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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20-11-20刘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保护

摘 要 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是被继承人生前有意逃脱债务问题,亦或遗产继承实践中某些因素影响,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为此,本文将着重研究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关键词 继承法 债权人 利益 保护

作者简介:刘嘉,庆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思政、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87

遗产继承最基本的目的是维系社会财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在近些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遗产继承中却存在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遗产继承实践中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其中之一,这也间接说明当前所颁布实施的继承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对此,应当探究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及原因,之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的修订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现行《继承法》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回顾人类财产继承实施与发展历程,了解到最早提出的是全面的继承,即继承人不仅要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还要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方面的义务。这就意味着继承人需要同时承受继承的义务和权利,因而被称为无限责任继承原则。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无限责任继承原则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进而予以修改,提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所负责债务承担优先清偿责任。而现如今,我国继承法中所提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就采用有限责任清偿责任,意在维护继承者的继承权利,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繼承法》中采用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查阅我国《继承法》中条款,可以确定现阶段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但该原则是相对的,也就是如若继承人自愿将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全部偿还也是可以的。由此可以看出该原则实施的本质是通过限定责任的方式来明确继承人需要承担的遗产义务范围,但却不对范围以外的债务清偿责任予以约束。具体表现如下:(1)首先,继承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尤其是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在此基础上,继承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为被继承人偿还其他债务。(2)如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他将没有责任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3)继承遗产并不能妨碍债务偿还,也就是继承人需要优先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之后再执行遗赠。(4)继承遗产,需要考虑继承人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如若其因缺乏劳动能力而无法支撑生活,不能强制继承人清偿债务,而是要留有部分遗产。(5)遗产分割中若同时兼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未清偿债务,那么首先要清偿债务,即先用法定继承部分清偿,如若不足就由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清偿。若只有遗嘱继承、遗赠、未清偿债务,那么对于债务清偿需要遗嘱继承和遗赠按比例负责[1]。

二、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

(一)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

客观来讲,通过按照《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来执行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弊端或漏洞,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具体表现为:

1.生前侵权

有些被继承人生前并没有认真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反而通过非正常手段来处理遗产,降低遗产的偿债能力,以此来逃避债务清偿责任。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它会因为被继承人逝世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常见的情况是被继承人有意的通过看似合法的行为来隐蔽和藏匿财产,如无偿赠与他人财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财产、无故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这说明他动机不纯,属于侵权行为。

2.普通侵权

普通侵权是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情况,主要表现为继承主体比较复杂,并且参杂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多种情形,致使债权人权益维护比较困难。这就使得普通侵权的特征表现为侵权诸多较多且复杂;在被继承人逝世到债务清偿完毕这个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侵权现象。

3.规避侵权

继承执行过程中继承人无力或者故意逃避偿债责任。无力偿债可能是因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加之劳动能力缺失,所以逃避债务;可能是继承人直接放弃遗产继承,进而逃避债务。而故意逃避债务,则是继承人只想继承遗产而不偿还债务,通过采用一些手段来逃避偿债。由此可以看出,规避侵权所具有的特征是侵权主体主要表现为继承人或遗赠人;大多数情况下受侵害的是继承人或遗赠人所面对的债权人[2]。

(二)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为什么会在继承实践中屡屡出现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呢?通过对我国继承法及社会大环境予以了解、调查及分析,发现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主要是有以下原因所造成的,即:

其一,国民法律观念淡薄。也就是国民虽然知道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很少接触法律知识,对法律条例知之甚少。在别人侵害他们利益的时候,难以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其二,社会干预乏力。为了维护国民权益,建设法治社会,存在诸多司法机构。但因遗产继承事件属于家族内部事情,其中关系复杂、状况多变,所以司法机构介入其中也难以理清头绪,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相应的存在遗产继承之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就难以得到权威机构的帮助。

其三,法律制度不健全。1985年4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后一直沿用至今。虽然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继承法内容有所修订,但也无法规范和解决多种因素、多种状况造成的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问题。

三、《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客观来讲,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得到维护,需要健全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在债权人利益频频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分析和明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以便探索行之有效的完善之法。

(一)遗产范围过于狭窄

对比分析国内外遗产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情况可知,国外实施两种立法,一种主要由英美法等国家所采用的积极财产,另一种主要由日本、瑞典等国家采用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而国内采用的是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这需要准确的划分继承人的遗产价值部分,之后才能确定所要履行的债务责任。又因为继承人遗产价值划分缺乏准确的、合理的、科学的标准,加之《继承法》中明确遗产继承范围只包括积极遗产,同时积极遗产说明不全面,这不仅使得遗产继承范围过于狭窄,同时遗产划分也不够准确,相应的遗产实践中债务问题的处理难以清楚地、合理地解决,容易造成侵权现象的发生[3]。

(二)未能兼顾继承人利益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继承法中所采用的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更多地保护了继承人遗产继承,而忽略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仅按照继承原则或者遗嘱就可以获得遗产,而债权人要想维护自身的利益,就需要先明确债务责任主体,之后要求其偿还债务。而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债务责任主体复杂、债务优先得到偿还的法律依据不清等因素的影响而使债权维护受到阻挠,最终损失利益。这也充分说明了当前对于继承人利益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并不平等。

(三)未能明确规范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

客观来讲,明确继承人接受或放弃遗产继承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让债权人在这个期限结束之后明确债务责任主体,进而要求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因现阶段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规范接受或放弃遗产继承的期限,这就使得遗产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定,相应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归属于继承人不确定,那么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履行债务责任,这势必会使债权人处于被动状态,随时可能面临因某些因素影响而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四、《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完善的构想

(一)更加科学合理的界定遗产继承范围

其实,遗产继承范围界定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遗产偿债能力执行是否到位,还关系到我国继承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因对我国继承法的学习与实践应用中了解到其中第3条件、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将遗产继承范围仅局限于积极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遗产债务履行中债权人的地位。为了改变此种局面,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立法内容,囊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也就是继承人在享受继承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继承义务,使继承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的位置,同时维护彼此的利益[4]。

(二)实施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因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间接造成了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构想完善的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之际,笔者建议将以上原则中的“无条件”改成“有条件”,同时明确继承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期限。

之所以建议这样修订继承法,主要是希望通过实施健全的、完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可以使继承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之内确定是否继承遗产,进而明确债务责任主体,以便要求其履行债务偿还责任。同时也可以让继承人享有继承选择权,进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继承方式,之后根据自己的选择而履行义务。比如继承人放弃遗产,那么就可以不用履行的债务清偿责任;如若继承人接受遗产,那么就认真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三)進一步完善遗产管理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的制度,需要从两方面入手,即遗产清册制度和公示催告债权人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首先说明,遗产清册是记载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簿册,而遗产清册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是为了让债权人明确被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而保证自己的利益在遗产实践中优先得到偿还。当然,为了保证遗产清册制度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应重点明确公证处为主管遗产清册工作的机构;遗产清册制成时间;遗产清册的内容;遗产清册造价的处罚条例等。而为了保证公示催告债权人制度可以有效实施,发挥作用,应注意明确公示催告责任主体、公示催告方式、公示催告方式、公示催告申报日期、公示催告未申报的法律后果等[5]。

五、结语

在我国颁布实施继承法之下依旧频频出现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这说明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此,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界定遗产继承范围、实施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的制度等举措来改变现状,提高继承法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黄颖.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M]//陈苇.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2] 杨波.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M]//万鄂湘.婚姻法理论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 杨森,江得水,郭阳.实用继承法学大全[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80.

[4] 张敏.论遗产分割中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

[5] 唐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M]//万鄂湘.婚姻法理论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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