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与重塑:“全面小康时代”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建构
2020-11-17薛俊丽
薛 俊 丽
(1.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2.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西安 710119)
一、问题缘起与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1]贫困人口脱贫,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根除,“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已经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要继续巩固,增强‘造血’功能”。[2]2019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我国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3],为我国进入全面小康时代反贫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反贫困工作成就斐然。目前,在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贫困发生率都大幅下降[4],但却存在一些农民群众谋求致富的内生动力不足[5]、主体性缺失[6],出现了“扶则立,不扶则废”的现象,严重影响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建立。因此,农民在反贫困中主体性研究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围绕反贫困主体形成了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类,角色定位视角。该观点从“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分析框架出发,提出国家是农村贫困治理的义务与责任主体,贫困农民是权利主体,构建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就要建构好政府与农民的互动关系。[7]第二类,精神贫困视角。该观点认为贫困农民主体性缺失原因复杂,但主要原因是精神贫困,提出通过精神扶贫提升农民主体性,达到推动脱贫的目的。[6]第三类,发展空间视角。该观点针对我国农民在扶贫中主体地位丧失,运用列斐伏尔空间理论,认为空间供给和空间需求错位是其主因,提出通过多元化政策拓展农民发展空间。[8]第四类,可行能力视角。该观点提出可行能力不足造成农民对自我发展失去信心,不相信自己可以改变自己命运,不愿发挥主体性作用。[9]
综上,学界对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问题已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对其缺失因由的解释多为现代性场域所限,并仅从单一维度研究,未把历史变迁、社会结构和贫困农民价值取向等因素综合考察。须知我国农民反贫困实践中主体性缺失是多维度,全景式造成的,仅从单方面考察无疑会遮蔽我们对此问题的认知。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建立“三维透视”解释性框架,对我国农民反贫困中主体性不足进行现实研判,系统揭示其发生逻辑,旨在推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建立,提升“全面小康时代”反贫困的效果。
二、理论回溯与分析框架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的理论回溯
对于“主体性”问题的研究始于哲学领域,随后被应用到政治学、社会学等多领域。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关注主体性问题,并为主体性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等诸多著作中以其独特视角论述了人的主体性和社会实践的关系,认为作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和人类群体,“历史的活动和思想就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10]286。因此,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对于农民群众,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其看作是历史进程中无产阶级必须依靠的实践主体,明确指出农民群众的强大力量,“在革命进程把站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国民大众即农民和小资产者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制度”[11]89。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中认识到农民群众的重要作用,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12]37。邓小平主张要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热情,“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13]213。当前,我国反贫困的主要战场在农村,农民群众自然成为反贫困的主体。因此,我们“要尊重扶贫对象主体地位”[14]50,“要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14]37-38,就要尊重农民群众在反贫困中的主体地位,不能把其放到客体地位,成为被动接受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或群体只有当其自觉地认识和改造客体时才成为所谓的主体,才赋予主体性。[15]人的主体性具体表现为“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16]4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在具体实践中。贫困农民主体性是指在反贫困实践中,农民群众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具体而言有四层意蕴:第一层是指农民群众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行事,对于扶贫项目可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及参与到何种程度,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某些精心设计(自主性);第二层是指农民群众进行脱贫实践活动时能客观认识周围环境,并自觉尊重和利用客观规律,把握政策动向,利用市场规律等进行反贫困实践(能动性);第三层是指农民群众在精神层面上要有强烈脱贫意愿,由“要我富”向“我要富”转变后所彰显出来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创造性);第四层是指农民群众明确自己在反贫困中的根本目的,不是目前要增收多少,而是要获得一种持续增收能力(目的性)。
(二)分析框架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不仅有助于我们廓清农民主体性概念,还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生成机制的认识。在马克思那里,人首先是“现实的人”,这是其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现实的人”不同于费尔巴哈那里的抽象人。马克思认为对“现实的人”及人的主体性理解应当放置于社会历史生活中去,必须与其实践的周围环境及其生活过程相联系。据此,结合农民主体性自身独特的问题域,本文构建了考察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的“三维透视”分析框架(见图1)。根据此框架,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受制于三重维度,三重维度叠加决定其主体性发挥程度。
图1 “三维透视”分析框架
1. 历史之维
马克思认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17]350。那么,相应的,人的主体性不是“天赋之物”,而是在人类长期的实践中生成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人的主体性不断发展和提高,并通过文化历史传承得到世代延续和创新。“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8]471所以,人的主体性都或多或少留有上一代人的印记。这就要求我们考察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问题时,必须将其放置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离开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谈论农民主体性问题,“要么囤于理念、意识的抽象思辨,要么陷入机械、动物式的纯粹直观”[19]。
2. 现实之维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论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501。这表明人作为主体存在是时刻要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的实践环境和社会关系直接影响着人主体性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的实现。人的主动性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迁产生强弱不同的影响。因此,社会历史在不同阶段的特殊性造就了不同历史阶段中人的主体性差异。那么,考察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问题时,我们还需把其放置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从中国的社会结构、乡村环境、扶贫政策等多面透视其形成。
3. 价值之维
马克思认为,人总是通过对自身价值、生存意义的追问、反思和再建构中不断迈向自己的自由王国。从价值维度看,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本性及其实现的一种状态,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状态。基于这种能力,人才具有主动选择的可能性。每个独立的个体会因其天赋因素、受教育程度等不同,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主体性差异。因此,对于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考察,不仅要考察其作为“类”的一面,还要明确个体的价值判断。故而,要考察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问题还需从个体价值追求中寻求答案。
三、我国农民反贫困中主体性缺失的现实研判
(一)历史空间中的主体自身异化
人理应是自己的主人。但是,在历史中很多时段,人发现自己并不属于自己,主体自身被异化了,正如马克思所说“他的活动由此而表现为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20]25。自古以来,我国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大群体,也是最贫困群体,还是最缺少话语权的群体。通过回归历史长时段,剖析我国农民作为群体的主体性发挥历史底色,使我们看到我国农民群众意愿长期得不到实现,个性和多样性被抑制,主体性被异化。这种群体主体性地位缺失现象通过文化的历史传承得到世代延续。
1.长期的封建统治
虽然我国农民自古就有勤劳、节俭的优秀品质,但是在封建统治时期,其自主性长期被压制和禁锢。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农民按照传统、习惯、常识、经验等进行生产实践,活动主体具有自然性、封闭性等特征。政治上,“四种权利——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21]31,抑制了农民个体意识和民主能力。文化上,传统儒家文化的某些思想,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农民自我参与公共政治对话的意愿。久之,我国农民群体性形成了政治冷漠、安于现状的状态。
2.农村集体化经营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群众经历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主体性得到短暂发挥,爆发出巨大政治能量。但是,随后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民群体的个体意识、劳动积极性又抑制住了。经营上,人民公社的集体化依靠“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模式和统购包销流通制度确保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超强控制力。农民群体在生产、管理中没有自主权,不能发挥主体性。分配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是非功过不清,赏罚不明,干和不干一个样。”[22]在这种分配体制下,抹杀了农民发挥主体性带来的优秀业绩,助长了懒惰思想。这期间的历史环境限制了农民群体的个体自由发展,压缩了其主体性发挥空间。
3.二元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集体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新世纪实施的“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使农民群众摆脱了制度上的束缚,为他们主体性发挥提供了巨大空间,农民群众凭借自身努力不仅带来了农村经济的腾飞,也促进了群体主体意识发展。一部分农民群众借此摆脱了贫困,率先完成了工业化进程。但是由于二元经济体制长期存在,导致随着城市改革的推进,城乡差距依然巨大,要素市场人为扭曲,使得以劳动力生产要素为主参与分配的农民群体,长期处于低偿牺牲中,农民群体缺乏独立自主的市场地位。面对强大的二元经济体制,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无法抗争,最终成为农民群体改变现状,追求致富的无形屏障,不利于农民主体性的自觉形成。
(二)现实场域里的主客体冲突
马克思曾说过人要“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评价这些关系,根据人的本性的要求,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来安排世界”[23]521。但是,有时人的主体性难以发挥是因为客体对主体的制约导致人不能按照本性安排世界。我国农民群众中一部分人脱贫主体性发挥就受制于客体环境。
1.封闭的村庄环境
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10]191。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性发挥程度取决于外部客观世界。近年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市场经济冲击,我国农民群体致富意识显著增强。但是,部分农民群众生活在落后偏远的山区,那里自然环境差,生产落后,资源有限,信息缺乏,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其封闭性、边缘性阻碍了区外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他们可能有生产积极性,却受制于外部环境,没有发挥主体性空间。
2.错位的扶贫政策
研究人主体性问题,应该考虑到人实践环境的社会制度因素。制度是“社会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24]。当前,在我国脱贫攻坚中存在错位的扶贫政策,导致扶贫政策的正向激励功能发挥不够。一是部分基层政府和帮扶单位把贫困群众看作是扶贫的纯客体,自觉不自觉地替他们包办脱贫方案的设计,出现了“贫困群众需要的项目往往没有扶持政策,而明眼人都知道不行的项目却被当作任务必须完成”[14]50,造成帮扶措施与贫困群众脱贫需求脱节,挫伤了贫困农民通过扶贫政策脱贫积极性。二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扶贫就是送钱送物的输血式扶贫模式,只起到营养液的作用,不能消除病根,不仅影响扶贫的效果,而且阻碍贫困群众造血功能的形成。所以,这种错位的帮扶措施导致贫困群众内心并不真正支持扶贫项目,被动脱贫。有些项目虽然暂时可以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但无法培养其可持续致富能力。
3.“虚构化”的集体组织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在社会中实现自由的组织形式是“集体”,但必须是“真正的集体”而不是“虚构的集体”。虚构的集体是对个人自由的压抑,只有真实的集体才能使个人才能施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法律上是村民群众自治组织,本该作为村民的真实集体组织,代表村民的意愿,但事实上却具备国家行政管理的功能。在扶贫中,村两委应该既按照时间节点稳步完成脱贫攻坚工作,又要注意群众利益。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资源与时间的相对有限,决定了他们无法兼顾方方面面,“选择性执行”和“目的性完成”成为其首选路径。有学者调查发现,村两委在扶贫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要求,完成上级布置的扶贫任务,即使发现扶贫政策不符合贫困群众的实际要求也选择忽视。[25]这导致贫困群众无法通过集体组织进行有效意见表达,影响农民群众脱贫主体性发挥。
(三)价值追求上的安贫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不仅要在物质上强大起来,而且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26]46在反贫困中,个别贫困群众不是因为外部客观环境的制约,而是因为自身主观世界的价值追求,没有脱贫意识,安贫安乐,不愿发挥主体性。“弱鸟可望先飞,至贫可能先富,但能否实现‘先飞’‘先富’,首先要看我们头脑里有无这种意识。”[27]1
1. 贫困文化
西方很早就对贫困文化进行研究,认为贫困文化会形塑生活其中人的心理,造成贫困的世代传递。奥斯卡·刘易斯在对贫困文化进行研究中提出,个体贫困会诱发一种贫困心理,具体表现为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进而失去脱贫的动力。[28]310并且,这种现象会形成一种文化,影响和制约着周围人的思想。我国学者李小云在对贫困农村实地调研中发现,若整个村子的人形成某种共同的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伦理价值时,有人试图奋发创业冲破群体规范则会遭到挖苦、讽刺、嘲笑,从而消减了个体的“异类”行为。[29]因此,在贫困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受此文化影响,出现了“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现象。
2. 福利依赖
特曼认为如果贫困对象被动地接受来自价值层面或行为层面的大规模的、高水平的救助都会更加依赖救助者。[30]我国学者关信平在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的确存在福利依赖现象。[31]我国在漫长扶贫进程中,贫困对象对待被帮扶,定义为“贫困户”的心理也经历了从羞惭内疚、自我排斥、到自我接纳及合理化等阶段。面对相关单位的帮扶,他们觉得“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甚至有人还以“反正干部立了军令状,完不成任务要撤职”[32],威胁帮扶干部。正像威廉·托马斯所说“一群社会成员在特定的氛围中持续互动、相互观察、反省、选择,而沉淀出共有的行为规范,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生活态度、人格特征等等。此范式被称为生活风格”[33]。在此氛围下,部分贫困群众靠“贫困”过日子。
3. 惧怕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贫穷并不可怕,怕的是智力不足、头脑空空,怕的是知识匮乏、精神委顿。”[34]232人的主体性决定了人有积极进取的一面,但是当一次次遭受失败后,挫折超过了人心理承受能力,就会导致人害怕风险,精神不振,不愿发挥主体性。在我国,风险是贫困群众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贫困群众由于自身教育水平不高、信息获取渠道受限、市场敏锐度不足等导致风险防控能力差,在经营失败后,就会陷入一种安贫状态而抵触扶贫政策。有学者基于云贵两省237个贫困户调查得出,因经营失败致贫的贫困对象,对风险心理感受能力更低,对依靠政府帮扶脱贫的期待更高。[35]
四、“全面小康时代”重塑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路径
我国农民在历史维度中群体主体性压抑叠加扶贫现实维度中部分贫困群众主体性受制,叠加个别群众思想维度上偏差造成了部分农民在反贫困中主体性缺失的现状。为寻找一条走出困境之路,以促进“全面小康时代”反贫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结合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概念,借外力、促内力,通过“赋权—激励—扶心—教育”形成重塑农民主体性合力,从根本上促进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见图2)。
图2 重塑反贫困中农民主体性路径实现图
(一)赋权:保障农民反贫困自主性
阿玛蒂亚·森曾提出,贫困既是一种收入的贫困,更是可行能力被剥夺的贫困,可行能力缺失往往是缺乏自由所致。[36]要让人可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在于“赋权”。我国农民群体在长期的历史时段中个性和多样性被抑制根源是权利的缺失。为此,2020年后,我国要提升反贫困的效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民群众向美好生活迈进,需全方位赋予其更多权利,让其有更多的选择权,为主体性发挥提供空间。
1. 赋予广泛的参与权
我国多年来的“统分结合”农村经营体制呈现出的是“有分无统”。这种分散式经营导致农民群众经济实力单薄,成为“一袋子马铃薯”的弱势群体。本应代表农民群众利益的农村集体组织在扶贫中自由空间不足,成为扶贫行政任务的执行者,而非贫困群众的利益代表者,村民不同程度上“被代表”、扶贫资源被“精英捕获”等。为此,我们一方面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群众在扶贫项目选定上、扶贫资金使用上、农村集体经营上等各项事务方面获得广泛参与权,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激发其自主性;另一方面,需要政府赋予村民自治组织更多扶贫中自由权,使之能真正根据村民利益做决策。
2. 赋予自由的迁徙权
我国二元经济体制把农民群体限制在固定圈子里,难以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权利和发展机会。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有所松动,户籍制度改革也在加快进行,但从农村向城市迁徙还是存在很大障碍,“市民化”进程缓慢。因此,要加速扫清迁徙到城市的农民群众在择业、购房、孩子受教育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限制,赋予农民群众自由迁徙权,让农民群众能够实现真正流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生存环境。
(二)激励:激发农民反贫困能动性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7]187如前文所述,二元经济体制导致农民群众利益受损,集体组织虚构化使农民群众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故而不愿发挥主体性,而现实的扶贫政策让农民群众意识到只要戴上“贫困帽”就可获得一系列优惠待遇。诸如此类,看似是农民在反贫困实践中主体性缺失的致因,实则是他们经过理性思考后的行为,背后推手则是“利益”。当前,我国在反贫困中由于部分利益导向偏差,导致主客体分离或冲突。因此,需重构“利益”导向,营造激励性客体环境,激发农民反贫困动力。
1. 建立多层次奖励式扶贫政策
当前,在我国反贫困中,一些扶贫政策未考虑农民群众多层次需求,制定的政策缺乏差异化,导致农民或发挥主体性不能获利,或不发挥主体性就能获利,从而制约了农民主体性发挥。这就要求各级部门根据各地贫困特点和地域特点建立“帮贫不帮懒”的奖励式帮扶政策,把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作为重要扶助参考指标。根据相对贫困人员的勤劳程度、脱贫效果、当地特点等有条件的进行帮扶,鼓励多劳多助。如,奖励就业的现金转移支付、奖励创业的启动资金帮扶、以奖代补的产业扶贫等。
2. 优化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
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是环境的产物,不同环境需要不同政策。我国贫困地区大多在贫困落后山区,虽通过多年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有很大改善,但由于贫困程度深,导致其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未能实现全面均等化,极大限制了当地农民群众资源获得,信息联通、风险规避。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要想一蹴而就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是不现实的,但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建立更适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西藏部分地区农民人均寿命仅为61岁,导致许多农民因为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收益年限短而不愿参加,从而不能获取有效外部资源。[29]为此,政府需因地制宜设计该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让农民群众看到有利可图,愿意发挥主体性参保。
(三)扶心:增强农民反贫困创造性
“相对贫困”农民刚刚摆脱绝对贫困,或由于过去扶贫中给予过多的物质和资金直接帮扶,或由于长期形成的群体亚文化,导致他们形成福利路径依赖。要打破此路径依赖,需在通过“扶心”重塑其价值观,激发其内生心理动力。
1. 摒弃“等、靠、要”思想
部分农民群众“等、靠、要”思想形成有其各自不同动因。要让他们摒弃“等、靠、要”思想:一方面需通过精神文明宣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贫富差距、社会结构、帮扶性质等;另一方面需帮扶人员通过“一对一”帮扶行动,耐心、细致的同其交流,走进每位农民群众内心世界,抓住病根,对症下药。只有让其明确政府职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即实施保障性兜底政策,政府和社会力量帮扶只是协助他们发家致富,才能让他们树立自己是反贫困主体的理念,唤起其致富意识,激发其创造性。
2. 打破“文化贫困陷阱”
扶心扶志关键要消除贫困文化对农民群众的影响。要打破这种陷阱:一需通过树立和宣传农民群众身边致富典型、能人精英来增强其致富斗志;二需通过新闻媒体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优良传统,打破固有的不利于致富的伦理价值。三要通过整治不良社会风气,如高彩礼、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群体赌博、封建迷信等来消除落后文化。此外,还可通过村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先在支部内营造积极致富微环境,再通过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大环境。
(四)教育:提高农民反贫困目的性
2020年之后,我国扶贫目标不再满足于“两不愁、三保障”,而是着力于增强相对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则能帮助贫困群众提升人力资本,为其发挥主体性提供能力保障,并阻断贫困代际的传递。
1. 提升农民群众的综合技能
从短期看,农民群众无论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生产,要想持续增收,都必须具备相关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民群体整体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从事农业无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从事非农业不善经营,只能干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这些群众在2020年之前靠国家的物质帮扶暂时脱贫,而一旦失去外力,很可能返贫。因此,我们应加大对农民群众技能培训:一方面通过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市场意识教育、法制教育等提升其人力资本,帮助其快速提高致富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精准进行教育扶贫,根据个人需求精准授技。
2. 夯实农村基础教育
从长期看,要阻断贫困代际的轮回路径,还需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础教育问题。我国一直很重视贫困地区教育问题,实施了全覆盖学生资助体系、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方位留守儿童关爱体系等,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贫困地区教育状况。但是,贫困地区教育由于历史欠账,问题依然突出。因此,我们需要多种措施提高教育水平:一方面,要实现对三岁以上人口的全覆盖,搭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互联网+教育等一体化教育模式;另一方面通过费用减免、优厚生活补助、免费食宿等进行教育帮扶。
五、结语
在“全面小康时代”,我国反贫困取得最终胜利还需靠贫困群众自身主体性的发挥。贫困群众主体性发挥需要从多维视角切入,挖掘主体性缺失的因由,结合我国目前新时代的国情,通过“赋权—激励—扶心—教育”的路径选择进行实现。需注意的是我国农民作为群体性主体缺失是在深厚的历史路径依赖中发生、发展起来的,是历史的产物。他们在封闭的“盒子”里生活了上千年,呼吸着顺从和依附的空气。故而,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臣服型主体性缺失状态并非朝夕可改,要重塑其主体性需缓缓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