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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者,是否应该“入刑”?

2020-11-17于平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5期
关键词:变造郭美美公职

于平

近期,山东、江苏等地纷纷爆出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如此背景下,冒名顶替“入刑”的社会呼声不断高涨。

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建议,针对“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应当在刑法修改时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这一修法建议无疑是民意的反映。综观诸多高考冒名顶替案,其舞弊之猖獗,情节之曲折,性质之恶劣,令全社会震惊,也令莘莘学子心寒。每一起高考冒名顶替案的背后,都有一个被改变命运的人生,都有一个希望破灭的底层家庭。这不仅伤害了教育公平,也逾越了社会公平的底线,阻断了寒门学子向上流动的通道,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

对于危害严重的高考冒名顶替案,理当严厉惩处。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对于这一恶劣行为,目前法律并不具有完善的制裁机制。以现行刑法为例,诈骗罪、盗窃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都难以适用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唯一可能有所关联的,是刑法所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但如此“曲线治罪”,不仅力度有限,而且极易导致难以追责的后果。比如,那些理应被追责的顶替者及其家人,由于并未参与证件伪造,反而可能毫发无损,逃过法律追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有过一番深刻的分析。他指出,对于冒名顶替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等”。于志刚表示,总是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恐怕不是长久之计。

显而易见,在刑法中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并且正如于志刚委员所言,冒名顶替“入刑”,不仅要针对升学问题,而且应当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覆盖升学、就业、经商以及冒用他人名义的不法言行、损害社会秩序等等,大幅度提高一些特定领域冒名顶替的违法成本,以强化对公民的身份保护,令无良之徒有所忌惮。

事实上,冒名顶替行为在诸多领域所造成的危害,并非个案。其中堪称典型的当数郭美美事件。郭美美为自己虚构了一个中国红十字会的假身份,在网络上大肆炫富,结果将红十字会推到了舆论的火山口。此类冒用他人身份或机构名义的现象,在网络上时有发生,不仅严重误导公众,也伤害了相关个人和机构的声誉。但大多数冒名者被发现后,至多被注销相关账户,却甚少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

再比如,近期除了引发社会关注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一些冒名顶替骗取公职的个案也开始浮出水面。山东菏泽就爆出一名校长的儿子冒名顶替退伍军人入公职,11岁即开始领取工资,而被冒名者却只能长期在外打工谋生,至今为维权而苦苦奔波。

由此可见,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只是我们社会冒名顶替现象的冰山一角。各种冒名顶替行为,不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窃取了他人的前程,损害了他人的声誉,还会令整个社会付出昂贵的代价。以冒名顶替骗取公职为例,用人单位多年支付给冒名者的工资福利动辄数十上百万元。再比如,冒用金融专业人士发布有关消息,势必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很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巨额损失。

诸如上学、就业等机会,具有极其宝贵的权益价值,其分量常常重于公民的财产等权益。而冒名行为对个体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也往往甚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一切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冒名顶替行为,都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正因此,刑法有必要尽快设立“冒用他人身份罪”之类的罪名,并规定相应的追责处罚机制。与此同时,考虑到冒名顶替事件从发生到发现,往往间隔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因而相关法律有必要设定特别的追诉时效,以避免难以追责。

总之,对于冒名顶替行为,法律已到了及时亮剑的时刻。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这一乱象,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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