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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域下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研究

2020-11-24张喜燕王海峰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裁判员运作经纪人

张喜燕,王海峰

引言

按照国务院46号文件和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国家体育总局应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稳步推进职业体育发展;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体系,扩大职业体育社会参与,鼓励发展职业联盟,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优化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环境(国发〔2014〕46号,国务院2016)。

本研究拟着眼于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完善,在分析当前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现状、存在问题与成因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理论与经验,结合国家体育总局拳击项目主管部门领导与专家、教练、运动员、经纪人、职业推广人、赞助商等人员的综合建议和意见,提出完善中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发展建议与措施。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8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STAPLES CENTER体育馆举办的IBF(国际拳击协会)次中量级拳王的资格挑战赛和2017年在福建厦门举办的中国职业拳王争霸赛6个级别的冠军头衔争夺战以及部分国内职业拳击赛事。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综述法

通过搜集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的研究文献,掌握大量资料为本研究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并从中归纳整理出对本研究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为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研究做好理论铺垫。

1.2.2 比较分析法

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特别是在建设职业体育和竞技体育、全民体育强国战略价值理念中如何完善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进行比较、鉴别,拓展研究思路,完善我国的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发展理论体系。

1.2.3 专家访谈法

通过美国职业拳击首席体育法律师,以及国内拳击项目专家、职业拳击赛事的主办方、监管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经纪人、推广人、赞助商等人员进行访谈,征求对本课题的意见和相关建议。

1.2.4 现场调研法

通过现场到美国洛杉矶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以及地方省市举办的职业赛事调研,对中美职业拳击运动员出场费的标准和裁判员管理标准、利益分配标准等指标体系及组织流程、实施步骤进行详细记录与分析比较,为完善我国职业拳击赛事的法制、规范、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提出科学参考依据。

2 中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调查分析

2.1 赛事的发起与推广

就目前而言,中国唯一一项官方主办的职业拳击赛事是中国职业拳王争霸赛,它是国家体育总局拳跆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职业拳击赛事发展、扩大赛事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中国国家拳击队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适应与备战奥运会赛事和其他国际职业赛事而特别举办的;尽管其美名为中国职业拳王争霸赛,并实施职业拳赛的评判方式,但从运作模式上讲,缺乏独立的经纪人、推广人、赞助商、法律监管等制度和机制,只是一项披着职业拳击外衣的中国式锦标主义赛事,从赛事的性质上来说,并非真正意义的职业拳赛。

而其他国内大多数的职业拳击赛事是由知名企业或公司以及热衷拳击运动的个人,通过地方政府的行政支持、推广公司的运作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商家赞助而举办的带有盈利性质的商业赛事。此一类赛事的发起是由企业、公司、个人以及推广人通过与国内部分拳击教练、运动员进行私下协商或利用非正规的法律途径牵线其他拳击运动员或教练员,确定职业拳击赛事的人员构成;在缺乏经纪人制度、严格的监管机制下与裁判员、教练员、赞助商、医生等人员就出场费、利益分配、违约责任与义务、付费方式等等草拟一个象征性的简约文件,该文件并没有具备法律效用,不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各方参赛人员出场费用也没有一个既定的标准额度,完全由赛事发起者根据国内职业赛事的行情决定。然而,对于赛事成功运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监管部门而言,通常由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领导、拳击界业内人士组成,这些人员出席赛事完全为了提高其政绩或知名度,这种所谓的监管机构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助手等人员的权益、违约责任与义务起不到保护和监管作用,致使相关人员的利益受到克扣、裁判受贿、偏裁等恶劣的现象出现,以至于赛事未能健康、合法、有序的运作,逐渐走向衰败。

2.2 赛事的筹备与组织

近些年,无论是体制内竞技拳击赛事的裁判员还是体制外“所谓的”职业赛事裁判员来说,国内拳击赛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始终没有形成一整套合理、合法、系统、规范的选拔制度和监管机制予以管理,导致了在裁判员的选拔和委派上出现“人为”的“消极成分”;特别是在体制外的职业拳赛裁判员选调和委派工作过程中,推广人(公司)确定参赛运动员后,在缺乏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督下,通过非正规的途径“聘请”一些等级较低、水平较差的裁判员来执裁;诸如此类的裁判员并没有真正执裁职业拳击赛事的经验,完全按照推广人、经纪人、教练员等人协商的意愿来评判,导致频频出现假判、误判、错判现象,进而引起运动员的不满与观众的愤慨,最终该类赛事逐渐走向衰败。

上述这种形式的国内职业拳赛在安保、后勤保障、场地设施、灯光音响以及主持人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形同虚设的检测设备和措施会让观众携带的刀具、铁器等攻击性和危险性的物品进入赛事,在观众情绪不满或失控时将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况且,安保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组织松散、擅离职守、防御抗击能力较弱、缺少必备的安保器械以及不具备法律授予的职权,在突发事件出现时,不能也不敢尽职尽责;此外,国内职业拳赛的场地设施的搭建上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在灯光音响的布局上仅提供普通的照明,缺少追光、顶光、柱光、天地排灯、射光、脚光等的交相呼应,达不到渲染气氛、突出中心人物,变换节奏、色彩、造型等元素灯光效果。尤其是对拳赛起到推波助澜、穿针引线、锦上添花作用的主持人来言,国内职业拳赛较少高薪聘请著名的资深赛事主持人,大多通过私人关系引荐一些与非体育赛事相关的“无名小辈”来主持,其风格单调、专业知识匮乏、照本宣科,特别在语速、声调、语气、时间、气场控制等方面的经验不足。国内赛事推广人(公司)对各项比赛程序和时间安排上并不做严格要求,演练中随意改变计划,各项程序走过场、敷衍了事,以致于出现运动员出场延迟、比赛空场时间延长、组织人员随意串动、观众情绪低迷等不良场景。

2.3 赛事的监督与管理

对职业拳击赛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能够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特别是运动员摄入兴奋剂、其他药物的监控尤为重要,它关乎着赛事的声誉和存亡。通过前期调研和相关人员访谈后发现:中国职业拳王争霸赛包括(各省市地区举办的职业拳赛)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地方政府体育部门主管,但在赛事组织上缺少相应配套的监管部门,尤其是地方举办的职业拳赛,根本就不存在监管机构;从运动员的确定、招商、招揽赞助、签订合同、利益分配、裁判员的挑选等等事项都缺少一个合理、合法的机构来监管;特别是在比赛中出现的判罚问题、运动员的兴奋剂问题、教练员与助手的违规行为以及赛事各方人员利益分配的问题,更需要一个公正、严明的监管人员(机构)来协调与解决。

3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调查分析

3.1 赛事的发起与推广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是纯商业性、带来高额利润的赛事,它的发起通常由推广人(公司)根据美国四大拳击组织(WBA/WBC/WBO/IBF)中同一级别不同拳击运动员的战绩、名誉、影响力、受关注度、观众的喜爱程度等因素,挑选出实力相当、不相伯仲的两名选手后,再与其经纪人、有线电视台、监管机构的主管律师、裁判员、教练员、赞助商等相关人员就出场费标准、利益分配标准、违约责任与义务、付费方式等等问题进一步磋商后签订法律合同;为了满足赛事主体的利益,保证赛事良性循环的发展,法律合同签订的条款必须确保运动员获得所有赛事收益的65%—70%,而推广公司和经纪人的收益不能超过所有赛事收益的20%—30%,这其中包括裁判员、教练员、律师、安保人员、助理教练、助手、台下负责人员等费用;必须明确的是作为赛事监管机构(例如像:加利福尼亚洲运动管理委员会)只能获得不超过所有收益的5%作为该机构基本运营的费用,而作为非盈利机构管理人员的所有行为全部是义务且自愿的,不能通过赛事获取相应报酬;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受贿,与经纪人、推广公司勾结从中牟利,将被诉诸法律、并受到严惩。

根据美国的《默汗默德.阿里》法案规定(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管理法案):“经纪人、推广人、赞助商、裁判员等人的收益不能超过赛事总收益的30%,而推广人的收益也不能超过赛事总收益的15%的规定”。所以,推广人必须通过合理合法、行之有效的方法、方式、手段进行积极的推广和宣传,以获到更多的赞助、门票销售量、广告收益以及电视转播收益,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一旦参与赛事多方人员签订的相关法律合同生效后,由推广人根据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具体情况(例如:拳手的头衔、声望、战绩等等)通过美国多家收视率较高的有线电视台、网络等形式举行赛前发布会、媒体宣传、酒店预订、门票销售等环节;而后推广人在监管机构主管律师的全程监督下与赞助商、广告公司、酒店、有线电视转播公司等等签订收益分配的法律合同与契约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后,管理机构将赞助商和广告公司上交所有赞助费和数十份法律合同进行统一保管直至赛事顺利圆满结束。

3.2 赛事的筹备与组织

在同场格挡对抗项目比赛中,裁判员的执裁将决定比赛的结果,尤其的国际重大比赛,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裁判员的选择决定着美国职业拳击赛事持续、健康、合理合法的运作和赛事的正常运营与管理。通常情况下,从相关法律合同生效后到赛事举办的一段时间内,监管机构负责人需要从美国职业拳击裁判数据库中挑选一名台上裁判和5至7名台下计分裁判员,挑选的依据是在上一年度赛事执裁过程中没有出现误裁、错裁的重要比赛场次,且必须在一年内经过最少30场的电脑模拟赛事评分的测试,测试的失误率要求在10%以下(如失误率超过10%,全年将不能参加裁判工作,必须通过下一年的测试才有资格作为裁判);同时,参与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在一年内执裁超过20场职业赛事,每一场的评分结果与赛事官方的统计数据偏差率相差在5%-10%之间,超出此范围,裁判员将重新进行资格考评。

推广人或推广公司在签约双方运动员和裁判员后,将与赛事场馆拥有者(公司)就销售门票的提成数额、安保问题、后勤保障服务、比赛场地设施搭建、灯光、音响以及赛事主持人等相关事宜的安排与确定进行沟通,并通过签订法律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达成共识。此项业务筹备上,为了获得安全的赛场秩序、观众的观赛舒适度、视听觉的享受、激情的主持氛围,推广人(公司)要求比赛场馆(公司)设立绝对安全的检测设备和措施,保证观众、运动员、教练员、助手等人的安全;同时能够让观众在比赛前后休息、进餐、消费、娱乐等;在灯光音响布置上达到炫彩夺目与空灵镇神的视听觉效果;主持人的解说更要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此外,按照美国职业拳赛的计划安排和赞助商的赞助要求,监管机构、推广人、经纪人、教练员、运动员、助手、安保人员、裁判员等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赛前一周内多次进行各项比赛程序的演练,已达到精益求精、万无一失。

3.3 赛事的监督与管理

作为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的监管机构的主管人员分别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十天内禁用药物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并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对运动员进行24小时的监控,防止运动员在抵达赛场后通过饮食、吞服、注射等方式摄取兴奋剂药品。运动员进入准备活动区域后,监管机构部门只能允许教练员、助手陪伴,其他不相干人员禁止靠近。当运动员进场时,为杜绝运动员受到人身攻击,监管机构委派数十名安保人员伴其左右,簇拥着运动员、教练员、助手进入场地并保护运动员直至比赛结束。从开赛到结束中的每一个回合间隙期,监管机构的检查官(Inspector)紧随教练员和助手,监控其动作和举止,防止不合法的行为出现;此外,监管机构的主管律师会及时对台上裁判的误判、漏判、错判的判罚行为进行提醒与纠正以及对台下三名裁判的打分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偏袒一方运动员或出现不公平现象。

4 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总体对比分析

美国职业拳赛的发起有着严格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标准的执行程序,需要在推广人、经纪人的通力合作下评估赛事预期的收益,再按照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管理法案与参赛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条款签订包括出场费标准、利益分配、违约责任与应尽义务、付费方式等多项合同;推广过程中,推广人在法律条款的约束下,极力扩大推广力度与途径,获取更高额利润。国内职业拳击赛事的发起在缺失法律监管下确定比赛运动员、聘请裁判员、草签象征性的文件,相关利益会受到侵害。推广过程中,推广人因为一些眼前的既得利益未在推广力度、深度和广度上倾尽全力,赛事影响力和形象受到影响。

美国职业拳赛在筹备过程中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在赛前的裁判员挑选工作上按照《默罕默德.阿里法》的挑选方案进行严格的挑选;而国内职业赛事裁判员的选调通常是通过非正规、“非法”途径来邀请或是由赛事组织者通过私人、朋友介绍来执裁比赛,存在着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的成分。美国职业拳赛的组织上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多方的义务和责任,推广人对赛事场馆的安排事宜的标准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国内职业拳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措施形同虚设、安保人员素质低下、灯光音响的搭建与配置不合理、主持人水平欠缺、演练过程敷衍了事。

美国职业拳赛的监督机构从赛事发起之初就已经介入,无论是多方参与人员签定的法律合同、推广人获得的推广利润、裁判员的挑选还是赛事场馆安排与比赛程序的演练、运动员的禁药与保护以及裁判的执裁、赛后利益的分配等等,都处在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下,保证赛事运作合理、合法、规范;反观我国职业拳击赛事从发起到结束,缺乏一个“真正”、“法制”、“公正”的监管机构和严明、敬业、大公无私的监管人员对赛事的诸多事宜予以监督和管理。

5 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的发展对策

纵观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公正的监管机构、完善的经纪人和推广人制度三个层面,这对于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来说至关重要。

5.1 完善职业拳击赛事法律法规的增补与制定各项标准

与高度法制化、制度化、贵规范化的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相比,基于法律制度与监管机制的缺失是严重阻碍中国职业拳击赛事规范、有序、长效发展的重要壁垒。因此,在当前体育法改革进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召集体育法学专家、职业拳击赛事相关参与人员和学者,商讨赛事相关法规的增补与完善。首先,在国家实施的《体育法》中适当增补职业搏击类赛事(包括职业拳击)的相关法规,一定涉及到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中的发起程序、推广宣传、筹备与组织、监督与管理等领域法律条款与细则的章程,必须使每一项程序、每一步操作都能够有法可依、有法遵循、有法治理;其次,制定赛事运作的各项标准。我国职业拳击赛事的主管部门必须制定与赛事相关的各项标准,包括:不同水平运动员出场费标准、经纪人的收益标准、推广人的收益标准和推广人给予教练员、助手的费用标准、裁判员的费用与选拔标准、医生的费用标准,赞助费用的提成标准以及安保、场地设施、灯光音响以及主持人等等方面的标准,

而这些标准都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监督机构对每一项标准予以监管,也只有法律框架和严格标准执行下才能保证我国职业拳击赛事持续、健康、规范地发展。

5.2 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和推广人制度

美国职业经纪人产业从19世纪末至今经历了萌芽期、繁荣期、成熟期三个阶段,形成了极为完善的经纪人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为职业赛事运动员的自由转会、权益保障、收入增长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体育经纪人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理,然而我国职业运动员的选拔、赛事安排、转会等都是由各省市体育局统一管理,体育经纪人难以介入,其行业的发展受限。现阶段,我国尚未设置一个专门的部门对体育推广人具备的资助予以认证,国内所谓的职业“推广人”多为是有组织和开掌体育活动或赛事的公司负责人,这些公司不具备“法定”的推广执照,在宣传系统、公关招商系统、综合危机处理系统、赛事保障系统、比赛现场包装与协调系统、接待系统、安全流程保障系统、票务销售系统管理上缺乏制度性章程与组织流程;客观来讲,我国经纪人和推广人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严重制约了职业拳击赛事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和推广人制度势在必行。

1)设立经纪人、推广人准入制度。在设立经纪人、推广人制度时应考虑申请人的学历、职业、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相关的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财务、税务、项目策划、赛事推广、宣传包装等各方面知识;严格的准入制度才能产生优秀的经纪人、推广人,才能更好地推动职业拳击赛事的发展。

2)规范经纪人、推广人考核与审查制度。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工商总局的统一管理下制定经纪人培养和推广人考核标准,规范职业拳击经纪人、推广人的审批、注册登记、考核;并对职业拳击赛事中经纪人、推广人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审查或指导纠正。

3)建立经纪人、推广人管理体系和征信制度。在以往的职业拳击赛事运作过程中,由于经纪人、推广人的“恶意欺诈”与运动员的“稀里糊涂”(注:很多拳击运动员学历较低、法律知识匮乏),导致签订的合同条款、约束条款、申报税率、劳务标准不明确而发生纠纷;对于经纪人、推广人的失信问题,将其纳入国家经纪人、推广人管理体系和征信制度中,并公布于行业内,便于职业运动员在寻找经纪人、推广人作为新的合作伙伴时及时了解其过往的信息和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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