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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视野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潜在风险、行为博弈与应对策略

2020-11-16王启龙汤霓

职教通讯 2020年2期
关键词:潜在风险应对策略

王启龙 汤霓

摘要: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中存在“套层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客观存在的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观层面二者的评价目标冲突,以及评价机构和评价者之间的非平等博弈行为取向,从而引发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要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形成和完善满足多样化评价需求的评价导向与标准,建立以激发评价双方合规行为为目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健全以第三方机构为主体的“代理人市场”,完善以尊重与保护相关者利益为前提的多主体参与机制,优化“质”与“量”有机结合的评价过程与方法等。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潜在风险;行为博弈;应对策略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教育部青年课题“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中利益主体的角色与行为机制研究”(项目编号:EJA18047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目标导向下中高职贯通专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项目编号:C19047);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17年度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专项课题“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可持续发展驱动力研究”(项目编号:LZYZXYB1810)

作者简介:王启龙,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职业教育教材;汤霓,女,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评估中心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证、比较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 (2020) 02-0001-09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管办评分离等概念的提出,教育第三方评价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层面的多个文件也逐渐确立了第三方评价的合法地位,但是,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仍存在尚未厘清的概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学理层面对其进行探讨仍十分必要。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是由政府及职业院校之外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参与对职业教育进行评价的方式。按照David Platt和Richard Zeckhauser的观点:“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代理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1],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活动中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以下简称“委代关系”),因此,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关系,解析其中可能存在的委代关系及其潜在风险,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化解第三方评价中的利益冲突,为改善评價制度设计提供可行思路。

一、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

在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活动中,涉及评价需求方(一般是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或评价学校)、评价对象、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和评价者四类主体,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往往是独立于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其主办者的第三方机构,各方之间相互依托又相互制约,以不同的委托形式形成了一种“套层式”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评价需求方(一般是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或评价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价过程,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其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需求选择相应的成员或者外部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并委托其行使评价权利,从而形成另一层代理关系。因此,在此关系结构中,评价需求方与评价机构形成的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与评价者之间形成的是“次级”代理关系,而第三方机构连接起被评价学校与评价者,使得二者之间形成“间接”委托代理关系,这三类主体共同构成了“套层式”委托代理关系(见图1)。

(一)“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一般分为合格性评价、择优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其中,择优性评价往往涉及政府资源的配置投入,因而这类评价居多而且更为引人关注,如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评价、品牌专业遴选等。在择优性评价中,评价对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委托人将这一类评价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作为代理人承担评价任务,由此,二者之间就形成“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委托关系。

(二)“次级”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方评价活动主要由评价者完成,因此“次级”委托代理关系反而是“套层式”结构中的核心关系。在“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第三方机构是委托人,评价者是代理人。比如,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等评价中,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是委托方,而被选择的评价者是代理方,一般由行政部门领导、其他职业院校领导、职业教育学者以及评价专业人员共同构成。形成该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职业教育涉及职业领域众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特征明显,教育行政部门或职能机构由于人员专业结构的有限性,往往难以胜任,必须依靠非行政的外部力量;其二,职业教育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第三方评价的结果往往因不同利益主体视角不同而出现差异,所以需要来自不同领域的评价人员,以团队的形式完成评价。因此,以多领域评价者形成的团队方式进行评价是目前“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必然形式。

二、“套层式”委代关系可能引发的评价风险

委托理论遵循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强调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信息不对称行为形成的道德风险为主要研究议题。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基本路径是:委托人设计契约一代理人根据情况选择接受(或拒绝)契约一代理人提供努力一随机因素决定现状态一委托人根据结果进行支付[2]。在寻找代理人进行代理工作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两类风险在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

(一)评价代理人的“失德”行为与评价结果的非公正性

道德风险是委托人借由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自身资源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影响组织效率的不诚实的利己主义行为[3],此类行为一般不易被委托人所观察,或即便可被委托人察觉也难以证实。

评价者的这种谋求个人利益的诉求是影响结果客观性的主要风险。比如,在“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和职业院校往往无法直接观察第三方机构全部的评价活动,且评价者也易存在用自身掌握评价信息的优势做出利己行为,这种利己行为可能通过接受学校贿赂的形式存在,从而极大地损害了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形成道德风险行为。在“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评价机构与评价者作为代理人身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当第三方机构所拥有的权利与风险不对应,也将出现“廉价投票权”的问题,即第三方机构在得到评价权的同时却不用承担评价失误所带来的损失[4]。同时,还有可能存在评价对象与第三方机构双方为谋求利益而共同制作虚假评价结果欺骗委托人,出现道德风险行为。

(二)评价者逆向选择与评价对象“劣币”驱逐“良币”

逆向选择是在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代理人条件时,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不对称性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以干扰委托人的选择判断,所以有可能出现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最终导致评价对象“劣币驱逐良币”现象[5],即产生“次品市场”(Lemon's market)[6]。

逆向选择风险一般发生在第三方机构在选择评价者组建评价团队的过程中。从评价者的选择看,评价者必须在时间和资金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平性。在实践中,一个评价者很难在各个方面都达到最高水平。当前,在我国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体系中,作为代理人的评价机构和评价者的选定不是市场竞争下的结果,容易造成二者相对缺乏责任感、风险感和约束感[7]。善于包装自己但又不具备评价实力和评价责任感的第三方机构往往最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在此过程中,责任感差的代理人通过虚假信息的发布或者对评价人员实施贿赂行为来获得更有利的评价结果,帮助其赢得更多的资源,长此以往,那些质量好的评价对象就会被质量差的评价对象所排挤,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三)外力作用失衡和评价者与被评者共谋

首先,在“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机构成为关系重心。在我国以政府办学为主要形式的前提下,院校评价的职能往往由政府职能部门完成,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和强制性;同时,评价对象的评价需求也多来自“行政”压力和资源引力,从而造成二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不平等,呈现出关系重心“偏向”代理一侧的特征。其次,在“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将权重分配。在目前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中,由于上述提到的第三方机构的“行政”属性和评价结果与资源分配的高度相关性,第三方机构更为倾向选择“听话”的评价者,因而造成了评价者往往来自于教育管理部门或与第三方机构有着利益关系的教育机构,评价者为了维护所在机构或自身的利益,可能采取顺从于行政的行为策略,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重心偏向第三方机构一侧。最终,“偏向代理侧”的“一级”委托代理关系和“偏向委托侧”的“次级”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一一第三方机构,受外部行政话语权和资源分配权的双重作用,会导致三者之间平等关系的平衡被破坏,造成结构塌陷(见图2)。

根据力学原理,在此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受两个外力作用时,其会同时反作用于评价对象和评价者,并可分解为垂直方向的两个作用力:一是二者相向的“合作引力”,间接引发二者形成潜在合作的可能性;二是对二者产生了趋向行政话语权和资源分配权的“趋附力”,诱导二者向两权趋附。此时,为保证整体结构稳定,评价对象和评价者有两种行为策略:一是“顺水推舟”,即二者任由第三方机构摆布,听命于其对评价过程和结果的控制,其结果极有可能形成二者违规合作,伪造、篡改评价结果,以保护各自利益;另一种是“负隅顽抗”,即二者均坚守正义,保持独立,同时不屈服于外力作用,形成与合作引力和趋附力相反的作用力,其结果极有可能是与第三方机构间的关系进入僵持,各自利益有潜在受损风险。此时,作为评价过程的主要参与者,评价者的行为策略极有可能采取“共赢”取向,共谋做出违规行为。

三、“套層式”委代关系中风险的成因探析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风险的主要成因有三点:一是客观存在的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主观层面二者的评价目标冲突,三是塌陷的委代关系中引发的评价机构和评价者非平等博弈行为取向。

(一)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信息不对称

各利益共同体之间广泛存在着评价信息不对称现象。很多职业院校的私有信息本应在日常活动中尤其是评价实施中共享,如学生学习成果、就业率、教师待遇、校园暴力等就是职业院校非常关键的共享信息和评价依据。但在目前教育信息部分公开的情况下,有价值的待评价信息往往仅掌握在院校内部,外部的利益相关主体——政府行政部门、合作企业、评价机构以及学生(家长)——所能够掌握的信息量和真实性呈现递减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真和遗漏,进而导致评价者难以在短时间内客观、科学地反馈评价结果,从而给评价活动基础——信任带来极大的损害。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即便如此,信息不对称也仍不会完全消除,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仍然存在于组织之间或者组织内部不同团体之间。

(二)评价机构与评价者的目标冲突

政府、社会、评价机构、评价者以及职业院校作为评价中的利益共同体,其各自追求的评价目标与评价目的不尽相同。比如,政府或职业教育行政部门是评价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更倾向于评价职业院校办学中的效益,期望第三方评价发挥资源“调节器”的作用;社会公众追求的是职业教育的质量真实性和公正性,以对其择校方面有所帮助;职业教育提供者(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等)更多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发展,渴望通过评价吸引更多的政府和社会资源;而评价机构更关注评价活动本身的科学性、权威性与独立性[8]。

在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的委代关系中,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均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个体,各自的行为目标从根本上说还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他们的决策变成了一个双目标决策,即评价者受第三方机构委托,需要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履行评价责任与义务,以完成组织方的工作;而评价对象也需要得到真实的评价来反思自身不足或者获取与评价结果相匹配的资源配给资格;简言之,即满足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满足第三方评价的整体要求。这两个目标在很多时候是一致的,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又会有冲突:一是满足评价整体利益会损害双方各自的短期利益;二是评价者同时为多个第三方机构或评价对象服务。

前者可以认为是评价者与评价对象自身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之间的协调,因此,评价者可以为了长期利益的获得而承受暂时的成本。但是,后者意味着评价者与评价对象面临着多目标决策问题,且不同目标的二者在其行动中应该有不同的权重,而评价者可能在短期内必须在多个评价结果中进行选择,这就给整体评价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我们知道,很多评价者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往往是同时参与多个评价活动,或者同时评价多个评价对象,对于那些评价结果带有资源分配相关的择优性评价来说,评价者的决策与取舍会对评价对象和评价目标的实现产生较大影响。

(三)评价机构和评价者非平等博弈行为

正如上文所述,“次级”委托代理关系是“套层式”关系结构中的核心关系,主要的博弈行为也发生于此,即“次级委托方”与“次级代理方”也就是第三方机构与评价者之间存在着博弈行为。根据博弈理论,我们对“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双方行为策略给予假设,即第三方机构有两种行为策略:专制与公正;评价者也有两种行为策略:顺从与独立。假设第三方机构采取公正策略,则可获益(Receipts)为Ri>0,成本(Cost)为C1。此时,评价者采取“顺从”策略可获收益(Lucre)为L1>0;采取“独立”策略可获收益为L2>0。假设第三方机构采取专制策略,即试图操纵评价过程与结果,第三方机构获益( Receipts)为R2>0,以及额外获益ER (Extre Receipts),成本(Cost)为C2>0;部分评价者可能采取“顺从”策略,即二者形成“共谋”,则其可获收益(Lucre)为L2>O;部分采取“独立”策略的评价者可获收益为L2 >0,并承担着风险成本(Risk Cost)为RC,且RC>L2>L1。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可建立二者之间的博弈模型(见图3)。

第三方机构会根据评价者的策略选择自身行为策略,即如果第三方机构“预知”评价者可能“顺从”其决定,即与之“共谋”,则其将选择“专制”策略;若分析评价者将采取“独立”立场,则其会选择“公正”策略。然而,在上述模型中,由于R1+ER-C1> R1-C1,且在一般情况下R1+ER-C1> R2-C2,因此,无论评价者选择“顺从”或“独立”策略,对于第三方机构来说,“专制”是最优策略——即操控评价过程与结果。此时,评价者会因L2>L1,且在不需支付RC的条件下,选择“顺从”作为行动策略。因此,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专制,顺从),即(R1+ER-C1,L2)[9]。换句换说,评价者极有可能采取的是上文中的第一种策略——“顺水推舟”,即违规操作,“独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评价对象只能眼睁睁看着整体关系结构的塌陷,为保护自身利益也只能选择“顺水推舟”,听命于第三方机构并与评价者共谋。

由此可见,在“次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委代双方很有可能因各自私人利益造成评价过程与结果的不公正、不客观,进而损害被评价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应对委代问题的建议

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更多地关注其行政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其真正促进院校发展、实现教育目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0]。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激励机制的设计,通过代理人积极行动策略的激发,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满足主办者(政府)、受益者(学生)和利益相关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核心诉求,促进职业教育事业良性健康发展。因此,促进多主体间对第三方评价目标的共同认可,增进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对称,加强质量信息的开放共享,是解决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评价导向与标准,满足多样化评价需求

价值取向是指某些价值观成为一定文化所选择的优势观念形态,或成为个体所认同并内化为人格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是具有评价事物,唤起态度,指引和调节行为的定向功能[11],那么,第三方评价的价值取向就是在第三方评价中体现出来的特定的价值观,支配或决定着教育质量保障的具体模式和操作取向。职业教育的过程价值取向与以泰勒为代表的目标价值取向不同,强调全部过程的交互状况以及过程本身的价值,并不受预期目标的限制。我国职业教育的举办者主要是公办和民办的职业院校,通过促进职业院校理性地面对评价行为,主动提供准确、完整的质量信息,可以此保障第三方评价信息的对称性。尽管我国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在强调科学性,但何为科学性?如何保证科学性?如何协调科学性与公平性?等等问题尚未很好解决。其中,最惹人关注的问题是评价标准过于强调一致性,对于个性化关注不够.难以与我国地域广阔、条件不等的职业院校办学实际相适应,使得评价压力与主客体评价目标均存在错位现象。部分职业院校为了获取评价背后丰厚的资源,不惜制造虚假信息,甚至侵害了其他学校的利益,这不仅违背了评价的初衷,更是极不利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从职业院校的现实發展需求出发,实行质量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基于学校质量提升需求的评价标准才有可能解决其中存在的委代问题。

(二)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激发评价双方合规行为

第三方评价的主要目标是给予权利而不是剥夺权利,应通过利益共同体的搭建和平等参与价值的构建,保证利益相关者在评价内容、结果上达成共识。在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因权利与信息分歧的问题,当权者往往希望在尽可能保持原状的基础上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管理,并不愿意其他机构来剥夺其自身权利。因此,为了防止利益共同体中各方权利分配不均的问题,迫切地需要解决权利失衡的问题。故而,建立权利制衡机制,平衡分布权利水平,协调利益相关者共同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评价成员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建立约束条款,建立评价制度与实施声誉激励的形式实现。可通过构建评价者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约束其道德风险行为;对于参与评价过程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匿名评价,将不合格者暂停评价资格;引导评价者将参与评价看作是向专业同行学习的过程,也是对自身专业能力的肯定;充分发挥委托人相互监督作用,鼓励评价者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培育第三方机构,健全“代理人市场”

我国职业教育开展的第三方评价在评价内容、机构确定、流程设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而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中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程度,即第三方机构的参与程度,以及评价者能否依据评价对象需求进行聘任与调整。因此,需要从评价机构和评价者两方面同时打造代理人市场,才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首先,要保证评价机构的相对独立,降低其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纠葛,从最大程度上规避“合谋”的可能性;其次,应促进社会评价机构的发展,通过构建准入、监督与退出机制,形成充分“代理人市场”,以市场化运作调控机构的优胜劣汰。在政府导向的评价模式下,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出于自身的利益追逐往往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将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逐步放权、推入市场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监督机制,保障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多主体参与机制,尊重与保护相关者利益

在第三方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方都应尽可能参与,以期能够包括所有成员的利益,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这并不现实。由于多数委托者并不理解第三方评价背后所引发的风险,可能导致他们更重视评价结果与评价统计报告而忽略其中的建构意义。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评价体系建设,保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其同承担监督权力的角色,确保他们公平、公正、客观地参与到评价活动中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当前评价主体多元性越来越强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单一主体的评价行为已经难以满足当下的社会发展需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共同愿景的达成需要在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过程中对政府、市场、学校等利益共同体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与合法权益的赋予。为了更好地达成以评促改的初衷,建议以寻求优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为目标,运用制度设计确保利益相关者能负责任地参与评价,并根据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及影响力进行排序,依据不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角色安排,制定不同的评价策略。通过培训计划的制定,合理划分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机制,以及通过激励机制的建设激发利益主体参与多元评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优化评价过程与方法,实现“质”与“量”的有机结合

在多元价值取向背景下,评价者的评价结果不具有唯一确定性,难以代表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因此,在第三方评价过程中应该合理地实现质与量的结合,在多元主体达成充分共识的条件下,用量化调查和质性分析混合的研究方法开展评价活动,以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其中,量化研究可以在评价过程中将收集到的大量的院校建设数据进行横向对比,质性研究的方法则可以深入建构院校的第三方评价模式。但是,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模式往往建立在预期价值的基础之上,缺失基于混合评价方法的需求与个性化评价方法,多以量表分析的形式进行评价却很少深入考虑具体院校的情境性需求,这容易导致院校评价个性化的缺失,使评价对象没有机会表达自身的内在诉求。

笔者认为,在评价过程中实现协商文化的培育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有效协商,可以建立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关系,通过平等、共商的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同体内部的协商共建。在未来职业教育评价模式的革新中,建议借鉴欧洲同行评议的模式[12],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有效路径,通过信息的有效搜集与同行小组的合理筛选,将评价信息资料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充分向利益相关者开放;同时,持续不断地向评价对象反馈评价信息和结果,使评价对象在参与中了解自身真实状态,发现不足[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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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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