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的自我实现*
——以S市三个城中村治理为案例的分析

2020-11-23洪翠翠

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业主物品

章 平 洪翠翠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 深圳 518060)

一、问题的提出

小到一栋居民楼,大至整个世界,怎样实现公共事务的最优治理这一问题,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政策实践中,都尚未解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讨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问题时,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要求,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理论上的分析主要有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由此提出的政策方案,要么是利维坦(国家/政府的科层制运行供给),要么是私有化(界定产权通过市场进行定价交易)。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全球5000 多个案例研究,揭示人们如何实现第三种治理形式—自治理(self-governance)。

在中国,我们观察到的NJ村、XT村以及HP小区(见表1),是位于S市的三个城中村,近年来成功地实现了不同形式的群体内部自我供给公共品的自治理,成了S市城中村治理的模范村。从基础设施不全、治安环境差、房屋空置率高的“脏乱差”小区变成了安全、整洁、有序、和谐的宜居小区。[1-4]三个城中村集体行动的成功引发我们的思考。传统理论表明,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自发供给,只能依靠政府的科层制避免市场失灵导致的“公地悲剧”,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非市场、非政府的群体内部自我治理的成功案例。由此,提出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与市场、政府等组织形式相比较,公共物品的群体内部自我供给集体行动成功实现的条件和边界在哪里?在考虑不同组织逻辑和条件的前提下,如何解释有人愿意充当集体行动发起人,有人会选择跟随,他们各自如何影响集体行动实现?对NJ村、XT村以及HP小区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本文基于已有文献拓展模型,分析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如何实现,并根据案例中出现的发起者和追随者情况,对集体行动实现过程中的参与者类型(特别是能人)、目标函数、监督和惩罚机制进行组织和政策分析,总结归纳此类基层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治理路径。对于个体异质性如何影响集体行动实现,也就是“为什么有人发起集体行动、同时有人会选择追随这类经典模型预测的非均衡策略?”这一问题,已有文献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从“自涉(self-regarding)”的理性假定修正为“他涉(otherregarding)”的有限理性;另一个是继续在理性假定下调整个体的效用函数。在理性假定下,本文基于现实案例观测,在已有关于公平相容约束、忠诚和声誉的异质性研究基础上,对集体行动中异质性个体类型和策略选择模型进行拓展,解释作为能人的发起者和积极追随者如何产生,以及自组织过程中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公共物品自我供给效率的保障。

表1 三个案例基本情况

二、文献综述: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及其集体行动治理

(一)一般意义上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纯公共物品一般由政府提供。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而在受益方面,具有非排他性,[5]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消费某公共物品时,并不会导致其他人在该产品上消费的减少,同时也无法排除未付费人员从该产品获得收益。但传统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主张人的一切经济行动都受自身利益所驱动,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公共物品无法实现私人供给,必须由政府来实现供给。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中,政府担任了最重要的角色,这是由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决定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由于纯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因此会存在“搭便车”现象,使得该类产品或服务供给不足,所以必须由政府介入从而提供这类产品;[6]福利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纯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外部性”,其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存在偏差,使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政府需要介入,采取政治、经济等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

(二)基层社区公共物品的内涵与特征

基层社区公共物品是指在社区的空间范围内,仅仅服务于本区域内部居民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基层社区公共物品多了在空间范围方面的限制,有研究者认为,社区可看做一个“俱乐部”,社区公共物品类似于俱乐部产品。[7]比如社区的水电供应设施、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医疗、社区道路、社区安保、社区绿化、社区消防、社区公用文化体育设施等。这类产品在社区内较为集中,社区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小区中消费该类产品,日常互动频率较高,社区公共物品对于社区内成员具有非竞争性,对于非社区成员具有一定排他性。若将基层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于社区中的居民而言,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也可以分为纯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以及公共资源。[8]基层社区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主要包括社区内的道路、安保、绿化、环境卫生等,这些公共物品不会因为社区中某个成员的消费而造成其他成员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同时难以排除不付费人员对这些公共物品的消费;基层社区中具有非竞争性和一定排他性的俱乐部产品包括社区的水、电、燃气供应,社区图书馆,为社区成员提供的技能培训等,对于该类产品或服务,当使用人数在一定范围以内时,社区内成员对该类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社区内其他人的使用,当超过一定人数同时消费时,每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就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可通过收费等手段限制此类产品的使用人数,具有一定排他性;基层社区中的公共资源包括河流、湖泊等,该类公共物品主要来源于大自然,由社区内成员共同使用,但一个成员的消费会导致其他成员消费的减少。

(三)基层社区不同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现实生活中,基层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存在多种供给主体以及多种供给模式。现有文献表明,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市场或通过集体行动的自组织供给。[9]政府是基层社区公共物品的重要供给者。[10]基层社区中的纯公共物品如道路等,主要由政府来供给,这是由该类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决定的,由于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政府可使用公共权力强制征税,对基层社区供给该类产品,保证社会公正和提高供给效率。罗军、陈丽君等在实际案例当中发现,政府、村委会等在基层社区的公共物品供给中,提供了较多资金支持,如为社区建设道路等。[11]另外,基层社区中的部分俱乐部产品,比如社区中的图书馆、基础健身设施等,主要由政府出资,在市场中购买来实现供给,该类公共物品具有投资大、收益慢的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来实现供给。市场供给是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经济学家提出,除了政府,其他主体也可以提供公共物品,“选择性进入”理论认为公共物品不能够通过市场来供给,是因为还未产生相应技术把不付费消费者排除在外或当前经济不允许,比如俱乐部产品—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就可以由市场提供。由于社区中许多公共物品都属于俱乐部产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市场可以供给该类产品,并通过收费等手段来限制使用人数,比如,基层社区中的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等,主要由市场中的自来水公司、燃气供应公司供给。张清的调查案例发现,许多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都由市场提供。[12]集体行动的自组织治理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有研究认为,理性选择理论存在局限和不足,表现为社会行为并非都是理性行为,[13]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并非总是一致。[14]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公共物品私人成功供给的案例,对于现实中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现象,埃斯诺·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物品供给中非市场、非政府的第三种模式:群体内部自我治理(自组织),即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可以为了集体利益而自我组织起来,对集体内部公共物品进行自我治理。[15]公共物品自组织治理相对于政府供给以及市场供给具有一定优势,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物品样式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且难以覆盖基层社区中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多样需求,而市场直接供给的公共物品可能存在价格较高、功能不符合居民需求等问题,因此,自组织治理可了解社区居民的真实需求,同时与政府部门、公共物品或服务生产企业等进行沟通、资源整合,提供各类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公共物品,只要集体行动中居民的意愿与行为能够协商达成一致。

(四)基层社区自组织治理的实现条件及影响因素

现有文献中,一些研究者探索了自组织治理实现的条件以及影响因素。罗家德提出集体中公共物品自我治理(自组织)所需的条件包括一群人聚拢,彼此关系日益密切;小群体产生;小群体内部认同产生;形成集体目标;确保实现集体目标的集体规范和集体监督。[16]能人的出现、个体异质性、个体偏好、激励与惩罚机制等对集体行动的产生及结果会产生影响。卢福营发现“经济能人治村”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和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的进一步成长产生了深刻影响。[17]Dayton-Johnson和Bardhan研究发现财富(或收入)异质性对于建立管理权威是有利的,政治地位、社会声望以及其他一些类似因素似乎是一些精英分子承担创建集体性规则的成本的真正动机。[18]Chan等人研究发现在不同的通信和信息条件下,参与者的异质性对公共物品供应的影响是积极的,收入或偏好的异质性往往会增加个体对公共物品的贡献。[19]朱宪辰和李玉连基于个体理性的视角,研究发现正是由于个体之间异质性存在,使得异质性个体在集体行动中扮演了不同角色。[20]皮建才提出异质性个体对公平的要求也会影响其角色选择,[21]同时,忠诚、声誉等因素也会影响异质性个体对角色的选择,进而影响集体行动的成败。[22-23]Chaudhuri发现,惩罚机制的引入对于促进合作具有显著作用。[24]Carpenter等通过实验的方法发现社会网络的架构对于公共物品博弈中的主体行为有重要影响,因此也对不同网络中取得的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其机制在于不同的社会网络架构会引发不同的惩罚行为,而惩罚会增加公共品博弈中主体的贡献。[25]本文通过对S市的三个城中村案例介绍以及通过博弈动态模型分析案例中集体行动的实现过程,对集体行动的形成条件展开研究,探究基层社区自组织治理中能人如何产生,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合作,探讨基层社区中公共物品的供给实现过程。

三、三个城中村案例发生过程

(一)NJ村

NJ村人员结构复杂,早期面临诸多问题。2009年建成,居民3万多人,户主也多为外来人口。早期,由于小区管理松散,导致了NJ村的许多公共资源供应不足。比如,变压器配置标准较低,楼栋用电供应不足,经常断电;小区内摊位乱设无人管理;小区安全隐患多;消防用水供应不足;小区安保人员不作为,存在高空抛物现象等。为改善居住环境,能人发起集体行动,住户积极响应跟随。H是NJ村的居民,是一名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基于他的身份,小区的一些居民有矛盾时都会寻求他的帮助并比较听从他的调解,在小区居民口中有较好的口碑。2012年以前,NJ村“脏乱差”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个居民,基于对更好的生活环境的强烈需求,H与一些住户带头组织发起集体行动,并动员各住户共同参与,这一点在调研团队与户主委员会核心成员的访谈中可以反映,“我们的房子也在这里,当然也希望自己居住的环境更好一些,其他人也希望环境变好……”,征询了街道办的意见之后,NJ村通过选举成立了户主委员会。选举之前,先是在每栋楼选出一个楼长来代表该栋楼的住户,楼长一人一票再选举出户主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的工作人员现场主持投票、计票。最终选举结果为:H、W、X等人为户主委员会成员,其中,H担任户主委员会主任。

集体行动之后,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小区房主租金收入均有所增加。户主委员会成立之后,NJ村通过自愿捐资的方式,建立了户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同时,户主委员会核心成员开始着手解决村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先是召开户主委员会会议,与每栋楼的楼长协商,之后发公告,通过各家各户筹资,给变压器扩容,解决了供电不足的问题,然后在每栋楼的一楼都安装了消防栓,解决了消防用水不足的问题。户主委员会还修缮了村里的道路,改进了村内的门禁系统,聘请专业公司,重新规划停车位和消防通道等,消除了一些安全隐患。由于户主委员会不断地为住户们解决问题,代表住户的利益,与各方协调,户主委员会获得了住户、街道办等多方面的支持,户主委员会的成员尤其是H等组织带头人也收获了一定的声誉,在访谈中户主委员会一些成员表示“H主任为大家做了很多事,大家有什么事情都找他,他在住户里口碑很好”。NJ村环境越来越好,也吸引了更多的人前来租房等。

(二)XT村

XT村是一座人口近2万的大型城中村,共有138栋楼房,7160间出租屋,居住人口多为外来人口,业主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出租收入,早期,尽管XT村的租金较低,但由于其“脏乱差”的环境,房屋出租率较低,使业主较为苦恼。集体行动是住户追求个体效用函数最大化的结果。2004年9月,为提高出租率,A区8栋房东L号召其他业主进行自我合作治理,提出通过业主自治的模式来改变小区现状。第三次召开会议时,达成共识,要建立一个新的小区业主自治委员会来管理小区的事务。2004年12月,业主大会通过一人一票选出12位业主代表,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集体行动为XT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小区房屋出租率提高,为维持集体行动,业主自治委员会引入惩罚机制。XT村业主自治委员会成立之后,开始着手管理小区各项事务。首先,业主委员会通过向业主征收每平方米0.28元的物业管理费来聘用环卫工、保安员以及支付业主自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同时,小区内采用了效果比较显著的群防群治、门禁工程和猫眼视频围合等防控手段,改善XT村的治安环境。2010年,XT村又成立了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小区各项事务,物业公司与业主自治委员会为“一套人马,两套牌子”。之后,XT村业主又通过自筹资金,结合猫眼工程,在小区内安装了60套监控探头,还投入了大约80万元对小区进行绿化。业主自治委员会还在小区内设立了“恳谈亭”畅通居民提意见的渠道,同时,业主委员会所收的管理费收支情况必须张榜公布,增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信任关系。2013年,Z等人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选择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虽然后来分两次补交了,但2014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未交纳,物业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胜诉,法院判决Z等人补交拖欠的物业费,集体行动得以重新实现,然后维持至今。集体行动让业主们受益良多。以业主自治委员会的领头者ZH为代表,其在小区内拥有一栋自建楼房,出租十多个房间,集体行动让小区环境变好,使其租金收益增多,同时,小区自治的成功使他在住户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三)HP小区

HP小区于2002年基本建成,楼房基本属于小产权房,入住居民2688户9500人,以出租为主,租户占了90%,人员构成复杂,主要以业缘集聚。早期,由于外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HP小区居住环境较差,存在着治安混乱、消防隐患、基础设施欠缺等问题,因此小区房子租金较低,并存在一定的空置率,这让小区的业主们较为苦恼。为改善小区环境、提高房子出租率,小区的能人发起集体行动。W是HP小区物业公司的书记,以前曾在体制内担任过一把手,了解政府办事程序, 认识很多政府部门官员, 能够以群众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与政府进行沟通。为改善HP小区居住环境、增强小区服务功能以及提高出租率,W带领小区住户发起集体行动,在2010年至2012年间,物业委员会先后在小区内加装了摄像头,增设保安以及建设围墙,并安装了身份证查询系统以及安全门岗等硬件措施。2013至2015年,为转变业主观念并提高租户素质,对业主进行平等观念灌输,确保租户利益得到保障,小区加强了“进文明小区做文明人”的宣传。2014年12月,为了让HP小区的自我合作治理具备合法性,HP小区成功注册了市首个业务范围为自身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并受法律支撑的社团法人—“HP小区物业管理促进会”。2016至2018年,HP小区解决了基础设施和文化场所欠缺、污水、蜘蛛网线以及停车位紧张等问题。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下,HP小区荣获市“安全文明达标单位”称号。集体行动改善小区环境,业主收入增加,集体行动发起者收获声誉。由于HP小区居住环境变好,且交通方便,租房流转速度较快,空置率几乎为零,房租价格稳定在每平方米50元左右,集体行动的组织带头人等也收获了一定的声誉,业委会核心成员W在访谈的过程中表示业委会在小区口碑不错,同时,W在本小区甚至周围其他城中村中也都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

四、一个基于三人动态博弈模型的集体行动自组织模型

结合现有文献研究及案例实际情况,本文采用两阶段三人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三个案例中集体行动合作的实现条件,并尝试分析惩罚机制对集体行动实现条件的影响。参考已有文献与案例实际情况,考虑由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异质性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以下为模型基本假设。

第一,个体1代表了案例中集体行动组织发起者,即能人;个体2代表了案例中的楼长等人,在发起人组织集体行动时,决定是否同意参与;个体3为案例中的住户,在楼长决定跟随组织者参与集体行动时,决定自己是否参与。

第四,根据案例实际情况,公共品的产出会使得个体i的禀赋 增加。比如,案例中小区的环境变好之后,小区的房价上涨、租金上涨以及租房空置率下降。同时,小区居住环境变好使得住户居住在小区更加舒适。

第五,借鉴皮建才公平相容约束理论,[21]假定只有个体1才会组织集体行动,组织集体行动付出的组织成本为c。另外,当个体2不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3肯定不会参与;当个体2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3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

因此,我们假定初步的个体效用函数为:

图1 集体行动的三人动态博弈

结合已有研究以及案例实际: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的收益还包括了声誉收益。因此,本文将声誉这一要素加入到个体效用函数当中,即当个体i选择参与到集体行动时,可以获得声誉收益,若选择不参与集体行动,则声誉收益为0,即当个体i选择搭便车时,无声誉收益。结合案例实际情况,所以,本文得到以下个体效用函数,并在后面的三人博弈模型中使用该个体效用函数:

因此,个体i在集体行动中的博弈动态如图1所示。

首先考虑作为能人的发起者个体1的情况:

情形1:当个体2和个体3选择不参与集体行动时,能人个体1仍然选择动员他人、组织集体行动所面对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

情形2:当个体2选择参与,个体3选择不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1选择动员他人、组织集体行动所面对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到:

情形3:当个体2选择参与,个体3也选择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1选择动员他人、组织集体行动所面对的理性约束为:

通过化简,可以得到:

根据三种情形,我们得到:

考虑个体2在情形a:当个体1组织,个体3不参与时,个体2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到:

情形b:当个体1组织,个体3参与时,个体2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

依据a、b两种情形,可得到:

考虑个体3的情况:当个体1动员,个体2选择参与时,个体3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通过化简,得: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

依据个体1、2、3的不同情形,观察到方程(4)、(6)、(8)、(10)、(12)、(14),不等式左边均为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到:

结论1: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即g、保持不变时,越大,个体i选择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的概率更高。这一结论与现实案例是相符的。在案例中,自治组织领导者在组织集体行动的过程中收获了比其他人更高的声誉,这使得他们也更愿意参与到自我合作治理的行动中来,并带动其他住户一起参与。

图2 个体对公共品的偏好差异与发起加入可能性的关系

结论2: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即高。在案例中,住户参与集体行动后,整个小区房子价值增长,租金上涨,因此初始禀赋较高的住户,即拥有更多的房子,租金收入更高,他们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更多,因此他们有更强烈的意愿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

令不等式(4)(6)(8)(10)(12)(14)右边等于Y,则与Y的关系如图2。越大,Y越小,因此得到新结论。

结论3:当个体对公共品的偏好越高、与其他人的偏好差异越大时,个体越趋于选择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这一结论在案例中得到了体现,NJ村自我合作治理的发起人在访谈时就表明,当初就是为了让自己的居住环境变得更好,才选择组织发起集体行动。然而,在XT村的案例中,集体行动的维持并没有那么顺利,2013年,Z等人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最后,物业公司对其进行了惩罚,将其诉诸法院才使集体行动得以持续。NJ村以及HP小区并没有出现相似的惩罚机制。因此,本文考虑惩罚机制对集体行动的作用如何,在模型中加入惩罚这一要素。首先,因为集体行动是由个体1发起动员,个体1不会面临惩罚,所以,假设当个体2、个体3选择不参与集体行动时,由于存在惩罚,个体效用函数会减少,其中,所以,当存在惩罚机制时,个体i在集体行动中的博弈动态如图3。

图3 引入惩罚机制的集体行动三人动态博弈

图3可见,能人—个体1的效用函数并没有改变,因此,对于个体1(能人)来说,加入惩罚机制之后,其本身是否选择发起集体行动的情况依然与命题1相同。

对于个体2而言,有如下两种情形。

情形a’:当个体1即能人动员,个体3不参与时,个体2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

情形b’:当个体1即能人动员,个体3参与时,个体2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

依据a’、 b’两种情形,对于个体2有:

命题4:加入惩罚机制之后,如果个体1即能人动员,那么,当时,无论个体3 是否参与集体行动,个体2 都会选择参与集体行动;当时,只有个体3选择参与集体行动时,个体2才会选择参与集体行动;当时,个体2不会参与集体行动。

对于个体3,只有一种情形,当个体1即能人动员,个体2参与时,个体3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理性约束为:

化简得:

同时,对比命题2、命题4以及命题3和命题5,我们可以观察到,由于存在,且所以个体2、个体3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条件均有所下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结论4:当集体行动中加入惩罚机制时,对于个体2、个体3而言,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条件变得更低。其中,结论1与皮建才[23]的结论一致,结论2、结论3与朱宪辰和李玉连[20]的结论相似,在朱宪辰和李玉连[20]的推论中,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与收入的总和即α+w越大,越有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而本文的结论将对公共品的偏好α和初始禀赋w分离开,偏好越高或者初始禀赋越大,则参与者愿意组织或跟随集体行动的概率越大。

五、结论与启示

NJ村、XT村以及HP小区三个案例自我供给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上,修正了“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的认识,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理性也可以成功实现集体行动,自发供给公共物品;实践中,给诸如城中村等基层社区共同体的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首先,集体行动的发生源于三个小区中住户对集体产品的一致需求,在共同需求之下,才有集体行动的必要。案例中集体行动分为两个阶段,即能人发起与追随。在发起阶段,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本文定义的能人,由初始禀赋更高、更偏好公共物品的人担任,因为在集体行动中,他们获得的收益更高,因此更具备动员、发起集体行动的动力,这也满足了公平兼容约束原则。同时,在案例中,能人发起集体行动前,已有其他住户表示跟随,这些住户也就是后来成立的“户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核心成员,即模型中的个体2。因此,在实际案例的发起阶段中,能人会选择发起集体行动。在追随阶段,分为群体2和群体3的追随,即楼长等“户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核心成员与普通住户的追随。对于群体2而言,相对于群体3,其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较高,初始禀赋也较高,在集体行动发起阶段就表示愿意跟随。对于群体3,当能人动员发起集体行动之后,通过协商等方法,陆陆续续都表示愿意参与集体行动。在XT村的案例里,维持集体行动的过程中,一些住户出于某些原因,不愿再参与到集体行动中,选择搭便车。但由于存在公平相容约束原则,“业主委员会”对搭便车的住户实施惩罚,将其起诉到法院并最终胜诉,于是集体行动得以维系。

本文从S市NJ村、XT村以及HP小区三个集体行动自组织的案例实际提出问题,对已有文献的三人动态博弈模型进行拓展,对个体、特别是能人的效用函数进行调整,用于解释“集体行动中能人如何产生、为什么会首先选择合作行动”,重点关注集体行动实现路径中的重要因素,如各个群体对公共品的偏好程度、初始禀赋、声誉收益以及是否惩罚等激励机制,分析实现自我合作治理所需满足的条件。通过模型推导和案例分析得到四个结论: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声誉越大,个体选择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的概率更高;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初始禀赋越高,个体选择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的概率更高;当个体对公共品的偏好越高时,个体越容易选择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当集体行动中加入惩罚机制时,对于跟随者而言,选择参与集体行动的条件变得更低,因此集体行动更容易得以维持。

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模型可以发现基层社区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实现的三个关键点。第一,同在一个小区的三类不同个体,对公共物品具有共同需求。第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个体间收入禀赋、主观效用等方面的异质性,必然会相应出现不同的行为预期和行动集合,这种差异满足了动态博弈中集体行动能实现的条件。第三,集体行动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监督和惩罚机制予以保障。案例中可见,集体行动发起的动力不仅来自带头组织者的自身收益,许多时候也来自其他追随者对集体行动的肯定和未来预期。发起者不可能单方面组织集体行动,更高的行动概率来自于博弈过程中形成“互动预期”,即其他人对发起者的一种“预期”(这与新近研究结果一致),[26]也是值得继续挖掘探讨的方向,即通过信息高效传递、高频互动形成他人对“能人”的行为预期,可以激励能人贡献更多的公共品。值得强调的是,三个案例中集体行动的成功实现也离不开该市作为移民城市具有的包容开放精神,特别是政府部门对基层社区居民自我治理的支持保障作用。首先,政府部门提倡“一核多元、复合治理”,允许基层社区中存在不同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鼓励社区自组织治理在政府引导下,通过集体行动提供更能满足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公共物品。其次,重视利用能人在基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能人提供一个鼓励首创、允许失败的制度环境。进一步鼓励了能人或小区内党员等发挥先锋带头作用,通过熟人管理熟人的方法,带动小区其他成员共同参与社区公共治理,使政府、社区集体和社会组织等更能了解基层社区居民对公共物品的真实需求,真正就“共建共治共享”达成稳定的共同预期,提高基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质量及效率,同时也减轻了政府负担。

猜你喜欢

集体行动业主物品
称物品
几百万鲱鱼的集体行动
“双十一”,你抢到了想要的物品吗?
谁动了凡·高的物品
探究业主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控制
浅谈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微博时代:参与集体行动对群体情绪和行动意愿的影响
找物品
Evaluation of chitosan-anionic polymers based tablets for extended-release of highly watersoluble drugs
什么帖子容易被“小秘书”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