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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研究

2020-11-20陈云英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摘 要 家事纠纷交织着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交织着诉讼与非讼事件、交织着法律关系和情感关系,而现行家事审判主要采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当事人对抗性突出、财产分割的矛盾突出、社会职能发挥不足、证据调查职权主义较弱等问题,并不能真正解决家事纠纷当事人的需求,也不利于家事纠纷的根本解决,要在家事审判中真正实现维护家庭稳定和和睦,建议进行专门的家事审判立法、建立融合的家事纠纷审判程序、家事审判的理念从对抗到和解的改革、建立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家事审判 民事诉讼 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陈云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家事、公司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32

家事审判是指以婚姻、家庭为基础形成的身份、亲属等关系所发生的家事纠纷为审判对象的案件,家事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家事案件多涉身份关系,其不仅要定分止争、化解家庭矛盾,还需修复家庭成员因为家事纠纷而导致的情感创伤、疏导家庭成员心理情绪等问题,家庭的和睦关涉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完全运用民事诉讼审判方式,不利于家事糾纷的根本解决。

一、家事审判制度的现状

(一)家事案件的现状

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据极大比重,我国民事案件总量为16067670件,全国各级法院已结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达121799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其中7.5%,仅次于合同类纠纷。[1]家事纠纷的增长,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引发司法资源紧张,以致在家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也是重在法律问题的解决,法律问题在家事审判中得到了解决,而家事纠纷当事人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和情感纠葛却不一定随着审判程序的结束而了结,甚至还有可能因为审判而加剧,出现案结事未结的局面。

(二)家事审判程序现状

家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由于家事领域的社会发展和变化,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事审判程序做了改革,然而涉及的范围并不广泛,内容呈现碎片化特征,未形成系统的家事审判程序。由于家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家事纠纷的审判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并不能满足家事纠纷 “温情裁判”的特殊需要和情感要求,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后,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矛盾可能更加难以调和和化解。

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家庭伦理、公序良俗,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较大,家庭的私密性以及家庭关系的亲属性,导致在家事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家事纠纷中难以发现实体真实,也就不可避免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及结束后家庭矛盾的激化和加剧。家事审判没有独立的程序体系,家事纠纷中人身关系是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一大典型特征,人身关系带有强烈的伦理特征和感情色彩,家事审判基本适用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不具有针对性,也不具有系统性。

以离婚案件为例,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等多重问题,而要查明这些问题,主要依赖法庭调查,其客观性难以得到保障,而这样的审判模式,往往会激化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矛盾,使家庭矛盾化解的难度增大。

(三)审判理念现状

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调解是基本原则,然而在家事纠纷审判中,调解更多偏向是为了解决家事纠纷的法律问题,缺少法律问题之外的心理和情感修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意义重大,而在家事审判中,几乎采用民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只在价值层面追求所谓的公平和正义,忽视家是一个“讲情”的特殊环境,审判理念没有构建在家庭这个核心基础上,无法真正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

二、家事审判制度的缺陷

(一)诉辩双方的对抗性突出

家事审判与其他审判一样虽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但是家事审判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其纠纷立足于有人身关系和财产问题交织的“家”,具有伦理和情感色彩,家事纠纷通过公权力的审判方式来解决,过于刚性的裁判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对方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不利于疏解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紧张的家庭关系,通过审判,法律问题即便得到彻底解决,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留下无法修复的裂痕。

(二)财产分割的矛盾突出

在家事纠纷中,比如传统的离婚案件、遗产纠纷,在诉讼中财产问题实质也是纠纷中的重要部分,财产分割的矛盾尤为突出,甚至在部分案件如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将是否愿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争夺与财产分割密切关联,不利于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三)家事审判中的社会职能发挥不足

家事纠纷包括法律问题和家庭关系问题,在诉讼中,一般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便结案,而审判中及判决后对家事纠纷的社会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不足,导致家事纠纷诉讼程序结束,但家庭内部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和事后关注,在家事审判中当事人有着解决法律问题和家庭关系双重问题和双重需求,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得到一纸裁决文书并不是家庭纠纷的真正了结,裁决结果只是解决了法律纠纷,若家事审判活动只是从法律上解决了纠纷,并未解决家事纠纷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情感矛盾和

家庭关系矛盾,这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在今后的家庭中去面对已经被法律纠纷撕裂的亲情关系,家事审判结束了,而家庭关系并没有得到修复和重建,家庭矛盾也并未因此得到彻底解决。

(四)家事审判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较窄

家事案件审判中遵循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十分有限,而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制度可能会在家事审判中阻碍家事纠纷中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呈现,导致在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因举证不能或者举证困难,这样的举证制度虽可能实现程序正义但未实现实体真实,不利于家事矛盾的化解。

三、家事审判制度改革

(一)专门的家事审判立法,树立家事审判的理念

我国有专门婚姻家庭的实体立法,比如《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但是却缺少家事审判程序上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启动了家事审判机制试点改革,应当说在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上做了一些尝试,然而并没有建立起系统化的家事审判法律体系,建议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为解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依据。[2]

同时,树立家事审判以维护和谐家庭关系和家庭稳定的理念,在家事审判中全面考虑纠纷当事人财产利益、人身关系和情感需求,考虑家事纠纷中往往涉及诉讼与非讼事件的现实,家事审判理念应构建在以家庭稳定和谐为核心,以缓和家庭纠纷当事人对立关系,修复家庭成员的感情,实现家庭和睦稳定为导向,通过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体现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发掘家事审判的社会职能,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在家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心理专业人员的介入、法官的温情审判,构建以家庭稳定和睦为目的的审判理念。[3]

(二)建立融合的家事纠纷解决程序机制

家事纠纷错综复杂,家事纠纷往往交织着诉讼与非讼事件、身份关系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将家事纠纷的每一种性质或每一种关系的纠纷分别处理,不利于家事纠纷的根本解决,所以,建议对家事纠纷建立统一融合的程序解决机制,在涉及家事纠纷中的各种关系混合的情况下,一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解决,减轻家事纠纷当事人讼累,让家庭纠纷当事人从繁杂的审判程序中解脱出来。

(三)家事审判应从对抗到和解的转变

家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性质的不同,家事纠纷解决方式应考虑纠纷解决以及纠纷解决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重建和对家庭成员创伤的疗愈,家庭成员对簿公堂往往不可避免会加重家事纠纷当事人的隔阂和矛盾,如果在审判中只解决家事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而没有解决法律问题之外的情感问题和心理问题,解决法律纠纷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根源并未得到根本拔除,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关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家事纠纷进行考察,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专门的立法,在审判机构、程序、证据规则、审判方式上应充分考虑家事纠纷中的身份关系及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家事纠纷更应该注重从对抗向和解方式的转变,以真正解决家事纠纷的同时,真正让家庭在纠纷解决后具有重建稳定和谐家庭关系的基础。

在举证规则上,建议建立适度干预的职权主义,在家事审判中扩大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特别在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比如离婚诉讼和收养关系诉讼中,通过举证规则的改变,真正實现家事案件中发现实体真实,通过审判找到家事纠纷的根源和症结,促进家庭纠纷的化解,促使家庭和睦稳定。

(四)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具有公益性和人身性,建议在家事纠纷的审判中将家事审判的社会职能融入到司法职能,通过司法职能和社会职能的融合,在家事审判中,通过法院内部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介入,在审判中及结束后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心理咨询、疏导等方式修复当事人的家庭关系,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和家庭矛盾。

家事纠纷的解决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无法适应家事纠纷的社会性特征,需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建立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参与的多方力量联动协调的解决机制,增加家事纠纷的社会解决机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及社会组织、社会人士通过专业服务的方式对家事纠纷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修复,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在家事审判中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通过家事调查员对家事纠纷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院,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官审判的参考,法官通过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能够全面了解家事纠纷的问题所在,从而有助于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在家事审判中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对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及纠纷可能引起伤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未成年人、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安抚,避免家事纠纷给当事人和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创伤和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1] 离婚率究竟有多高?且看2019年全国婚姻诉讼案大数据分析报告! [DB/OL].https://zhuanlan.zhihu.com/p/114234702.

[2] 徐月笛,陈钰铭.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探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20(3).

[3] 柯阳友,李琼.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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