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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分析

2020-11-23张克乐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仲裁竞技纠纷

张克乐

前言

近年来运动员兴奋剂惩罚纠纷、国际体育部门对运动员管理纠纷、俱乐部与运动员雇佣纠纷、体育活动与赞助商的纠纷、俱乐部与俱乐部间的纠纷事件增多。

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将在中国举办,相应的竞技体育纠纷也会增多,能否高效的解决体育纠纷再次关系到我国的体育形象。2016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委托法大(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开展“体育仲裁与兴奋剂法制”专项研究,2018年1月进行了兴奋剂使用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正当其时的成果报告。体育仲裁作为解决冬奥会竞技体育问题以及对构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中国体育仲裁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体育强国建设有序开展,体育赛事日渐增多。这些活动里竞技体育表现的更明显,矛盾更突出。不仅涉及体育行业的专业知识而且越来越多的赛事需要熟知法律知识的人员。竞技体育越来越呈现职业化、商业化的趋势,各种竞技体育关系日益复杂。

1.1 体育仲裁发展缓慢,矛盾突出

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学的产生,后因不重视处于停滞状态。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此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体育法学这一学科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1972年恢复了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后即以积极姿态参加奥林匹克体育竞赛和其他活动。1996年将《体育仲裁条例》列入立法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论证,待成熟时提请审议.2006又一次纳入中国政府的立法计划,虽然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后来没消息了。

体育纠纷是体育发展的障碍。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体育竞赛项目,体育问题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近些年我国在体育法制的建设上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体育运动的国际化和商业化使得体育的争议不仅仅量大,而且范围广,所以发生纠纷往往难以避免。

我国于2012年11月12日在上海浦东源深体育中心成立了全球范围内的第一个听证中心[4]——CAS上海听证中心。CAS落户上海至今已有6年。在2017年时已经承接5例案件,三起都是外籍足球运动员与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合同纠纷。国内体育解决纠纷尚无实质性突破,上海听证中心未来可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出台至今,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体育纠纷仲裁机构和法律意义的体育纠纷仲裁制度。

1.2 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灵活,缺乏规范

通常,普通的仲裁机构和法律机构就可以受理体育纠纷在内的民商事案件。2013年7月14日武汉卓尔队与北京国安队比赛。卓尔集团董事长阎志就发微博称:“不看了!我们可能赢得了对手,但肯定赢不了裁判!”的言论。8月9日晚中国足协对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队予以警告,罚人民币1万元。对于赛事中的问题,体育组织会在个体言论和体育运动队形象之间进行保护但是绝不允许有损运动形象和不良社会影响。事实证明,体育赛事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在组织内部得到解决的,并且这种解决机制是省时,省力,最有效的。

《体育法》进行仲裁时仲裁范围是适用于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具体技术争议和一般性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国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或者团体干预。

目前我国足球协会下设足球诉讼委员会,用来解决纠纷。此外还有和解、调解。和解就是当事人违背法规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相互谅解,协商一致后合理解决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争端的办法。调解就是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时,由第三人介入进行解决,最终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法。通常达成的调解双方要履行,如果一方反悔同时可以寻求其他救济方式进行救济。

“金哨”陆俊在1998年甲A联赛广州队对大连队的赛事中受贿20万并被广州媒体当作消息刊登出来。海淀区法院判陆俊没罪并获赔8万元人民币,年底又被张健强主席评为亚洲最佳足球裁判员。据一位中国足球老同志证实陆俊确实有问题,只不过是中国足协保了他。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体育行会需要进一步规范。

1.3 体育问题定性不明确,司法介入存在障碍

体育领域的问题有自身的特点,我国法律对体育问题要求不是很明确。体育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体育伤害的损害后果往往通过受害人自我救助、体育组织处罚等救济方式解决。近年来增加了体育暴力加害人的指控,但是法院判运动员获罪的并不多。原因是刑法与体育暴力犯罪立法目标存在差异。运动员的暴力仅在场上发生,暴力不是针对大众。检察官日常案件就比较多,他们不认为运动员是安全隐患,他们喜欢把主要精力放在犯罪案件上。

目前有关体育法律的条文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体育法单纯的从行政法的角度考虑,随着体育事故、商业创伤的增加,体育法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我国是体育大国、发展潜力大的国家,然而我国相关体育法律却与大国地位不匹配。许多体育法律责任缺失,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执法过程松松垮垮,体育法与体育行业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十分薄弱,法律覆盖面也相对较窄。仅有的体育法律是1995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法中涉及体育仲裁的条文仍然是象征性的条文。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体育职权乱用等问题。法律只是笼统的进行定义和说明,实质上却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措施。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却不明确、不清楚,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国的体育纠纷主要依靠《体育法》,然而《体育法》执行起来又存在困难。

1.4 缺乏外部独立的仲裁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设立仲裁协议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法》中规定体育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来解决,隔了这么长时间,国务院另行规定却仍然没有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范围。近年来虽然推出了《体育仲裁调例》,但是目前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建国初期各项事业百废俱兴,为了提高国民自信心首先在体育行业实行举国体制(以国家利益为目标,动员全国力量攻克世界尖端领域和国家重大项目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举国体制提高了中国竞技水平,提高了国家威望,振奋了民族精神。资金由国家拨款,国家承担大部分经济业务,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球员和俱乐部没有真正的自主权,行政部门和行会肆意侵犯运动员以及俱乐部的利益,违背了体育发展的初衷。如2001年10月衡阳市政府先拆后建,未经请示把市中心的体育馆拆除建立了岳屏广场。

出现体育场馆被侵占事件主要是体育执法部门的地位存在问题。改变用地问题大多是地方政府主导的,而体育行政部门原来就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无法进行监督、阻止以及任何惩罚措施。问题只能通过信访、人大、政协等途径解决。我国的相关法律需要完善,同时确保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2 完善中国体育仲裁体制的建议

1.常与CAS联系,减少行政干预,多多学习欧美国家的仲裁经验。我们应该多多学习英美仲裁法的优势,以此为平台,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自己体育特色的法律知识和解决纠纷的体育法律体系进而注重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之路。

2.每年在各个体育行会内部定时进修,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体育问题内部解决占大多数,需要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探讨和总结,追求“流水不腐”,动态中的平衡。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成立CAS包办的体育仲裁机构还不太成熟。另外人员配备方面可从体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挑选出优秀的人员从事专业的体育仲裁事业。

3.引入司法监管程序并处于动态巡回中。强化对体育仲裁程序的监管,在外部管辖的范围上深下功夫。另外在建立监督机制基础上要适当的引入司法监管程序。在体育赛事中临时发挥作用同时处于动态的巡回中,为竞技体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有效避免腐败等不光彩的问题。

4.按照实际情况成立一个统一的、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我国应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集中各个部门的优势,协调合作,提高部门办公效率,并且为机构,为运动员等节约大量的宝贵时间和物质财富,避免各个部门某些行业里面进行垄断或者偏私问题。

结语

体育仲裁因为实践性较强而获得了体育界与法律界的支持,目前被视为最为便捷、实用、最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面对各种体育纠纷和争端,事实证明体育仲裁已经成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争端解决方式,体育仲裁的确立是发展体育强国的必需路径,对落实运动员以及体育组织的利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中国要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从国情出发,依靠体育行业自身的独特性高效解决大量的体育争端。另外要建立适合我国体育的法律条文,促进体育事业大发展进而实现体育强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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