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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0-11-17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0期
关键词:承租方借款人借款

QA

编辑同志:

我们公司于5月初复工复产,其间有客户来公司会谈。可能是由于我们公司的防护措施不够周全,导致有位来访的客户感染了新冠病毒。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目前相关部门的要求,客户如果到企业走访或接受服务,需要戴口罩、测体温、保持一定的距离等。企业应当对接待场所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消毒以及对复工员工进行日常检查等。

如果复工企业已经采取了上述必要的措施,而来访的客户仍然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企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如果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予以确定。

编辑同志:

今年疫情期间,很多地方、单位为防疫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保护也是这几年全国两会的热议话题之一。请问:疫情过后,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疫情期间所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保存及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最少够用、确保安全等原则。具体而言,公司在保存及处理员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为了疫情防控收集的员工信息,其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并在疫情结束后,企业应当对疫情期间收集的员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2)企业在保存员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审计、加密等防护措施,防止员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遭到窃取或泄露;可以考虑安排网络安全专员负责对信息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如果因信息处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尤其是本次疫情之中,来自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如湖北等地的员工),使得相关员工受到歧视待遇或其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给员工造成损害,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可能被有关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同时,遭受损害的员工也可要求企业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私企老板,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经营亏损较严重,目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请问:我们能否在企业间相互借款或向本企业职工个人借款?

可以,但是应当注意不能违反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一般认为其合法有效并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涉及下列行为的,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编辑同志:

疫情期间,我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按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在2020年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还于我公司,否则我公司有权收取逾期的占有使用费,且有权请搬家公司清空房屋,由此产生的搬家费、保管费由承租人负责。但因疫情原因,至今我公司无法联系上承租人,承租人也未履行合同义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收取逾期使用费且直接清空出租的房屋?

如2月20日前并未出现致使承租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其他免责情形,公司可向承租方收取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后,负有腾空并交还房屋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推迟复工对于租赁合同届满后的房屋腾退没有影响,承租方逾期未履行腾房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此提示,在清空房屋前,建议公司再次联系承租方,如仍无法联系的,对房内存放的承租方物品尽量妥善存放,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邻居到场作证,避免产生物品遗失争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703室

电话:010-56211569传真:010-62970849邮编:100085

联系人:李毅邮箱: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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