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结合实现交通运输有效
2020-11-16治超张静王专张立颖
治超 张静 王专 张立颖
摘要:随着车辆流量的急剧增加,运行监管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公路管理部门在公路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上面临着愈加艰巨的挑战,部分路网承载力趋于饱和,公路基础设施运行压力有所增大,诸多公路运输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其中超载超限运输是最大的安全威胁,对公路主管部门在路网运行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相结合,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促进“互联网+”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不仅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24小时全天候监管的非现场执法模式,是解决当前交通综合执法中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取证困难、安全保障力度弱、治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实现交通运输治超的智能监管和科学执法。
关键词:大数据;执法;交通;治超
近年来,随着公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路网规模不断升级,运输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出行需求急剧增加,运行监管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公路管理部门在公路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上面临着愈加艰巨的挑战,部分路网承载力趋于饱和,公路基础设施运行压力有所增大,诸多公路运输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而这其中,超载超限运输是最大的安全威胁,尽管目前超载超限交警、运管、路政联合执法,但由于货车密度、出行时间、车辆速度等客观条件的影响,效果不明显,探索新的治超模式成为一种必然。
一、治理交通运输货车超载超限的历史回顾
第一阶段是2004年以前,是路政部门路面单一执法阶段。2000年,交通部下发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第二阶段是2004年到2012年,治超进入由政府牵头、集中治理、部门联合、多种手段、注重长效阶段。2007年10月18日,[1]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8号)。
第三阶段是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治超进入科技治超、系统治超、廉洁治超的全新阶段,更注重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国务院[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修改后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简称62号令);2016年9月,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二、大数据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应用的意义
随着车辆流量的急剧增加,对公路主管部门在路网运行管理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相结合,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促进“互联网+”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建立和推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新模式。
大数据分析技术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相结合,不仅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24小时全天候监管的非现场执法模式,是解决当前交通综合执法中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取证困难、安全保障力度弱、治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有效手段。而且还能更加准确、快捷和高效的处理道路超载超限的方法,结合非现场执法系统所采集的现场各种类型的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获得更好的道路治超处理方案,为我国道路建设和维护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性的建议。
三、大数据采集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结合实现科技治超
所谓非现场执法是在自由流状态下采集车辆轴重、轴速、车型、车牌信息、行车过程信息等,综合打包生成非现场执法举证数据,并上传到治超信息交换平台,以实现路政、交警、运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对逃逸的车辆,将联合路政、交警、运政部门综合处罚,以此解决公路执法部门警力不足、管控力度薄弱、检测手段单一等问题。
非现场执法系统,是将高速车辆动态称重系统、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有机集成在一起,[2]建立起一个全天候运行的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货运车辆的违章超载行为实施有效的检测和监控,为交管部门治理货车违章超载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执法模式和手段,从而有效降低由于货运车辆超载而引发的各种交通事故及桥梁破坏行为。该系统采用称重传感器、视频摄像机、雷达测速传感器、激光轮廓采集传感器等前端传感器设备,并附带光感传感器、线圈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终端显示牌等辅助传感器,采集现场通过每辆汽车的外形特征、重量、尺寸、速度、车牌照等信息参数数据,再通过千兆网络交换机和光端机传输到主服务器和备份服务器中进行存储。数据处理子系统将动态称重子系统、车牌识别子系统的数据整合,将超限信息实时发布到信息发布子系统第一时间提醒司机超限。同时,将数据上传至公安交警的综合管理平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记3分。利用交警非现场执法,破解路政执法难的难题,罚款200元记3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管代罚。
另外,通过大数据分析,针对经常有违章超载的车辆和公司,执法部门可以提前预知其车辆通过信息,针对相关车辆可以做超前执法检查,或者滞后执法复查,例如超慢行车、排队行车等情况的出现,执法者可以针对这一类车辆的出现根据非现场执法系统所采集的速度和图像等信息,及时调派执法力量,对现场车辆或者车辆拥有人进行执法检查,勒令其到附近的超限检测站进行二次复检,减少和避免道路因超载超限引起的交通事故,减轻对路面、桥梁的超载损坏。
四、发展前景
通过在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灵活运用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挖掘等技术,大大提高了非现场执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信息使用范围,使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又可以优化配置各部门的人力资源,降低了工作取证的危险性。大数据分析与非现场执法系统相结合治超手段的应用,已在应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取得了源头治超的突破性成效,而且采用“云监控+大数据”的信息化监控技术后,可实现对货运车辆的源头监管和途中监控,无论车辆跑到哪里,都在监控平台的“千里眼”中,也为“公路路网联动”和“黑名单录入系统”车辆治超大数据平台的应用,以及北斗卫星定位和移动物联卡等技术的应用,为实现车辆治超的智能监管和科学执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趙亮.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研究及应用[J].公路交通技术.
[2]汤世友.应对与挑战:科技治超及非现场执法[J].中国公路,2017(12).
[3]尹晗.基于战略合作的铁路二手车物流业务发展研究[J].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2019(6).
作者简介:张 静(1975—),女,2009年1月15日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就职于昌图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安全技术部部长,职称为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