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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背景下电子商务经济研究

2020-11-16夏扎古丽·扎合提

科技资讯 2020年25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微商

夏扎古丽·扎合提

摘  要:电子商务急速发展的当下,网民群体也更多地以中间商或消费者参与到了电商模式之一微商经营环节之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微商的发展。与此同时,微商模式中网民权益频频也遭到侵害,网民在微商环节中的现状堪忧,因此保护网民在电子商务尤其是微商中的权益,提高保障他们的维权能力势在必行。该文从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同时结合现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微商  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0)09(a)-0247-0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ternet users are more likely to participate in one of the e-commerce modes, wechat business, which to some extent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wechat business. At the same tim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net users are frequently violated in wechat business mode. The status quo of Internet users in wechat business is worrying.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net users in e-commerce, especially wechat business, and improve their rights protection 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ly implemente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commer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bove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rights; Wechat business; Tort

1  微商网民参与模式与电子商务法简介

1.1 微商模式

电子商务经济,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微商模式则属于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一种,它脱胎于电子商务,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不同于电子商务。微商模式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交分享和熟人经济为主要途径的电子商务模式。

1.2 电子商务法介绍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为目的。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网民群体在微商模式中的特点

2.1 易冲动,维权意识薄弱

年轻网民群体普遍热爱追求新鲜事物,有热情、好奇心强、追求自由,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成熟的判断力,消费权益极易从销售商、代理商等方面遭受侵害。近几年电子商务兴起,网民消费者的消费稳居高位,当代网民消费需求旺盛,消费观念超前,但维权意识相对滞后。网民因受各方面影响,要想通过做代理来赚取一部分资金,这种方式在给予网民自我锻炼契机同时,也使商家在收取代理费、商品利润分配额等方面获取本属于网民的“蛋糕”,使网民代理利益受损。

2.2 微店模式下网民群体权益保护困难表现知情权受到限制

微商模式环节复杂,中间商众多,信息经历层层选择性传递的特点使得网民参与者对所接触商品的信息知之甚少,在其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下极大程度地损害网民群体在微商运营环节中的知情权。

网民群体作为中间商或者消费者而言,对商品的安全以及商品的相关环节流程等信息的知晓途径仅仅是上一环节供应商,知情权受限制的同时可能通过商品为网民群体的人身、名誉等产生危害,网民网络购物安全问题难以保障。

2.3 微商参与者良莠不齐

微商模式无统一权威的平台,准入门槛低,不分年龄、不分阶层,只需要一个微信账号联系好货源便可以进入此行业,因此微商参与者也具有良莠不齐的特点,不確定的交易环境本身就为网民群体参与到微商环节的过程中增加了风险。

由于无法精确监管,导致时有发生的恶性竞争同时也限制了网民群体的自由选择,其他参与者的不正当行为也会通过社交账号影响到网民的正常生活。

2.4 微商商品生产运输环节缺少监督管理机制

微商模式中产品种类多样,信息来源单一,生产者的销售商因个人化而环节众多,关系网复杂多样,因此生产环节商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就是制造商的生产部分。而微商实际中对商品生产以及商品运输环节缺少监督管理机制,当问题产生时无法追本溯源、追究责任,这就使商品安全问题无法充分保障,不仅危及网民群体,而且贻害无穷。

3  电子商务法保护微商权益的相应举措

3.1 明确对微商的法律约束力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调整约束对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使得微商身份合法化,同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电子商务法》对微商的约束力,从而使微商侵权追责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3.2 保障商品安全,明确责任追究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的义务。

该条规定明确了微商销售三无产品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微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的追责从此有法律条规可寻。

3.3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地方监察体制

《电子商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并明确建立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明确职责,宏观层面加深了政府国家对于微商环节的地方化监管程度。

4  對电子商务法评价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的颁布,对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针对平台式经营的《电子商务法》在宏观层面对微商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要求,明确微商看齐传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指向,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鱼龙混杂的微商环境,保障了网民群体的权益。

但在具体举措上,《电子商务法》并未对个人微商进行明确的相关规定,个人微商仍有很大的法律自由空间,难保他们不会再次钻空子。

总体来说,因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微商环境将会发生一次大整改,商品质量将会得到保障,不合格者将被清理出场,从而为消费者与微商参与者提供更自由安全的微信交易市场。

5  网民微商参与者权益保障更多改进措施

5.1 知识教育领域

5.1.1 高校内部教育培训,增强其维权技巧和能力

为更好地保障网民群体的权益,提高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其自行维权的能力,掌握必要技能就是高校教育的必然选择。高校应当开展科技讲堂、法律实践、电商实训等多样化活动来精确地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知识干粮和技能燃油。

5.1.2 以学校为平台,探索建立政府、企业、高校协同配合的微商新模式

需求创造市场,与其预防、减少网民群体的相关权益被微商复杂环境影响的风险,不如以高校为平台、以政府监督做保障、以企业支持做基础建立一个由高校网民群体为主体的微商环境,从而切实地保障好网民群体在微商环境中的中间商或消费者权益。

5.2 社会监管领域制度建立

5.2.1 构建微商的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微商市场注册简单,导致鱼龙混杂的局面。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的举措之一便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进入门槛,而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将是提高准入门槛有效且长久的关键方法。

具体监管中可以采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审核微商资格等举措提高市场准入的严格程度。

5.2.2 建立和完善网络投诉等追责机制

社会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不合格微商的举报、投诉、评价等方面,因此借助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网络投诉等追责机制是完善监管制度、发挥舆论作用的重要,必不可少的环节。

5.3 完善法制建设,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5.3.1 强制要求披露经营者信息

信息公开是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参与者权益的必然选择,因此法律应当强制要求披露经营者信息,在义务性规定中规定相关法律主体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个人信息以及店铺经营所在地咨询售后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5.3.2 加大对微店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明确对违规情况作出具体的如吊销营业执照或公布诚信度,处以罚金等惩罚措施将会使得微商参与者自觉规范个人的行为,长此以往,将形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建立公平互惠的微商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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