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农村犯罪的特点与预防机制研究
2020-11-23王立国刘海廷
文/王立国 刘海廷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国家为阻击这场疫情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国人民响应国家号召,在家进行隔离、开展线上工作,为打赢这场阻击战赢得了宝贵时间。但某些犯罪分子却不顾疫情,依旧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犯罪,特别是农村地区,因其特殊的居住环境和管理特点,犯罪种类和特点与其它种类的犯罪略有不同。为此,值得重点研究。
一、疫情下农村现状及犯罪动机
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延期复工、禁止大型聚会、进出入居住区进行身份登记等,这种措施在防止疫情的扩散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某些犯罪分子却仍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农村居住现状分析
农村居住方式比较特殊,以姓氏群居是一种常见的居住方式。以某县市的某个村为例,全村大概800多位村民,姓氏以李、郭、袁为主,在同一个姓氏下,为了区分辈分的不同,同一辈人姓氏后的第一个字相同,形成了以姓氏为大群体,辈份为小群体的特殊居住方式,这种居住方式使村民更方便耕种、进行粮食作物的生产、养殖等,但同时也为聚众形式的犯罪创造了条件,比如聚众斗殴。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非常有限,无非是土地、取水、财产纠纷等,但两个人之间产生的矛盾或者纠纷极有可能升格为两个辈份甚至是两个姓氏之间的矛盾冲突。如果矛盾没有及时得以解决,将引发群体性冲突。疫情防控期间,外地工作的村民或读书的孩子回到农村,人数增多更助长了聚众的气势,给聚众型犯罪创造了条件[1]。
农村以有形财产为主,包括农作物、养殖物、工艺类产品等。一方面,由于农村特殊的经济状况,村民对农产品的保护比较随意并且较少的村民拥有监控设备,条件落后给不法分子创造了犯罪的机会;另一方面,养殖户丢失一两只养殖物往往不会选择报警,或盗窃的数额达不到犯罪的标准,犯罪分子则利用这种情形实施盗窃。
(二)犯罪动机分析
农村是最容易与野生动物接触的地点。由于对动物保护法缺乏一定了解,在大多数村民眼里,对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并没有概念,绝大部分村民不清楚哪种动物受保护,只有家养与野生的区别,而对于野生动物侵害的动机也比较单一。
在疫情防控期间,村委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进出村的主路进行了封锁,但对进出入田野、山地的小路无法进行严格封锁,村民利用疫情封锁在家的时间到田野里设置陷阱,一部分村民设置陷阱的目的是为了捕捉野兔,但陷阱暴露在野外,使其他生活在田野中的动物也有了被捕捉到的危险,一旦踩中陷阱,整个捕获行为也将同时完成,犯罪的过程也随之开始。疫情期间,在“囤货”思维的影响下,作为农作物直接来源的农村更容易成为犯罪的目标,常见侵犯财产类犯罪为盗窃罪,也有侵占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手段多种多样[2]。
二、疫情下农村犯罪特点
犯罪是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由于疫情居家隔离的特殊性,农村犯罪也有着其特殊性。
(一)老年人与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在农村,单位犯罪较少,主要为自然人犯罪。首先,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增加,尤其是纵火一类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而在14~18年龄段的青少年,纵火是在农村最容易实施的一种行为,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疫情处于农历新年期间,农村对于烟花爆竹的管控与城市相比较宽松,青少年发生纵火类犯罪的概率也随之上升。
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不排除其他刑罚的适用,农村孤寡老人数量较多,他们担心自己老无所依,少部分老人产生了借犯罪名义进入监狱度过余生的想法,借疫情之机行违法之事。
总体来说,农村的犯罪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但在疫情防控期间,青少年和老人的犯罪机会与概率较正常耕种时期有所提升。
(二)犯罪设备多元化
在农村,犯罪目的通常情况下表现为报复性目的与财产性目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对犯罪起辅助作用的道具也随之升级,包括电子设备类(窃听器等)与化学药品类(氰化物等),还包括一些经过特别改造的狩猎设备[3]。
利用设备犯罪,一方面提高犯罪的速度,例如盗窃农户饲养的动物,被注射药物的动物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陷入昏迷甚至死亡,体型稍小的动物(羊、牛犊类)在昏迷倒下时发出的声音轻微,使犯罪者能在短暂的时间内完成整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某些犯罪手段对犯罪痕迹进行隐藏,不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助长犯罪的“火焰”。
(三)侵害法益的特殊性
疫情期间,村委将工作重心放在防疫上,对村民财产的保护以及其他管控措施有所减轻。首先,体现在“标的”上。如若盗窃价值较高的养殖物且能达到立案标准,还有追回财物、处罚犯罪人的可能。但疫情期间,不法分子更青睐可以食用的养殖物,此类农产品单价较低,丢失数量较少达不到定罪标准,公安机关难以立案。其次,体现在农村特殊的居住环境,以侵害野生动物为例,只有犯罪人自己知悉整个犯罪过程,给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疫情期间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利用网课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村民法律意识
应当在青少年课程中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遵法守法的意识,明确违反犯罪的界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呼吁家人同孩子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法律的了解较少,如果成年人与青少年一同学习,对法律的理解具有一定帮助。
(二)村委增派巡逻人员,加大对捕捉动物陷阱的排除力度
盗捕陷阱并非设置后就能捕获猎物,它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触发。疫情防控期间,村委在完成防疫工作的同时,可以派1~2名人员不定时到山林、田野中巡逻。陷阱的设置具有一定规律,大部分遵循野生动物的行走路径设置,排除陷阱的方式可以按照陷阱设置的规律进行排除,以此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三)健全监督机制,鼓励村民举报违法行为
健全监督机制,采取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村民敢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举报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因为,在农村地区一旦被举报人得知举报人信息,便容易发生报复行为,进而引发更激烈的冲突。与此同时,应该注意该模式下衍生的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迫给予知情人“封口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