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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庭对雇佣合同相关争议的管辖权问题
——以巴西球员诉大连阿尔滨俱乐部为例

2020-11-24

体育教育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肖像权国际足联管辖权

曾 惜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随着职业足球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球员跨国流动的日益频繁,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足球雇佣合同争议呈现高发的状态。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DRC)通过其快速、高效、保密性强等特点解决足球相关争议。肖像权协议一直以来是引发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合同纠纷的关键因素,其争议点是DRC能否管辖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肖像权协议。在仲裁实践中,可以看出DRC对该争议点的态度不一。为了巩固DRC在国际体育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实现裁决的公平性,确立DRC对雇佣合同相关争议的管辖权范围迫在眉睫。

1 基本案情及法律争议

1.1 基本案情

巴西职业足球运动员Mr Fabio Rochemback (以下简称“球员”)于2012年2月7号与大连Aerbin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至2013年11月30日。当天,球员与俱乐部及俱乐部所属公司又签署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该协议内容表明,俱乐部将有权使用球员的肖像,公司支付肖像权报酬,而俱乐部是支付肖像权报酬的第二责任人。雇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仍未向球员支付相关费用,于是球员在2014年1月27日向DRC提起了仲裁,请求俱乐部向其支付相关费用952 000美元(其中机票35 000美元、奖金27 000美元以及肖像权报酬890 000美元)。在DRC向俱乐部发出应诉通知的期限届满后,俱乐部也未曾参与仲裁,DRC最终作出以下裁决:①俱乐部向球员支付机票28 500欧元;②俱乐部向球员支付奖金27 000欧元,其他的请求予以驳回。球员认为DRC不该驳回其基于肖像权协议的索赔诉求,因为这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DRC应一并裁决。于是球员在2015年1月9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提出了上诉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来证明该肖像权协议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称DRC对此应具有管辖权。CAS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DRC对本案中的肖像权协议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因为DRC将该协议视为一项单独协议,与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无关,所以裁定对此无权处理。而CAS在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后,认定肖像权协议实际上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b款:俱乐部与球员间发生的带有国际因素的相关雇佣合同的纠纷,除非在协会框架下和/或经各方协商同意,诉诸于国内仲裁机构,并确保公正审理、遵守球员与俱乐部地位平等原则。依据该款规定,CAS指出DRC不仅可以管辖球员与俱乐部间的雇佣合同纠纷,还可以管辖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据此,CAS认定DRC对本案的肖像权协议具有管辖权,理由即该协议实质上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CAS最终裁决俱乐部应向球员支付肖像权报酬890 000美元。

1.2 法律争议

本案的争议点集中于DRC是否有权管辖肖像权协议。DRC认为肖像权协议是一份商业合同,与当事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无关,因此对其不具有管辖权。而CAS从球员递交的证据以及其他细节里认定该肖像权协议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DRC对此具有管辖权。球员认为:①雇佣合同和肖像权协议符合俱乐部当初的提议;②两份协议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③肖像权协议是用俱乐部的信纸所打印;④俱乐部的官员是肖像权协议的代表人;⑤俱乐部拥有使用球员的肖像权权利,而公司未获得,但公司要支付肖像权报酬;⑥俱乐部是支付肖像权报酬的第二责任人;⑦肖像权协议里除了支付给球员报酬的款项,无任何条款;⑧球员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背书;⑨规定在雇佣合同下的工资是不可信的;⑩球员不会终止已签订的经济待遇更好的合同而去签一份实为更差的合同;工资的规定和其他规定不成比例;奖金的规定最初是以附加协议的形式出现,但后来变成了肖像权协议;由付款人填写的银行单据是“雇佣合同的支付”;俱乐部有动机去签订一份肖像权协议,并让其所属公司也参与进来;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工资会因为公司支付给球员工资而减少。

CAS从以上客观事实中,发现了一些能证明肖像权协议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细节。比如,俱乐部是肖像权协议的缔约方,承担着支付肖像权报酬的责任;肖像权协议的内容除了支付报酬的款项之外,无任何约定,甚至没有球员需要付出的劳务条款;俱乐部称球员带给自己的价值与雇佣合同一致,球员带给公司更好的价值也与肖像权协议一致。若说球员与俱乐部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俱乐部为何要支付肖像权报酬?这些细节都透露着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出现DRC是否有权管辖该纠纷的争议也是由于肖像权协议无确定性,因而确定肖像权协议的属性成为了本案的核心问题。

2 评析

2.1 DRC的管辖权范围

根据国际足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裁决,其争议类型可分为三类:劳动合同纠纷、训练补偿金纠纷以及联合机制补偿金纠纷。而在国际足联每年审理的案件当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是数量最多的纠纷类型,从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03年以来,每年都有大量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尤其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国际足联几乎每个月需裁决数十件劳动合同纠纷案。雇佣合同纠纷有着比较广泛的含义,它具体包括因球员身份问题引发的纠纷、球员与其他俱乐部之间的谈判纠纷、劳动合同对于体检约定的纠纷、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引发的纠纷、球员与本俱乐部之间合同中其他条款引发的纠纷等。

由于法院对于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关于雇佣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并不享有优先管辖权,因此,国际足联对于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关于雇佣合同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2条之规定,国际足联设立球员身份委员会(简称PSC)以及争议解决委员会(简称DRC)两个机构,解决职业足坛中发生的纠纷。PSC对与球员身份相关的问题享有一般管辖权,DRC对除球员申请国际转会证明颁发以外的其他争议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是DRC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DRC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国际足联的有关章程或条例规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签署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DRC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其中《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了DRC的管辖权来自《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22~24条。《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规定:国际足联应有权听证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国际劳资争议,除非俱乐部和球员已在协会或劳资协议的框架下成立了国家级的独立仲裁法庭,并且能够保证公平的诉讼程序并遵循俱乐部和球员在仲裁庭有相同代表人数的原则。言下之意,DRC可以管辖国际范围内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与雇佣合同相关的国际争议,而其他类型的纠纷,如常见的商业合同纠纷,DRC无权受理。

通过上文所述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DRC对于雇佣合同相关争议具有排他性管辖权。近些年来,DRC多次未裁决球员与俱乐部间基于肖像权协议引发的纠纷,其原因是该纠纷协议里未包含任何与雇佣合同相关的因素。如协议里无条款表明该协议属于雇佣合同或未含有对汽车的使用、奖金、住宿及机票等侧面能表明该协议属于雇佣合同的款项,这样的协议通常被视为独立于雇佣合同的单独协议,因此,DRC不予处理。而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里的措辞,即“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意指DRC不止可以管辖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也可管辖相关雇佣合同的纠纷。正如很多足球案件中都会出现的肖像权协议,此类协议哪怕在形式上是一份商业合同,但只要能证实其内容是雇佣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协议实则与雇佣合同相关,DRC对此就享有管辖权。

2.2 DRC未处理相关雇佣合同纠纷的原因

2.2.1 相关雇佣合同的标准不明确

通过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出,DRC未处理上文所提及的纠纷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诉纠纷未对相关雇佣合同争议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而DRC判断纠纷协议是否与雇佣合同相关的标准有二。其一,纠纷协议里是否有条款明确表明该协议属于雇佣合同;其二,纠纷协议里是否含有与雇佣合同相关的因素,比如对奖金、汽车的使用、住宿以及机票的规定,一些明显应规定在雇佣合同项下的内容。因此,只有当纠纷协议里出现这些规定时,DRC才会对纠纷作出裁决。

DRC的此种判定标准实则浮于表面,未能实际了解纠纷协议的性质。在早期的肖像权协议或其他实际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协议中还有明确条款可以确定,现在更多的是隐藏在商业合同下,实际源于雇佣关系的合同,表面却没有任何迹象说明其相关性。而本质上,在体育行业里,一份权利义务极不对称的商业合同是存在问题的,所以在判定标准时,除了条款之外,还应当考虑利益双方是否实际存在雇佣关系,仅从条款来判断相关性过于片面的。DRC作为处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产生雇佣合同纠纷的关键平台,对于隐藏在商业合同条款下但实际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却不予处理,这种不严谨的处理方式显然存在不合理。“相关雇佣合同”一词的语义是模糊的,因此需要DRC仲裁庭结合案件背景以及案件的整体性质来判断相关雇佣合同的标准。

2.2.2 DRC遵循先例

关于DRC是否有权处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肖像权协议纠纷,无论裁决与否,DRC几乎都援引了先例所采用的标准。如DRC在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裁决中,Y俱乐部与X球员同样因为肖像权协议引发争议。Y俱乐部认为DRC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规则,无权处理肖像权协议。案件审理后,因协议里未含有条款表明该协议属于雇佣合同,DRC便将其视为一份商业合同,无关于当事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因此裁定对该协议不享有管辖权。而在之后的类似案件中,DRC依旧按以前的标准作为判定争议与雇佣合同是否“相关”的依据,也即仍然存在仅从表面探究纠纷协议性质的问题。此外,2013年12月13日C球员诉A俱乐部一案,双方同样因DRC对肖像权协议的管辖权而产生争议。A俱乐部认为基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规则,DRC无权管辖基于肖像权协议引发的纠纷,因该纠纷协议独立于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而DRC通过该协议里包含了一些明显属于雇佣合同的条款,如对奖金、汽车的使用、住宿及机票的规定,从而认定该协议源于雇佣合同,对其作出裁决。由此看出,DRC判定相关雇佣合同的范围,仅仅在“条款标准”的基础上增添了“金钱标准”,并未作出实质性改善。由于对“相关雇佣合同”认定的模糊,DRC对于前后案件的裁决不愿作出新的突破,而这样的裁决标准实则缩小了DRC的管辖权范围。

从先例中可以看出,DRC对雇佣合同纠纷的认定只基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中认定的情形,而不探究协议内容的深层含义,如纠纷协议里仅有俱乐部支付球员报酬的条款,无任何球员需要付出劳务的条款,而这足以说明纠纷协议与雇佣合同的联系。

2.2.3 DRC对规则的解释过于狭窄

在2009年3月12日B球员诉AF俱乐部的案件中,双方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了雇佣合同。同年8月23日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协议。球员最终以俱乐部拖欠工资为由诉至DRC。DRC在审议对该案的管辖权时,认为基于肖像权协议的纠纷与雇佣合同无关,从而认定对其无权管辖。该案再次证实了DRC对“条款标准”的应用,即纠纷协议里必须含有该协议属于雇佣合同一部分的条款,否则不予审理。

从B球员诉AF俱乐部的案件中可以看出,DRC仲裁庭不只以“条款标准”来确定对肖像权协议的管辖权,还会以“金钱标准”衡量对肖像权协议的管辖权。几乎与上文所提到的C球员诉A俱乐部案件的审议标准相同。DRC对这两个案件中肖像权协议的管辖权都予以了肯定。DRC分析这两份肖像权协议里都含有俱乐部对球员提供汽车、住宿、奖金及机票的规定,即一些明显应规定在雇佣合同里的条款。由此分析这两份肖像权协议依然是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劳务条款,其与雇佣合同相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DRC一般通过“条款标准”和“金钱标准”来确定对肖像权协议的管辖权。DRC认为《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b款中相关雇佣合同的范围不应超出上述两种标准,即使针对“金钱标准”的衡量也仅限于对合同文字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实则过于狭隘。

面对相同的情形,CAS却有不同的解释。如本案中,球员与俱乐部间的肖像权协议虽无上述两种标准,但CAS依然判定该纠纷协议属于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因为CAS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b款的解释不局限于文字意思,而是将法条里的关键部分即“相关雇佣合同”放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解释,更全面地结合案件总体性质和当事双方的权益来考虑肖像权协议是否相关于雇佣合同。如探究双方签订肖像权协议的动机,或根据协议内容分析当事人签订的目的等。最重要的是CAS会用雇佣关系来联系与雇佣合同相关的因素,因为雇佣关系的语义比雇佣协议更广泛,其可以涵盖雇佣协议里未包含的内容。因此,在面对同样的情形时,CAS的处理方法相对于DRC而言,可能更灵活、更合理。

3 建议

3.1 明确与雇佣合同相关的标准

在判断纠纷是否与雇佣合同相关时,不应局限于上述的“条款标准”与“金钱标准”,若协议里出现此类条款,则视为该纠纷协议与雇佣合同相关,反之则不相关。显然这种判断太狭隘,因为与雇佣合同相关的范围是广泛的,比如雇佣关系就源于雇佣合同,并且雇佣关系一词的语义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里的“相关于雇佣合同”完全契合。因此,若在协议里能判断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便能证明纠纷协议实质上是相关于雇佣合同。而如何证明当事人间存在雇佣关系,就需要重视纠纷协议的本质,而不局限于形式。比如:在主体上,俱乐部是否为纠纷协议的缔约方,或者俱乐部是否承担支付肖像权协议报酬的责任。在客体上,肖像权协议的内容也十分重要。正如本案中,俱乐部基于雇佣合同就已经享有使用球员肖像权的权利,而其又与球员签署了一份肖像权协议,这实际上就是以肖像权协议为名,用另一种特别方式来支付球员相应的报酬。而球员基于该份协议享有的利益和其付出的劳务也极其不成比例,即该份协议里除了俱乐部向球员支付报酬的条款,再无任何约定。这份纯获利的协议显然是整个雇佣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另外,肖像权协议里所规定的报酬是否与雇佣合同项下的工资规定相对称,球员的工资又是否会因其依肖像权协议获得的报酬而减少;这些细节都能佐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无疑是相关于雇佣合同的,因此DRC对此类纠纷同样享有管辖权。

3.2 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规则的解释

之所以对DRC管辖相关雇佣合同的纠纷范围出现争议,还是因为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中的“相关雇佣合同”一词无明确解释,其标准较模糊。因此,解释该法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回顾DRC的先例可以看出DRC对“相关雇佣合同”一词采用的是文义解释,偏形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相关雇佣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这也是仲裁员优先考虑的一种解释方法,因为可以假定当事人想要表达些什么,便会以一般能理解的方式来运用语词。但语言的多义性和开放性可能造成语言本身具有多种理解。

从CAS对本案的裁决,可以看出CAS对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b款的解释,更贴近制定者的目的。设立DRC的主旨是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足球争议,该转会规定第22条b款也明确了DRC对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引发的相关于雇佣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而“相关”一词可释义为彼此关联、互相牵涉,即事物之间的共享关系或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只根据协议内容的字面意思解释,还须依据协议的逻辑脉络、协议所涉及的事务本身或订立过程中相关的情境来分析该争议条款或内容所指究竟为何,是否存在与雇佣合同相关的因素。

3.3 以CAS的裁决为指导

DRC的裁决对国际足球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并对国际足联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确定性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CAS作为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已然确立,通过CAS仲裁裁决形成国际体育法的趋势日益明显。因此,DRC要注意CAS在此类仲裁中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以CAS裁决为指导是最合理路径。

此外,CAS的裁决更像是“事实上的指导”。其裁决虽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对DRC个案可发挥指导或参考作用。在CAS裁决本案件前,针对相关雇佣合同的问题,DRC几乎只以上述所提及的标准为管辖权界限,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而CAS对本案的裁决也说明了DRC可以管辖那些没有条款具体表明纠纷协议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但从其他角度却可以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附加协议。这意味着在审查DRC的管辖权时,其重点应该侧重于争议点是否与雇佣关系相关,以及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存在的标准等。若DRC未明确争议与雇佣合同相关的标准,也许会成为顺利裁决的阻碍。例如,本案中的肖像权协议是否属于雇佣关系的一部分就成为DRC是否有权管辖这一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DRC应按照CAS的方法,即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分析争议是否源于雇佣关系,不能简单因为争议内容中的商业因素就排除其管辖权。

4 结语

DRC只管辖与雇佣合同直接相关的争议问题并不只出现在个案中,长久以来DRC对该问题一如既往的做法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与雇佣合同相关的争议越来越多。CAS对这一问题的判断源于其从本质上探究《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b款中“相关”一词的范围,从更广泛的背景和不同的角度审理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相关雇佣合同的争议,从而更好地体现裁决公正。虽然CAS的裁决只是个案效力,但由此可看出CAS对此类纠纷的态度。在CAS的指导下明确DRC对相关雇佣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不仅符合体育规则,也符合体育商业化下对运动员权利积极保护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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