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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未成年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研究及启示

2020-11-24洪嘉雯陈慧敏

体育教育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电子竞技韩国

洪嘉雯,陈慧敏

(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中国队获得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电子竞技表演赛2金1银的佳绩、“IG夺冠”,电子竞技在中国掀起了一阵热潮。未成年人是带动热潮的一大群体,但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参与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类问题。因此,需要专门的政策法规来应对未成年人参与电子竞技项目产生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电竞强国的韩国在未成年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发展,借鉴韩国的经验,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电子竞技政策法规体系提供参考。

1 韩国未成年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

韩国未成年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未成年防沉迷管理制度、电子游戏分级制度和网络实名准入制度。

1.1 未成年防沉迷管理制度

韩国政府预测目前韩国游戏成瘾者已有28万名以上[1]。对此,韩国MCST(文化体育观光部)于2010年出台《预防及消除游戏成瘾对策》,旨在通过子女游戏时间管理制度和强化本人身份认证制度,来保证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指导下接触网络游戏以及防止其窃取父母身份证信息登录游戏。在具体实行方面,政府要求未成年人需要先用父母的身份证进行登录才能使用网络游戏,同时要求各大游戏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强化身份认证制度,也就是说,当用户登录游戏网站时,身份证持有者需要再次确认[2]。2011年4月,经韩国国会审议并于11月施行的Shutdown Law(包含于《青少年保护法》改正案)对未成年人深夜上网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凌晨0点至6点上网,在此期间,只有16岁以上的人使用韩国社会安全号码才能访问在线PC游戏。目的是保证未成年人的作息和学习,并减少其游戏成瘾的可能性,但禁令带来了不少新的社会问题,也有侵犯人权的倾向。此后,《游戏产业法案》试图将监管责任合理分配给家长,赋予家长随时限制孩子玩乐时间的权力,但其提出了一种“选择性关闭”的标准,即家长可以在某一日内完全禁止未成年接触游戏。由于立法者的态度过于强硬,遭到社会批判。2016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最新的《精神健康综合对策》。根据这一法案的内容,韩国有关部门已经将游戏成瘾与毒品成瘾以及酒精成瘾等疾病并列,可见韩国政府对游戏成瘾危害性的重视程度。

1.2 电子游戏分级制度

游戏分级是一种用于区分不同年龄段人们的视频游戏适用性的系统,游戏业、电竞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游戏分级标准,韩国发达的游戏业、电竞业,离不开电竞选手的积极参与。为了未成年电竞选手的健康成长,韩国将游戏进行分级,分别为12岁以上、15岁以上、青少年限定级(18岁以上),并规定韩国运营的游戏必须要经过GRAC(游戏分级及管理委员会)分类评级,其分级结果能够作为禁止游戏流通的法律依据。

1.3 网络实名准入制度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用于限制青少年接触互联网及网络游戏中的不良信息,韩国正式实行网络实名准入制是2007年颁布的《促进使用信息通讯网与信息保护法》改正案,该制度为青少年网络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严格的个人认证制度和网上信息的相应划分,让未成年人不易接触带有不良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容信息。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赋予KCC(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权利,禁止青少年登陆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并要求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在设备上设置防火墙以过滤不良信息,保证未成年人在上网时获取健康的信息[3]。

2 我国未成年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现状

2.1 互联网信息文化管理方面

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具有庞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管理好互联网大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02年由我国相关部门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针对未成年人对互联网出版内容进行规定,规定中提到要对针对未成年人出版的互联网内容进行限制,不得出现恐怖、残酷以及其他诱发未成年人模仿的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容[4]。2004年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将网络影音游戏和将游戏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传播的产物定性为互联网文化产品,并将其列入了监管范围。2004年4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面禁止广播电视制作和播出网络游戏类节目,打击像旅游卫视的《游戏东西》此类节目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5]。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较被废止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而言,新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由“以未成年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扩大到整个“网络出版物”,增加了“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并“支持鼓励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2.2 互联网服务场所管理方面

2001年我国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经营的申请条件,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获批流程、场所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我国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奠定了基础。2002年国务院颁布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为工作重点,规定在中小学校园的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场所,要求所有网吧要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6]。到了2007年2月,由十四个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填补了我国网吧管理制度的空白,规定学校内上网场所需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且学校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另外还明确指出要加大打击黑网吧违法经营的力度。

2.3 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方面

网络游戏的内容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2010年3月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17年进行修订)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定,第一次系统地将网络游戏的信息内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运营行为、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各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为保护未成年人,该办法特别要求网络游戏开发商不得在游戏中加入诱发未成年人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运营商要通过技术手段,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有暴力血腥、淫秽色情、赌博元素的游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具体运营情况,设立限制未成年人登录和使用游戏的规定,提高相应的技术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父母监督项目和年龄建议项目。

2.4 未成年防沉迷管理方面

有效的未成年防沉迷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防御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政府、家长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政府为进一步缓解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的问题,2007年我国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七个部门颁布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规定所有运营商须严格遵循《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对游戏进行开发,同时运营时要严格执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的注册、验证和查询系统。这种防瘾系统首次通过控制玩家的游戏时间和降低玩家的在线游戏收入的技术手段以防止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上瘾,提醒未成年人应当适度游戏。2011年,相关部门印发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发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家长的联动作用,让家长了解、引导、控制孩子的游戏活动,政府部门要互相配合,为家长提供协助。“专委会”和“青网协”联合发布的《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提倡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形成正确的游戏观。

2.5 网络实名制度方面

为平衡网民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因素影响,文化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对未成年人实行网络实名制。该意见要求网游企业加强软件的身份认证和识别系统,同时利用游戏规则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时间。文件中强调拒绝未成年人进入PK类练级游戏。2008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网络实名制立法工作。国务院将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列为2014年完成的28项任务之一。201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要求上网用户提供真实的信息身份。

3 韩国电子竞技政策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的电子竞技及其政策法规的发展在全世界都具有前瞻性,且韩国与我国是近邻同属东亚汉文化圈,对于电子竞技刚起步的我国来说具有较大的可借鉴性。我国目前虽然存在着较为完善的游戏审查制度,但是没有因年龄而异的电子竞技项目分级制度,也没有有效的防沉迷制度等防保政策,没有在信息文化、场所、游戏管理、防沉迷和网络实名等方面形成完善的电子竞技法律体系。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方面,也没有形成良好的机制。韩国由于电子竞技发端早,电竞产业发达,在上述方面可以给我国提供较好的借鉴。

3.1 加强立法,完善电子竞技法律体系

从韩国政府每年发布的《游戏白皮书》可以看出,韩国电子竞技的蓬勃发展,政府层面的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反观我国,目前仅有零散的规章制度支撑电子竞技的发展,政府层面没有给予电子竞技足够的支持。所以我国不仅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来进行管控,同时还应该充分结合既有法律,诸如体育法、行政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内容的规定,实现更为规范的电竞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首先,补充现有互联网、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其法律效力不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其次,完善互联网和游戏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对电子竞技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不仅仅局限于《全国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要涉及电竞选手的权益、电竞俱乐部的管理、电竞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最后,增强《全国电子竞技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体育法》的衔接,完善立法体系。

3.2 建立健全游戏分级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完善的游戏分级制度对于抵制网游有害内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起着重要作用[7]。韩国根据自身国情成立了GRAC(游戏分级及管理委员会)对游戏进行分类评级,为未成年人指引正确的游戏娱乐方向,营造绿色的网络游戏环境。我国应该借鉴韩国GRAC的经验,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在电竞的源头对网络游戏的准入和分级进行规制,建立完善的游戏分级制度。首先,中国政府应当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游戏分级委员会。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将游戏依年龄分为四级,分别是全年龄、10岁以上、16岁以上以及18岁以上,分级的指标包括暴力血腥程度、淫秽色情程度、恐怖程度、道德和内涵程度。利用分级制度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游戏观,减少在未成年人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3.3 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防沉迷制度

在防沉迷制度上,虽然我国已经做了不少努力,但现实中存在许多孩子借用、盗用成人身份证的现象。对此,应借鉴韩国《游戏产业法案》,并结合国情现状,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赋予家长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大力推动“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等社会性公益行动,发挥社会、学校、家庭以及个人的联动作用;联合公安部门核实身份证号码,以防未成年人盗用他人信息解除防沉迷;丰富防沉迷制度的形式,将“休息奖励制”与“沉迷严惩制”相结合,如将在线时长超过一定时间的玩家收益降低,制定“离线获得经验”, 可以有效遏制沉迷玩家的疯狂练级行为。

3.4 强化责任担当,设立监管机构

韩国政府主导的电子竞技、电子游戏相关的非营利性协会和组织众多且分工明确,对于互联网中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韩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利用分级过滤技术和配套措施,对未成人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的电子竞技运动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监督管理,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但电子竞技因为其特殊性,其载体在本质上来说是游戏软件,对游戏软件中有害信息的监管尤为重要。可参照韩国监管机构的运行管理机制,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上网习惯,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发挥监督作用。首先,监督互联网运营商,在网页中过滤不健康的广告、不正确的信息,并且保证网络实名制的有效实行,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暴力;其次,监督网络游戏企业根据分级制度、防沉迷制度进行游戏开发和运营;再者,监督未成年人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

3.5 规范电竞俱乐部,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中规定“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但由于电竞选手的选拔招募区别于传统体育中校队、市队、省队等层层选拔的过程,没有运动员梯队建设,在不少地区的民间电竞俱乐部里,未成年人加入电竞战队(俱乐部)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未成年选手在不规范的电竞俱乐部中,容易出现法律关系不明确,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韩国在2000年成立的KeSPA(韩国职业电子竞技协会),主要负责职业电竞俱乐部、电竞选手、电竞项目的监管工作。我国虽有由俱乐部联合成立的ACE(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但该联盟缺少权威性。韩国KeSPA的成功很大原因是得到韩国政府的支持,所以我国政府应赋予ACE权利,使其职权不局限于赛事举办、选手认证,在对电竞俱乐部的规范管理、选手的监管与素质教育方面,均应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全国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办法》,从而达到规范电竞俱乐部发展,维护未成年选手权益的目的。

4 结语

随着电竞热潮的来临,我国电竞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应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建议借鉴韩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加强立法,完善电子竞技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游戏分级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防沉迷制度;强化责任担当,设立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规范电竞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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