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觉: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2020-11-19彭正海
■彭正海
/中共开阳县委党校
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要按“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加强乡村基础工作,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战略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是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和军民融合以来重大决策,也是一个具有意义深远的发展观,对指导和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和发展农业、促进乡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一、乡规民约与乡村治理
在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是指县、村的制度建设,以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在局部地区形成以调和乡村社会秩序、道德信仰和民间资源、人才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治理。在乡村现代化和振兴乡村的今天,传统村落的治理形式已经成为历史,但依托民间社会多维度治理的理念,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乡规民约。简单理解,就是在一个乡村区域内全体村民必须遵守的规则。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乡规民约是由教育、伦理及相关惩罚机制来保持传统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行,形成使整个社会秩序正常的一个个坚实基础和铺垫。乡规民约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在中国的基层社会组织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到地缘政治关系的不同形态的多民族村寨,为规范和协调家庭和社会成员客观上要求和补偿之间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在在家庭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这种社会公共行为规范适用于同一村庄中的家庭和村民,称为“乡规民约”或是“村规民约”。
乡规民约的合理性。我国民间谚语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民有民约。在开阳的118个行政村的分别制定了各村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目的是为每个人更好的工作生产、生活和稳定,必然处于一个适当的范围内。
乡规民约是一个集乡村自治组织协调的标准,由于国家和乡间事务的能力有限,外人不知道从哪里着手,乡规民约从一开始就具有非常强的地方自治性,是乡村自治组织通过自发行为的人共享的总和,往往包含地方习惯和民族习俗,而不是扩展的国家法律规则。
对其合理性存在和地区地方乡村发展相关,乡村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生活,与广大村民在长期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形成的普遍心理、生活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等要素,易为一般人所接受的纠纷,除了法律外具有较强实用性无与伦比的社会适应性,适宜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当地的社会秩序,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和发展,获得广泛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承认和尊重。对那些不守纪律者,进行有群众基础和广泛的软性调节作用,迎合了统治者制造“顺民”。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它与国家法律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法治在发展过程中的中国。村民的共同利益是村民共同利益的体现,体现了一种“村治”或“内生公共权力”。一切熟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用道德自律或宗族法规来处理,有时比法律更可行,更适合被接受。不少农村还是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在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偏远地区。国家法律在规范农村方面存在一定的距离和困难同时,国家法律的宏观和抽象规定与农村生活相对隔离,乡规民约的微观规定和具体规定来自农村,更贴近农村生活。从需求和情感上看,村民更倾向于乡规民约,农村生活更适用于农村的规章制度。
开阳作为一个地处山区、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农业大县。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中注意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具有区域的、民族习俗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如高寨乡平寨村),作为一个边远高贫山区少数民族聚居村,其乡规民约中就有诸多民族习俗遗传的认可而存在实际的合法性:具体内容有如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及水域管理、安全生产、村风民俗(办理酒席的条件和范围、办理酒席的申办程序、违规处理)殡葬改革、邻里关系、计划生育、环境卫生、违规处罚等。
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的。法律是语言的表达。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律都不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象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且各地区各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更为突显。中国的法律规则,占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尤其不能忽视,权力应以国家或乡规民约而有效,只有实践才能得到答案,任何空说话,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在现实问题面前都是苍白的。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在短时间内的冲突是很难消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它们就对立,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功能互补、应用冲突和目的同一性决定了两者在互动博弈过程中可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往往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国家法主要是以诉讼标的为准,乡规民约则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为的目标从而通过协调的方法实现双赢。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可能更有利于乡村治理。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规民约可以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村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自我管理行为,结合该村实际发展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经济行为,激发人们参与生产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帮助人们树立效益观念、科技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治理机制,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提高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的生命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石,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强大动力,国家是解决诸多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保证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以科学的乡规民约,在中国新农村可以调动村民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民主管理的科学性。村民自我管理意识增强是民主政治建设和中国法治无疑是有益的。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好的民俗村、村民有良好的道德、助人为乐、团结共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精神支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精神动力和发展方向。建设新农村,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支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支撑的建设,主要是通过发展先进的农村文化来实现的。
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开阳县双流镇三合村是全市乡村治理文明村,其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细化,每一条不仅注意其能解决问题,而且很具操作性如:保护耕地、建房规划、遵纪守法、识大体、顾大局的思想理念、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保证、打击盗窃行为、义务服兵役、民事纠纷处置、酗酒闹事处罚、尊老爱幼、安全用火、用电、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保护村民财产、廉洁奉公、殡葬管理、交通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种毒、吸毒、贩毒和制毒、个人、家庭和环境卫生、信用征信、人畜饮水、水利设施、严禁大操大办、滥办和乱办酒席、保护生态、保护河流等等。
二、德法兼治、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大家共同制定的乡规民约,是由让全体成员来做的规定,公平公开,互相提醒中应该如何遵守规则,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
乡规民约强调科学发展:服从大局,在社会治理中起着规范、引导和评价的作用。正是由于传统乡村法规的确认和符合农村社会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念,在解决农村社会冲突和纠纷时容易被接受。有针对性、合法性,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改善和规范乡规民约,加强村民的法治观念,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因此,应从法律地位、正当程序、审查监督等方面对规范化、民主化、实践化、时代化、理性化、现代化进行完善和完善。
对乡规民约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有了良好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保证乡规民约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实施备案制度,上级部门对乡镇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同时,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有关村规民约和下属的上级部门,坚决纠正违法行为;建立检查指导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乡规民约的实施指导,减少违法行为。
乡规民约注重实事求是: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落地生根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此,在乡规民约运用过程中,要注重从制定、内容、宣传、执行监督、效果评价等一整套环节和步骤全方位考虑并施行。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的必然要求,建设美丽农村的有效途径,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强化了以道德教育,习俗和法律政策。写出真正反映村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价值观,反映乡规民约中有关村民生产生活的法律知识。最新政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比如新农村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农民社会福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也可以体现在乡规民约中,给村民们更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国家法律为主导,充分发挥乡镇规章对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辅助作用。在国家法律的空白和缺位中,大胆采取乡规民约,促进二者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注意适时调整不合时宜、过时民族习俗、落后的封建迷信等。同时,应当及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特征的新内容的补充。
体现群众意愿。在充分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有政府、乡规民约主管单位提供指导的前提下由村民为主体自始自终制定,并最终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让村民代表逐个找村民签字,或以户为单位参加村民会议的形式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注重实用可能不全面、尽力避免宏观、切忌空洞,从真正解决问题出发,针对实际问题,制定一些实实在在的条文,可操作性强,通俗易懂有些还很生动活泼。
开阳县穿洞村特别注意了宣传,制作小册子、在宣传栏、房屋、村落活动中,以生动、形象地宣传图画和文章,使之与农村文化建设相结合、通过传统的公共信号、农民信箱和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和宣传。并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发挥农村关键人物的带头作用。通过宣传和推广,让穿洞乡风回归淳朴,使村民对不文明的习俗说“不”。
所有村有乡规民约都明确了实施监督主体。对乡规民约监督执行的基础上解决村庄规划建设,为村民服务、环境卫生、纠纷、婚丧嫁娶等事宜。强化道德约束与规约的约束力相统一。由于习惯和道德的力量,违反法令的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作出一定的奖惩。
三、协调发展、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大量事实表明,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生态系统的恶化往往会影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无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统一。在乡村治理中牢固树立新的生态观,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些要求离不开乡规的推动。只有科学合理的张村治理,才能促进村民自觉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环境保护之风。
乡规民约协调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乡规民约的有效调节是以全村(集体)的存在为基础的。虽然乡规民约也调解了个人之间的关系,但协调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乡规民约的最重要目标。在乡村可以看到,它涉及到宣传教育习俗、维护公共财产和公共福利、促进生产和生活互助,虽然涉及权利分配,但很少要求或其他特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对个人而言,乡规民约规定有责任和义务,但不确认特殊权利。但对于集体村社,地方性法规大多强调保护共同财产和维护集体利益。这使我们注意到,目标不是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调节个人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乡规民约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作为社会治理工具之一的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持。同时,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乡规民约的参与。虽然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执法落后于立法的进步,也就是说法律覆盖不充分,特别是在一些老少边穷的专区,法律供给不足,国家权力控制薄弱。对于村务,村民的法律帮助不如乡规民约方便和有效。乡规民约代表着一套社会制度。所以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是理念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的完全融合,或乡规民约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这个过程也需要一些时间和运行过程。
四、顺势而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乡规就是在乡村提倡“治”。乡村振兴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资源节约和清洁乡村。在这个新的国家,良好的生态应该是它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新乡村应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乡规就在乡村所提倡的“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的契约精神。在现代法治社会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乡规作为村民自愿同意的民间规范,可以解决乡村治理中的“真空地带”法治问题。当然,在强调乡规民约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不难发现,一些乡规民约共性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要求政府从管理者和资源提供者转变为服务提供者,加大对农村社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如果相关部门不了解村民的想法、需要的情况,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公共服务、服务模式,服务就得不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不满,导致与农村社会的冲突。因此,政府应尊重村民及其组织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与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乡村治理的实践提供了契机。
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人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地防止自然在开发和利用中的破坏,人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害人类自身,这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规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生态文明是对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的千年计划。建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倡导绿色发展的生活方式,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美丽中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的贡献。
我们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以满足生态优美的生态环境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坚持优先保护自然资源、恢复自然资源的方针。形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也是自然的、安静的、和谐的、美丽的。
维护农村日常生活秩序是制定乡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的乡村制度仍然具有现实的影响。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主体多元化、内容缺乏具体适应性、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乡规民约是在选择长期生活的所有的人对乡村的社会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是人们的共同心理的一种表现,为了适应乡村生活的实际需要,必须进行新元素的注入。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乡规民约将以国家法律为指导,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