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治理:“市场+政府”治理模式的一个扩展*
2020-11-23王洪东
王洪东
(岭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在现代经济治理中,市场与政府都有重要影响。“市场+政府”是当今世界普遍使用的经济治理模式。中国在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政府”的治理模式。学术界对“市场+政府”治理模式持积极肯定评价。一些学者认为这种治理模式能促进经济效率,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被称为“有效市场”),又发挥政府对市场协调失灵进行干预的作用(也被称为“有为政府”)。[1](P14)另一些学者用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政府”的结合,特别指出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的出发点、性质、目标、范围和方式上有别于其他国家。[2](P16)这些研究隐含了一个重要推论:市场与政府充分互补。本文并不认为政府可以对市场失灵实现充分互补,“市场+政府”的治理模式需要扩展。中国在过去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政府”治理模式也需要扩展,我们的治理模式有优越性,但决非完备。“市场+政府”治理模式的不完备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导致市场与政府不能很好互相配合。比如,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就是进一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市场与政府的结合方式,逐步逼近理想状态下的市场与政府的组合。本文乐观地认为,随着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高,这种不完备可以解决。二是即便理想状态下的市场与政府的结合也不是完备的治理模式。经济理论和实践已经表明,经济主体的一些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既不受市场调节,也不受政府调节,而受另外的社会规范调节。在研究经济治理的文献中,很多文献过分看重政府和市场在经济治理中的作用,忽视社群治理的作用。这样的理念加重了政府在经济治理中的负担,过度的政府行为超越了政府治理的边界,对社群治理产生挤出效应。“大政府、小市场、微社区”的治理格局不利于建设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这三种治理方式中,社群治理是基础,成本最小。本文从治理主体视角出发,提出从“市场+政府”的二维治理模式扩展到“市场+政府+社群”的三维治理模式的设想。
一、“市场+政府”治理模式的缺陷
“市场+政府”治理模式主要有两个缺陷:治理失灵和挤出社会偏好。“市场+政府”治理失灵源于市场失灵,政府无法充分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经济学的共识。正如斯蒂格利茨最近评论到,“多年来对经济学的研究经验告诉我,许多保守主义者的意识形态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单纯依靠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便可以驱动经济健康运行,这种如信仰宗教一般对于市场力量的强大程度的笃信,并没有任何理论基础或科学依据作为支撑”。[3]现实经济中垄断市场和市场缺失导致的低效率、私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如环境污染)和公共品不足等普遍存在。对市场调节出现的这些消极结果,经济学统称“市场失灵”。市场与政府都无法充分解决市场失灵。正如科斯承认的那样,讨价还价的实际障碍可能会阻碍达成帕累托效率。这些实际障碍主要是难以集体行动、信息缺失、可交易性、法律执行力和资金限制等。尽管通过讨价还价来纠正市场失灵可能不需要政府直接干预,但它确实需要一个法律框架来执行合同,以确保所有当事方都遵守他们的议价协议。即使在这种框架下,集体行动、信息缺失以及复杂合同的强制执行等问题,也使得仅凭科斯的议价就不可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也不能充分解决市场失灵。政府解决市场失灵最主要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获得生产者和消费者掌握的私人信息。市场失灵是因为无法向买方、卖方和其他经济参与者提供基本信息。政府也不太可能获得这些信息,这限制了政府设计解决市场失灵的政策的能力。如果价格传递了错误的信息,并且政府要通过实施税收、补贴或法规来纠正它们,那么它必须找到收集必要信息的途径来设计这些干预措施。
“市场+政府”治理模式对社会偏好产生挤出效应。“市场+政府”治理模式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以物质激励为中心。这种治理模式有一个基本的假设:人是自利的。在这一基本假设下,人们从自身利益角度关心价格变化,其行为受价格调节。但是,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的最新研究表明,人并不总是自利的,人的行为也不总是受物质的激励和约束。在中国,诸如道德、家风、民俗、村规和乡约等有别于市场与政府两种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在调节人们的经济和社会行为中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一个更典型的事实是在中国存在已久的合作社社员的行为既受物质的激励和约束,也受其他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卢梭、伯克等历代古典思想家们一致认为,利他行为是良好治理的精髓。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这些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将自利作为基本的行为假设则探讨了在统治者绝对权威的制约下,对个体利益的追求究竟会导致怎样的破坏性后果。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经济体中,有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是在公共部门或没有报酬下进行的。[4](P1-6)这表明,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不总是以工资和利润为目的,这也暗示了经济发展程度和质量越高,市场调节的程度和范围并不是越深和越广,市场调节在收缩。这或许还说明,市场并不是组织生产的最佳方法,此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必然起不到良好的调节作用。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偏好与自利偏好相反,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普遍动机。社会偏好指利他主义、互惠,帮助他人的内在愉悦、不平等厌恶、道德承诺等动机,这些动机会诱使人们更多地帮助他人,而不是自己的物质报酬最大化。这些偏好通常会激励人们帮助他人,遵守社会规范,并以其他亲社会的方式行事,即使这种做法对个人而言成本很高。例如,一个人之所以遵守社会规范,并不是因为犯罪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是因为他想成为的那种人。帮助无家可归的人可能不是因为关心穷人的福祉。[5](P737-753)社会偏好可能会因个人利益的激励措施而增强,或者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受到激励措施的不利影响。如图1所示,由于激励对社会偏好的影响,激励的总(直接和间接)效果可能低于直接影响目标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激励会挤出社会偏好,激励与社会偏好互相替代。如果激励对社会偏好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偏好的形成与培育,则社会偏好与激励是相辅相成的。
最近的实验和其他证据揭示了物质激励(罚款是一种负激励)影响社会偏好。激励提供了信息和意图,从而影响社会偏好。实验经济学提供的证据表明,委托人实施激励传递的信息有时会减弱预期效果,甚至与预期效果相反。当激励损害主体的自主意识、激励传递的坏信息以及委托人控制代理人的愿望的情况下,激励挤出社会偏好。在非策略环境中(实验者不是实施激励的委托人),不怀好意的激励同样对社会偏好有挤出效应,因为任何人都有不希望被操纵或控制的潜在心理机制。[6](P76)最近的实验表明,激励措施对利他行为具有同样的负面影响:在没有奖励的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儿童热心地帮助成年人找回了一个遥不可及的物体。但是在因其帮助行为获得玩具奖励后,帮助率下降了40%。[7](P1785-1788)实验经济学提供了“控制厌恶”机制的实验证据,激励可能还会产生反直觉和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过分的金钱激励可能会使代理人过度激励,从而导致超出最佳努力水平。[8](P261-272)企图通过罚款剥削或控制他人通常无效,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因为每一个人都想使自己成为一个受到他人公平对待、有尊严和自主的人,这种动机有时会胜过利益动机。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激励虽然没有个人利益,旨在促进亲社会行为,却更可能为人们所接受。简言之,在一个等级和存在权力差异的治理结构中,当激励传递非善意信息时,激励通常会对社会偏好产生挤出效应。“市场+政府”治理模式中的激励措施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对社会偏好的挤出难以避免。
图1 激励对物质报酬与社会偏好的影响
二、社群治理案例
社群是指一群在多方面直接、频繁交往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一起工作的工友、社区居民、同村村民、亲朋好友、职业团体、商会、体育联合会和各种合作社等都可称为社群。社群治理是指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社群成员不是根据市场法则行动,而是根据社群规范自发演化形成的协调机制、组织模式和制度结构行动。在理论界,社群曾被认为是市场的对立面,代表了封建时代的社会残渣,注定将会被经济进步所取代。[9](P42-68)但是,历史研究表明,19世纪德国农业银行在处理激励问题以及相关的不完全信贷合约过程中,社群治理非常重要。[10](P491-515)即使在现代经济的许多部门中,社群治理仍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和分配、机动车用户之间信贷配置和动员过程中关系网络的作用。社群不再是封建时代未发育完全的“残渣”,由于能够处理当代经济中出现的信息和激励问题,社群重新焕发生机。社群能够解决单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及市场和政府无法处理的某些问题。现实中也有很多社群治理成功的例子。比如,一些社群普遍对年轻人逃学,制造干扰或用涂鸦装饰墙壁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他们也愿意进行干预维护邻里设施如消防站,集体行动程度越一致的社群的犯罪率越低。[11](P918-924)第二个例子是,日本富山湾渔业合作社展示了社群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方式。面对不同的捕捞量,以及所需技能的不断变化,一些渔民选择分享收入、信息和培训,自35年前成立以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合作社包括7艘虾船的船员和船长,这些船共享收入和成本,修复受损的网,汇集有关虾的位置和可用性变化的信息,老年人传授他们的技能,受过更多教育的年轻成员把给鱼定位和航海的新电子技术教授给其他人。合作社的收入和成本共享活动使其船只能够在风险更高、收益率更高的地方捕捞,技能和信息共享提高了利润并降低了船只之间的生产率差异。钓鱼、卸载捕捞和个别船只的营销是同步的,以增加共享过程的透明度,并使协议上的机会主义欺骗行为易于检测。[12](P344-402)第三个例子是,美国的胶合板工人合作社。胶合板工人合作社拥有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两个公司,公司的经理由工人选举,合作社成员拥有公司一部分股份,成员在公司就业必须要拥有公司股份。在这个行业搬到美国东南部之前,这些合作社成功地与行业中的传统公司(工会和非工会)竞争了两代,他们的成功主要归功于高水平的工作承诺和管理监督成本的节约。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合作社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单位劳动力和资本总和的产出)显著高于非合作社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一家公司转为合作所有权时,监管人员减少了四分之三,当面对胶合板需求的周期性下滑时,与竞争对手不同,合作社不会解雇或裁员,而是选择削减工资或工时,从而将风险分配于所有成员,而不是将其强加于少数员工。[13](P121-160)最后的例子来自我们对国内的观察,广东湛江的渔民通过在渔民之间分享信息、设备和技巧,不仅实现了其他合作化程度低的群体没有达到的规模经济状态,而且还利用了合作社成员们各自的天赋和智慧,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同样,在浙江温州,当地经济网内的合作以及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协调,使得原本无法独立生存的小微企业在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中充分享受到了规模经济的好处,使它们能够在与世界巨头公司的竞争中生存下去。但是,与擅长处理与陌生人交易关系的政府与市场相比,社群的范围局限会产生一些无法消除的成本。当社群是建立在种族、信仰、国籍等分开的并且道德上不一致的基础上时,社群治理比市场和政府失灵更易于导致以区域为中心的心胸狭窄和种族对抗,美国黑人乔治·弗洛伊德之死产生的种族对抗情绪就是例子。
上述案例证明社群解决了典型的市场或政府失灵问题:即地方公共品供给不足、保险市场不完善和其他风险分担不平等(一般情况下,穷人承担了更多外部风险)、穷人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和过度无效的监督等。社群有时可以做政府和市场无法做到的事情或者政府和市场虽然可以做到但成本太大的事情。社群的这一功能源于社区自身特有的性质和优势:社区中的成员彼此很熟悉,成员互为“自己人”,而不是外人,拥有关于其他成员的行为、能力和需求的重要信息。成员利用这些信息来维护规范,并利用有效的保险安排,成员的行为不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常见问题的困扰。这种内幕信息最常用于多边而非集中的方式,其他成员通常采用生气、善意的言辞、警告、八卦或嘲笑的形式表达对其他成员的不满并在社区成员之间广泛传播,这些表达方式对规范成员行为有重要作用。因此,当市场合同失灵或政府法律失效时,社群可能对治理做出重要贡献,因为设计和执行有益的交流和指令的必要信息不能被法官、政府官员和其他外部人员有效的使用,特别是社群成员之间持续的关系促成相互信任、互相关心。社会学用“社会资本”这一概念表达社群成员之间的这种融洽关系。经济学家也是如此,正如肯尼斯·阿罗指出:“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必须放弃互利合作的机会……社会行为准则,包括道德和道德准则(可能)……弥补市场失灵”,社群是这些规范得以维系的方式之一。[14](P3-23)
三、社群治理的机制
前面的分析指出了“市场+政府”治理模式的两大缺陷:一是面对市场失灵,政府无力完全补救(政府没有能力获得完备信息),并可能进一步产生政府失灵。二是以物质激励为中心的“市场+政府”治理模式会挤出社会偏好。社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政府”治理模式的缺陷,同时又不至于与市场和政府这两种治理结构相悖。社群内相对较小数量的成员重复和多方面的相互交往,以及由此产生的成员的私人信息在社群内部快速、全面传播。这种信息传播弥补了市场上陌生人之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缺陷。社群的这一特点确保社群内有较高水平的社会资本:信任、关心同伴、愿意遵守社群规范、惩罚不遵守规范的人。社群治理的基本特征是“认诺与遵守”,即相互密切关联的个体组成正式或非正式的社群,基于对共同价值与规范的认诺与遵守,以协调其活动。[15](P80)社群治理是指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社群成员不是根据市场法则行动,而是根据社群经济自发演化形成的协调机制、组织模式和制度结构行动。
信息和合同不完备是制约市场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主要障碍,社群能较好地弥补这两个缺陷。因此,能解决既不能由单独行动的个人,也不能由市场和政府解决的某些问题,或者政府虽然能够解决,但是成本太高。社群解决了可能会以市场失灵或国家失灵出现的问题:即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问题,例如邻里便利设施,穷人被排除在保险和其他风险分担的机会之外,以及市场条件下雇主对工人努力程度的过度和无效监控。社群可能做政府和市场无法做的事情,因为社群的成员(而不是局外人)掌握有关其他成员的行为、能力和需求的重要信息,成员们使用这些信息既可以维持规范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常见问题。一个高效的社群能够监督其成员的行为,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社群治理能够获得政府、雇主、银行以及其他正式的大型组织常常无法充分获得的分散的私人信息,根据员工表现与社会规范的符合程度加以奖励。相对于政府和市场来说,社群能够培养并利用传统的激励机制来治理公共行为,这些激励机制包括:彼此信任、团结、互惠、声誉、自尊、尊重、报复和补偿。社群在很多方面说明了它作为治理结构的独特能力。首先,在一个社群中,今天进行交往的成员将来继续交往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受到报复,社群中存在非常强烈的增进社会福利的动机。其次,社群成员频繁的交往活动,使各成员对彼此的性格、近期行为以及未来行为都很熟悉,这些都有效地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收益。一些信息越容易获得、传播得越广泛,社群成员就越愿意在良好的激励下行动,进而产生对集体有益的结果。最后,社群可以通过其成员直接惩罚那些危害社群的行为来消除搭便车问题。当个体行为影响了他人的利益,但此时契约却得不到实施时,容易产生激励问题,在工作团队、信贷协会、合伙关系、社团、邻里关系中,各成员相互监督并惩罚违规
者,能够有效地消除这类激励问题。
社群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与市场和国家的互动结构不同。市场互动的特征是互动主体之间的联系是短暂和匿名的,国家权威治理中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则是长期的匿名关系。三者之间的比较在表1中得以显示。假定一个社群面临囚徒困境类型协调问题的,社群由成对交往的大量人员组成,如表2所示,a>b>c>d,a+d<2b。
双方采取的行动均不受可执行合同约束,背叛是这种交往的主要策略均衡。如果双方可以签订合作协议,他们肯定会这样做,因为合作比背叛的支付成本要大。但是,假设双方的行为不可合同化,如何实现合作呢?社群能够促进普遍合作。首先,社群成员之间的频繁互动降低了收集信息的成本,并增加了互动的好处。这些信息越容易获得和广泛散布,社群成员就越有动力以对社群其他成员有益的方式行动,因此,当社群成员进行频繁互动时,他们有动机进行合作,建立自己的“声誉”,这是社群的声誉效应。其次,在一个社群中,相互交往的成员再次交往的可能性很高,因此有动机对自己的同伴采取积极行动,避免将来受到惩罚。人与人之间互动越频繁,就越有机会在以后纠正机会主义,这是社群的回报效应。第三,亲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通常并不由行为者本人承担和获取,而是由他人承担和获得(外部性)。在社群中,成员之间互动的频率比社群成员与社群之外的人之间的互动频率更高,结果是亲社会行为更有可能得到奖励,那些具有亲社会规范的人更有可能与其他亲社会行为者互动,反之则是对反社会行为的孤立,这是社群的孤立效应。回报、声誉和孤立等效应使社群能够支持亲社会行为在更高水平上达到均衡。由于进出社群的成本很大,使得社群成员在社群之间的流动性受到限制,社群的回报、声誉和孤立效应会因此得到强化,这是社群的本位效应。声誉,回报和孤立效应受到群体内纳什均衡的支持,因此在没有社群间竞争的情况下,这些效应是可以实现的。[16](P75-111)但是,在不借助政府司法机构的情况下,社群怎样推行这些效应的呢?根据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观点,他们认为应该把剩余索取权分配给某个人,让这个人监督成员的投入,并激励监督者免于从事监督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契约之外的)活动,从而通过监督者开除偷懒成员的威胁,来消除成员搭便车的动机。[17](P777-795)霍姆斯特隆提出了另一个解决方式,他建立了单一委托人多代理人模型,在模型中,个体成员的剩余索取权依赖于他们的行为效果而不是产权界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效率或近似效率。[18](P324-340)但是,当出现针对团队绩效水平的明显的随机影响,团队成员的财富数量有限,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都有缺陷的时候,霍姆斯特隆的模型是不可行的。这些解释都将个体视为自利,与之相反,经济学以外的许多行为科学家则试图用利他、友爱及其他非利己动机来解释社群。鲍尔斯指出,互惠、羞愧、慷慨等动机和其他社会偏好可以为互相监督模型提供行为基础。[19](P3-25)公共品实验说明,在有利的制度环境中,在社会偏好充分激励下的广大成员共同参与,高水平的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活动是能够维持下去的。[20](P363)
表1 不同制度下的交往结构
表2 囚徒困境:支付(行,列)
四、社群治理的实现条件
社群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解决了事实上的财产权和决策制定程序问题。从上述例子中可能会发现那些能够实现良好治理的社群存在一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可能构成旨在加强社群治理的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正如市场与政府发挥良好治理作用需要条件一样,社群要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同样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社群成员应该有各自的收益和损失,以解决他们面临的集体问题。比如,渔民、船长和船员都拥有其合作社的产出份额,而固定工资的雇员与合作社的产出没有关系。对居民社群的研究发现,在控制了人口和经济变量之后,普遍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社区也显示出更高水平的“集体效率”,房主在改善社区干预措施中获益,收益不仅来自改善的生活质量,还来自他们家庭的增值。[21](P81-83)第二,需要建立监督和惩罚机制。正如我们在公共物品中看到的那样,如果在社会交往结构中建立了相互监督和惩罚非合作者的机制,那么可以避免经常折磨社群的合作解体问题。即使社群中大多数成员是自私的,提高社群成员行动透明度的政策,以及提高多边制裁形式有效性的政策,可以促进合作。第三,良好的社区治理需要有利于其运作的法律和政府环境。如果警方没有随叫随到,社群在减少犯罪方面的成功几乎无法实现。渔业合作社在国家和地方的环境和其他法规中补充规定了超过一千条规则,他们可以通过当地制定的规则自由补充,但不能超越。比较中国台湾地区和南印度农民管理的灌溉组织表明,前者的更大成功是由于政府有效干预提供有利的法律 环境和处理社区的非正式制裁规范。[22](P773-776)政府干预有时会破坏社群治理能力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支持自由放任的理由。因此,社群治理不能替代有效政府,而只是一种补充。调查数据也证实了这一判断,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1999)询问了大量美国人以下问题:“你认为下列哪个群体对帮助穷人负有最大的责任:教会,私人慈善机构,政府,穷人的家庭和亲属,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多数人认为政府应对此负更多责任。因此,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社群发挥其独特治理能力的法律、通过改革形成良好的政府环境以及使社群成员成为社群治理的受益者是促进社群发挥其治理潜能的关键。然而,建立一个政府、市场和社群相互促进的治理结构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例如,在产权定义不明确且非正式合同执行对互利交换至关重要的情况下,更精确的产权定义可能会减少社群治理所依据的人际交往的多样性和重复性。同样,通过使用罚款制裁自私动机,试图诱导更高水平的工作努力,遵守规范或环境保护可能会破坏互惠和其他社会动机。除了以上指出的三个因素外,还有其他影响社群治理的因素。但是,有些因素应该受到抵制,理由是它们加剧了社群善治与狭隘主义之间的权衡。在收入分配更加平等的地方,人们参与教会、地方服务和政治团体以及社群其他组织的倾向大大高于收入分配更加不平等的地方,增加收入平等的政策将加强社群治理。在多种族和多民族地区,人们参与社群治理的程度明显较低。这或许表明,人们希望促进社群治理的公共政策不应增加群体的种族和族裔同质性。但仅仅抵制政府的同质化政策是不够的。这表明社群治理成功以同质化为特征,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消这种同质化倾向的政策,强化社群治理可以促进更高水平的地方同质性,因为社群治理成功与否及其存续的时间随社群内的多样性而变化。因此,工人拥有的合作社经济可能比传统企业表现出更加同质化的倾向。
与市场和政府一样,社群也有协调失灵的可能性。社群的主要特征是个体之间持续交往,这使社群的规模相对较小,倾向于在社群成员之间交往,这会对社群成员在更广阔的环境中谋取更多利益产生阻碍。此外,社群内相对同质的倾向使其难以从经济多样化中获得更多收益,因为经济多样化收益是由不同技巧和投入的强势互补形成的。但是,这些制约并非不可克服,社群解决协调问题的能力由执行何种形式的产权和产权在人口中的分配状况决定。当社群成员无法对其行为结果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时,他们就不会对制裁和博得名誉产生很大兴趣。例如,在一个社区中,如果居民大多是租房者而不是业主时,集体效力就会明显下降。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如果群体成员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异明显,那么共同的规范就难以维持下去,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也将缺乏效率和难以被服从。同理,当退出成本不对称时,比如,部分成员有更具诱惑力的外部选择而其他成员没有,社群的协调能力也会降低。总之,社群的效率依赖于产权的配置方式和个体所拥有的外部选择机会。从这方面看,社群类似于市场。权力分散所具有的配置效率优势在于,它将制定决策的权力授予那些拥有别人所没有的信息的人。私人信息的所有者只有在拥有其行为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此环境中受益。从效率角度看,在相对完全的、能够在低成本水平上执行的契约环境中,通过市场向个体分散信息的方式要比通过社群的方式更有效,此外,在不产生协调失灵问题的前提下,出现利益冲突时,用向个体分散的方式解决效果更好。当契约受不完全限制,但社群内部利益冲突不明显,以及社群结构的其他方面适宜私人信息传递,社群内部成员相互监督的情况下,通过社群分散信息的方式比较有效。威廉·奥奇(W.Ouchi)提出,在完全契约和非正式的、以社群为基础的执行都无法奏效以及利益冲突明显的情况下,政府得以存在,现代企业是其中的一个例子。[23](P129-141)托马斯·谢林(T.Schelling)演绎了这一观点:“当缺乏信任和正确的信仰,也没有制裁违约的相关法律规范时……我们只能请求黑社会或是古代专制制度的帮助,才能够顺利地签订契约。”[24](P182)
五、结语
现代经济同时受市场、政府和社群三种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不同组合的调节。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性质甚至不同的文化背景影响了三种制度的组合方式。某种组合要比其他组合治理更有效率,三种制度协调配合得好,经济治理效果就好。但是,当一种制度破坏了另一种制度时(越位),就会出现制度挤出现象,治理效果也会变差。三种制度既可能实现互补,相互配合,同时也可能出现制度挤出。首先,政策和法律的有效性不仅仅依赖于它们引导自利动机实现社会目的的能力,而且取决于它们所引导或唤起的偏好。正如阿尔伯特·赫希曼(A.Hirschman)指出:“经济学家提议应该通过提高行为成本的方法来治理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制定标准,实行禁令和制裁。原因在于他们将公民当做消费者,同消费时一样,在公共事务领域也具有不变或自变的偏好……公开公布法规和管制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反社会行为,进而影响公民的价值观和行为规则。”[25](P7-21)提高反社会行为的成本以及采取其他显性激励措施通常会事与愿违。与福利经济学次优定理类似的规范方面的理论认为,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因此规范对与缓解市场失灵非常重要),越接近理想状态下的完全契约市场就越容易使潜在的市场失灵出现恶化的趋势(会破坏信任、互惠等社会价值规范),并最终导致更低效率的均衡配置。现代微观经济学做出的重要贡献是,清晰的产权能够应对市场失灵。罗纳德·科斯(Coase)表达了这一主张:“显然,理想的状态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有效地使用它们的人,这些人有动力这样做,并且发现和维持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晰化,以及简化转让的法律要求,转让费用应该很低。”[26](P713-719)但是,现代微观经济学同时说明,清晰并易于转让的产权在一些重要的经济交易领域无法实现,例如,劳动市场、信贷市场、邻里之间、与社会规范相关的法律规范、信息的产生和分配等领域。在这些事例中,政府可以通过直接的产权分配而不是促进私人交易影响经济绩效。“看不见的手”原理要求完全契约和非递增收益,而这些假设,都无法哪怕近似地描述现实经济。当代经济中日益复杂的技术和社会互动与这些假设渐行渐远。契约之外的交往活动在当代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信息在经济活动中重要性更加凸显,信息经济最主要的特征是普遍的报酬递增。绝大多数信息不仅不受控于完全、强制实施的契约,而且如果受控于该类契约,就无法有效配置。正如阿罗写道:“信息是一种易耗资源,……我们刚刚开始面对私人产权体系和信息获取、传播之间的矛盾……(我们会发现)法律关系和基本的经济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27](P156-163)仅仅通过私人产权进行更清晰的界定并不能应对阿罗提出的挑战。同样,认为政府能够就这些问题提出集中的解决方法也是不现实的。市场、政府和社群治理的互补结构最有希望调动人们多样、特殊的能力和动机来解决这些难题,更好地利用潜在的知识扩张来推动人类进步。
当今,人类正经历与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的战争,中国取得的结果在经济大国中是最理想的。这场战争再次验证了自由放任思想的错误。政府的干预调节,尤其是遇到经济危机、公共突发灾害等情况时,可以也必须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要起作用,离不开人们的配合。有两个事实很清楚:首先,没有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相信政府的公共卫生建议并致力于法治,无论组织结构和专业程度如何,政府都无法应对COVID-19。其次,在整个社会面临巨大风险和成本时,人们确实表现出慷慨解囊,互信互助。政府的命令和市场激励措施的结合,无论设计得多么巧妙,都不会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问题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公民社会(或社群)为战胜COVID-19而又不损害经济提供了帮助。作为文本的结尾,我们提供一个市场、政府与社群三者协调治理的图景(见图2)。
图2 政府、市场与社群三者协调治理的图景
精心设计的政府政策可以改善市场运作,并提高合作和其他具有社会价值的偏好的重要性。规范的市场既可以增强政府的能力,又可以使其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又不会挤出道德和其他亲社会偏好。在经济治理中,制度设计的问题不在于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治理中谁更重要的认识,而是没有考虑(或没有充分考虑)市场激励与政府命令的固有局限性。特别是在应对非市场行为(如气候变化、流行病传播)方面,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更受到限制。长期以来,制度设计忽视了社会偏好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对于COVID-19之后的经济成功而言,至关重要的许多内容都来自该经济学领域的两项最新进展。一是信息是稀缺的并本土化。对信息的开创性见解可追溯到哈耶克(Hayek)。政府官员,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和管理者都不了解如何执行基于激励的可执行合同或政府命令,以实现最佳社会隔离,监视或资源配置,以及疫苗开发。经济学家已敲响了警钟:“需要大政府来对抗这种流行病。重要的是之后它又如何收缩。……流行病时期的政府不适合日常生活。”[28]“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而耗时的要求阻止了全国范围内具有在社群内开发和部署测试的能力和对COVID-19进行学术研究的意愿以及临床实验的能力。”[28]二是非政府和非市场解决方案实际上可能有助于缓解合同或法令未能解决的问题。行为经济学清楚地表明,与传统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和无道德的假设相距甚远的是,人们有能力在基于道德价值观和其他偏好的基础上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