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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规模高校“申请—考核”制招生改革经验探析
——以吉林大学为例

2020-11-24

大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吉林大学公平性博士生

在培养单位众多、学科专业复杂的超大规模高校推进“申请—考核”制改革具有重要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通过吉林大学“申请—考核”制试点改革实践可以发现,将学校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统筹安排与积极调动培养单位能动性相结合,通过内外部监督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申请—考核”制公平实施,可以兼顾选拔人才有效性和公平性的要求,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申请—考核”制作为一个涵括人才选拔到人才培养全流程的系统工程,应同博士教学工作相衔接,与学位授予机制联动,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模式的改革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上采取了“申请—考核”制。现有对“申请—考核”制的研究成果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办学规模较大、学科门类多样的超大规模高校“申请—考核” 制改革的经验探析与制度建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办学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为齐全的吉林大学于2016年开展了博士生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结合吉林大学超大规模高校的校情对“申请—考核”制进行研究具有典型意义。本研究将在“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基于吉林大学超大规模高校的基本校情,提炼超大规模高校推行“申请—考核”制的吉大经验,分析促进超大规模高校博士生生源质量与培养质量双提高的“申请—考核”制配套制度,在招生工作中推动高校“双一流”建设。

一、超大规模高校“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的吉大经验

“申请—考核”制作为一个在实践运行的具体制度,必须基于学校的自身定位、育人目标、人才培养传统和学科建设特点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吉林大学在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中,面临着超大规模高校特点带来的诸多问题。其中,学校统一管理与众多育人方式和育人需求的不同,培养单位自主性发挥的协调问题和培养单位众多导致学校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公平性的判断和监督困难这两大问题是超大规模高校推进“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面临的一般性的典型问题。[1]通过提炼“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的吉大经验,其意义在于为超大规模高校施行“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提供一般性的借鉴。

(一)坚持学校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统筹,积极调动培养单位能动性

坚持学校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统筹,是以学校基本标准保证招生质量和公平性的重要支撑。学校应当实现各个培养单位对于博士生选拔培养的不同要求与学校对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统一规范的协调。学校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统筹应以程序性统筹为主,在实体性判断问题上只设定最低标准和负面清单,将实体性判断标准的设定权更多交给培养单位。

1.以各培养单位需求为导向,稳步推进学校“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

“申请—考核”制并非是适用于所有学科的招生制度。吉林大学以理学、工学等为主率先开展“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试点,与现有研究指出的最适合试行“申请—考核制”的学科相契合。“申请—考核”制是一种赋予培养单位和导师更多选拔人才主动性的考核方式,其制度优势发挥的前提在于培养单位和导师能够充分利用人才选拔的主动权。如果培养单位和导师本身对其需求认识不足、推行意愿较弱,强行推行“申请—考核”制并不会收到良好效果。[2]若导师对施行“申请—考核”制意愿不强的、原有招考方式能够基本满足学科人才培养需要的培养单位,仍尊重其选择和意愿,在试点阶段仍允许其采取原有招考制招生方式。因此,对于培养单位众多、各培养单位对人才培养需求差异巨大的超大规模高校,在推进“申请—考核”制改革中通过尊重培养单位意见,以培养单位的需求为试点选择原则,避免为了改革而“一刀切”的问题。

2.注重“申请—考核”制与招考制的转换和衔接

“申请—考核”制是一种以优质生源作为选拔目标的人才选拔制度,高校往往会出现满足选拔标准的考生数少于“申请—考核”制招生指标数量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培养单位不应当按照学校划拨的“申请—考核”制招生数额进行全额招生,将不符合“申请—考核”制要求的学生录取。而是应当将计划内的剩余名额转用于博士生公开招考之中。吉林大学明确规定:“各试点单位如有剩余的招生计划,可在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考中使用该计划。”这种做法通过“申请—考核”制与招考制招生制度的转换和衔接,使得“申请—考核”制选材有效性的制度优势与招考制选材公平性的制度优势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互补,建成良性完整的招生制度体系。

3.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强化录取工作的程序把控

各培养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是招生考核的规范依据。如果实施细则本身的有效性、公平性不能得到程序上的控制,那么最终将直接影响“申请—考核”制的实施成效。由于超大规模高校的招生工作管理部门难以对招生工作进行个体把控,学校对各培养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进行程序上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是加强学校对培养单位录取工作程序把控的重中之重。吉林大学规定了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对各培养单位制定并公示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进行备案审核,通过学校的审查以保证录取规则的合规正当。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的备案审核,应着力关注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三个方面。在合法性上,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审核实施细则有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在合理性上,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审核实施细则是否存在虽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但却给考生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和义务的内容。在公平性上,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应审核实施细则是否存在着可能影响招生结果的对部分考生明显不当的内容。[3]由此,学校通过对实施细则整体上的审核备案,代替了对各培养单位具体工作的指导,在充分尊重各培养单位自主选拔权的同时,通过完善招生工作程序,实现了招生工作目标的有效达成,维护了招生工作的公平性。

4、制定最低标准和负面清单,下放录取自主权

“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实现优良成效的重要前提就是实现各个培养单位对于博士生选拔培养的多样需求与学校对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统一规范相协调。由于超大规模高校培养单位众多,各个培养单位的要求差异较大,学校在实现“申请—考核”制保持统一性方面相对困难。吉林大学以最低标准和负面清单的思路进行“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统筹安排,只设定了考生申请条件的基本要求和外语水平要求,将学术成果选拔标准这一高度专业性判断的空间完全交于培养单位,达成了学校集中规范与培养单位自主能动的最优解。

(二)通过内外部监督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障“申请—考核”制公平实施

“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为了实现选材的有效性,赋予了选拔者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也要承担自由裁量过泛可能带来的破坏公平性的风险。实践证明,通过完善的制度的建构,可以化解超大规模高校“申请—考核”制在招考公平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完善内外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为支点,可以消减对“申请—考核”制可能出现的公平性问题的焦虑和质疑。

1.建立考生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记录与排查制度

在考生申请阶段,通过进行考生直系亲属和可能会影响考生公平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记录与排查,利用记录和排查得到的信息,将可能会影响考核公平性的考生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排除在选拔者之外,将阻断此类人群直接干预考核结果的机会。针对通过同事、同学关系间接干预考核,影响招考公平性的间接干预问题。一方面,可以建立考生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干预考核记录制度,并根据记录追究其违纪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对选拔程序进行完善,建立考核人随机抽选和保密制度,使得考生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提前知悉考核人信息,减少其间接干预的机会。

2.建立校外申请标准、考核方法参考机制与同行评议监督机制

针对培养单位制定的申请标准与考核方法可能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与学校层级、学科实力相近的其他高校制定的相关标准方案的对比参考,以确定培养单位所制定的申请标准与考核方法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公平性。针对“申请—考核”制施行中出现的不涉及招考规则的个别考生的个案争议,尤其是选拔者之间对考生评价分歧导致难以做出最终判断的争议,可以由校外相同研究领域的同行进行评议,以第三方的身份做出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对选拔者进行个案调和与监督。

3.以考核信息公开便利外部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将考核信息透明公开并贯彻于整个“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始终,将有利于社会大众及时便利发现招生中的不规范问题,增强对“申请—考核”制的外部监督。[4]吉林大学培养单位众多,仅仅依靠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以实现“申请—考核”制招生监督的全覆盖较为困难。对于吉林大学这种超大规模高校,通过考核信息公开,便利外部监督,一旦“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公问题,这些问题就可以更便捷地被发现处置,以维护招生公平。因此,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辅相成的招生监督体系,是维护“申请—考核”制招生公平的有效途径。

二、“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的系统配套

“申请—考核”制作为一项以服务人才培养事业为要求的招生制度,意味着其不同于“一考了之”的传统招考制,招生工作的领域不再仅限于招生本身,而是应当与博士生教学、学位授予联动,互相影响配合,通过招生工作与培养工作的系统配套、协同推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学位授予制度是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达标的重要制度,是衡量博士生培养成果的标尺,只有达到了学位授予制度的标准,博士生才能成功毕业。高校人才培养的流程始于招生制度,终于学位授予制度,两者作为博士生人才培养的首尾环节,必须要相互配合。“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的联动配套机制,要求将学位授予制度对博士生的道德素养、学术能力、学术成果等要求贯彻于“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的考生要求之中,培养单位认为经过博士培养阶段不能够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考生不能通过“申请—考核”制被录取。

“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的联动配套机制,通过以学位授予标准为标尺的招生考察标准,可以将在经历博士生培养后仍然难以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考生在招生阶段予以筛除,即以学位授予制度的高标准促进“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的高质量完成。第一,就“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改革注重选拔优秀人才有效性的目标来看,“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的联动配套机制有利于保证在执行“申请—考核”制时选拔的人才质量,使得“申请—考核”制选拔优秀人才的制度设计初衷得以高效实现。第二,高质量的生源保证了培养单位的人才培养效能,培养单位的博士生正常毕业率将得到提高。第三,考生能够将学位授予的标准作为博士阶段日常学习的要求,以清晰的目标加强学习的针对性,能在博士生涯中获得更饱满的收获。因此,“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的联动配套具有重大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联动配套制度,要求学校招生工作管理部门与培养单位双管齐下。一方面,学校招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培养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中招生要求部分的备案审查。学校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将培养单位学位授予标准与“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中的招生要求部分进行对比,一旦发现实施细则中的招生要求低于学位授予标准,可能导致经过博士培养阶段无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考生通过“申请—考核”制考核,应要求培养单位修改实施细则中的招生要求,使其与学位授予的标准对标。另一方面,培养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倒查机制。[5]一旦出现招生导师选拔的多名“申请—考核”制考生在经过博士培养阶段无法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无法按期顺利毕业,将暂停其招生资格。通过制度倒查,促进“申请—考核”制招生与学位授予联动配套机制在招生导师个人层面得到落实。

三、结语:以“申请—考核”制改革助力“双一流”建设

正如《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所指出,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是“双一流”建设的基础性工作。[6]实践证明,“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改革对于提高博士生人才培养成效具有体系性的重要作用。以“申请—考核”制为支点,将“申请—考核”制作为系统工程加以建设,将带来博士生招生、教学、培养方案实施等人才培养上的体系性变革,推助博士生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可以充分解决吉林大学这种超大规模高校在试行“申请—考核”制招考改革中面临的学校与培养单位协调问题、招考公平性问题,最终以高标准的博士生人才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

注释:

[1]周文辉,贺随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扩散的制度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9,(1):72-78+85.

[2]牛梦虎.我国博士生招考方式改革的学科路径探析——基于对研究生院高校教师的调查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5,36(7):46-53.

[3]段斌斌.从“公平选才”走向“有效选才”:我国博士招生改革的路径选择[J].高等教育研究,2017,38(10):55-63.

[4]宋朝阳.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考——以武汉大学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3):10-14.

[5]侯明明.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生态透视——以22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分析素材[J].法学教育研究,2018,20(1):101-138.

[6]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EBOL].http://gaokao.eol.cn/news/201808/t20180827_1622131.shtml,20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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