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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2020-11-15臧德胜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1期
关键词:朱某辩护人窗帘

臧德胜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属于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故意。反过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对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缺乏认识因素,也就很难说得上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是否明知,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衡量,对不同的行为,判断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比如,从20层高楼将人推下会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常识,不需要其他证据也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如果仍然实施这种行为的,意志因素也就自然明了,从而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如果将人从两级台阶推下,造成了被害人的骨折,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这一后果是否能够明知,就比较难以判断,即使其对后果持放任态度,但如果认定不了明知,也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犯罪处理。这时候就需要结合行为人推的力度、被害人的年龄以及台阶下面的状况来确定行为人对伤害后果的主观心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罪名来确定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范围内的主客观相一致。也就是说,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中“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前者具有杀人故意,后者具有伤害故意。杀人和伤害的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也就不同。针对个案,只能结合具体的刑法分则条文,来评判行为人有没有该条之故意。

对意志因素即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的认定,必须有客观的表现即根据行为人行为前后的一系列行为综合认定。行为人辩称自己不追求、不放任结果发生的,也不能仅凭其个人的说法,要根据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而且不希望或者不放任的心态只能发生在行为当时,如果行为已经实施,后来态度发生转变而不希望或者不放任并且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只是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是犯罪之后的态度,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曾经引发关注的莫某某放火案,就涉及其主观意志因素的认定问题,从而决定案件的定性。

被告人莫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某某经中介应聘到朱某(女,殁年34岁)、林某夫妇位于杭州市某公寓18层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某某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某某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某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某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某某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4时55分许,莫某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该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及其他相邻三家居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某某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一审时,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灭火以便向朱某邀功借钱,不想伤害朱某和三个孩子,不希望发生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以为书本未被点燃,为了去找更容易燃烧的报纸而将该书本随手扔在沙发上,并非故意引燃窗帘和沙发;其没有逃离现场。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1)莫某某没有放火故意,仅是想先放小火再灭火以便向东家邀功借钱;(2)莫某某故意点燃书本,但并非故意引燃窗帘、沙发,不希望引发火灾和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3)火灾发生后,莫某某有积极施救行为且未逃离现场;(4)虽然莫某某的点火行为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关键原因,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本次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请求对莫某某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指出:

关于被告人莫某某所提书本点着后没有明火,没有故意引燃沙发、窗帘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莫某某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告人莫某某通过手机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信息,反映其有明显的放火预谋。莫某某归案后均供认,其点火的时间为4时55分左右,其用打火机两次点书本,在第一次未点燃封皮后又点燃书的内页,看到书燃起火星后将书本扔在布艺沙发上,随后沙发、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前多次搜索与放火相关的信息,案发时点燃书本,并将已引燃的书本扔掷在易燃物上,引发大火,显系故意放火,辩护人所提莫某某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莫某某在起火后报警、积极施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某某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某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在案证据亦证明,莫某某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4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某某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莫某某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莫某某在上诉时提出的部分理由为:(1)其没有想过,也不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2)其只用手机搜索过打火机自燃的信息,其他关于火灾的关键词搜索记录系手机自动跳出后点击浏览,并未刻意搜索。(3)其没有引燃沙发、窗帘的主观故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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