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务项目化教学刍议
2020-11-20刘刚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民事法务课程的教学面临着新的形势,在章节膨胀、防疫减课的前提下,开展项目化教学,融合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点,用好思维脑图,可以进一步提高教学效率。
关键词 民事法务 课程教学 项目化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刘刚,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74
2020年,又是一个庚子年,新冠这一瘟疫席卷全球。很多学校由于防疫需要而开不了学,有的推迟开学,有的网上开学,甚至出现一半教室内一半宿舍里等教学模式,……。很多教师深切地感悟到——没有什么事情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变化才是亘古不变的。教育对象、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学过程等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因地制宜,随机应变,才能应付自如。
一、新法典出台的机遇
延迟两个半月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作为大国标配,作为民族复兴的标志,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重大而深远。法典出台后,法学课程的教学也将迎来挑战(或机遇)。在既往的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学生第一学期先开《法理学》,学了一通“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法律关系”,然后,第二学期开始学各个部门法,可是,绝大部分部门法课本上再也没出现过这些词,学生有一种《法理学》白学的感觉。其实,“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些知识点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2-7编,每一编的第一个条文都是“本编调整因……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可见,我国的立法技术有了提升,部门法学与《法理学》的衔接更加紧密了,同时也增强了学生学习《法理学》的自觉性。
从2015年初到2019年初,笔者先后进行过三个学期的项目化教学探索,涉及两门课、四个分队(教学班)。笔者的三次尝试,为今后的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既往的项目化教学过程中,笔者进行过打通实体法、程序法的尝试。把一个学期的教学活动划分为几大阶段。这几大阶段就是“纲”,具体的知识点(原则、制度、行为规范)就是“目”。 在2019年春季学期2016 级应用外语系3、4分队《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教学过程中尤其如此。
二、教材内容取舍及教学进度安排
政法类高职院校普遍使用胡爱国主编、2014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次出版的《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属于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教师开展项目化教学,对知识点要区别对待、有所取舍:
(一)不讲
例如,“各种具体合同”为上编第七章第二节之下的具体问题(涉及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之下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含384个条文)。对于“法律事务专业”之外专业的学生来说,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时间不多,为节约课时,可以不讲。
(二)略讲
例如,“物权概述”为上编第六章第一节,应当略讲。例如, “知识产权”为上编第八章,包含“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四节。因民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这一编,仅有单行民事法律文件,且面临着修订,所以应当略讲。
(三)详讲
对于教学计划中的某些知识点,既是难点同时又是重点,所以要详细地讲解。例如,“民事法律关系”为教科书的上编第一章第二节,要详细地讲解。
这门课里的大部分知识点,可以由教师做成思维脑图,供学生下载、复制。思维脑图可以以“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原则”“民事法律制度”等作为核心词汇进行发散,尽量涵盖更多的知识点(法律条文)。要充分相信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在课堂上不要占用太多时间去讲解,这些知识点最好留到课后,由学生反复琢磨、咀嚼回味。本门课程安排在2020年秋季学期的第6-20周,每周4课時,总课时约为60个;其中理论教学占总课时的60%,模拟庭审、文书撰写等实训占总课时的40%;教学对象为刑事司法系2018级7分队。为了防疫,警院对学生采取分批开学的措施,2018级学生被安排在国庆节后返校。在60个课时里把民法、民诉法两大部门法的知识点传授给学生并培训其技能,这对教师是一大挑战。穷则思变,改变势在必行。
本门课程的教学,可以用“法律关系三要素”及“诉讼阶段名称”作为各讲的标题:
第一讲“法律关系主体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自然人(行为能力)。第二分讲,法人。第三分讲,诉讼参加人。第四分讲,法院。
第二讲“法律关系客体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物。第二分讲,行为。第三分讲,著作。第四分讲,专利与商标。
第三讲“法律关系内容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合同权义。第二分讲,人格权义。第三分讲,继承权义。第四分讲,侵权之债。
第四讲“起诉及一审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时效及期间、送达。第二分讲,妨害诉讼的措施及一审普通程序。第三分讲,简易程序。第四分讲,保全、先予执行。
第五讲“除疑及未生效裁判纠错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上诉及第二审程序。第二分讲,结案方式。
第六讲“执行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执行主体。第二分讲,执行依据。第三分讲,执行中的措施及特殊问题处理。
第七讲“除疑及生效裁判纠错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申诉。第二分讲,特殊抗诉。第三分讲,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讲“证据及特别程序知识群”,包括以下分讲:第一分讲,证据分类。第二分讲,对象与责任。第三分讲,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1)。第四分讲,无主、担保等案件(特别程序2)。
这样一来,整门课程划分为八个知识群(八大板块),而每一知识群含若干知识点。
三、向四十五分钟要效率
互联网的初心是自由、平等、方便地获取、传播信息。但是,由于资本的介入、流量崇拜的泛滥,再加上“大数据”基础上资讯的“精准投放”,使得不谙世事、缺乏鉴别能力的青年学生反而沉溺于海量信息之中,局限于“资讯茧房”之中,错把信息当知识,错把知识当能力。违背了求学的初衷,迷失了自己。目前,有个别高校,教师授课过程中要花费相当多的精力来维持秩序——阻止学生玩手机、打瞌睡等等。甚至在教室墙上钉上了“手机收纳袋”,课前收手机,课后还手机。为提高教学效率,教师操碎了心。近年来,部分教师使用微信、智慧树、易班、钉钉等平台,开展了一些教改试验,但是,相当一部分学生贪玩,手机用于学习、训练的时间少于游戏等“摸鱼”时间,这一痛点有待教师采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手段逐步克服、消除。
推行项目化教学,除了讲解知识点,教师还要训练、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能力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逐步习得,逐步积累。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理论只是够用就行,整个教学活动要围绕着技能培养这一中心开展。训练在“熟悉法律条文及主要司法解释,掌握主要司法文书的格式”的基础上,对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定性,能结合民法典、民诉法典条文进行演绎推理。
在平时上课过程中,由教师发放纸张,在课堂上开展文书写作等训练。在学生撰写司法文书时,教师可以提示学生,对实体、程序两个方面的疑问当场解答,当场监督学生完成阅读、思考、作答等环节。这样操作,时间久了,学生就会形成脑勤、手勤的好习惯,提高“抬头率”“点头率”。可以考虑安排学生一周撰写一次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裁定书。也可以将撰写的司法文书上传到某个教学平台上(例如“易班优课”)。教师全批全改后,一一登记,作为平时成绩。
临近学期结束时,可以要求学生将教科书章后案例改写、扩写为一整套司法文书,或者改写为“庭审笔录”(“角色扮演”的脚本),直接用于模拟庭审活动。教师还要将学生分成三至四组,使用不同的案例,进行三至四场模拟庭审。在疫情期间不便外出观摩的限制下,可以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
与工科类项目(课程)不同,在法学类项目的完成过程中,横跨几大学科、综合应用三四个部门法的知识、技能的情况很少见。唯一可以“牛刀小试”的项目,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为了开展《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项目化教学,笔者设想:可以将法律关系三要素作为“纲”,同时将一部分实体法(民法)知识点融入程序法(民诉法)框架中。把整门课程的内容划分为八大板块,即八大知识群。例如,“行为能力”“法人”“诉讼参加人”“法院”等知识点放入第一知识群中。例如,“物”“行为”“著作”“专利与商标”等知识点放入第二知识群中。涵盖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主要知识点,民法典第一编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主要知识点,还有教科书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主要知识点。例如,“合同权义”“人格权义”“继承权义”“侵权之債”等实体法知识点放入第三知识群中。例如,“时效”“期间”“送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保全”“先予执行”等知识点放入第四知识群中。例如,“上诉”“第二审程序”“结案方式”等知识点放入第五知识群中。例如,“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中的特殊问题”等知识点放入第六知识群中。例如,“申诉”“特殊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知识点放入第七知识群中。例如,“证据分类”“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知识点放入第八知识群中。
总之,在民法典出台,教科书页码膨胀,非法律事务专业课时有限的前提下,探索《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的项目化教学,迫在眉睫。教师应当驾驭实体法、程序法所有知识点,不拘泥于教科书章节,在教学过程中辅之以现代教育手段,提高课堂四十五分钟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DB/OL].中国人大网,http://w 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