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阈下法治乡村建设:内涵与路径
2020-11-18贾宝金青岛农业大学
■贾宝金/青岛农业大学
2020年3月25日,《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建设法治乡村,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法治乡村,具体内涵是什么?法治的本质是制约、规范公权力,弘扬、保护私权利。因此,乡村法治建设应重点放在私权利的弘扬和保护上,是乡村权利的觉醒。通过法治建设让村民学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养成法治思维,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一、什么是法治乡村
(一)法治乡村是弘扬私权利、规范公权力的乡村
法治是什么?这是法治乡村建设中首先要考虑的最基本问题。法治乡村建设是从农民这一特殊的群体出发考虑的,要了解他们的需求,增强建设的针对性。法治的本质是用私权利监督公权力。法治乡村建设不是强调村民的义务,片面的强调义务往往会带来逆反心理。与强调义务不同的是要大力弘扬权利,引导村民正确的行驶自己的权利。自觉学法、尊法的动机在于法律能够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乡村法治的活力来自村民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拥护。应当将弘扬权利,将民法的自治、契约精神放在首位,让每一个村民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是用来维护其利益的而不是用来约束其行为的。尤其是对于村里两委,要依法行使公权力,保护村民的私权利。
(二)法治乡村是本土法治元素在乡村的融合与创新
乡村法治建设是植根于中国文化基因的法治,是中国的法治元素在乡村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夏朝就有了“禹刑”,周朝除了“刑”以外又增加了礼作为对“刑”的补充。秦朝的“秦律”等都是我国典型意义上的法律。商鞅变法,立木为信,推动了秦朝法律的发展。法家代表韩非子在《韩非子·五蠹》中提出了“以法为教”,将法律条文作为教育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传统强调国家和公权力的运用,约束大众行为。《韩非子·有度》中提出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可贵的平等思想。《韩非子·难三》中提出了“法莫如显”的观点,要求法律一定要让人们明白。《韩非子·心度》中提出的“唯治为法”的观点,主张依靠法律来治理人民。以上观点仍然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三)法治乡村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乡村
十八届四中全会宣示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当今社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十九大的乡村振兴战略到2018年1月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直到2020年3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第三次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并通过《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035年基本完成法治乡村目标。这一系列最高级别的会议都以法治作为核心。自秦汉以来我国一直重视由道德高尚的圣人来治理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尝试用法治代替人治,将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推行到广大的乡村,并明确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标准和目标。信访不信法还普遍存在,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难除了经济因素外,更重的是文化观念,需要从精神上彻底改变乡村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
二、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一)理念错位:重义务轻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制定法律是为了用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因此,大量的条文是限制、禁止人民去做某事。“权利观念源自近代西方,与个人人格之独立密切相关。”[1]我国的法律传统缺少权利的土壤,以“刑法”为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并没有形成典型的以平等民事主体为立法的民法思想。虽然在西周时就有了“质剂”这样的买卖契约,但其目的是为了用来管理社会,维护统治,不是现在意义的契约。法律是用来约束人民的观点在广大的乡村普遍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普法活动中更多的强调是遵守法律、履行法律的义务。广大民众对于自己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并不是太清楚。现在意义的法治是以限制、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的,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受侵犯,将保护的重点放在私权的维护上。
(二)目标偏离:重普法轻用法
法治最本质的目标追求是实现公平正义。普法工作进行了这么多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对法律的不信任、上访的现象却还是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民众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没有实现。通过大数据搜,在几分钟内就可以查到法律条文,学习法律变得相对简单,但是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却是一门学问。除了制定善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学会搜集证据,运用证据来重现事实真相。首先要查清事实,解决事实的真相问题。法治所讲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是运用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许多案件由于证据的缺失,难以查清真相,或不能全部查清真相,导致不能实现公众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从而发生不信任法律、法律无用的现象。这种重普法轻用法的现象带来了法治建设的一些副作用,影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方法缺失:重结果轻过程
根据以前普法机构的做法,除了法律条文的学习以外,为了增强学法的积极性,通过引入案例来辅助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这种普法的方式没有明确的告诉公众公平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公众学到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并不清楚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恰恰实现正义的这个过程是法治建设所重点关注的,并且是影响法治建设效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任何正义的实现都不是无条件的,法治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的是实质正义,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在古代是合法的。沉重的法律实践使我们看到在查清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未知的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实质正义难以做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通过程序规则的设置,力求通过追求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将追求这个结果的过程展示出来,让村民感受到公平的结果是怎么来的。
三、法治乡村建设路径
(一)用中国元素建设乡村法治的话语体系
乡村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的土壤环境,将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元素融合于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用本土化话的语言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规则通俗易懂的表达出来。我国古代有许多法律名人,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法治思想,许多法律表述通俗易懂。《管子·七臣七主》中提到法律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对所有权用一简单的比喻表达出来,通俗易懂,他认为在田野中奔跑的兔子由于其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确定下来,众人竞相追逐。集市上出售的兔子,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下来,别人就不敢任意拿走。这种语言表述非常贴近公众的生活,便于理解和接受。魏国李悝编写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法典,后来的法律都是在这部法典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的。宋朝的宋慈勘验现场的经验成为法医学的鼻祖,其求真务实的现场检验精神以及总结的检验规律在世界各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的法律遗产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同时也要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优秀的法律思想,从我国的乡村实际出发,植根于中国的土壤,构建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话语体系。
(二)构建重视私权保护,规范公权行使的体制、机制
法治的本质是通过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保护私权利。“法治,我们提到过,其主旨要义之一在于约束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2]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促使公权力只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不能越权干预私权利;同时,还通过弘扬私权利,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私权利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私权主体避免了公权力的肆意侵犯,能够根据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创造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立规范村委会权力行使的机制。一方面通过定期对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增强尊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村委会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村民私权受到侵犯后还要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机制的建立,及时纠正行使公权力产生的违法后果,补救对私权利造成的侵害。
(三)树立证据意识,培养村民依法搜集和保存证据的能力
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因为案件事实的不可回溯性,对此,只有通过一定的证据加以判断、认定。”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作出裁判。村民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导致自己的合理主张无法得到司法的支持,对法律丧失信心求助于某个官员来帮助解决问题。乡村法治建设应把村民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作为重要的法治建设方向,有针对性的进行法治建设,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组织法学证据专家,在乡村进行证据专项法治建设工作,具体对证据的搜集、保存、运用等对村民进行系统培训,掌握搜集、保存证据的基本技能,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信心。针对村民文化层次低的特点,通过观看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神探狄仁杰》等群众喜欢的电视剧,对办案过程中证据的采纳、分析、判断获得感性认识。通过采用现场观摩、参与律师办案过程等进行实践训练,增强村民在分析辨别有效证据、保存证据等方面的能力。
(四)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因地制宜,办出特色
乡村法治建设处在我国最基层,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较多。需要从各个乡村的实际出发,针对乡村特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减少成本。将法治乡村建设融入到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法治乡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对于已经形成文旅特色的乡村,直接在文旅中融入法治元素,增加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元素。对于偏远的山村,当地应当根据山村特点适当给与补贴,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电影院,布局法治历史名人雕塑,法治案例宣传栏等发展乡村法治文化旅游,这样既促进了乡村的法治建设又能给乡村带来经济的发展,以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振兴。也可以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设乡村法治教育基地,将乡村法治建设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结合起来,以中小学的法治教育促进乡村法治建设,以乡村的法治教育基地提升中小学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