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与唐代婚姻立法的几点异同
2020-11-23袁伟
【摘 要】伴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婚姻制度也应用而生。在历史的长河中,婚姻制度不断演变,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由于地理、传统、生产样态的差异,各个国家地区的婚姻制度也大不相同。古罗马与唐朝作为东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制度建设相对完善,关于婚姻制度的规范也比较完备。从立法角度观察二者关于婚姻制度规范的异同,可以从侧面更好的理解双方特殊的人文历史背景。
【关键词】古罗马;唐代;婚姻制度
引言
婚姻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缩影,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人类必须结成集体依靠联合的力量共同劳动、共同生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与集体生存相适应的两性关系则处于一种杂乱的状态。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婚姻制度产生并且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不断完善。古代中国与古罗马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对于婚姻制度都有着完善的规定,同时双方由于所处地理、传统、生产样态的不同在婚姻制度立法层面具有较大的差异。
1.古罗马与唐代的婚姻目的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①,这是我国古代对于婚姻目的最普遍的认识。《唐律疏议》载:“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②,婚姻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祭祀祖先、传宗接代。我们今天在生活中仍然可以听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样的声音,与我国古代的传统观念是分不开的。没有子嗣的婚姻是违背婚姻的最初目的的,在唐律疏议中“无子出妻”由礼记中的第二位调整到第一位,说明在唐代更重视婚姻的继嗣目的。同时对于“无子出妻”从年龄上进行了细化,“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③从女子的生育年龄对“无子出妻”进行细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特权,这也体现出在时代发展中婚姻制度的进步。
在古罗马婚姻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祭祀祖先、传宗接代,结婚乃是每一个公民神圣的义务。公元前18年到公元9年间,奥古斯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关于婚姻的法令规定: 25岁到60岁的男子和25岁到50岁的女子必须结婚。如若违反这一规定,便失去在遗嘱上依照被继承人意志划分遗产的权利。相反,如果结婚生育后,父母便可得到许多政策优惠;而不出嫁的妇女,则要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其财产百分之一的税。这个法令非常明显的揭示了古罗马婚姻的目的。同时,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平均寿命不高,为了应对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的袭扰,鼓励生育的政策取向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我们可以看到在古罗马、唐代对于婚姻都有一个一致的目的——祭祀祖先、传宗接代。如果以今天的角度去观察的话,我们大多数的评价都是消极的。但不能忽视的是,这是一种非常朴素的价值取向,符合具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朴素的观念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进步的。
2.古罗马与唐代婚姻主体的比较
古代中国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整个社会有着严格的等级秩序。封建社会将人分为“良”“贱”,这种划分得到法律的确认。《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④这里“良”指“良口”、“良人”,包括僧道、百姓以及贵族,“贱”指“贱民”、“贱口”,包括奴婢、杂户、工乐户、部曲、客女等。良贱之间,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承担不同的社会分工,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有着天壤之别。奴婢被列为最下层的等级,作为主人的财产而存在——“奴婢贱人,类比畜产”,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和权利。其他贱民对主人则有强烈的依附关系,但不同于奴婢,他们仍然保有部分权利和自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良贱有别的思想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婚姻立法层面《唐律疏议》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⑤“贱民”內部也要遵循“当色为婚”的原则。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的成立与社会地位、等级相适应,“良贱不婚”在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立法原则。相比中国在婚姻缔结对于主体的严格规定,罗马法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主体限制则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不断演变。
古代罗马社会将社会群体分为贵族、平民以及相当数量的奴隶。贵族是拥有具有特权的群体,平民则为普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罗马贵族的政治特权随着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妥协在不断变化,罗马法律也因时而变,《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就是最好的见证。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颁布,主要内容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私法领域平民与贵族享有同样的地位,主要体现在私有财产制、买卖契约等方面,这适应了罗马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2)颁布成文法的另一大作用在于,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状况。市民生活遵循一定的规则运行而不会被惩罚,这对于破除贵族的司法特权具有开创性的意义;(3)随着时代的进步,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总的来讲,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进步的法律,但是在第十一表仍然规定“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公元前445年保民官盖乌斯·卡努勒易乌斯就废除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的法令提出法案。这项法案在贵族引起强烈反对,因为此时罗马的贵族身份来源于具有贵族血统的氏族,取消这一法令就相当于动摇了贵族这一封闭性团体的基础。后来为了阻止平民担任行政长官一职便做出了让步,批准通过。至此,平民与贵族的婚姻便不再受到身份障碍。罗马帝国初期,自由女子与解放的男奴隶之间通婚的禁令也被废除。但奥古斯都为了维持元老院阶层血统的纯正,仍然禁止元老议员及其后裔与解放自由人结婚,优士丁尼一世时此项规定也被废除。
可以看出古罗马随着形势的变迁对于婚姻立法不断调整,身份越来越不是阻碍婚姻成立的障碍,与古代中国的婚姻立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这一进程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当然是平民对于贵族特权的斗争,贵族在立法层面的妥协。同时还有随着罗马进入帝国时代,疆域史无前例的扩展,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治理更多的子民。市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因此市民法逐渐向万民法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古罗马婚姻制度的变革中,宗教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影响不断扩大,人人平等的教义精神对教民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基督教会主张教徒之间的平等、教徒之间的通婚权利平等、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意愿。这种对婚姻主体资格的宽容,与唐代婚姻制度中严格的等级秩序形成反差。
3.古罗马与唐代婚姻形式的比较
古代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礼记·昏义》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⑥虽然《礼记·昏义》并不是颁行的法典规章,但是在后世却是作为儒家经典被后世遵行。《法经》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唐律疏议》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各离之”⑦律条表明我国历史上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只能有一位。婚姻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继宗庙,下以继后世”,娶妻具有促进两家和合与祭祀宗庙、传宗接代的职能。而纳妾则不具有这种作用,妾身份低微,仅仅是供夫驱使和渲泄的工具。在唐代“妾通卖买”,属于夫的财产。但同时妾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利,甚至与妻的待遇相同。
在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之外,法规同样严厉惩治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妻妾地位不得随意颠倒和更改。汉律有“乱妻妾位”之条,唐宋律设“以妻为妾”条,明清律设“妻妾失序”条。但妻死之后,妾可以改正为妻。
而古罗马则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法学家莫特斯丁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政时代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立法层面上罗马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不过现实生活中男子有情妇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这种情形只是事实状态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且相比于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度的其他男子,这种情形的比例并不高。一夫一妻制度作为罗马婚姻立法理论一直稳定存在。
古罗马制定一夫一妻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基督教在罗马的广泛传播使得宗教与婚姻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起初只造了两个人——亚当夏娃,这是基督教对于世界的认识。基督教义对古罗马帝国的婚姻制度产生影响,当然,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对于古罗马一夫一妻制度的酝酿、产生也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能力所限就此不一一展开。
通过比较古罗马、唐代在婚姻目的、婚姻主体、婚姻形式的异同,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不是理想化的空中楼阁,受到来自宗教、文化、政治形势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初创的制度与社会不断磨合,最终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完善、改进趋于成熟。同時具体的婚姻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民族心理、伦理道德等,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郑玄注:《礼记·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2272页
②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256页
③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268页
④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269页
⑤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270页
⑥郑玄注:《礼记·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2273页
⑦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255页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
[2]郑玄注:《礼记》,中华书局,2017
[3]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黄风:《罗马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
[6]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14
[7]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14
作者简介:袁伟(199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