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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体育法》修改的理念重构与路径研究

2020-11-24李娟娟胡旭忠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体育产业法治

李娟娟,胡旭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体育消费占日常消费的比重持续上涨,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均得到了跨域式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有着基础性的地位与作用,“法制”所包含的实在法秩序,对应的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1],指引体育工作者通过法律对国家体育进行规范治理,实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当前《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得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地体育事业和法制建设在迅速发展中,但是,比较与当前的体育事业发展现状,我国体育法律法规在建设中存在着滞后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提出完善体育法制的构想。[2]从这个角度出发,新时代的《体育法》修改工作不仅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1 我国《体育法》立法历程与现状

1.1 我国《体育法》立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迈向正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很多领域开展立法工作,改善了我国法制建设落后的面貌,其中,体育领域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法制稳步前行,推动体育法学科从无到有,渐渐步入正轨,并得到稳步发展。[3]体育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当时的国家体委主任王蒙提出了体育立法的问题,主张从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体育法律法规。8年后,《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成立,体育立法工作正式开展,在经历多次讨论、调整、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1995年8月,《体育法》出台,成为我国体育领域首部法律,弥补了以往法律体系中体育立法地空白,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体育法》成为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本法律,并一直延续至今。

1.2 我国《体育法》立法现状

《体育法》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体育领域的法律,其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和需要规定的内容很多。[4]《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体育法》的制定正是以《宪法》的此款内容为基础。当前我国体育立法主要由1995年颁发的《体育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条例构成.相比于国外体育立法以及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当前我国体育立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已经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首先,条文内容陈旧,《体育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立足于90年代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其

次,配套制度欠缺。《体育法》章节、条文内容存在宽泛性的现象,相关部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也没有根据《体育法》的精神与内容出台配套的实施制度,导致《体育法》的适用性不高,束缚了《体育法》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与价值。

2 我国《体育法》修改的理念重构

2.1 依宪立法理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母法,因此,依宪立法也就成为我国《体育法》修改中最为基本的理念。作为规范我国体育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体育法不仅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具有保障性的作用,更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在《体育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必须立足于宪法地精神,坚持客观看待和评价《体育法》,从体育权利为本的角度出发修改《体育法》,多角度破除当前法律中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容,使《体育法》真正成为推动、保障体育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宪法》要求的部门法。

2.2 体育法治理念

法制法律理念是治理改革行动的先导,关乎治理改革实践的成效,“善治”理念、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重要理念在我国体育法律治理中有很好的推广和强化。[5]法律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不仅不能发挥法律的价值,也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因此,从体育法制到体育法治就成为当前《体育法》修改中的重点。

3 我国《体育法》修改的路径

3.1 加强《体育法》基本内容修改

我国《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历经20余年的发展,《体育法》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尽管已历经两次修订,但修订范围并不大,仅仅是删去了两条与体育事业发展不符合的条文。因此,新时代《体育法》修改,必须结合体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做好基本内容的修改。

3.2 加大群众体育立法保障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均以竞技体育为主导,竞技体育优先的模式使得国家运动员在奥运会等国际比赛中斩获颇丰,奠定了我国体育大国的地位。举国体制下的体育事业虽然推动了竞技体育的发展与繁荣,但群众体育呈现出相对落后的态势。因此,新时代的《体育法》修改必须将加强群众体育立法保障作为重点内容。

3.3 增设体育产业章节内容

体育产业对全面健身的开展以及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也有着显著的效果。2017年体育产业GDP首次突破2万亿元,占GDP比重1%。与体育产业迅猛的发展态势相比,我国《体育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没有一条专门针对体育产业的规定,这对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极为不利的。相比于其他主要经济体而言,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存在总量偏低的现象,并且存在结构优化的问题,因此,在《体育法》修改中必须将“体育产业”章节的增设作为重点。

4 结语

《体育法》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在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开展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20余年前制定的《体育法》已经难以适应体育发展的需要,通过对我国《体育法》的深入研究和细致梳理,为《体育法》修改完善提供更多的建议,立法部门要以依宪立法、法治理念、多元法治等理念为根本加快修改和完善《体育法》的进程,使其适应当今体育发展的快速步伐,成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有国际化特征的体育基本法,为中国乃至世界体育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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