性。 这种将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向社区输入的方式, 既可以保留街道公共体育服务的自身特色, 又可以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优化俱乐部管理。企业接手俱乐部的过程,也是企业文化融入街道特色管理的过程, 这样可以充分提高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实体化运作。其二,这种模式可以提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公众认知度,在俱乐部逐渐实体化运作过程中,企业可利用自身的宣传优势, 保证其服务产品能够在社区居民中得到迅速推广,并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企业在健身俱乐部品牌的打造方面, 可以围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开展各项活动, 随着社区居民参与俱乐部活动次数的逐渐增多,加深居民对俱乐部的认可。 其三,委托治理模式可以保障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在此基础上,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可以相对独立运营, 使其既能承接街道公共体育服务的采购服务, 又能充分发挥俱乐部主体性的作用。

当然委托治理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一,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将渐渐被企业营利的目的所掩盖。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设立初衷,是保证社区居民的公共体育服务的利益,而企业通过代理人的方式接管社区俱乐部, 会使得这些公共利益被企业侵占。其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服务性职能将被企业蚕食。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实体化的过程中,其专业服务能力较为欠缺,同时接管企业往往欠缺主动服务和积极服务的意识理念。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治理的模式不仅不会为俱乐部带来专业的服务项目, 还会使企业服务意识缺乏的短板暴露在日常俱乐部服务中, 严重影响了社区健身俱乐部的创新发展。其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中介性可能会被企业滥用, 体育健身俱乐部作为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载体, 在运作过程当中,俱乐部成为连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桥梁,需要向政府表达居民的体育诉求。 俱乐部在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中,要发挥起中介作用,如果企业并非以居民的实际利益出发, 而是借用居民的名义来实现企业的私利,这样会误导政府的决定,也会损害居民的各项权益。

4.3 协作治理模式利弊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协作治理模式是街道职能主动转变的产物, 这是一种较为稳固且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就街道而言,不仅减少了信任成本,而且大大降低了其承担的风险。就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而言, 俱乐部的成本不仅可以得到保障,也为俱乐部创新和独立发展提供了空间。在这种治理模式下,街道作为供应方,将社区的公共体育管理和服务交给俱乐部;街道作为监督人,监督俱乐部的各项行为, 而俱乐部以承接的方式参与到体育治理中,在俱乐部的运作过程中,提升了自身的组织能力。随着俱乐部各个方面能力的提升,街道可以向其采购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 使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能够更好地承担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和街道协作的治理模式,虽打破了单一主体的管理格局,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并不是完全利用竞争机制实施的,大部分采购还是单一来源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尽管部分街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很多情况下仅流于形式。 该类模式下的俱乐部相较于其他社区的体育组织更具有竞争实力, 街道在采购过程中, 仅向其购买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是合理的。 在挖掘根本的原因时发现社区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较少, 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更少, 如此看来单一采购来源似乎能提高采购效率。

从总体的角度来看, 这种模式不仅培育了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独立运营的能力, 还充分发挥了其体育治理的主体作用。所拥有的独立性和主体性,不仅使俱乐部具备参与体育治理的权利, 还充分给予俱乐部一定的发展空间。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种模式不利于其他社区组织的发展, 也将社区外其他社会体育组织屏蔽在社区外, 因此在该环境闭环中很难形成良性的竞争循环。然而,与同构治理模式和委托治理模式相比, 协作治理模式是更为适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符合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现实的一种模式。

5 结束语

总体来看, 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以同构治理模式居多,其次是委托治理模式,且相对集中在一个区域,再就是社区体育协作治理模式。同构治理模式和委托治理模式基本由街道主导, 特别是同构治理模式。协作治理模式中街道逐渐简政放权,由主导向引导转变。可以说,这3 种模式的最初情形和状态是一样的, 只是各自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过程中,社区之间选择了不同的发展路径,从而出现了多样化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模式的局面。 这里,除了同构治理模式处于成熟阶段外,其他两种模式均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尤其是协作治理模式。这一现状也是国家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一种多面体现,虽然状态较为复杂,却是一种充满活力的表现。在社会治理的当下,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治理理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 向自治和共治的治理格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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