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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工智能的立体化侦查模式构建与对策研究

2020-11-16李鸿光杜钰刘思维

数字技术与应用 2020年9期
关键词:侦查立体化人工智能

李鸿光 杜钰 刘思维

摘要:现场勘查-物证比对-案情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无法高效地应对犯罪形势的变化,如何行之有效的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解决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成为了新难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体化;侦查

中图分类号:TP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20)09-0224-02

1 立体化侦查模式内涵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部门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1]。立体化侦查是今后重要的侦查手段之一,它可以做到全方位,全时空,全要素。通过地面空中多维度多时空的侦查,突破传统侦查模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壁垒,摆脱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与束缚,更灵活快速的运用智能化侦查设备收集固定犯罪证据,锁定并抓捕犯罪嫌疑人,为打击犯罪先发制人提供预警机制,大大解决了基层公安机关警力缺乏等问题。

2 立体化侦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科技强警战略和智慧警务的实践大大促进了公安侦查工作的转变,促使立体化侦查模式的应用成为大势所趋。

2.1 立体化侦查模式必要性

第一,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言词证据是多变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主观证据不能否定其存在的重要性,但是其证明力却是大打折扣的。只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才能为侦查破案指引方向并成为定案依据[2]。

第二,传统侦查模式对待犯罪反应迟钝,不能与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相呼应。往往事后察觉,面临各种新的变化,这种侦查方式属于事后侦查,此时可能已经发生了危害严重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件。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不适用于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急需一种现代化提前预警的人工智能立体化侦查模式,为公安工作保驾护航。

2.2 立体化侦查模式可行性

第一,人工智能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工向机器输入代码,使机器进行深度学习,从而代替人工进行繁琐且复杂的计算工作,通过人工智能立体化侦查大大弥补了警力不足。

第二,近年来公安科技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人工智能在安防领域的作用最为突出也更加显著。例如人脸识别,现在已经成为各大车站、人流密集场所的标配,将身份证轻轻往机器上一贴,便可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比对,提高通行效率、票证核对准确率也大幅提高,人工智能在嫌疑人轨迹追踪与串联方面前景深远,立体化侦查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是大的趋势。

第三,与此同时,中国构建了一个谓之天眼的系统,这便是基于街面成千上万的视频监控系统,可以追溯源头寻找作案人,有了强大的基层监控网络作为基础,立体化侦查可谓如鱼得水。将网状的视频监控信息紧密联结起来再加以人工智能超级计算,目标无处可藏。

3 立体化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利用立体化侦查模式并结合安防行业经验,提出以“物联网”为基础,以“大数据”为载体,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预警传输解决方案。提前预警能将风险控制在萌芽中,例如在毒品违法犯罪方面,大量硫磺素可用于制毒,而基础原料硫磺素却是可以在普通药店或诊所购买的。如果我们能利用电脑的自动化分析即“大数据+人工智能”相信在解决类似案件和工作中将效果显著,当嫌疑人多次进入同一藥店或者多家药店进行购物时,根据其购物清单,自动检索其购买了哪些药品,当发现包含了大量制毒所需要的硫磺素时,人工智能已经默默的对其进行锁定和跟踪,当嫌疑人像大多数民众一样出门时,人工智能对此时人体形态和携带物品进行自动化分析、识别、记录和云存储,在这个时候嫌疑人还在用传统的反侦查手段,寻找是否有便衣或车辆跟踪自己。

以上内容是立体化侦查在犯罪感知与提前预警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与此同时,立体化侦查模式在案件发生后也有一定的表现。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利用视频监控首先开展视频现场勘查,利用人工智能的自动获取识别功能,利用公安网对家庭可视监控系统进行深入分析研判视频资料,在进行现场勘查时使用小型可视化无人机对现场外围与中心进行摄影记录,极好的避免了刑事勘查对现场进行的人为干扰与破坏,减轻了民警勘查现场时沉重的勘验装备所带来的负担。并且,无人机搭配上5G的“高铁列车”可以更好的实现重大案件发生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便于“场外”人员更高效、更全面了解案情,指导工作。

4 立体化侦查模式构建存在的问题与相应的对策

4.1 缺少一套完整的公安应用体系

作为体系思维非常重要的今天,在智慧警务规模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大多数公安机关顺势而为推陈出新,积极探索数据侦查落地生根。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数据侦查还存在着数据产品稀缺、模型不够丰富、实战效益低下等诸多问题。数据侦查在刑事侦查领域的运用基本是以个案为主的快餐化、碎片化应用,系统性应用还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在基层一线公安民警工作过程中,不少基层民警缺乏大数据的基本知识和应用的基础能力,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往往想到什么手段运用何种手段,不能做到成体系的科学运用和完整处置思维。

4.2 电脑数据系统挖掘深度能力有限

(1)公安部门要扩展海量的数据资源,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并且把该工作贯穿到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去,真正做到全警采集;强化政府间各类管理数据的汇聚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数据协作。坚持“犯罪嫌疑人用什么就采什么、案件落在哪就采到哪”原则,既采集传统的人、案、物数据,也强化空中数据和地理数据的机器采集,在案件中做到即采即用,为下一步深度应用提供支撑。数据侦查的传统方法就是对出行、住宿等轨迹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嫌疑人员。在大数据平台上,对已破获的多个同类案件的数据筛选出来,综合运用各种算法建立这类案件的实战模型,预测模型比重人员可能参与的某种犯罪。

(2)如今公安信息资源库仍不完善,公安部门应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搭乘上我国大数据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快班车,积极申请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为各级公安执法部门安装配套互联网+大数据实时结合办案的先进的应用设备,能让广大公安干警熟悉设备、应用设备。与此同时,加速建设公安部大数据情报指挥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统一数据接入接口的标准,强化数据间的集约化应用,为各级各部门各警种提供相互统一的公安云计算平台和集中化的运行维护保障,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实现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提前预警、精准研判。

4.3 缺乏专业的公安高科技人才

(1)要注重培养公安院校预备警官高科技人才。高校应重视对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对大数据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培养复合型公安应用技术人才,增加“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应用办案领域的深入结合。此外学校还应加大具有人工智能应用专业的师资力量引进,为培养学生赋能。

(2)公安“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存在办案能力不足的现象,应该定期聘请高科技应用领域的专家或资深民警为广大公安干警提供新型大数据办案方式的培训,分享经验,搞好相关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办案系列示范、人才培养等交流活动。推出相应人工智能办案教材系列丛书,展示相关成功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办案教材系列丛书。

(3)公安部门对智能领域人才还达不到足够重视,需着眼于公安智能办案的前景,给予高科技公安人才相关政策的支持,提高公安人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在住房补贴、职级待遇、家属生活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满足条件的高科技公安人才,分层分类提供政策支持。

5 结语

随着科技力量的不断研发与提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必将在侦查破案领域大有作为。传统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犯罪的智能化、非接触式、隐蔽式等变化,通过人工智能来变革侦查模式,构建立体化侦查模式成为有序路径之一。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教,为公安工作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 郝宏奎,陈刚.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 张聪聪.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变革与发展[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0(7):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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