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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共卫生法 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法律依据

2020-11-15尚伦生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1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防治法公共卫生

尚伦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的突发性、未知性等特点,往往让人措手不及。我国虽然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完全解决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问题。

就立法层面看,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中,已经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多部法律,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等法规。可以说,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上述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情形,因此,不仅需要修改完善上述法律,还需要制定一部公共卫生法为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法律依据。

现阶段的立法中,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需要将以下行为或措施,纳入法制规范之中。

第一,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的法律根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控制措施规定,显然,现阶段对于“密切接触的人员”采取的在固定场所的隔离措施,无异于有限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采取,无论是刑事的还是行政的以及紧急的预防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控制措施,都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第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设备、物资及防护用品的管理、销售等问题。专业的医疗设备、物资等,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大众普遍需求的防护用品特别是口罩等的管理、销售等,需要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不是国家战略物资、涉及民生的货物,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但这次疫情发生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如某商店对于单价4.5元的口罩加价一元销售,被执法部门处罚。这是不合法、不公平的。一方面,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防护用品不能正常加价销售;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售价也符合市场规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宣布在全国防疫期间暂停执行哪部法律。

第三,大面积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补助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本上实行了疫区全民居家隔离,湖北省许多地方隔离时间更长。隔离是公民对于防疫作出的贡献,但被居家隔离的人中,也有一些低收入群体,长达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隔离,没有了收入来源,在生活上存在困难。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对隔离的居民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关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明确规定国家全部承担(从境外输入的病人除外)。不能因为治疗费用,让一些已经脱贫的人返贫,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五,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疫工作。建立起国家主导、企业等社会组织参加、全民参与的防控体系。要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把社会的各种积极力量纳入到防控工作中来。

第六,关于负有法定防控责任的人员拒不履职的责任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某地负有防控责任的公务员害怕自己被传染,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对这类人员明确规定,比照刑法第424条规定的临阵脱逃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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