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异议路径
2020-11-18郭小宇
摘要:亲子关系是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一种身份法律关系,也是婚姻家庭编中最主要的部分。婚姻家庭编中将“亲子关系”独立在“家庭关系”成节,凸显其重要性;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异议路径,使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独立。但是,社会的发展和复杂的亲子关系纠纷现象对我国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务等方面提出来更高的要求,期冀完善有关亲子关系异议的法律规定,从而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关键词:亲子关系异议;民法典;完善; 成年子女;
作者簡介:郭小宇(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市人,法律硕士,延边大学法学院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以来,秉承着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观念,我国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编,社会公众提出许多立法建议。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异议的路径,为解决实务中存在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一、《民法典》的规定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出生事实进行确定,不必经过法律程序验证;但是相对于父亲而言,就比较复杂。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往往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法定父亲)不相符的事实[1]。所以,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认。
婚姻家庭编中改善了许多法律制度。尤其在亲子关系上,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的路径。《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或母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或否认之诉的诉讼资格,成年子女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诉讼资格。这样父母或成年子女有法律依据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成熟,也是深刻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
二、亲子关系异议的立法不足
《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为解决实务中的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基本遵循。可是,由于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亲子关系异议往往都会涉及多方利益,这就亟需有关于亲子关系异议的立法有进一步的完善。
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的诉权。成年子女仅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而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对于那些不履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老年人,这些成年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克罗地亚共和国家庭法》规定:父母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丧失接受救助的权利。如果父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依据子女的请求,排除父母赡养请求[2]。此条款阐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没有赡养请求权。现在的社会现象,成年子女不仅在未成年时期欠缺父母的保护,而在成年时还会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时候,忽却视了成年子女的权益。
未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的异议的诉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子女享有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诉权,其立法目的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心智条件尚未成熟,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无法行使法律所赋予其作为基本人权的血统知悉权[3]。只有父母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异议,近亲属都没有诉讼资格。可是现在有些父母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其离婚前后仍然维持着亲子关系却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定父亲的诉权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父亲有血统知悉权,从而对亲子关系进行确认或否认。那么在法定父亲行使诉权时是否间接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利益呢?1989年联合国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4]。那未成年子女被动的接受血缘关系的真实性,忍受家庭关系的解体,其受保护的利益又将如何维护?
三、亲子关系异议的完善建议
扩大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异议的诉权。为了保障人权的平等性原则,设立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增加成年子女否认之诉的诉权。在未成年时期,若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待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后,可以作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法定理由,也是做为父母提起赡养请求权的酌定抗辩事由。
设立诉讼代表人制度。基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首先,可以设立年龄限制。比如,允许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享有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为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可以延伸至其享有亲子关系异议的诉权。其次,为未成年人设立诉讼代表人制度,以第三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提起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限制法定父亲的诉权。为了实现实质正义,限制其行使诉权的时间。比如,欧盟人权法院认可否认之诉诉讼时效的合法性,保护子女的利益,日本民法也规定法定父亲的否认之诉在发现子女出生后的一年内提出。所以,可以为法定父亲行使诉权时设立除斥期间。允许法定父亲在知悉血缘关系一年内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期间届满后,则不允许提出,防止其滥用诉权,除非有法律规定。
法律是指引社会规范的引导者,正义的使者。法律终将会通过合法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道路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J].中国法学,2020(04):84.
[2]樊丽君.欧洲婚姻财产法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53.
[3]赵信会.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下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J].理论学刊,2019,(282):114.
[4]江滢.论我国离婚立法中子女本位思想的建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20(0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