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20-11-17
主论
刑事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通过,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从纯粹的理论探讨转变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但是,这一问题不局限于陪审语境,在整个刑事审判场域下均具有普遍的意义。与哲学上的讨论不同,刑事审判中的“事实”“法律”及其分类具有权力(利)界定的功能,它确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间的权限。刑事审判中的事实,进一步细分为构成性事实和证据性事实、一般事实和专业事实,它还进一步确定法庭与鉴定人、普通证人与鉴定人的权限。在我国独特的司法解释体制下,审判法院与最高法院在法律问题上分享具体解释权和抽象解释权。带着中国问题意识,以基本语义为基础,再从功能主义出发引入特别的政策考量作出适当的修正,也许是一条解决区分难题的务实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晓娜
1
当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学理层面尚待充分解读
中国当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学理层面尚待充分解读。结合“法治分散”“德治集中”与“规制强化”三种制度逻辑,可以建构描述和解释这一制度现象的整体性视角。“法治分散”指政府通过支持、补贴系统化声誉机制,在政府集中供给秩序之外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德治集中”指国家借助信息化延伸管控范畴,更直接地进入传统上被归于非正式规范调整的领域。“规制强化”指政府寻求通过新的技术应用和制度安排,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长期性制度困扰。这一整体视角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愿景与现实、可能性与局限性,也有助于社会信用立法工作超越表层议题,在“数据宪制”的高度把握其意义和方向。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戴昕
2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宜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无论是从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还是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考量,都应承认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无法解决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问题。构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应严格区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之上存在合法的出资期限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参照债务承担规则认定。已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贯彻外观主义立场,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不知标的股权未实缴的,承担出资责任后可向出让人追偿。出让人与受让人合谋,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认缴能力的受让人时,可以借鉴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人主张撤销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并不影响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归属。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研究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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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争议解决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融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担保资金借贷合同,但有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和一般民间借贷。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内容虽然深受证券监管规则影响,但主要倚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在处理纠纷时应固守其法律属性并考虑作为场内融资交易的功能设置,公平合理地计算履约保障比例,界定担保品范围,厘定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等救济措施的保护限度,协调证券平仓权行使与违约处置,才能真正地定分止争,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副教授洪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