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完善
2020-11-18李林启马佳佳
李林启 马佳佳
摘要: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知识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一种创新型方法。然而,由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加之专利权自身特性的限制,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困难。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专利权质押融资,应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拓宽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从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人员等方面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引入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理分摊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4-0014-04
1 引言
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规模小,能力薄弱,资金紧缺,缺乏可靠的抵押物作为抵押的原因,出现了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充分地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将专利权作为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承诺。虽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自身并不像土地、房屋、大型设备等传统抵押物,它具有无形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评估机构很难获取对专利权价值评估可靠准确的价值数据,使得贷款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把握向外投放贷款。因此,将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渠道提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目的,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出现的问题,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放贷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界定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以其持有的或者第三人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1]目的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投资公司取得贷款,在债权期限届满,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实现时,有权就持有的专利,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优先得到受偿。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有效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关键是利用了专利权这一无形的财产进行筹资。这种筹资方式不仅给企业提供了保证,还发展了传统融资模式。
2.2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征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它的质押融资下列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专利权其实是一种智力成果,或者说是一种精神财富,这种精神财富是以非物质性的状态存在的,其表达方式为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第二,专利质押融资具有地域性。它具体的含义是专利权的来源只能是本国的法律,且只在本辖区内是有效的,如果专利权产生在国外,那么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中国范围内的合法有效的专利是专利质押融资的重要前提。第三,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时间性。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是指不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果超过了保护期限,专利就会进入到公有领域,此时的专利权就是共享的状态,换句话来说,专利权已经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延伸到质押融资中专利权,该专利权必须是在法律保护的期限之内的,应当指出,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出质人与权利人之间设定质押担保权的期限时,这个期限不得低于专利权实际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出质人设定的专利权的期限要在20年之内,如果没有这样做,就会造成权利人的担保利益难以实现的后果。基于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应充分地考虑到专利权的性质与特征。
3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尽管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已经被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所承认,但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3.1 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立法的不健全
3.1.1 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不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项及《物权法》第230条第5项均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但却未提出,作为质押的专利权具体有哪些,处于何种状态的专利权可以设立质权等。与其相比,《日本专利法》第95条、第96条扩大了质押标的的范围,将独占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列为质押标的,英国用于出质的专利权标的范围规定的最为宽泛,可用于出质的专利权标的有专利权本身,许可实施权和专利申请权。与英日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的范围就不是很明确,现有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匹配性法律体系也并不健全。
3.1.2 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太过单一。我国《担保法》第71条及《物权法》第221条均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专利权质权的实现,即债权届期届满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实现时,质权人可通过三种方式处置专利权,并以此获得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三种处置专利的方式为拍卖、变卖以及折价。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拍卖、变卖以及折价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律规定质权的方式只有三种即拍卖、变卖和折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权人并不能依据这三种形式实现质权,不利于维护质权人的利益。
3.2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的不完善
3.2.1 缺乏权威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关于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统一评估标准,在实务中,同一专利在不同的地区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而这种不同的评估结果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产生很大的影响。财政部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其中规定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专利法,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说明了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在哪些情况下适用,但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一些适用方法的注意事项,操作性并不强。国内学者胡震远也提出了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2]在实践中,大部分用的是收益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三种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再加上市场因素和专利权本身的性质,导致同一专利权在不同的地区机构间得出的评估结果有较大出入,评估准则可操作性较弱。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容易陷入到贷款难的困境。
3.2.2 评估人员专业素养不高。评估人员受专业知识的限制,通常难以对受多重因素影响且价值波动性大的专利权进行准确、客观的价值评估。对评估人员的应聘要求和筛选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及限制。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要求评估师不仅精通法学知识,还要熟练具备经济学以及会计学等学科知识。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的要求门槛过高,也导致有意愿成为评估人员的人望而却步。虽然也有从事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但是事务所里的人员不是专业的评估人员,整体的专业素养也不高。
3.3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大
与有形财产相比,无形财产的专利权自身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其价值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传统的有形资产相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归纳为,专利权有效期的不确定性,比如说,有关专利权的权属纠纷,该专利是否经过了异议程序,进入到异议程序,异议程序是否已被宣告不成立。[3]此外,有关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到底是专利权的发明,还是外观设计型和实用新型的发明,目前在我国对于外观设计型的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水平还不高。专利权本身的不确定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阻碍。
4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对策
针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体系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1 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資相关法律法规
4.1.1 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权利质押融资标的规定模糊,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具体范围也不清晰,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势在必行,可以考虑将专利权申请权纳入到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中去。
美国《专利法》第261条规定,专利权和专利权申请权两者都可以作为质押融资标的,并且还认可了重复质押的合法性,即针对抵押物来说,不限于其出质的次数。对我国来说,可以吸收借鉴美国模式,虽然在实践中,学术界对专利权申请权能否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存在不同的看法。明确专利权可作为质押融资标的,一方面,尽管专利权审查机关是否赋予申请人的发明、被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将专利权申请权视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标的,可能会使质权人面临风险,但是,专利权作为质押融资标的本来就存在风险,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仍有可能因发生侵权而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另一方面,权利人意识到申请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有风险,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权标的,符合民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除美国以外,日本、英国对于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也比较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未至完善的我们要制定具体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不仅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还可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提升。
4.1.2 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处置专利权的方式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这三种方式,并不能使专利权质押融资充分地实现。以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单一为开始,进而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最终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受到影响。综合上述,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告诉我们,应当使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更加多样化。民法中有一意思自治原则,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此原则得到实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而此时,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就不限于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了。事实上,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及时实现,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合作找到更好的方法来实现专利权的价值。《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各方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协商空间。其中规定,专利权的实现必须首先得到双方的同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必须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定。我们国家可以吸收借鉴美国经验,利用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的手段,以便更好的实现质权。
4.2 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其对于风险的防控意识表现尤为强烈,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
4.2.1 建立权威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目前在我国一个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专业化程度高的价值评估机构,权威性和专业化高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少,并且起步较晚,缺乏专利评估的经验。虽然从事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少,但低专业性和低资历导致中国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行业发展止步不前。韩国已经把官方专利权部门,专利权技术研究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起来,组建成了一个数据准确,专业程度较高的价值评估机构,它能解决专利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并且巧妙地将银行带入价值评估机构的行列,这样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得出来的评估数据更容易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信服。我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收集了很多专利权价值评估方面的专家,建立了“南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全程提供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动态信息,使知识产权质押管理的透明度得到提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弥补了质权人不易控制知识产权风险的不足。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使评估机构获取营业收入,另一方面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权威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建立,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4.2.2 制定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对于专利权价值评估得来的数据并没有形成数据库,很难收集到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有效信息。评估机构搜集数据时,不但检索难,而且成本比较高,这不利于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整体的运作。西方国家探索出了一种方法叫做“公开的专利权的市场价格行情体系”,公开性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评估价格和成交价格会在专业的技术市场或者期刊上公布,这种体系中还有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中介活动。我国正缺乏这样的公开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时候,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也一起登记备案,为建立专门的公共数据库做好前置准备,这样的做法可以为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机构提供基础参考数据。此外,对于价值评估方法,学术界也应该深入研究,争取从研究中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更具有说服力的适用方法。加强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统一价值评估方法标准,提高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准确度,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准确可靠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数据,其更愿意更放心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
4.2.3 严格筛选专利权评估人员。2003年10月28日,美国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互济储贷机构监理署和国家信贷联盟管理署等五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表声明,考虑到企业中发现的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独立性,从评估师选聘、金融机构对评估的内部审核及金融机构监管的角度,对评估师和金融机构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强调和细化。美国在评估师的选择上采取评估行业考试管理模式,这种考试管理模式严格的流程和筛选的限制。该模式分为两部分,其一为美国评估师协会的考试组织。该组织会员分为五个级别,学生会员,联系会员,见习评估师,评估师和资深评估师。协会每一类考试均分为四门科目和一门评估准则考试,需求考生有五年的评估工作经历。其二为美国评估学会的考试组织。要想成为组织的一名成员,必须层层过关,考试模式分为一级考试和二级考试,考试题型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主观题历时两天,难度很大,主要包括研究论文和评估案例,重点考核考生的思维敏捷性和适应性以及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
根据对美国评估学会和美国评估协会考试制度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发。首先,我国可以在高校设立此类专业,政府大力鼓励支持并给予补贴。目前我国的专利权的评估专业并不多,由于难度大,门槛高,使得部分有意愿从事此类专业的学生望而生畏。国家应该在高校设立此类综合性专业,投入资金和补贴,鼓励学生报名此类专业;在课程的开设上,要涉及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法学课程,重点培养塑造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与职业判断能力。其次,在考试报考资格的规定方面。目前我国注册资产评估考试报考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美国对于评估人员的报考资格为,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者修够三千小时的学分,至少一周的评估专业培训,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我国在借鉴国外模式的情况下,应当对于美国模式的标准适度地降低一些,比如说,要求报考人员具有本科学历或者修够三千小时的学分。严格筛选专利权价值评估师,是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4.3 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
由于专利权自身特点的限制,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规避,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中承担的风险,使其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几率会更高一些。
4.3.1 鼓励担保公司的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提出:为探索建立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共享机制,积极引导担保机构为专利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中国传统的质押融资方式以金融机构、专利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三方为代表。而对于专利权的质押融资,应考虑将专业的担保公司纳入到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中。因此,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这种担保公司由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部门设立产生,为使这些担保公司顺利运作,公司的担保能力可以通過担保补贴和补充资金等多种形式得到提升。引入保险机制的做法,可以使企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合理分摊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例如,近年来,为了推动企业专利权的质押融资工作,北京市科委积极与平安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和评估责任等险种,为企业专利权的及时转化以及企业的商业化活动提供保障。
4.3.2 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到专利权质押融资。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情况并不理想,研究发现,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到专利权质押融资体系中,以此来解决权利状态、法律状态以及经济价值的不稳定带来了相应的评估难、风险指控难、处置难的问题。
北京市科委在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上,不仅引入了担保机构,还引入了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质押的专利权进行评估后,律师事务所就会根据评估出具一份法律意见函,如果出现贷款违约的状况,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在此期间,经纬律师事务对于企业内部专利权的发展也了如指掌,它会根据自己掌握的优质企业内部专利权的信息,吸引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经纬律师事务所在整个专利权的质押融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它是连接放贷方和企业之间的一座桥梁,不但可以降低放贷方的风险,而且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使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每一方都能积极配合,大大提高了整个专利权质押流程中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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