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0-11-23许银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8期

许银

【摘  要】金融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着2007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步伐,变得日益迫切起来,因此相关的研讨活动也日渐活跃。首先,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和修法进程往往都是由理论界、政府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的。其次,国外理论界所研讨的依据和素材亦主要来源于监管当局的最新执法动态和改革政策。我们在研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注意到,国外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都较为前卫,他们研讨的学术成果大多都认为金融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国内的有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工作缺少比较系统性、整体性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换句话说就是保险消费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都有待完善。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法

1.国内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1顺应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加大我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顺应了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是我国保险监管框架下的重中之重, 而法律风险防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较为有力地实现了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此外, 在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下, 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共同目标是化解并且防范保险业的法律风险。①

1.2解决保险业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的有效举措

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很多问题, 其中, 最值得关注的就是针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诈保、骗保等现象频发, 经营者经常使用免责条款以回避风险, 从而误导保险消费者;(2)保险理赔速度慢、理赔难。

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得不到有效保护, 可能会增加保险纠纷发生的概率, 影响保险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此外, 大量诈保、骗保现象的发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公信力, 从而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 我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是必要环节。②

1.3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保险业经营模式的弊端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 资产形式单一、资产风险过于集中的弊病不断暴露;为了攻克这一难题, 我国金融业纷纷学习国外金融混业的经验, 开展金融合作, 以控股公司收购兼并等形式加强创新。然而, 金融控股公司在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 监管措施的匮乏及金融监管体制的滞后使保险金融集团面临风险失控的可能, 相应法律风险的加大也将危及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若能得到有效维护, 将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经营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2.我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法制层面存在的问题

2.1学理支撑的缺乏

司法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消费者持不同的态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规定, 并不一定能推导出保险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别性、商品的特殊性、交易主体的特定性、中间机构的专业性有别于普通消费者, 因此不能将有关保险的纠纷一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见, 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学理支撑。

(2)《保险法》关于保险消费者的内涵界定不清, 是从狭义角度认为的投保人是消费者, 还是广义角度认为的被保险人、交易相对人及一切与保险人发生经济利益的主体为保险消费者, 学界尚无定论, 这也给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带来了相应的难题。

2.2法律机制的漏洞

目前, 中国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 在这些立法中, 没有哪部法律明确系统地规定了保险消费者的特定权利、保护机构及纠纷处理的法律机制。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然而, 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尚不明晰。由于相应法律机制系统性的匮乏, 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有指导性的判例, 这增加了司法实践中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难度。

2.3金融监管的不足

当前, 中国保险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具有“代客理财行为”性质, 万能寿险产品存在的投资性也给保险消费者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违纪被查处事件, 反映了相关保险金融市场法制不健全, 以及险资进入金融市场缺乏相应的金融监管等问题。

2.4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

我国金融立法上相关概念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的专业性受到局限, 进而致使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难以在个案中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③

3.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

3.1金融立法的完善

(1)多元化金融领域的治理。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业金融立法需关注金融领域的多元化治理。这一立法构想主要基于各类金融消费行为的关联性, 其内容主要涉及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救济制度、金融行业的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和争端解决等多领域。

(2)相关制度的完备。通过金融立法完善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 加强对保险销售和理赔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以起到警示惩戒作用。此外, 保险损失补偿、保险风险分散、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公司资本充足、内部人控制、保险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预防等制度的完备, 都有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信息披露制度的強化。在金融法领域, 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这有利于监管部门针对保险业的乱象进行及时监督。适当减轻保险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次, 简化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以使消费者能正确理解并披露其认为最有价值的信息。判断其是否提高了保险消费者的金融福利, 是否完善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3.2 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

(1)设立专门的保险金融机构。在金融法体系的框架下, 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可仿效英美, 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局, 且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局应致力于实施并执行统一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确保所有保险消费者都有权利进入保险金融产品或服务市场, 确保保险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

(2)完善保险业中间组织的自律。一套完整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从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完善保险消费者金融监管的同时, 应加强中间自律组织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金融纠纷而言, 除了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先行调解外, 我国目前主要的调解方式还包括行业协会调解和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无论是保险业监管, 还是保险业中间组织的自律, 若能在完善的金融法规范体系下得到保障, 将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4.结语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保险普及的重要因素,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是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状态的体现。但也由于保险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和交易双方主体的地位差异等原因,人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或理赔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所以在立法环节和监管体系制定过程中,都在关注如何能有效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参见李华, 马辉.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 2014, (2) :108-114.

②参见王姝.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13.

③刘兴丽, 赵磊.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3, (5)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