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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2020-11-17

社会观察 2020年7期
关键词:偶然性本体论恩格斯

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我们深入揭示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内在逻辑,充分开掘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理论遗产的时代价值,对于深刻认识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中的理论地位,藉以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认识法与法律现象的伟大的认识工具,促进新时代中国法哲学的创新发展,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之所以实现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从根本意义上讲,就在于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把法的现象放到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加以辩证分析,揭示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考察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获得对法的现象之总体性的逻辑建构。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深入探讨法的现象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着力研究社会大系统中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机理,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思想宝库。

在法哲学思想演进过程中,唯心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理论特征,即在于否认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把社会经济条件仅仅看作是与法的现象具有某种偶然联系的“附带因素”,排除法的现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试图把法的现象确证为某种主观的精神性的现象。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分析了唯心主义法哲学家颠倒法的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真实关系的认识论原因,认为国家与法的现象从来就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社会领域,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归根到底应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得到解释。因之,必须将被唯心主义法哲学家颠倒了的法的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关系再重新颠倒过来,寻求对法律形式的真实的经济内容的科学解释。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与法的现象是从属的东西,而社会经济关系与市民社会领域才是决定性的因素。从表面上来看,“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这是国家的形式方面,这方面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表面的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国家和法的现象是决定性的因素,而社会经济条件和市民社会则是被国家和法的现象所决定的因素。因此,这里需要探求的问题是:这个表现为法律形式的国家意志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从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对此,恩格斯指出:“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变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

在《论住宅问题》这篇长文中,恩格斯深入分析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过程,他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可见,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过程,乃是一个在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条件的作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共同性规则的形成过程,是与国家这一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相伴而生的过程。立法活动的广泛展开及其日益复杂化的状况,容易造成立法是独立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这一虚幻的法学观念。“立法就好像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其实,法的现象历史运动的最深厚的根据,只有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才能找寻。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深刻分析了国家与法的现象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强调国家和法的现象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暴力、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

法的现象是具有“物质外壳”的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这就是说,法的现象借助于某种物质材料或物质的附属物,藉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作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在恩格斯看来,从社会中产生但又高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国家,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法的现象的“物质外壳”,使之往往具有暴力的性质。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通过对暴力在历史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的多样化的关系,认为政治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两种作用型态固然表现了政治权力本身的功能属性,反映了政治权力作用于经济发展的复杂状况,同时亦充分表明只有在沿着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方向形成功能作用的条件下,政治权力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推动经济活动的加速发展。否则,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处于对立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必然陷于崩解。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在晚年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交互作用的内在机理,从而确证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价值意义。在恩格斯看来,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交互作用,固然反映了国家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但是归根到底经济发展决定并制约着国家权力现象的运动方向,进而不可避免地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由此出发,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的三种情形,强调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交互作用的种种复杂情形充分表明,国家权力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对经济发展进程产生性质各异的反作用,从而表现出国家权力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经济发展作为一种本源性的决定性力量,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权力反作用于经济活动过程的性质、方向、范围、程度及其后果。无论在国家权力反作用于经济发展的何种具体情形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构成了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反作用的最终支配性因素,经济发展对于国家权力领域具有最终的至上权力,国家权力本身所具有相对独立性及其能动的反作用,一般亦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范围之内。

法的现象运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在法的现象世界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乃是具有意志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这种无数相互交错的意志和力量的不自觉作用的结果,遂而使法的现象世界充满着层出不穷的大量的偶然因素或偶然事件。然而,法的现象世界绝不是无数偶然现象的简单堆砌,其实在这大量的偶然现象的背后,存在着客观必然性的深刻支配力量,进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现象世界的运动方向。法的现象世界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矛盾,确证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真理意义,展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丰富内容。

恩格斯在晚年著述中,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在揭示国家与法权现象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时,深刻阐述了法权现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做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们早就证实,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身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身。”这充分表明,恩格斯在充分肯定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偶然因素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注重把握法的现象运动的内在必然性,深刻揭示支配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客观规律,从而阐述了法的现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统一机理。

一方面,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运动变化一样,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体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法律实践活动所构成,法的关系乃是社会主体的有目的活动的产物,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法权关系。这就使得法律调整过程充满复杂多样的特点。在实际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有的调整目的实现了预期的效果,而有的调整目的则由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干扰,并未达到预期的成效;有的调整目的由于缺乏实现的相应机制和手段,而从一开始就无法实现;也有的调整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而是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等等。这种法律调整目的与结果之间的种种复杂情形,似乎给法律调整过程打上了神秘化的印记,仿佛是偶然性在支配着法律调整过程。

然而,另一方面,恩格斯强调:“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尽管在法的现象运动中交织着社会主体的意志及其有目的的活动,从而使这一进程变得扑朔迷离,表现出错综复杂的法权关系特点,但是不管这一过程如何纷繁多样,亦不论社会主体有目的的意志行为对这一过程的影响如何深刻且重要,法的现象的变动与发展归根到底是要服从社会经济必然性的运动规律,并且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不依社会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的现象发展的运动定则。

显然,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过程,乃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重要理论任务,就在于透过法的现象世界中大量的纷繁复杂的偶然性因素,去深入揭示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的内在的必然性,藉以认识和把握法的现象运动的客观规律。

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

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在这个过程的集合体中,法的现象的变化,决不是单一的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权的、文化的、历史的、地理的等诸多社会因素或条件彼此相互作用的产物。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理论使命,就在于深入分析这些社会因素或条件之间的现实的内在联系,考察这些诸多方面的社会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机理,阐释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复杂矛盾运动,由此发现那些在法的现象世界中起支配作用的一般运动规律。

恩格斯在晚年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进一步深刻论述了影响法的现象世界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着力阐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辩证逻辑”。按照恩格斯的看法,在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中,既存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里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法的现象又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又存在着法的现象与上层建筑中其他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乃是法的现象与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所形成的辩证过程。

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意识形态固然要受到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深刻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它常常表现出相对独立性的品格,对社会发展进程以及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在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权意识形态的产生方式与相对独立性及其对于法的现象世界的深刻影响,认为政治、法律、哲学、神学等历史方面的意识形态家,“在每一科学领域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因此,“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这一法权意识形态现象充分表明其形成过程的复杂情形。法权意识形态的历史,是一个有着自身内在逻辑的思想过程。每一个时代的法权意识形态的一定的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先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因而有着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从而在新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某种独特的作用。因此,如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法权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辩证法要求人们应当深入理解法的现象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性质和特点,从而揭示法权意识形态运动变化的内在规律。恩格斯强调,在法的现象世界,法权意识形态“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够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显然,法权意识形态不仅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观念反映,而且对社会经济基础形成能动的反作用。”

不仅如此,恩格斯还探讨了法的现象世界内部诸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机理,揭示了法的现象运动的内在根据。在法的现象领域,职业法学家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以及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形成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立法活动愈益广泛和复杂化,也促进了法的现象世界内部的分殊化。“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无疑推动了法律发展进程,并且促进了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领域,这个领域虽然一般地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对这两个领域起反作用的特殊能力”。

总之,恩格斯科学揭示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法律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等社会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机理,深入探讨了影响法的现象世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复杂状况。恩格斯强调,“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深刻逻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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