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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海外投资保护体系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启示

2020-11-24

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一带一路日本

杨 慧

(皖江工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

1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及面临的风险

2015年3月,“一带一路”被正式列为我国新一轮“走出去”战略重点,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项目的全面展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投资转向海外市场。根据《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1582.9亿美元,投资流量规模仅次于美国(3422.7亿美元)和日本(1604.5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三。但是若采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提出的对外直接投资绩效指数OND3来衡量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则对外投资水平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一带一路”的政策引导下,对外投资仍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表1 2008—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ND指数表

近十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势头固然迅猛,但是国外情况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使得企业在投资中承担的风险和遭受的损失也备受关注。根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坏账率为5%,每年损失400亿美元,损失率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至二十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局的变化对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活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主要由东道国政局的变动及战争、贸易保护主义、汇兑限制、政府违约、资产国有化风险引起。[1]政治风险通常涉及一国主权,具有全局性和强制性,也是企业对外投资中破坏性最大的风险。政治风险多发生在政局不稳定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其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且企业难以通过对自身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规避此类风险,如果不采用事先转嫁风险的方式,一旦风险发生,将对企业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从我国近年来对外投资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亚洲、拉丁美洲是我国对外投资的重点,对非洲的投资增长较快。涵盖了亚洲、中东欧等国的“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政局不稳定,政治冲突和动乱时有发生,并伴有宗教种族问题,地区安全性较低,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此外,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以及投资结构多集中于电力、矿产、交通等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容易让东道国误以为这是一种国家的投资行为,政治敏感性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表2 2010年—2018年中国对外投资分区域流量情况(单位:亿美元)

1.2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企业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资产运营和资产退出三个阶段。[2]在市场准入阶段,东道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对外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准入范围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在资产运营阶段,法律风险主要体现环保、税收、知识产权和劳工保护等方面;资产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资产国有化风险,即东道国依据本国法律将外资企业的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移至东道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三点:一是东道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二是由于法律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三是贸易保护主义使得东道国对外资企业采取特别管制的政策。

1.3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发展不稳定、通货膨胀率高、利率调整、汇率波动风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致可分为三个等级:以能源等传统支柱产业为依托的高收入国家、金融波动频发的中等收入国家和陷入高消费、低储蓄、低投资的贫困陷阱的低收入国家。[3]高收入国家相对经济基础好,偿债能力强,而中低收入国家呈现出经济结构单一,金融市场不稳定,受外部经济波动冲击的风险较大,通货膨胀严重等特点。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至少涉及两种货币,汇率波动无疑增加了企业的交易风险、折算风险,使企业在资产、负债、盈利等发面发生损益。

1.4 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组织架构、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跨国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风险。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时间较短,欠缺跨国管理经验,缺乏全球化的组织架构、文化整合能力以及国际化思维模式。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历史、种族、宗教、习俗、民情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且部分地区宗教种族冲突严重,倘若不能了解和尊重东道国的民情,不能融入当地社会,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发贸易摩擦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 日本海外投资保护的经验

日本在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迅速实现了工业化。然而,受国内劳动力和资源短缺的影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加速扩大海外投资,近十年来,日本对外投资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率,其每年的海外投资存量与流量均位于世界前列。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逐步建立了海外生产与销售基地,经济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转型。针对这一趋势,日本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在保险、融资、信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构建了完备的企业海外投资保护体系。[4]

数据来源: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官网https://www.jetro.go.jp/world/japan/stats/fdi.html图1 日本2000年—2019年海外投资存量与增长率

2.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抵御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有效手段,已成为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险、外汇险、征用险等。日本于2001年成立了日本贸易保险有限公司,隶属于经济产业省,为日本公司和总部设立在日本的外国公司在出口、海外投资和融资方面提供保险业务。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通常有两种机制,一种是双边保证机制,即以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另一种是单边保证机制,日本采用的就是这种机制。在单边模式下,日本并不以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只要是日本的自然人、法人在国外投资都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是某个企业单方面的投保行为,而是以国家输出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财政作为理赔后盾,降低了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个面临的政治风险,可以集中精力应对商业风险。单边模式有助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但是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度很大,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借助外交途径解决,然而这一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求偿条件限制,包括“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等,因此通过外交途径实现代位求偿权也是相当困难的。

2.2 多渠道融资手段

资金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条件,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日本坚持以政府主导,并构建多渠道融资平台的做法。在政府层面,1999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付、政府借款和贷款回收组成,加之政府给与的税收优惠,确保了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运营。日本协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具备几个特点:一是贷款利率低,5年以内的贷款年利率仅为0.01%,9—10年的贷款利率也仅为0.4%;二是服务范围广,日本协力银行的融资对象不仅包括对外投资的日本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包括日资在东道国的法人以及向该法人提供贷款或出资的外国银行和政府;三是业务的经营目标决定监管方式。以国家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业务由财政监管,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业务由外交委员会监管,银行业务财务预算由内阁审批后执行。

例题分析 数与形是数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面,运用数形结合思想方法解决数学问题时,一方面,我们可以借助“形”的生动和直观性认识“数”,画出y=f(x)的图象,如图1.另一方面,我们还需将图形问题转化为代数问题,借助于“数”的精确,规范地阐明“形”的属性,以获得精确的结论.根据函数的单调性和极值,只能画出函数的“草图”,定性地分析函数两端的图象趋势,即当x→0时,f(x)→-∞;当x→+∞时,f(x)→-∞.由此得出f(a-1)>0,解得0

除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之外,日本还设有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运营资金的融资以及债务担保等。

综合商社作为日本独特的商业组织,在企业和银行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桥梁作用。日本大型的商社有伊藤忠财团、三井财团、丸红财团、住友财团、三菱财团等。商社以贸易为主,经营范围涉及金融、物流、投资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高的资信度,所以更容易从政府、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为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日本通过商社金融制度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必要的低息资金,一方面缓解了企业的资金紧张,另一方面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率

2.3 信息及人才支持体系

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能够获得成功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得益于其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国际协力组织、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这些官助民营、官民合营的服务机构在国内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例如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国内有40家事务所,在海外56个国家设有74家事务所,凭借在国外的分支机构,这类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的相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5]此外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海外产业人才育成协会等机构会定期开展海外投资相关讲座、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学生及企业职员去海外实习、派遣专家实地指导等。为了促进人才培养,日本厚生劳动省导入“人才开发支援助成金”制度,在经济上为企业人才培养提供一定补助,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推动产学合作,如广岛大学、滋贺大学等设立了国际化人才培养课程,在校期间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对异国文化的理解能力,并提供海外实习机会。

3 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体系

3.1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自2001年开始启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受财政部管理和保监会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商业化运作,决策权不明,很多事项仍需报财政部、保监会批准方可实施,效率较低下。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法律规范,仅依靠中信部颁布的两个文件,即《海外投资投保概述》和《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且文件中对投保条件、费率、代位求偿权等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投资者需同中信保具体协商方可确定,增加了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或然性。出于对赔付风险的控制,中信保规定的保险费率也普遍高于日韩等国,加大了企业投保成本。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基于海外投资保险在对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应尽快确定相关法律。由于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实践性强的特点,可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并结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实施,在试运行中不断完善和补充,待成熟之后再经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同时,明确各部委与中信保的权责范围,商务部作为保险业务审批机构,中信保作为具体业务的操作机构,既能体现政府的监管职能,又能保证商业化运作。

在模式选择上,应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补充。目前,我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56个。双边模式虽然过程和手续较为复杂,但是以国家间协定的方式明确了对保险人权利的保障,从长远来看,还应成为对外投资保险的主流模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较大,若要达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需要经过多轮的谈判和磋商,而单边模式因为不对东道国受限,门槛较低,对我国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进行投资的这类企业可以考虑将单边模式作为补充,但是对于这类投资者应给予充分的风险提示。

在承保范围上,目前中信保保险内容的涵盖面较窄,导致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海外投资保险提供的保障不能完全匹配。可适当放宽业务范围,将禁兑险、转移险、民族以及宗教冲突损失险、恐怖主义险等纳入保险范围。

3.2 开拓多元化融资手段

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主要依靠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政策性银行提供贷款。但是相较于日本等发达国家,无论短期贷款利率(国家开发银行4.35%)还是中长期贷款利率(国家开发银行4.75%~4.9%)我国都处于较高水平,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门槛较高,许多地方企业无法达到银行规定的融资资质和担保能力,转而投向影子银行,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这也是近年来地方企业对外投资比重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从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两方面着手推动企业“走出去”。首先,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桥梁作用,借助其分布在各省市的分支机构,加强企业与银行间的交流;其次,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到融资活动中,在提供贷款和现金管理等方面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第三,鼓励优质企业境外发行债券,与境内发行股票、银行贷款、境内发行债券相比,这种融资方式更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锁定汇率风险并建立国际信誉;第四,借助国际融资平台为对外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现有的国际融资平台包括新兴多边开发金融机构,如亚投行、丝路基金等,以及传统的世界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新兴多边开发金融机构更具有专项性,按照国际化标准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信贷、债券、股权投资、保险等多元化、创新性融资模式。而传统的世界多边金融机构则具有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等特点,且操作灵活,可与国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联合投融资。

3.3 建立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机构及人才培养机制

信息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从信息获取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网络、新闻、广播等传媒获取所需信息,虽然这些渠道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是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企业决策起到的作用有限;其次从信息对称性来看,“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5个国家、44亿人口,在语言、文化、法律规范和国家体制上表现出较大差异,许多国家信息披露程度低、潜规则多,导致信息不对称,对企业投资造成一定的风险。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性,可由商务部牵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商务咨询调研机构,定期发布所在区域的研究预测报告,并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华商网络作用。利用政府及民间的驻外机构,如大使馆、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等加强与当地华商网络的联系,借助其区位优势了解东道国市场信息。

“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人才,培养国际化人才是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人才资源短缺、人才知识结构单一、国际资源引进平台匮乏等问题。改善国际化人才短缺的问题首先应从调整高等教育的专业化教育模式入手,课程改善要更加合理,让学生了解本国的历史以及本国的国际地位、影响力,了解国际通行的规则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式和走向,培养学生的跨文化素养;其次要发展终身教育,提倡和鼓励在职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外语能力和国际化素养,实现人才的国际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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