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论商鞅评议
2020-11-17杨胜宽
杨胜宽
(乐山师范学院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商鞅不仅是战国时期,而且是中国历史上推动变法实践最成功和最有影响的法家代表人物。郭沫若在解放前后所作的先秦历史及诸子学术思想研究的论著中,都曾涉及对他的认识和评价。众所周知,郭沫若在上世纪40年代广泛开展对诸子百家学术思想的研究中,其对法家的评价一直不高,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认为法家的政治主张倾向于国家本位、帝王(君主)本位,而对于人民则采取愚民政策。法家的这些政治思想及其推行的变法政策,与郭沫若一向推崇的儒家民本思想和人民本位的政治立场相去甚远,特别是其对后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韩非)及其思想观念,批判不遗余力,甚至不乏偏激与片面之辞。而其对于商鞅的评价,似乎成为一个少有的例外,他几乎没有任何批评言辞地全面加以肯定。无论是将其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还是置于古代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看法都是如此。这是一个颇为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商鞅的思想渊源及《商君书》内容的真伪
商鞅素来以古代法家的典型代表人物著称,因为其在秦孝公的强力支持下推行变法,取得突出成效,让秦国富强,威震天下,随后经历几代君主一致努力,最终完成了吞灭六国统一天下的历史功业。但法家在春秋战国时代兴起较晚,被郭沫若称为法家思想滥觞源头的是郑国子产,其生活时代约在春秋晚期(子产铸《刑书》在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而被他称为法家始祖的李悝,主要活跃在魏文侯时代,处于战国前期,他可能直接接受过儒家孔门嫡传弟子子夏的教诲,故其思想无疑会受到儒家的某些影响。不仅李悝,包括吴起、商鞅在内的多位法家人物,都曾直接或间接地受学于子夏,属于荀子所称的“子夏氏之儒”一派。①梁启雄:《荀子简释·非十二子》,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页。故郭沫若在提出“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谓‘子夏氏之儒’”的明确观点以后,对此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加以论证,并指出:
前期法家,在我看来是渊源于子夏氏。子夏氏之儒在儒中是注重礼制的一派,礼制与法制只是时代演进上的新旧名词而已。《论语》载子夏论交,“可者与之,不可者拒之”,正表明着法家的精神。荀子骂子夏氏之贱儒“正其衣冠,齐其颜色,嗛然而终日不言”,也正活画出一幅法家态度。①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1-342、318、322页。
注重礼制的子夏氏之儒一派,顺应时代发展形势,由重礼制逐渐朝着重法制转变,故郭沫若认定这一派本身从一开始就包含有法家思想倾向,以此来说明前期法家导源于儒的演变轨迹。
另一方面,李悝、吴起先后仕魏,而李、吴二人均曾仕于魏文侯,李悝为上地之守(辖地在今陕西延安北、榆林南一带),且可能做过魏国的相;吴起为西河之守(辖地在今陕西东部临近黄河的区域),治迹卓著,驰名朝野;商鞅虽较之二人年辈略晚,但他首次出仕,即在魏惠王时,曾做过公叔痤(一作“公叔座”)的家臣。郭沫若从魏文侯的用人倾向看出其喜好接近儒家且大量重用源出儒家的人才:
魏文侯时本是人才集中时代,师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臣有翟璜、乐羊、西门豹、吴起,大抵都是儒者。同时还有一位李克,曾参预文侯置相的咨询,《汉书·艺文志》儒家有‘《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说者多以为是李悝的异名,我看是很正确的。因为悝客本一声之转,二人时代相同,地位相同,思想相同,而李悝尽地力之教,在《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则说‘李克务尽地力’。②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1-342、318、322页。
所谓“思想相同”,主要是指“尽地力之教”,郭沫若所引《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称“李克务尽地力”,而司马迁在《孟子荀卿列传》中则称“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张守节《正义》云:“《艺文志》:《李子》三十二篇。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③司马迁:《史记》卷七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49页。因此,郭沫若认同多数研究者的意见,在魏文侯时为相且主推“尽地力之教”的人,正是源出儒家的法家始祖李悝。
而商鞅,则与李悝、吴起两位法家代表人物有着密切的思想传承关系。他在《前期法家的批判》一文中专论商鞅部分,起首则云: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与吴起同是卫人而年辈略后。他也是在魏文、武二侯时代儒家气息十分浓厚的空气中培养出来的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也是从儒家蜕化出来的。《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初见秦孝公的时候说以‘帝王之道’,未能投合,继说以‘霸道’,再进说以‘强国之术’,而后孝公大悦,遂见任用。这些大概是事实。这也表明他虽然学过儒术,但他是更重实际的一位政治家。④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1-342、318、322页。
关于商鞅是李悝的学生,《史记》商鞅本传有“鞅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⑤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26页。而汉代桓谭《新论·王霸篇》亦云:“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卫鞅受之,入相于秦。”⑥朱谦之校辑:桓谭《新论》卷二(网络版),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页。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鞅考》则云:“(商鞅)其变法,令民什伍相牧司连坐,此受之于李克之《法经》(原作“《網经》,疑误”)也。”⑦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卷三《商鞅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63页。也许郭沫若乃是依据这些意见来认定商鞅是李悝学生这一史实的。
郭沫若的上述言论,一方面在于考察商鞅曾经接受过儒家思想教育熏陶的成长经历,因为他在魏文武二侯儒家气息十分浓郁的环境下培育滋养,受过具有儒家思想基础的政治改革家李悝的较大影响。正是这些经历,才使他入秦见孝公时,能够说以儒家倡导的“帝道”“王道”,尽管我们今天难以知道商鞅所游说的“帝”“王”之道具体内容为何,但其在秦君面前侃侃而谈儒家治理天下的政治主张,其没有这方面的习染与学术准备,显然是办不到的。另一方面,则指出商鞅的法家思想,显示出一种复合的状态,他三见秦孝公,说以不同的治国之道,最终用“强国之术”打动了孝公,并由此受到重用与信任。试想,如果秦孝公对帝王之道感兴趣而用商鞅,他也是能够施行儒术来治国理政的。郭沫若说商鞅是“更重实际的政治家”,表明其对战国时代的诸侯争霸局势,以及怎样实现秦国富国强兵的目标,是看得很清楚的。也许说以“帝”“王”之道,只是其“试水”秦君的一种策略,以此既可以摸清秦君的真实意图,又可以坚定其支持变法的决心。从后来的情况看,商鞅的目的得到了很好的实现。
考查历代史书及公私藏书志对于《商君书》的著录,正史自《汉书·艺文志》直至《宋史·艺文志》,均记为五卷,惟篇数略有差异。《汉书·艺文志》“法家”类载《商君》二十九篇,而“兵权谋”类又载《公孙鞅》二十七篇。①班固:《汉书》卷三十,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35、1757页。显然同指一书而篇数不一致。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印《二十二子》所收清人严万里校本《商君书》,第五卷末附录《商君书·附考》,述历代史书及藏书志载录此书卷数篇数情况甚备,如郑樵《通志·艺文略》云“汉有二十九篇,今亡三篇”,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与之同;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则云“《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又亡其一。”②《二十二子·商君书附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5页。似南宋时流传的《商君书》有两个版本,一为亡三篇者,一为亡一篇者。至于亡一篇的版本是否在亡三篇者之列,惜诸家并未明言,今天已经无从得知了。
今人钱穆则云:“《汉书·艺文志》法家《商君》二十九篇,兵权谋家《公孙鞅》二十七篇,今传二十六篇,亡其二,实二十四篇。然全书开首《更法》第一,称孝公平画,即已举孝公之谥,其书非出鞅手,明明甚显。其他如《弱民篇》袭《荀子》,《靳令篇》同《韩非》,《错法》有乌獲,乃秦武王时人。知其书之成颇晚。”③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卷三《商鞅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66页。《二十二子》所收的《商君书》,应即是钱穆所见者,计有目有文者,共五卷二十四篇。
至于《商君书》文章内容的真伪,郭沫若认为除《境内篇》可能出自商鞅之手外,其它均非其所作,他对此进行了如下辨析:
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其作伪之最显著者当推《徕民》与《弱民》二篇。前者言及“长平之胜”,乃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破长平,阬降卒四十二万之事,在商君死后八十二年。后者不仅语袭《荀子·议兵篇》,而言“秦师至,鄢郢举,……唐蔑死于垂沙”,乃楚怀王二十八年,秦昭王六年时事,也不是商君所能见到的。④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页。
案《境内篇》载于今本《商君书》卷五之首篇,内容是对于战功及败绩者的奖惩办法,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⑤《二十二子·商君书·境内第十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2页。说“功令”并不确切,叫“奖惩令”或许更贴切。既然《商君书》非出自商鞅之手,那么“作伪”者又是什么人呢?前人对此提出过疑问,但答案并不清楚,如马端临《文献通考·经籍考三十九》援引周氏《涉笔》云:“商鞅书亦多附会后事,疑取他辞,非本所论著也。其精确切要处,《史记》列传包括已尽,今所存大抵泛滥淫辞,无足观者。”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一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38页。而《四库全书总目·商子提要》对其说加以反驳:“然周氏特据文臆断,未能确证其非。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⑦永镕等撰:《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百〇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48页。推断乃法家后学掇拾商鞅余论而成,但哪些是商鞅所论,哪些是法家后学之言,依然不敢断言。郭沫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他自己的判断:
伪此书者,我怀疑就是韩非的门人,乃韩非死后留仕于秦者,揣摩商君之意而为之,文多槁瘠,意杂申、韩,故如《靳令》这篇文字,既被编为《商君书》,亦可收入《韩非》书了。①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页。
但郭沫若的判断似乎仍然存在较大疑问。显然,司马迁为商鞅作传时,已经读过其传世文章,故有言云:“余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②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7页。今本《商君书》有《开塞》《农战》《垦令》《算地》《战法》《兵守》《境内》《画策》等篇,均属于司马迁所读之书的内容范围。可知司马迁是在阅读了商鞅关于开塞耕战方面的文章以后,才完成其传记的,他能够得出其书所言与其人行事相类的结论,显然不只依靠片言只语就可以作出这种十分肯定的判断。因此,唐司马贞《索隐》解“开塞耕战书”之意云:“开谓刑罚严峻则政化开,塞谓布恩赏则政化塞,其意本于严刑少恩。又为田开阡陌,及言斩敌首赐爵,是耕战书也。”③司马迁著,司马贞索隐:《史记》卷六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8页。按照司马贞的理解,《商君书》的内容主要讲用重刑轻赏的变法手段促进耕战,以实现国富兵强的目的,故司马迁称之为“开塞耕战书”。而宋人晁公武似乎未达此意,对司马贞的说法提出质疑:“今考其书,司马贞盖未尝见之,妄为之说耳。《开塞》乃其第七篇,谓道塞久矣,今欲开之,必刑九而赏一,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则国治矣。由此观之,鞅之术无他,特恃告讦而止耳。”④《二十二子·商君书附考》,第1115页。验之《商君书·开塞》意旨,其论亦未的,该篇结云:“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⑤《二十二子·商君书·开塞第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7页。告奸是商鞅变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借鉴前辈法家如李悝《法经》所提出的什伍牧司连坐之法,以便使奸邪无处藏匿,受到刑罚的惩治,其目的乃在于浅层次的“以刑去刑”,深层次则在于治民以利天下。说商鞅变法单靠“告讦”一术,这是极为狭隘偏颇的。司马迁看到其变法的大处,在于开阡陌,促耕战,使秦国强民治,可与列强争霸天下,是有根据的中肯评价。这也正好说明,司马迁所读的商鞅“开塞耕战书”,是对其变法理论要旨的概括,并非只针对《开塞》一篇而言。
因此,今存《商君书》的确有些篇目与内容不是出自商鞅本人手笔,但其中论述变法的那些内容,应该是出自商鞅。章太炎曾言:“(商)鞅之作法也,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⑥章太炎:《诸子学略说·商鞅》,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证明其变法的制度设计相当细致而完备。或许在战国时代,作为秦国之丞相主推变法政策,商鞅不可能像当时的一些学者如孟轲等那样专注于著书立说,但他的思想和言论,由身边人、史官记录、后学传承以及国家政令颁布等形式得以流播于时,最终由人(可能是法家后学)加以整理编排,增补孳乳,甚至仿冒造作部分篇目内容,成为韩非、司马迁、班固、桓谭等学者和史学家等很多秦汉研究者阅读研究的传世文本,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先秦诸子之书形成过程的一种常态。郭沫若认为仅个别公文性质的篇目为商鞅所著,而其他被均斥为伪作,不够科学严谨,且不具备很强说服力。
二、商鞅变法的时代趋势及其变法进程
人们知道,郭沫若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上,解放前后有过关于分界线的明显变化。上世纪50年代,他把自己原来坚持的春秋时代属于封建时代的观点,改变为以春秋战国之交作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虽然其对于古代史分期有这样的变化,但其所认定的推动社会变化的动力及由此判定两种社会形态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同,即他坚持认为,井田制的破坏、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最根本乃至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郭沫若正是在如此的历史发展视野之中,来考察法家思想的形成,以及商鞅变法的时代性趋势的。
在上世纪40年代撰写《十批判书》时,郭沫若分析过前期法家思想的渊源以及其形成思想流派的背景,他在《前期法家的批判》中,开篇就从子产铸《刑书》引起与叔向的激烈争议切入,意在揭示争议的本质及其所蕴含的时代发展趋势命题,他明确指出:“《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当时郑国是子产执政,这至少可以说是新刑律的成文化。晋国的叔向诒书反对,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而责难子产‘相郑国,作沟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也回答了一封信,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表明着《刑书》之铸是迫切的需要。”①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12、312-313、314页。看来子产与叔向争议的焦点,都注意到在铸《刑书》事件的表面之下,蕴藏着实质问题的要害。叔向认为,子产此举,将导致“弃礼”而向法的严重后果,因为这是背离由来已久的帝王之道的;而子产不接受劝告,且毫不退让,认为他的作为是为了“救世”,解决弱小国家所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郭沫若据此认为,二人的争论,代表了时代转换的方向性选择,“事实上是旧的礼制已经失掉了统治作用,世间上有了新的‘争端’,故不得不用新的法令来加以防范。”郭沫若还进一步揭示出这种“争端”的实质所在:
这新的“争端”是什么呢?便是春秋中叶以还,财产的私有逐渐发展,私有权的侵犯也逐渐发展,为保障私有权的神圣,便不得不有适合新时代的法令之产生。子产的《刑书》虽然已经失传,但它的内容是承认私有财产权并保护私有财产是毫无问题的。有名的《舆人诵》,便是绝好的证明。……这位被人讥为‘虿尾’的政治家子产,确实是一位新时代的前驱者。②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12、312-313、314页。
子产铸《刑书》以保护私有财产,其实是将一个既成社会发展事实纳入国家的法制化管理之中。在此前的五十多年,郑国就开始实行“初税亩”,这是国家对私有财产出现以后所采取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郭沫若对此曾在多篇文章中加以分析论述。如其在作于1952年的《奴隶制时代》中,就对土地私有带来的社会变革与发展进程作了如下论述:
“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经这一合法承认,土地私有权是被确定了,但私田却不能免税了。这样的制度改革,在初期对于私家便有些不利,使得他们的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私之间,因此又起了斗争。③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34页。
这种公私斗争,进行得非常剧烈,导致鲁国被季、叔、孟三家所瓜分,最终“三家都采取了征税制,而鲁国的政府实际上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④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34页。由此可见,随着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化逐步发展,其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变化十分巨大,所谓社会制度的改革,正是基于这种现实需要,渐次在诸侯各国展开。郭沫若对几个颇具典型性的诸侯国土地税制改革作了清晰的梳理:
鲁国的变革在春秋各国中比较早,其他国家都还要迟些。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司马子木才整理田制,开始“量入修赋”。又如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才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再隔五年“作丘赋”,……秦国更迟,直至公元前三五〇年的秦孝公十二年才“废井田,开阡陌”,真正改变了制度。⑤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34页。
所指秦孝公十二年的田税制度改革,正是商鞅变法的重要举措。从以上各国的土地税制改革的叙述历程可知,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自上而下的变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并且是在之前各国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不成功的教训,都为商鞅变法提供了许多可以参考借鉴的东西。
历史上的法家,正是春秋后期至战国年间社会转型的变革浪潮中出现的以关注社会现实问题为显著特征的思想流派,其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推动社会变革的成果,也主要集中在这个时期。郭沫若因此说:“各国都在变法,各国都应该有法家式的前驱者,特书阙有间,我们不能知其详尽了”。⑥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12、312-313、314页。
由于郭沫若对《商君书》内容的严重怀疑,所以其讨论商鞅变法的资料,一般不采用书中的内容,而大多依据史书如《史记》《汉书》和子书如《韩非子》《吕氏春秋》等来加以考察并作结论,这体现了郭沫若使用史料一贯比较严谨的治学特征。
关于商鞅变法的准备工作,在《史记》商鞅本传中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孝公既用商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商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孝公曰:‘善’。”①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29、2230页。商鞅知道他的同乡吴起在楚国变法,楚悼王一死就被楚国贵族乱箭射死的悲惨结局,是以在实行变法之前,他先要赢得孝公的全力支持。他在孝公面前说的那些道理,充分体现了法家推行变法的基本理念和推动模式。法家虽然源出于儒,但面对战国群雄争霸的政治军事态势,儒家的道德仁义治国政治理念已经不能解决当前紧迫的竞逐霸权问题,必须用有利于快速富国强兵的非常手段,自上而下强力推进,即使是变法的政策一开始得不到普通民众的理解接受,也要毫不迟疑地强制实施。民众只可与乐成,不可与虑始,这是历代法家的共同改革思维逻辑,因为在他们看来,变法或者要改变既得利益格局,或者要经历痛苦的过程,这都难于得到民众舆论的广泛支持,反而会受到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四面夹击。故变法不能采取征得了民众认可之后才开始实施的办法,而必须以君主的权威、国家的政令来颁布推行。通过商鞅的大胆陈述,恰好迎合了秦孝公希望通过变法“及其身显名天下”的现实功利心态,故当即表示支持。而刘向《新序·善谋》的记载与《史记》略有不同,其言云:“秦孝公欲用商君之言,更为严刑峻法,易古三代之制度,恐大臣不从。于是召卫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计正法之本、使民之道。君曰:‘代位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明主长,臣之行也。今吾欲更法以教民,吾恐天下之议我也。’”②刘向:《新序》第九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照此说,则是孝公急欲变法,恐遭国内非议,故召集商鞅等人听取建议。
然而,秉持儒家思想的甘龙、杜挚在孝公面前极力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反对变法的最充分理由,是三代、五霸治理天下的成法故道不能变,认为违背了这个治理天下的传统,必置秦国于危险境地,是亡国之道。商鞅针锋相对地加以反驳:“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③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29、2230页。一番围绕“礼”“法”的激烈争论下来,秦孝公坚定站在了商鞅一边,并且任命商鞅为左庶长,主持秦国变法。这为其以君国的行政资源强力推动变法,扫清了巨大障碍,打通了前行路径。
在制定好变法方案以后,商鞅没有急于公布,而是采取了一个“徙木立信”的技术测试手段,为其将要实施的法令建立社会信用。郭沫若对此却表示了怀疑,嘲讽司马迁是在做小说。认为“这也是小说家的派头,俨然在做戏,其实信赏必罚是很容易见信于人的,何必要来这些花套呢?”④郭沫若:《青铜时代·述吴起》,《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7-518页。其实,如果我们回到商鞅变法那个时代的历史场景中,就不应该怀疑他是在“做戏”,让民众相信法家的“信赏必罚”,绝不像郭沫若所说的那样简单容易,如果商鞅的法令没有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信誉基础,那么,其希望得到很好的执行,或者要对违法者课以重法而不引起强烈舆论反弹,就是不可能的了。
郭沫若对商鞅变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耕战,贱工商。《史记》商鞅本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⑤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29、2230页。重“耕”的目的是发展农业,更好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国家税收,可以实现富国的目标。由此,商鞅变法奖励僇力耕织本业者,规定一家有二男者必须分立户头,同时抑制“事末利”者和怠惰的人,对他们采取收为奴隶的强硬政策予以惩戒。重“战”的目的在于强兵,奖励军功,惩罚私斗,包括宗室贵族在内,没有军功不得论其属籍;新定尊卑爵秩的差次,完全体现变法的政策导向,甚至反映在田宅臣妾衣服这些家族财产、地位与关系上。这些措施跟之前的法家比较起来,在李悝的基础上更进了一大步,而把吴起的变法成功经验部分地借鉴了过来。①参考郭沫若:《青铜时代·述吴起》,《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第526页。因为吴起既是政治改革家,又是著名军事家,他所推行的楚国变法,就同时兼顾了富国与强兵两大目标。但比较二者,显然商鞅的法令设计更加完备,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实施奖惩的力度更大。
第二、奖励告密,实行连坐。《史记》商鞅本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②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0、2231页。把告奸放在其变法的如此重要位置上,这是商鞅的创举,也是后来遭受非议最多的一个方面。李悝的《法经》六篇,基本没有涉及处罚告奸的条款,而把惩治的重点放在了“盗”“贼”行为上。商鞅变法何以对告奸如此重视呢?我们从韩非的记叙中似乎能够寻出一些蛛丝马迹。其《奸劫弑臣》云:“商鞅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③梁启雄:《韩子浅解·奸劫弑臣》,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5—106页。在韩非看来,商鞅重奖告奸,重罚匿奸的措施,是与落实富国强兵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实现国治而主尊的重要途径。其《定法》云:“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④梁启雄:《韩子浅解·定法》,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7—408页。韩非认为,商鞅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告奸法令,只是缺乏知奸的有效执行措施,所以虽然国富兵强了,但没有使君主受益,反而让人臣得势了。这是韩非在比较商鞅重法与申不害重术的利弊得失时所作出的评判,看来商鞅对告奸、匿奸的奖惩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故其成效不显。
第三、严刑峻法,以刑去刑。郭沫若引述《韩非子》的记述作为解释其主张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⑤梁启雄:《韩子浅解·内储说上·七术》,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36—237页。意思相近的说法又见于《韩非子·饬令》,在“是谓以刑去刑”后有云:“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⑥梁启雄:《韩子浅解·饬令》,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5页。而在今本《商君书·靳令》一篇中,除了与《韩非子·饬令》一篇所载大同小异的文字之外,后面更有如下一段:“圣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执赏罚以一,辅仁者心之续也。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圣君独有之,故能述仁义于天下。”⑦《二十二子·商君书·靳令第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8页。郭沫若通过比对几者之间的异同,得出了“在这儿似乎透露出了造作《商君书》者为谁的一个线索”的判断。⑧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325-326、326-327页。从《商君书》增加的这段文字看,好像意在加入一些儒家政治观念,但确实如郭沫若所说,“文多槁瘠”,文意冗沓,不像是出自善于辞令的商鞅之手。
第四、坏井田,开阡陌。郭沫若在引用了《史记》的《秦本纪》《六国表》所载秦改邑为县,设县秩,初为赋等变化后分析指出:“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把旧有的井田制打破,承认土地的私有而一律赋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故地方制度也不能不变革,故有县令以下的‘有秩史’等有薪俸的公家官吏出现。”⑨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325-326、326-327页。郭沫若还根据《汉书·百官表》《后汉书·百官志》所记载的官秩名称与等级划分,认为都是沿袭了秦朝的旧制,并且还是“商鞅的遗法”。⑩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325-326、326-327页。商鞅的土地税制改革推行一段时间以后,其效果非常显著。《史记·商君列传》云:“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1]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0、2231页。按照司马迁的评价,商鞅变法坚持执行十年,不仅其最初期望的富国强兵目标得以实现,而且让秦国百姓获得了实惠,“家给人足”所以他们才会“大悦”;“乡邑大治”,没有盗贼之患,安全感增强了;民风尚勇,不再以私斗为能,习俗为之一变。
第五、平斗桶权衡丈尺。郭沫若认为后来秦始皇“同律度量衡”就是取法于商鞅,并加以进一步完善的,这为秦统一天下以后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制度划一作用。
商鞅在秦孝公的坚强支持下,变法奉行了十几年,直到孝公去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郭沫若说“秦孝公用商鞅实行变法后,秦国的社会就起了根本的变化”,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第230页。这个评价是一点都不为过的。惠王继位,听信谗言而害死商鞅,他作为秦国坚定的变法者,一心一意为秦国谋富强,算是以身殉职。商鞅虽然死了,但他的法令在秦国仍然被长期使用着,直到最终完成统一天下的历史使命。
三、商鞅变法的历史贡献及其深远影响
商鞅变法的成败得失,历来评价分歧极大。誉之者认为,秦国的强盛与成就霸业,商鞅居功至伟。秦相蔡泽论之云:“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②司马迁:《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22页。而毁之者则认为,破坏三代以来之治道,商鞅罪不可赦。西汉大儒董仲舒论之云:“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説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为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③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7页。千载之下,各代论者对商鞅非议者众,而肯定者少。
郭沫若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从战国时代的社会变化及各国先后推行改革的历史大背景出发,来看待其作为前期法家代表者所取得的成功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从这个高度来评价商鞅变法的巨大历史贡献与深远意义。
对于《汉书·食货志》引述的董仲舒全盘否定商鞅变法的作用言论,郭沫若在1952年所做的《奴隶制时代》中予以了回应,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得出了与之不同的结论。他承认秦代“自商鞅变法以来已有土地集中的形势而形成贫富的悬殊”现象,但他援引《吕氏春秋·审分览》的一段话:“今以众地者,分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为证据,然后指出:“这证明秦前的地主们充分懂得,用旧式奴隶制的集体耕种,奴隶们容易怠工,故已采取了分佃的办法了。这儿所表现的便完全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④郭沫若:《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第36页。显然,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社会进步的重大历史转变;虽然私有财产的出现并得到国家法令的保护,土地向部分“豪民”集中,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不合理,并因此形成社会的贫富分化,但地主阶级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就有其必然性甚至某种合理的历史逻辑性。《吕氏春秋》作者所观察到的现象表明,土地被奴隶主占有并让奴隶来耕种,奴隶们是不大愿意出力的;而土地被地主占有,采用分租的方式由佃农耕种,他们就会很卖力,因为除了交租之外,剩下的可以归农民自己所有。这种新生产关系的形成,有利于调动农民劳动的积极性,甚至乐于去垦荒,使自己获得更多收益,改善其生活处境。这是战国时代法家实现富国强兵目标的重要土地与税制改革措施,并由此推动社会制度与形态的大转变。因此,郭沫若评价说:
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的公家也被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吴起变法于楚,商君变法于秦,都是这种意义。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过程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它是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改革了。①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529、329、339页。
这就比脱离历史发展演变的必然性而孤立地评判商鞅变法的是非得失更具时代合理性与深刻意义。
至于商鞅变法的内容本身,郭沫若把他置于前期法家群体之中,用与不同理论倾向的法家人物作比较的方式,来评价其优劣与然否。比如,法家的继承者也是理论的集成者韩非,曾在其书中对商鞅主“法”的缺陷进行过批评,认为其有法而乏术,导致拥有高度集权的君主无以知奸,所以尽管商鞅变法在秦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其带来的好处并不是让君主受益,而是人臣成为最大受益者(《韩非子·定法》)。郭沫若对此则持完全不同的看法:
商君的法必然有其缺点是毫无问题的事,可惜我们现在已经不能知其详尽了。至于他的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也是这样。‘术’是执法者以私智私慧玩弄法柄的东西,这倡导于老聃、关尹,而发展于申不害,再结穴于韩非。②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529、329、339页。
在郭沫若关于法家群体的研究论著中,其对前期法家肯定居多,而对后期法家则几乎全盘否定。他认为,只有前期法家可以称得上纯粹法家,而后期法家,就已经不是纯粹法家了。二者的最大差别,郭沫若也做过专门阐述,由此分析中,可以理解郭沫若所认定的前期法家“富于进步性”的主要内涵。他指出:
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是王家本位。他们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一定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商君正是这种法家的成功的代表。……鬼祟的权谋数术,专为一人一姓谋利益的办法,是还没有把他污染的。③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529、329、339页。
郭沫若一再强调商鞅变法以国家为本位,虽致力于富国强兵,但同时注意照顾民众的利益,其中不仅包括把人民从奴隶制的奴役下解放出来,也包括适度关切他们的切身利益,这是“行之十年,秦民大悦”的根本原因所在。而所谓以王家(君主)为本位,是郭沫若批判韩非最为根本的一点。他在《韩非子的批判》一文中提及于此,也拿两人的理论主张作对比:“商君采用了连坐相告之法,但韩非说他‘徒法而无术’,主要的原因是商君以国家的富强为本位,而韩非是以君主的利害为本位。”④郭沫若:《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49页。他对韩非的最大反感,认为韩非的著述文字,基本上都是教唆君主玩弄权术以维护其专制独裁,满足其私心私欲。
关于商鞅及其变法的历史影响,郭沫若从历史发展孳乳演变轨迹的宏观角度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他是一个时代的宠儿,生当大变革的时代,又遇着信任专一的孝公,使他能够放手做去,收到了莫大的功名,他比起李悝、吴起来实在是更加幸运的。秦王政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后果,甚至于我们要说秦汉以后的中国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的幕,都是不感觉怎么夸诞的。⑤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5、529、329、339页。
这样的观点直到其1972年为《奴隶制时代》作序时,依然没有任何改变:
秦自孝公以至于始皇,相传六代,沿守着商鞅的法制,奖励耕战,勤俭建国,发奋图强;又加以得到地理上的形势,居高临下,俯瞰着东方六国,远交近攻,进行蚕食,……因此,秦虽变法最迟,而却收到了最大的成功,变法以后仅仅一百三十年,在秦始皇的手里终于完成了统一全中国的大业,同时也完成了此后统治全
中国二千多年的中央集权的大封建局面。①茅盾:《关于历史和历史剧——从〈卧薪尝胆〉的许多不同剧本说起》,《文学评论》1960年第6期。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汉承秦制,这是自西汉以来世人的共同看法。郭沫若论及汉代的官制,也特别提到这一点。而所谓“秦制”,很大部分就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和规范的制度,即郭沫若所说的“商鞅的遗法”。商鞅的制度设计能够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按理说应该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然而,商鞅又是历史上遭遇责骂最多的法家人物,特别是历代的儒生,把他的刻薄寡恩放大到极致,以此否定其为人及全部变法成就。这一矛盾现象,正好跟汉人好骂商鞅,而暗地里又极力享用其法制建设成果完全一样!郭沫若一直有扬儒抑法的思想倾向,而其对待法家典型代表商鞅,却是罕见地一直高度推许,这也是颇为奇异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