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终奖虽属企业自主权范畴,也不能随心所欲等4 则
2020-11-22小保,廖春梅
发放年终奖虽属企业自主权范畴,也不能随心所欲
小保:
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均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了规定。然而,我们公司发布的2019年年终奖的发放通知却让我们大失所望:不但没有按规定计算,而且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也极不平衡,甚至有的员工虽然超额完成所有工作指标却分文没有。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之一,我们无权干涉。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苗琳琳等17人
苗琳琳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年终奖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虽然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具体规定,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其发放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合同法》第五条指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年终奖的发放并非毫无规矩。包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工作时间、表现、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所确定的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即某处提及年终奖,而另一处没有,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必须按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入员工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发放“年终奖”。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据前述规则发放。
小保
员工具有被解聘的法定情形,单位未通知工会也属非法
小保:
因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差距仍然较大,于是公司在额外向我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要我立马走人。两个月后,我才得知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把将我解聘一事通知工会。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钟丽丽
钟丽丽: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解聘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使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行使解聘权且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也必须书面通知工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在解聘前未通知工会的做法不当。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聘的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指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小保
所盖公章与公安备案公章不一,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小保: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的人事部根据公司的招聘要求及安排,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近日,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所盖公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继而拒绝按照约定标准向我们支付较高的工资。
请问: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蒋岚岚等5人
蒋岚岚等:
你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
虽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但有的企业为了一己之私或者由于管理混乱等,在公章的刻制上却并未遵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 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之对应,尽管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所盖公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但因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 尤其是劳动合同是人事部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公章也是由人事部所加盖,自然决定了公司不能以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继而拒绝按照约定标准向你们支付较高的工资。
小保
这些费用,可以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
小保:
我们是由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派往一家公司上班的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派遣单位与公司之间不时就我们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相互“扯皮”,甚至已经出现欠薪等现象。如今,因为合同到期,而派遣单位面临倒闭,我们的经济补偿金更毫无着落。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赖茵茵等5人
赖茵茵等:
就所提及的费用,你们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也指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表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即鉴于拒不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必然会造成员工的损害,决定了员工就下列费用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一般应当由派遣单位发放,在约定由用工单位发放时(如委托),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有关加班费、奖金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当用工单位拒不支付时,也可要求派遣单位担责。(三)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当派遣单位无力支付时,员工也可要求用工单位支付。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