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认定问题—以江苏省连云港市为例
2020-11-22马济胜
文/马济胜
原有的大量企业基本破产改制完毕,大量职工下岗失业,有的进入民营企业就业,有的灵活就业。大多数职工希望能够按时办理退休、及时获得养老金。
部分职工档案记录的出生时间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影响了退休手续的办理。2019年,我们对此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职工档案记录的出生时间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
通过与多地人社部门沟通,并从有关资料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均不同程度存在部分职工档案记录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在即将退休时,职工对如何认定出生时间持有不同意见,引起了部分职工反应强烈,少数职工因此信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如2018年,连云港市人社部门曾对人社系统信访、上访问题进行了梳理,经梳理发现,当年连云港市人社系统信(上)访问题中,涉及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认定的占全系统信(上)访总量的26%。
二、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几种情况
为了做好调研分析工作,笔者随机抽取了1500名赣榆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档案进行逐一认真审读。其中,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有171份,占总人数的11.4%。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档案在出生时间记录上混乱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劳动部门对企业招工把关逐步放松,政策性解决部分人员城镇户口,允许企业对部分特殊群体招工,这些群体中部分人员在办理招工手续时,要么年龄过大,要么年龄过小,达不到规定的招工年龄,这些人为了招工,故意瞒报年龄,造成档案记录的出生时间混乱,如赣榆区某煤炭采掘企业,1986年~1990年间招收农民轮换工(后来绝大多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地方小煤矿不仅苦脏累,而且危险程度高。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不得不将一部分年龄超过当时规定的招工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录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企业将这部分人员的出生时间全部更改为符合当时文件规定的出生时间,但以后陆续将出生时间恢复为其真实出生时间[1]。有的职工出现了一份档案,多个出生时间的现象。再如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有“顶替”的政策,部分老职工担心政策有变等原因,想方设法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让其子女顶替招工。有的子女未达到规定的16周岁,在填写招工登记时就把出生时间提前,造成极少数职工档案年龄大于实际年龄现象。
(二)少数职工档案登记出生时间涂改现象
20世纪90年代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一度较为混乱,有少数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将职工推向社会,集体更改职工档案出生时间,造成档案记录混乱,随着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基本破产改革完毕,给这些企业原有职工退休办理带来了困难[2]。
(三)少数企业和职工故意钻政策空子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出台于1999年,文件出台后,有极少数企业在办理招(用)工登记时,故意将职工的出生时间提前数年,以达到让职工提前退休的目的。
三、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遇到的困扰
(一)政策层面规定情况
为了规范企业退休管理,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对干部出生时间认定与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政策不一致
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一规定与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明显不一致,这就造成了一个单位,不同人群,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引发了部分企业职工的不满。
(三)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对身份证使用范围有规定[3]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在办理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已经作为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险的一项必须使用的证件,因此,再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办理退休审批年龄认定,就明显有悖于上述规定了。
四、对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修改建议
据了解,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户籍还是手工登记管理,更改出生时间极为容易,管理比较混乱。因此,1999年劳社部发〔1999〕8号对劳办发〔1993〕8号规定进行了修改,应该与此有较大关系。但进入21世纪后,户籍实行计算机管理,管理制度日趋严格规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的深入,身份证管理更加规范,更改出生时间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极少数一人多个身份证的现象得到了清理整治。
因此,笔者建议,根据新的形势,新的实际,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宜恢复为劳办发〔1993〕8号规定较为合适,即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结语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出台于20年前,已不适应于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及时调整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各人群间不平衡问题,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建议有关部门能够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