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遗产”:一个国际人权视角的观察
2020-11-24姜世波李梦琦
姜世波,李梦琦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际人权法逐步形成并日益成熟。21 世纪以来,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也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与其相关的讨论与研究更加丰富。奥林匹克运动作为在国际上负有盛誉、影响力最大的体育赛事,自然成为典型的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奥运术语,“奥运遗产”(Olympic Legacy)在奥林匹克体系内部已经声名鹊起,但是外部却极少了解与重视。随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布《奥林匹克2020 议程》(Olympic Agenda 2020,简称《议程》)与《遗产战略方针》(Legacy Strategic Ap‐proach,简称《方针》),“奥运遗产”的理论与重视程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 现代“奥运遗产”的演进与内涵
1.1 “奥运遗产”的演进
“奥运遗产”这一名词从出现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1956 年,“遗产”一词首次出现在奥运会的申请文书中[2]。1991年,申办1996年奥运会的亚特兰大筹备组委会在其宣言中提出了“留下有益的物质和精神遗产”的目标,并将人性、善意、合作、共同记忆等精神层面的影响以及体育设施等物质层面的成果列为遗产[3]。从语义来看,此时,“遗产”一词多单独存在,而没有与奥运完全结合成为奥运术语。1997 年,奥运会候选城市雅典发行了一本小册子,展示其“奥林匹克遗产”项目[4]。可见,自产生之初,“奥运遗产”这一概念就十分丰富甚至复杂,然而至此,“奥运遗产”仅被列举,并未有严格的定义。
进入21 世纪,国际社会的变革与国际奥组委的改革促使“奥运遗产”成为奥林匹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2003 年,国际奥委会正式将“奥运遗产”一词写入《奥林匹克宪章》,“促进奥运会为主办城市和东道国留下有益的遗产”成为国际奥委会的职能之一。2014 年12 月生效的《议程》,对在申办阶段候选城市“奥运遗产”规划的考察,奥运会结束后遗产管理的监管等再次予以强调。2016 年12 月发布的主办城市合同(HCC),也明确指出了需要候选城市关注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遗产监管需要经过报告与审计等事项。2018 年2 月21 日,国际奥委会在第9 届国际体育产业论坛上发布了《方针》,该文件与《议程》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了最新、最先进的奥运遗产知识与管理体系。
1.2 现代“奥运遗产”的内涵
《方针》对“奥运遗产”做出如下定义:奥运遗产是一种愿景成果,它是通过主办奥运会或体育赛事,为人民、城市或区域以及奥林匹克运动创造或增加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长期收益[5]。将这一定义加以解剖可以发现其包含的多层含义。(1)“奥运遗产”是由愿景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源于2 个愿景的交集:奥林匹克运动“通过体育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的核心愿景与主办城市(地区、国家)的发展愿景。城市的愿景源于东道国对积极社会变革的期望,它与奥林匹克核心愿景的统一促进了共同愿景的发展。愿景实施的成果就是“奥运遗产”,这意味着遗产不是自发的,它是人为创造或改善的,需要规划、实施和监测。(2)奥运遗产的受益主体。奥运遗产的受益主体是多元的:可以为主办城市实现收益,如奥运场馆建设与基础设施的进步;可以为个体实现收益,如社区居民获得了参与全民性运动的机会,中小学生获得了受到专业体育教育的机会;也可以为国际奥委会实现收益,如奥运会赛事的巨大影响力促进了奥运精神与奥运文化的广泛传播,大量奥运会的音像文字资料丰富了奥林匹克的历史,也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等。(3)奥运遗产的作用方式。这种作用方式可以是产生(initiated),即举办奥运会的直接结果,如对志愿者的培训和对劳工的新立法;也可以是加速推动(accelerated)的结果,即主办城市借举办奥运会的机会投资城市长期发展项目。(4)奥运遗产的外在形式,这也是奥运遗产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即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有形遗产,往往是讨论与研究最多的遗产,如新的体育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无形遗产,尽管它们可能与人民和社会的实际利益最相关,但这类遗产常常被忽略,也很难被量化与检测,如大众记忆,人们对于体育运动、个人权利的新认知。(5)奥运遗产的持续时间。这里强调必须是长期的效益,短暂的影响可能是部分居民由于搬迁生活受到的不利影响,但遗产可能是他们的住所与生活环境会得到升级和改善。(6)奥运遗产的单面性。该定义中明确指出奥运遗产是积极的影响(收益),这一点引起了学界的较大争议[6],因此在后文中将涉及奥运会对于人权的影响。奥委会也特别澄清,尽管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是努力创造奥运遗产,但不会忽视负面结果与缺陷[7]。
奥运遗产概念的存在,是为了倡导奥运会为人类留下精神与物质记忆,以此延续奥林匹克精神,最终实现“更美好的世界”的愿景。“更美好的世界”,即个人幸福、社会和睦的世界。它还强调这种积极影响的可持续性,也就是强调人类社会因此受益的持久性。可以说,“奥运遗产”概念的出现丰富了奥林匹克的人文内涵,彰显了奥林匹克的人文关怀。
2 “奥运遗产”与国际人权的价值互通
奥运遗产作用的对象中,有人、人生存的城市、人存在的社会,这皆与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从本源上讲,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不依赖法律的存在与规定,法律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国际人权法虽然强调人权具有主权性,其实现主要依靠主权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权也需要国际的保护。国际社会确立了一套人权的基本标准和人权的促进机制,如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人权宪章(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2 个国际人权公约及2 个任择议定书)与各类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文件共同构成了一套基本的国际人权标准。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日益广泛和深入,将国际人权置于奥运遗产这样一个具体体制下,更容易得以推进并获得客观的、公认的结果。
2.1 “奥运遗产”本质上体现着对体育人权的维护
根据《方针》中的定义,奥运遗产是举办奥运会和体育赛事带来的积极效益,其产生与核心是奥运会或体育赛事的举办。奥运会的核心是体育赛事,奥运遗产在本质上是大型体育赛事的产物。国际体育比赛作为体育运动发展的高级阶段,对于促进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8],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体育权这一新型人权的确立上。
联合国成立后,体育运动作为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间接主张。197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简称《体育宪章》)指出,体育权是“从事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的基本权利。1996 年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基本原则中提出从事体育是一项人权。2015 年修订的《体育宪章》,使体育权的概念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彰显了体育运动发展的时代精神,丰富了人权事业的内涵[9]。
大型体育赛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实现体育权的平台,最直接的表现为它为各类运动员提供了参与体育竞技的舞台。奥运体系中的青奥会、残奥会、特奥会充分展现了这种平等的体育参与权。赛事的规模决定了其相当的影响力,传媒的转播使更多的人享受体育盛事,往往伴随的体育设施的完善、体育产业的繁荣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接受体育教育、享受参与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的机会。这些有形的奥运遗产,满足了人们对于体育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推动了更广主体范围内多种体育权的实现。同时,大型体育赛事通过其巨大的影响力唤起人们的体育参与与运动意识,这种无形遗产将作用于今后的物质社会,成为体育权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2.2 “奥运遗产”贯彻的奥林匹克精神与国际人权价值追求具有内在一致性
奥运会在本质上属于大型体育赛事,但是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它与其他大型体育赛事(如世界杯、各单项锦标赛)最大的不同在于,现代奥运会受到奥林匹克主义的指导,其深厚的历史沉淀与文化内涵是其他赛事无法企及的。
奥林匹克精神与人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奥运会的诞生。在古代奥运会中,奥林匹克休战这一不成文的规定表达了人们对和平的向往。1892 年,顾拜旦正式提出:现代奥运会应继承古代奥运会团结、和平和友谊的宗旨,但应向一切国家、地区和民族开放。现代奥林匹克“通过体育创造更美好的世界”的宗旨中包含了团结、和平、平等无歧视、普世性等要素,这与人权中自由、平等、普遍、包容的核心理念产生了强烈共鸣。
2.2.1 平等与无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基础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自由平等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10]。
作为奥林匹克的宪法性文件,《奥林匹克宪章》在其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有趣的是,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不受歧视的条款,与《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以《奥林匹克宪章》为基础,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增加了反歧视条款,确保未来的东道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除了奥林匹克的文件,奥林匹克运动会体系也为所有人提供了体育竞技的平台。奥运会体系包含夏季奥运会与冬季奥运会2 大子体系,每个子体系中又分别包含奥运会和青年奥运会,体现了对于不同地域、不同年龄运动员的尊重。不同背景的运动员,以同一身份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这种对差异的包容和忽视任何背景的平等向全世界传播着平等的理念,彰显着广阔视角下人类的光辉。除此之外,奥运会带来的物质生活的改变、生活质量的提升也无差别地造福着普罗大众。
2.2.2 健康权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与心理健康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健康权是一项综合的权利,一般分为2 类:与“保健”相关的要素;与“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有关的要素。即健康权指向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但不限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11]。这从广义解释学上讲或许就包含了从事体育活动的权利。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作为其核心价值。古希腊的“健康的头脑寓于健康的身体”的哲学思想,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推动力。《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必须鼓励和支持与运动员的医疗和健康有关的措施。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胡安·萨马兰奇在《人权与奥林匹克主义》的文章中指出,奥林匹克主义与人类的幸福、健康以及人们体质与智力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健康与人权。
国际奥组委与东道国都有保护健康权的义务,奥运会的举办也大大提升了健康权的重要性,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保障要求。国际奥委会也确实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运动员的健康,如最具有领域特色的反兴奋剂运动和无烟奥运会。此外,奥运会为整个主办城市,甚至全国的医疗保健设施与公共卫生的大幅提高提供了契机,维护整个社会群体的健康权。
2.2.3 集体人权 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权利既有个人的权利,也有由个人组成的集体的“集体权利”。这一类人权不仅包括自决权、发展权,也包括和平权,争取一个健康、生态平衡的环境的权利以及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权利[12]。奥林匹克精神与其中的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也有着很深的渊源。
在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方面,奥林匹克运动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体育的力量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更新理念,以此推动个人、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从自上而下的发展角度看,奥运遗产的长期性就体现了持久发展的目标,它要求主办方在筹办时就将奥运会的举办融入国家的发展蓝图,以此作为发展的助力器,最终实现整个地区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从自下而上的发展角度观察,奥运遗产中奥运会对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和教育的长远大计将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促进个人的发展,逐步由个人扩展到社会、世界,以此为路径做出长远规划。
在追求世界和平理念方面,奥林匹克的目标是成为沟通各国人民联系的桥梁,增进不同民族、文化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减少冲突发生、促进世界和平,推动人类社会向和谐包容的方向发展,这与人类社会正义事业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奥林匹克休战就是奥林匹克对于和平追求的突出表现,也是奥林匹克留给后人的重要和平遗产。
在推动环境保护理念方面,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包括鼓励和支持对环境问题负责任的关注,促进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13]。《议程》与《方针》也指出,将可持续性融入环境保护的内容,奥运遗产的7个维度中包括环境改善。环境保护理念是奥运精神时代性的表达,它提倡减少自然环境损耗与无法弥补的环境赤字,积极引导主办城市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运用新型环保科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权被认为是我们这个时代唯一已经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唯一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正直与道德观念[14]。而奥林匹克和体育也同样具有普世性,它们的内在精神超越了国籍、种族、性别等,得到了世界的认可。奥运遗产中有国际人权的实现,有人权观念的传播。不断发展的国际人权理念又将新鲜的血液注入体育、奥运精神之中。奥运遗产与国际人权相辅相成,最终指引着人类通往“更美好的世界”。
3 “奥运遗产”与人权实现的实践关联
奥运会对于人权实现的推动作用有目共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声明:“我们确认,体育对实现发展与和平的贡献越来越大,因为体育促进容忍和尊重,增强妇女和青年、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有助于实现健康、教育和社会包容方面的目标。”[15]在实践中,奥运遗产与人权保护的联系也更为具体,维度更广。人权保护尽管如此,关于奥运遗产的争议从未停息过。有些学者认为,奥运会为主办地带来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也存在侵害人权的情况。也就是说,使用“奥运遗产”一词过于强调其积极作用,而忽略了消极影响。如此看来,辩证统一地看待“奥运遗产”,我们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其本质。
3.1 “奥运遗产”与人权实现的正向实践关联
“奥运遗产”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其中的有形遗产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而无形遗产的影响则更为深远,它通过价值层面的改变成为社会变革与发展的强大动力。一方面,奥运带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推动人权实现;另一方面,人权实现本身就是“奥运遗产”的一部分。
3.1.1 “奥运遗产”的人权促进维度 “奥运遗产”从多个角度促进人权的实现,包括体育、城市发展、环境、学习技能和文化产业等。因篇幅所限,此处仅对“奥运遗产”与人权实现互动最为密切的部分加以分析。
在有组织的体育发展方面,奥运会后,许多体育场馆都用于全民健身,或用于举办国家或地区性的体育比赛。如2008北京奥运会后的鸟巢、水立方,成为居民参与体育活动及享受体育娱乐的大型专业场所和地标性的体育建筑与奥运遗产;还有伦敦的伊丽莎白女王奥林匹克公园,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索契的多个冰雪场地,也都成为大的健身与体育赛事中心,为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众进行体育活动提供条件[16]。在满足民众体育需求的同时,俄罗斯在索契成立了奥林匹克大学,致力于体育商业教育,提供融入奥林匹克价值观和经验的独特课程,满足人们接受奥林匹克体育教育的需求[17]。
在城市发展方面,奥运会的举办往往与城市的改造复兴相联系,许多城市也借奥运会的契机顺利完成转型,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城市的迅速繁荣。2016 年里约奥运会,当地政府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从2009年的16%增加到奥运会后的63%;新建150 km 的快速公交(BRT)线路,3 条新隧道和2 条专用BRT 通道。2004 年的雅典奥运村最终改造为3 000 套补贴住房,超过10 000 名居民受益[18]。2022 北京冬奥会亦将大大促进北京与周边城市的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基础设施的改善不仅满足了《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准权”,还进一步提升了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与社会的整体水平。
在环境改善方面,2000 年悉尼“绿色奥运战略”成功修复了约160 公顷严重退化的土地,并创建了澳大利亚最大的城市公园之一,包括保护和扩展湿地和森林,保护濒临灭绝的本土动植物。2008 年,北京仅在空气质量改善方面投入了约1 400 亿人民币,升级了6万座燃煤锅炉以减少排放,天然气公交车投入使用,私家车实行限行制度[19]。这些环保举措改善了城市的环境,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造福后代,促进了环境权的实现。
3.1.2 “奥运遗产”的人权保护维度 “奥运遗产”包含人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奥运会是国际人权理念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一些客观数据反映出民众、运动员对人权看法的改观。如在性别平等方面,1900 年女性首次参加奥运会,此后女性运动员的比例不断攀升,从1964年的13%到2016年的45%,预计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一比例将达到48.8%。自2013 年以来,国际奥委会委员会中女性代表人数增加了70%[20]。数字增长的背后,是人们对于平等无歧视理念的认可和女性平等参与权的觉醒。在种族平等方面,1968 年墨西哥奥运会上“愤怒的黑手套”事件表达了非裔对人权的信仰和对种族歧视的抗议[21]。彼时国际奥委会和美国政府都对当事者严厉的惩罚与1996 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的盛情邀请,显示了种族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近些年来,以难民组队参加奥运会、“刀锋战士”参加健全人奥运会而不是残奥会、双性人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等标志性事件,象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人权保护意识进入新水平。这些令人欣喜的改变都作为宝贵的奥运遗产载入史册,使奥林匹克精神与人权理念相得益彰。
“奥运遗产”还包括国家的人权保护措施。在整个奥运周期内,东道国为了配合奥运会的举办,会更新一系列国家政策。主办方还可能建立相关机构以保证奥运会的顺利进行,鉴于奥运遗产与人权保护的密切关系,这些组织的举措也将有利于国际人权的实现,这些都构成了奥运遗产。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伦敦奥组委应人权组织的要求,对其赞助商与供应商在工人待遇和强迫劳动等方面提出要求,需要供应商在其扩展供应链中披露工厂位置,以便进行人权审查[22]。第1 个专门为管理奥运会遗产而设立的独立组织——洛杉矶84 基金会于洛杉矶奥运会期间成立,它将超过1.4 亿美元用于改善教育、资助体育项目、志愿者参与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推广[23]。1988 年,加拿大卡尔加里也延续了相同的做法。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最为重要的“奥运遗产”之一。奥运会宣传了人权的理念,促进了世界范围内人权组织的合作,推动了人权发展的进程,这既是奥运遗产带来的深远影响,也是奥运遗产的重要部分。可以说,前述的各个方面都是“奥运遗产”对于世界人权事业的推动作用。
3.2 奥利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阴影
奥运会对人权保护的长期积极影响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但也有许多学者对此表示怀疑。他们认为,“奥运遗产”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有问题的、甚至是危险的术语,因为它在使用时忽略了负面的影响[24]。大多数的预期研究和申奥委员会只关注有计划的、积极的、有形的影响,只强调了遗产的积极方面。要探究所有遗产,必须进行全面评估[25]。
客观来看,奥运会历史上也确实存在不少人权的负面影响。(1)如历史上曾出现的种族歧视与政治暴乱。1936 年希特勒曾利用奥运进行纳粹宣传,希望借助于赛场上的成绩来证明亚利安人种的先天优越性,从而为纳粹党的种族言论找到最有力的证据;1968 年,墨西哥不惜血本地推进奥运会筹备建设,这笔巨额花费造成财政紧缩,引起了社会的不满,最终引发反政府运动,暴力镇压造成数百名抗议者的死亡[26]。这些骇人听闻的事件严重侵犯了国际人权,成为奥运历史上抹不去的污点。(2)如强迫迁徙、土地征用与住房权的剥夺。由于需要大面积的城市土地用于奥运场馆以及奥运配套设施的建设,许多住宅区可能会被拆除,主办城市政府可能会要求大量的居民迁往安置点或进行其他补偿措施。但这有可能会剥夺居民的住房权。1996 年奥运会之前,亚特兰大有30 000 人被强行要求搬迁,其中有1 200 个公共住房单元被拆除,15 000 名低收入居民只能在城外定居[27]。公民权利组织Witness 声称,有17 万名巴西人可能因为世界杯和奥运会的筹备工作而被迫迁居或失去家园[28]。(3)在奥运会举行期间,还可能存在对于小商贩、流浪者的人权侵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保障城市公共管理秩序,主办方往往会采取较往常更为严格的城市管理制度。某些流动经营者或流浪汉成为被驱逐或禁止的对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的悬殊使得他们的人权难以得到保障。在1996 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前曾出现一个“清理街道”的项目,使得9 000 人成为流离失所者,其中绝大多数是非洲裔美国人[29]。(4)奥运商品供应链和建筑行业的劳工人权问题,也是众多学者热议的奥运问题。奥运会为当地的建筑业、服务业与全世界的制造业带来了巨大的刺激,大大降低了就业率,但为降低成本而不惜使用童工生产奥运商品,为赶工期而虐待和役使移民工人,为防止移民工人出走而没收护照,为防止工人索赔而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等不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现象也伴随着奥运出现。如2010 年,在为伦敦奥运会提供品牌套件的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菲律宾83 家工厂中出现了对工人拒绝使用书面合同、工会成员受到恐吓以及性骚扰事件[30]。2012 年伦敦奥运会期间,媒体披露了在奥运代表团和裁判员下榻的两家酒店工作的临时工和移民工人在工资和工作时长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31]。
以上只是奥运会对于人权不利影响的一部分,这样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但这与奥运遗产与人权保护的正相关并不冲突。一方面,从时间来看,部分消极影响只出现在特定阶段,随着奥运会的结束或者管理者的优化治理会逐渐消失,不妨碍“奥运遗产”的“长期效益”;另一方面,从宏观角度来看,很多影响难以量化与评估。如对于居民住房权的侵害是否能与再安置后生活质量的提升相抵消?拉动当地旅游经济增长与旅游开发对环境权的消极影响孰轻孰重?这似乎都很难衡量,但奥运会的决策者、执行者与奥运遗产的管理者却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努力提升奥运遗产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价值,降低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从而使之更加契合奥林匹克宗旨,更加符合人文执政理念。这对奥运会的主办方而言,既是契机,又是考验。
4 北京奥运会与冬奥会的人权保护遗产管理
4.1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人权保护遗产管理
2008 年奥运会实现了中国的“百年奥运梦”,无论是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给中国和中华民族留下了宝贵遗产。这些遗产体现在奥运会从筹办、举办到会后可持续发展的全奥运生命周期中。
首先,就奥林匹克运动本身来说,以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哲学为基础,《奥林匹克宪章》明确地将体育、人权与和平联系起来。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和语言文化,全世界人民共同相聚在五环旗下,以团结、和平与友谊为宗旨进行公平竞技的奥林匹克文化,则让公平、平等、博爱、发展、和谐的人权理念深入人心。至于北京奥运会的人权文化遗产,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要认真总结和发扬北京残奥会成功举办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32]。
其次,虽然《北京申奥代表团陈述报告》《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北京体育奥运行动规划》《北京青春奥运行动计划》等诸多奥运文件中,并没有太多关于人权保障的直接论述,但人权保障的理念及精神无不渗透于奥运的整个实践中。北京奥运会“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三大理念就是现代人权的深层表述,北京奥运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无不透射着人文关怀,人权保障的情怀、理念和文化。“绿色奥运”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与奥林匹克相结合,倡导和谐共生的人与自然相处模式,充满了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无疑体现了对第三代人权——环境权的弘扬。以此为目标,国家与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限制并最终促其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建设中的绿化工程,采用节能环保材料进行奥运场馆与体育设施建设。这些举措不仅真切、长远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还向世界展现了一个努力走向绿色的中国。“科技奥运”则体现了奥林匹克紧跟时代步伐的特色,北京奥组委在奥运场馆建设与利用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使场馆人性化、功能多样化、未来可持续利用。除了奥运场馆,奥运会的配套设施、通讯行业、传媒行业、城市交通都以奥运为契机实现了科技方面的巨大飞跃,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丰富了人们的物质与精神世界。北京奥运会既是体育赛事,也是文化盛会。“人文奥运”、文化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理念体现了北京奥运会的文化包容性,与体育比赛一起组织了各种文化活动,以便为不同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人们提供对话的机会。北京奥运会吸引了最多的媒体,并享有奥运史上最广泛的报道。它是展示世界文化多样性和真正人性的平台。在举办奥运会期间,北京竭尽全力打破文化障碍,拥抱世界。主办城市的温暖、欢乐和和谐的氛围吸引了国际社会[33]。而通过奥运所培育起来的志愿者文化、保护残疾人等遗产则彰显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情怀。奥运所推动的全民健身运动不仅让体育成为实现公民健康权的重要途径,而且直接促进了公民体育权利意识的觉醒。奥运后,《全民健身条例》正式颁布,正式确立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此后,在政府的立法、行政和财政手段支持下,全民健身活动在全国蓬勃兴起,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已经成为新时代实现公民健康权的新战略。
最后,法治奥运也是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特征。全面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反兴奋剂等体育法规;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律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政府工作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筹备奥运会的有关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奥运腐败,为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34]。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行政权力制约必然扩大公民权利的张扬,政务公开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则让体育组织和企业的财产权保护落到实处。由此可见,北京奥运会的人权保护实质上是全方位的、深入的。
就遗产延续而言,2008 年奥运会留下的奥运场馆、基础设施,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良好的群众基础等为2022 年的冬奥会带来了巨大便利。在遗产制度规划方面,奥运会1 周年之际建立的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与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北京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同时对于奥林匹克的文化遗产和结余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该机构与2022 年冬奥会的遗产规划直接对接,体现了两届奥运遗产的衔接。2022 年冬奥会的遗产规划可以继承2008 年奥运会的有效措施,总结不足,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体系。同时,考虑就奥运对我国人权保护措施与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奥运遗产管理能力与人权工作进程。
4.2 2022年冬奥人权保护遗产的筹划与设计
2022 年世界目光将再次聚焦北京,作为第一座举办夏、冬两季奥运会的城市,北京有着2008年奥运会留下的丰富遗产和经验,这将对此次冬奥会的主办大有裨益,也让世界对北京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在奥运遗产不断得到重视的大背景下,2022年的冬奥会应在借鉴2008 年奥运会以及其他国家举办奥运会经验的基础上,让规划更具有宏观指导性,让遗产工作更加规范、细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代中国对世界的重要思想和理论贡献,更是我国今后实现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核心理念。它完全契合了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体现了当代国际法中保护和发展人权的理念和价值追求[3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并留下丰厚的冬奥人权遗产,顺应国际重大体育赛事中人权关怀的趋势,深化“人文奥运”内涵,是未来奥运会主办者应当坚持的方向。
2019 年1 月,北京冬奥组委总体策划部发布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遗产战略计划》。这一文件的发布展示了北京冬奥组委对奥运遗产的高度重视与提前筹划,而且强调在奥运遗产中融入人文理念,凸显奥运遗产造福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结合《方针》与《主办城市合同》对候选城市的遗产管理和人权状况提出的要求,应将奥运遗产融入奥林匹克周期,尽早开始融入人权理念的奥运遗产规划,做好制度设计与后期的跟进工作,才能确保奥运遗产与人权保障的持续有效。
4.2.1 做好“奥运遗产”的人权保护制度设计 (1)制定人权保护政策,提升管理规范性。冬奥会在我国的筹办过程,也是调整城市规划、完善制度设计的过程,围绕冬奥会开展的遗产管理工作内容广、影响大,涉及到社会运转和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尽早明确各方主体在整个遗产计划的长期管理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将有利于遗产的高效规划与可持续性。在考虑差异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参考ISO26000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规范政府、工商企业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举措。针对在奥运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权问题,应尽早制定相关标准。如面对社会治安优化与当地小商贩与流浪者的人权冲突,可提前制定相关法律或政策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生活保障,给予人文关怀,并确保整个执行过程的合法性。
关于奥运产品产业链中的人权问题。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赞助商、供应商与服务商的准入审核标准,要求他们至少按照《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国际标准保障工人权益,并要求在招标评估和商业合同条款中体现国际人权标准和劳工权利标准。而且,政府方面应开展透明、有效的调查,可以构建人权组织、专家与工商业的沟通平台,对工商业企业进行人权保护知识与相关法律政策的普及,帮助它们达成应对复杂的人权困境和商业模式变化的现实、持续的解决方案,与工会、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合作,打通调查渠道等。
(2)增加奥运遗产管理中的民主决策与监督。为了增加奥运遗产管理的透明度,凸显其人性化的特点,在奥运会的申办与规划筹办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尤其是与民众密切相关的遗产管理,如社区健身设备的投入、城市环境的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重要议题,可通过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这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推行,还将民主的理念融入决策,体现我国的民主特色,最大限度上保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5条规定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4.2.2 构建“奥运遗产”监测保障体系 (1)建立指标衡量体系。奥运遗产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奥运遗产的测量与评估工作也应持续数年,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将人权保护作为监测指标之一,观察奥运会的潜在影响是否有违人权法,以及原本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规划举措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建议首先确立人权保护的指标体系,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对确立的多指标、不同阶段进行测量并反馈成果与问题,突出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以此为依据不断调整治理措施,确保奥运遗产的有效利用与人权保障的持续进行。
但奥运遗产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数量庞杂,“净”遗产难以衡量,成本效益分析的定量和定性困难,以及测量的时间差为管理与评估带来了极大困难[36],寻找科学合理的测量方法还需要吸取已有经验并不断地摸索。目前,OGI(奥林匹克运动会影响研究:The Olympic Games Impact)与 ISO20121(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是2 个得到较广泛认可的国际标准,二者各有侧重,但都可为我国进行适合国情的奥运遗产测量与评估,与国际奥林匹克更紧密的衔接提供帮助。OGI 标准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制定,旨在客观地衡量奥运会和残奥会对主办城市、地区和国家,环境和公民的潜在影响。其目的是促进奥运会遗产的产生,并为未来的东道国总结主办知识与经验。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状况建立指标衡量体系,借鉴其他主办城市的已有经验,掌控奥运遗产以及负面影响的产生与变化。ISO20121 标准是ISO 组织制定的活动组织中的可持续性准则,确保大型活动以最小的代价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的积极影响,其中对于环境影响的监测、对人员的技术培训等也涉及到人权保护。我国已将这一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GB/T 31598—2015,并于 2016 年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在冬奥会的筹办、举办与后期监测过程中,应积极寻求ISO 等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可持续发展管理认证,在规范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框架下对我国冬奥工作以及遗产管理工作进行全盘规划。
(2)利用专业外部资源,落实长期监测与评估工作。长期的遗产监测制度有利于将奥运遗产可视化,从而促进奥运遗产有效治理的持续,并且为本国(地区)、城市的发展提供经验,发现城市的潜力点与增长点,为精准决策奠定基础。在构建了前述奥运遗产监测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的外部资源以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客观和中立。在国内,奥运遗产的管理机构可以同具有统计职能的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完成,保障测量的时效性、广泛性和专业性。在国际环境下,可以与奥组委设立奥运影响评估项目(OGI)、联合国相关部门、独立的国际公益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促进我国奥运遗产的管理技术与人权保障的发展。
5 结 论
奥运遗产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成熟。奥运会大型体育赛事的本质与其中蕴含的奥林匹克精神都与国际人权保护有着相同的目标。在现实中,尽管奥运会对人权保护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但其巨大的助力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在价值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人权保护的理念都深深镶嵌到奥运遗产的架构中,二者相互交织,相辅相成。2022 北京冬奥会与冬残奥会将是一场冰雪运动的国际盛会,秉持将奥运遗产可持续利用与国际人权保护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不仅能够出色地完成主办任务,更能够“让奥运盛会惠及发展进步,让世界更加相知相融”,加速国家的人权保障进程,实现综合国力与国际形象的提升,最终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走向更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