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与应对策略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

2020-11-12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行动者群体性网民

陈 慧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44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2%[1]。网络成为公众传播信息、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而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的结合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网络时代中国政治社会语境下的重要研究领域。近些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成为诱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给政府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制,本文尝试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对策略。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术语,由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其经历了“群众闹事”、“治安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称谓的变化。关于群体性事件,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综合各种观点,可以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群体采取制度外的集体行动,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其常常表现为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的对抗性冲突。对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理论阐释。一是社会学家格尔(T·R·Gurr)提出的相对剥夺感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造反行为的破坏性也越强。”[2];二是斯米尔塞(Neil J. Semelser)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他认为集体行为是人们在受到压力时,为改变自身处境而进行的尝试,所有的集体行为都是由多个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当多个因素出现时,价值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增加,这就是“价值累加”[3];三是德国社会学家亚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从舆论学角度提出“沉默螺旋理论”,她认为,一般人为了防止被孤立,在表明自己观点之际首先要感觉一下“意见气候”。如果自己的意见与现有的多数人意见相同或相近,便会较为积极地发表。如果发现自己处于少数,便会倾向于保持沉默。于是便形成了“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4]。

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催生出的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敌对到客观的演变过程。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5]。还有学者从风险社会的视角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在网络时代,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发生的,具有较多网民参与、推动或转化的有一定影响的非制度化事件[6]。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权益受损者或社会规范的维护者有意或无意引发的群体负面情绪触点效应中单一矛盾向多重矛盾丛转化的过程[7]。总体而言,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借助网络这一工具,基于一定的目的,利用现实事件制造网络舆论、发泄不满,向社会施加压力的一种集体行动。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场域:网络与现实联动。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现实问题诱发,进而引发网络舆论,甚至导致现实社会中的群体对抗。二是事件诱因: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包括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问题及“涉腐”、“涉富”、“涉权”等非直接利益问题。三是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借助互联网平台,网络群体性事件传播范围广,参与人群多,影响力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难度[8]。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及研究案例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由以拉图尔、卡农等为代表的巴黎学派提出[9],该理论分析了人与非人行动者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异质性网络,主张广义对称性原则,认为人与非人等异质性要素在本体论上是平等的,都对科学知识的生产起作用,其核心概念主要有行动者、网络及转译。拉图尔认为“行动者”这一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人也包括物,前者即人类行动者,后者即非人类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通过人类行动者在行动中产生影响,两者相互作用。科学是一个由人和非人行动者相互作用形成的场域。为了消除传统哲学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模式,拉图尔引入“网络”这一概念,认为资源分散在各个节点上,节点之间相互联结形成网络,并拓展到各个角落。行动者之间依靠转译在网络中相互连接。“转译”即行动者将其他行动者的兴趣和利益用自身语言转换出来,从而使其他行动者与自身的兴趣和利益相关联,从而达到其他行动者认可自身主导构建的网络并参与其中的目的。转译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所有行动者都处于转译和被转译之中。转译成功的关键在于“必经之点”,只有经过“必经之点”,转译者和被转译者的兴趣和利益才能联结起来。转译的具体过程包括问题化、兴趣利益相关化、征召和动员四个阶段[10]。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如图1 所示。

图1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

(二)研究案例

根据相关文献及新闻报道,本文选取并整理了21 世纪以来几起典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如表1 所示。案例选择遵循以下原则: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主题检索C 刊论文出现次数较多的案例;相关网络群体性事件著作中多次提到的经典案例;在新浪网、新华网等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介中多次被报道的案例。

表1 网络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网民、网络服务商及政府机构。其中,网民是行动者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网民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信息的发布者、传递者及意见领袖。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单位、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单位与网络数据中心。其职责是为网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使网民能够正常使用网络平台,网络服务商进入行动者网络的目标是寻求网民的点击率,进而扩大自身影响力[11]。政府机构主要指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者和公众的关注焦点,其行动稍有不慎就会引来网民的质疑与热议。如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后,一方面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传播各种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官方媒体未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仅有3 篇,而网站上相关主题贴吧有将近500 个,还流传有网友用手机拍摄的各种视频[12]。正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迟钝、集体“失语”,才给舆论升温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导致湖北石首事件愈演愈烈,招致群众起哄围堵,惊动中央。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非人类行动者主要包括社会环境、网络空间、网络监管制度、网络议题、网民意识等。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环境因素体现在政治、文化、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13]宽松的政治背景与社会心理文化、媒介产业化与网络技术的发展都会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网络空间是网民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各种平台,包括搜狐、新浪、贴吧、论坛、qq、微信、微博等。网络监管制度是与网络社会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网络议题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其之所以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是因为此种议题往往具有极大冲突性,能够引起公众情感的共鸣,激发广大网民参与讨论。网民意识包括网民参与意识、网民心理情绪等。网民参与表达的欲望、政治诉求和责任感是否强烈都会影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在“李刚门事件”中,网络议题来自酒后肇事者那句狂言“我爸是李刚”,经由意见领袖的传播,事件迅速散发到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对权力阶层的痛恨心理激发了众多网民对肇事者的不满与声讨,网友们发起“我爸是李刚”造句大赛,表达自己的嘲讽与愤怒。可见,网络议题的争议性加之网民的愤怒心理有力推动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进程。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必经之点

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其他行动者要想实现自身利益,必须经过必经之点,使其他行动者的利益与核心行动者的利益相联结。简言之,核心行动者的问题就是其他行动者实现目标的必经之点。必经之点对于实现转译十分重要。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的行动者联结在一起,是以网民的盲从心理、求真心理、追责心理、情绪发泄等为纽带的结果,而非现实利益作用的结果。

在厦门PX 项目事件中,媒体、网络披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陌生短信通过手机、论坛、博客在厦门市民中广泛传播,PX 这个陌生的字眼成为热议话题。政府及时回应、进行环评并开展座谈会,最终项目迁址,成为政府和民众互动的典型;在抵制家乐福事件中,奥运圣火的海外传递活动在法国站遭遇到强烈干扰,媒体展开持续报道,国内论坛出现抵制“动员令”,随后抵制家乐福的行动通过手机短信和QQ 群开始了策划和串联;在湖北石首事件中,非正式媒体散播各种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引导舆论,引发了更加严重的集体行动;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看守所的一起离奇死亡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云南省委宣传部立即组织调查委员会,并邀请网友参与调查,成为邀请网民参与官方重大问题调查的先例,也推动了这起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在李刚门事件中,肇事者的言论引起网友对“李刚”的人肉搜索,仇官心理激发网友展开热议。通过对上文的案例分析,可梳理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大致发展过程。信息发布者发布信息——信息传递者传播信息——意见领袖对信息进行再加工并进一步传播信息——网民热议焦点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政府部门应对得当/不当——网络群体性事件持续/终止。在这个过程中,有的网民盲目听从“意见领袖”的观点,跟着“凑热闹”,比如湖北石首事件;有的网民怀疑信息的真实性,希望进一步求得真相;有的网民想要窥探事件背后的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并对其进行追责,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有的网民则只是为了借网络群体性事件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比如李刚门事件[14]。正是网民的各种心理动机使得其他行动者到达必经之点,与核心行动者联结起来。虽然没有现实的利益诉求,但这些蕴含着潜在利益的心理动机足以使行动者形成巨大的网络场域,推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酵升级。

非人类行动者也为行动者之间的利益联结、实现必经之点创造了条件。相对宽容的政治社会环境能够营造出较为自由的舆论氛围。网络媒体、网络博客、网络论坛等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给了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利益诉求未得到有效回应的广大网民发表观点、释放诉求的广大空间。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仍还处于初级阶段,与网络舆论相关的立法不健全、网络监管制度滞后,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的趋利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在网络监管乏力的状况下,网络议题经过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将调动网民的心理情绪,激发网民的参与意识,让网络群体性事件持续爆发。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行动者之间的转译

转译是行动者网络建构的关键环节,要探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就必须对转译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也即探讨行动者是通过何种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网络,本文将从问题化、兴趣利益相关化、征召和动员四个环节讨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转译完成过程。

1.问题化

问题化是指明确行动者网络中各个行动者的问题所在,使得核心行动者关注的问题成为必经之点,其他行动者要想达到目标或实现利益必须经过必经之点。问题化的核心在于引起行动者的情感共鸣。引起网民注意的问题并不一定是重大事件或与其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事件,只要能够借助他们的共同经验,吸引他们的目光,引起情感上的共鸣,就能完成“问题化”这一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风险挑战诸如贫富差距、官员腐败、官民矛盾、福利不足、征地用地及拆迁矛盾、社会不公等问题都使得政府官员、“富人阶层”等强势群体成为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怨恨对象,这些事件极具争议性和负面性,与此相关的新闻更容易引起网络舆论风波。譬如李刚门事件,“我爸是李刚”作为官二代的代名词,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部分政府官员的强权意识,极易激起广大网民内心对“官二代”的怨恨心理,引发其对权力阶层的声讨。

2.兴趣利益相关化

兴趣利益相关化是实现行动者之间转译的第二个环节。指的是核心行动者根据其他行动者所关注的问题激发其兴趣,形成对某一事件的心理认同,进而使其他行动者加入到核心行动者的网络联盟中来。兴趣利益相关化的关键在于将情感共鸣转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认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共享性、快捷性特点给了广大网民发表观点和看法的机会,通过以意见领袖为代表的行动者对信息的大量解读,调动社会群体过往的情感经历与体验,能够将他们的怨恨心理广泛扩散开来,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情感共鸣和心理认同,从而对事件进行再次解读与传播,不断放大焦点事件,强化传播效果。在湖北石首事件中,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之所以容易听信网络上的各种传闻,就是因为意见领袖中的不法分子抓住了广大群众对“富人”群体和官僚阶层的仇视心理特征。社会群体会利用自己的固有认知与经验对事件进行再次解读传播,以致事件偏离真相越来越远。

3.征召和动员

征召即其他行动者被核心行动者招募进来,成为网络联盟的成员,并被赋予相应的任务。动员是指核心行动者利用各种网络资源,与其他行动者进行广泛互动,维护行动之网的持续运行。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意见领袖就是被征召的对象,受一些敏感社会事件的触动,或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或为表达某种意愿或诉求,他们根据自己的情感偏好对信息进行解读重组,进而征召更多的行动者加入到网络联盟中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会被征召进来,无论是主动出击还是被动回应,他们都必须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施行一定的应对措施。动员是实现行动者之间转译的最后一环,被动员的网络服务商提供了网络空间这一稳定的运行环境,在意见领袖的带领之下,通过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诸多异质群体在网络空间中逐渐相融,网民的意见内容逐步趋同,被转译者顺利进入网络,转译者和被转译者在网络联盟中继续相互影响,形成具有极大张力的网络共同体。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规范“行动者”行为

对于人类行动者而言,首先应加强网民素质教育。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由于价值偏好、个人素质等差异,不同人群对同一事件有着不同的解读方式,若网民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对网络信息的分析研判能力,很容易被他人诱导,在网络舆论中人云亦云,推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加强网民素质教育至关重要;其次应加强网络服务商行业自律,网络服务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应自觉遵守行业规则,维护公共安全,在不违背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获取经济利益,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最后,政府机构应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工作,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可防可控的,要求政府做好事前防范工作,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危机预警能力。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抢占舆论先机,及时公布事件真实信息,解答群众疑惑,杜绝网络谣言的发生。

对于非人类行动者而言,重点是要加强网络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肃清网络空间。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既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公信力,又可以发挥广大网络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全民监督,降低监督成本。2016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成为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应该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使法律规范更具韧性,实现与原有法律法规的协调互补,紧紧跟上网络社交行业发展的步伐。此外,对于网民意识也应进行积极引导,尤其应注重培养具有大局观念的意见领袖,发挥其引导网民舆论走向正确方向的积极作用。

(二)干预“转译”过程

要实现对“转译”过程的有效干预,首先应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群众的合理诉求在现实生活中未得到有效回应,进而诉诸于网络寻求帮助。因此政府应完善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平台,切实关注民意,对于可能引发矛盾的问题做到及时预判、尽早化解。要重点关注并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大对贪污腐败等作风问题的惩处力度,将网络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中;其次应健全政府应急疏导机制。建立网络舆情监控机制,积极利用网络舆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舆论导向。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针对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通过官方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回应民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机制,针对不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不定期演练,提高舆情危机应对能力;最后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才能抵制谣言,稳定民心。因此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其相应的问责机制,实现新闻发言人责任具体化。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电子政务公开平台,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实现信息透明化,避免政府官方媒体报道滞后的被动状态。

五、结论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民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口,是社会矛盾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待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有正确的应对态度与治理对策。政府应坚持以疏截并济,以疏为主,公开透明,以防为主的原则对待网络群体性事件。以行动者网络理论为依据,从网民、网络服务商等人类行动者及网络监管制度、网民意识等非人类行动者入手,规范行动者行为;通过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等手段有效干预转译过程,推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

猜你喜欢

行动者群体性网民
与异质性行动者共生演进: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政策执行研究新路径
苗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行动者网络——贵州反排木鼓舞个案的体育民族志研究*
行动者网络理论对社会网研究的启示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敬仰中国大地上的绿色行动者
关于目前处置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以A市政府化解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策略为例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现实考察与学理分析——从三起具有“标本意义”的群体性事件谈起
2012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