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探讨
2020-11-23乐山师范学院陈勋玮罗立顺
文/乐山师范学院 陈勋玮 罗立顺
在高等学校开展反腐与廉政建设,是全党全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要措施与保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需要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其中抓好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预警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研究和实践,对预防和惩治高校腐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
一、新形势下高校廉政风险点来源分析
高等院校作为教育单位,是社会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拥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运行体制,这使得高校内部形成了权力和利益相关联、部门和业务相联系的廉政风险点,主要体现在:
(一)来自高等院校的机构性质与运行的必然结果。当前,高校作为事业型单位,不仅具有教书育人的功能,也具有机关行政单位的性质与特点,在经济上还具有一定自主权限,其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关系日益复杂、业务日益广泛,内外行政权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权力扩张、制度缺失、利益交换等廉政风险凸显。
(二)来自高等院校涉及反腐领域较多的挑战。从思想意识方面涉及教职工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个人品行、道德修养的完善,直接影响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和生态环境;从制度构建方面涉及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落实与否都直接关系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从业务职能方面涉及高校内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人事权、财物权和使用权的领域和部门众多,都是腐败行为的易发点。
(三)来自高等院校内部反腐机制不完善的制约。从形式和程序上看,高校内部反腐机制主要通过自我监察和工作检查的方式开展,参与者和负责人员往往是校内职工,在监察与检查的过程中容易“走场面、顾情面”“讲求形式、忽视效果”,不仅方式方法单一,也很容易造成走过场而无实效的形式主义;从力度和权限上看,高校内部从事预防和纠正腐败行为的专职人员普遍不足,其法律素养、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由于行政级别差异和行政职权所限,在落实对学校教职工,特别是落实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目标过程中存在权限不明、职权不足问题。
二、构建高校廉政防控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目前,各高校都积极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工作,也取得了普遍成效,但仍然存在防控预警机制不健全、功能发挥不完整、落实效果乏力等问题。
(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反腐制度和机制主要体现在对腐败行为的责罚与追责,以体现反腐制度的惩戒与警示作用,但对于腐败易发部门和岗位的风险点防控和预警重视不够,从而造成重惩罚、轻预防的倾向。同时,由于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作,重视的不足带来协调与配套措施的缺乏,最终还造成制度和机制构建的滞后。
(二)机制作用发挥受限,防控功能不完善。风险防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预见、预防和报警三个方面,以期从源头做好对腐败的防控和遏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还远未达到:一方面,目前对高校腐败情况的发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信访举报、督查考评,其方式单一、信息误差较大,在反腐工作中预见性不足、被动性较大,缺乏及时性和准确性,造成廉政风险预防工作的滞后;另一方面,防控体系还没有最大限度细化,没有完全深入相关部门和领域,预警机制触角不及之处,常常有“灯下黑”“马后炮”的情况出现,使得制度应有的防控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存在监督的盲点和工作的遗漏。
(三)机制系统性不足,综合作用受限。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预警体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多方面的力量,否则会限制机制自身功能的发挥:一方面,高校内部机构和部门众多,行政体系运转的复杂性加大了廉政防控预警机制系统性的构建难度;另一方面,高校目前以依托校内纪检机关为主要载体的检查机制,对防控预警机制所要求的充分调动党内和党外、基层和群众、校内和校外等综合廉政监督力量还有一段距离。
三、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通过构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在预防腐败、及时纠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规范公权使用,保证行政机关合理运行。通过构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一方面可以对行政部门权限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对具有经费审批、资产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有实权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职责明确和流程界定,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另一方面对权力机关的运行和经费、物质等审批权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踪式的梳理和排查,对于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风险点进行及时监控和预警。
(二)防范预警,纠正行政权力错误和偏差。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自查自纠,排查和发现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岗位权限过程中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偏差、错误,针对以权谋私、越权渎职等行为,实现部门和岗位的内部预警和自我纠正;另一方面可以促成校内部门之间的权限制约,特别是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拨款、考核、任免等权力运行,在保障部门协同的前提下,又将其置于互相监督的状态之中,从而减少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三)带动制度建设,促进高校机构体制的自我完善。高校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将带来内部的革新:一方面,防控预警机制的构建过程,就是校内廉政制度的构建和廉政措施的细化实施过程,能促进校内机构具备自我监察、自我纠偏机制的建设和能力的提高,从而实现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实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另一方面,防控预警机制的运行过程,也就是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自我修正与完善的过程,为实现有章可循、有规必依的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工作创造制度保底的条件。
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构建策略
第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工作的力度,构建一套目标明确、责任到位、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是落实中央反腐方针,加强党风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一)加强问题导向,把握方向和原则。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的建设,一方面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和改革为目标,维护学校稳定和团结;另一方面要将着力点放在腐败易发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强化防控预警机制的灵敏性、预见性和主动性,解决反腐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从而实现预防和发现腐败、治标同时治本的真正效果。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联动机制。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一方面要求这一工作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完善工作的制度载体,既要有涉及财物经费、科研人事和基建后勤等业务领域的行为规范和风险防控类制度予以约束,又要有涉及信访举报、检查考核和纪检监察等预警纠察领域的警示惩罚类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还要求这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能形成一体化的、系统的机制,构建一体化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长效的而不是暂时的、是综合的而不是孤立的,能达到反腐工作多方参与、各方联动的效果。
(三)加强廉洁教育,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在高校教育工作者头脑中树立廉政观念、提高腐败风险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加强廉政教育要有覆盖面、具有普遍性,不仅要面向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还要面向纪检监察人员和师生群体,既要面向腐败易发多发部门,也要面向权力运行过程中有连带关系的人员和岗位;另一方面,要求开展风险防控要有创新点、具有实效性,不仅要在传统的说教形式基础上融入案例警示、因果剖析等新的教育元素,还要在具体方法中结合奖惩激励、监察考核等配套措施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震慑力。
总之,进一步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是有效预防与遏制高校腐败行为,提升高校管理运行水平,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实现新形势下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重要措施与途径,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高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需要我们常抓不懈、持之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