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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制度体系探讨

2020-11-10朱江

海风 2020年2期
关键词:自贸港海南体系

朱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的作用不可或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就要对照国际先进经验,加深对自贸港金融制度的研究,努力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监管等方面寻求突破,高质量构建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

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高质量构建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制度体系,是自贸港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国际上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建设特点

香港、新加坡、迪拜是当今世界的典型自贸港,通过“解剖麻雀”方式对其研究,可以发现这些地方在“开放自由”方面有四点共性现象:

(一)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制度

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相对自由地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实现了货币自由买卖、结算货币自由选择、国际资金自由流动、各类币种账户自由开设等“四个自由”。资本市场开放度很高,例如,香港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只需开立账户就可以随时参与证券交易,也可以自由地在债务市场进行融资。

(二)吸引力强的优惠政策制度

香港实行零关税和简单低税率政策,主体税种利得税的税率仅为16%左右。新加坡每年都公布金融税收鼓励政策并不断更新,如近年来为发展REITS基金专门出台新政策。迪拜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享受50年免征有关税收政策。

(三)政府引导的金融监管制度

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实行“重引导、少干预”的金融监管体制,例如,香港实行“央行+金融发展”的分业管理制度,新加坡实行“央行+金融发展”的混业管理制度,迪拜实行“国际金融中心+3个管理局”的综合管理制度,确保不仅“放得开”,还能“管得住”。

(四)健全公正的法律保障制度

依靠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来保护私有产权和投资者权益,构成了金融领域高度开放和自由竞争的“游戏规则”基础。如迪拜效仿英格兰模式,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并制定一整套独立的金融服务民事和商业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所面临问题

由于发展阶段原因,海南金融业发展还不充分。在海南现有基础上构建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面临五个方面问题

(一)经济金融总量偏小

无论是经济指标中的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货物进出口总额,还是金融指标中的各项贷款余额、A股上市公司数量、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比重均偏低。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足

从市场主体角度看,海南金融业市场主体总量不多,一些金融业态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从融资结构看,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为28%,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50%左右的占比存在差距,银行业系统仍是社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金融开放水平不高

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总体不高,与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不匹配。从省域层面看,海南金融业开放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金融监管能力不强

海南省现有金融监管力量主要为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中央垂直管理的“一行两局”。监管力量还不满足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

(五)国际金融人才匮乏

人才是金融发展的第一资源,海南省具有国际金融工作背景的人才较少,金融业务创新方面的高端人才不多。对国际金融人才的吸引力不如上海、深圳等国内一线城市,也不及香港、新加坡和迪拜等自贸港。

三、构建中国特色自贸港金融制度体系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指出,只有敢于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才能收获别样的风景。在金融外向度还不高的海南岛上架构起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金融制度体系,这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借鉴世界上自贸港建设经验,结合“中国特色”要求和海南实际,从理论层面建议可在六个方面探索实践路径:

(一)探索建立党对金融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

党是领导一切的,其中就包含对自贸港金融开放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大的“中国特色”和政治优势。要构建党抓金融发展、党定金融政策、党促金融改革的制度体系,在金融领域的政策决策和督促落实等两个方面把好方向。

(二)探索建立符合海南金融发展定位的制度体系

海南岛周边已有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在此背景下,应该把握住当今世界金融产业链正在空间再布局的发展趋势,发挥海南独特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国际离岸金融集聚区,尽可能与香港、新加坡错位发展。力争经过20年至30年的努力,在世界享有知名度,金融制度体系比较成熟。

(三)探索建立吸引市场主体集聚的政策制度体系

探索建立自由汇兑制度。探索建立金融稅收制度,实行有竞争力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法治支持制度,积极争取中央授权,发挥海南特区立法权优势,出台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金融准入制度。探索建立金融人才制度,在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同时,也注重引进国际金融人才。

(四)探索建立金融业务活跃的金融市场制度体系

探索建立金融业态培育制度,增强多层次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渠道,发展离岸金融创新业务。探索建立金融市场主体培育制度,大力引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总部经济壮大。探索建立金融交易场所培育制度,先在国际能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交易场所方面下功夫,再推进航运、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建设。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促进制度,可考虑设立从事自贸港金融发展服务的法定机构,实行灵活的业务决策和人事管理制度。

(五)探索建立公平高效廉洁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针对金融体系开放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挑战,可借鉴新加坡、迪拜的金融监管经验,汇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一行两局”两方面监管力量,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机构,对自贸港内的各项金融业务实行综合性监管,并探索实行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六)探索建立金融开放先行试验的制度体系

充分借鉴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总结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再推广”的实践经验,参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起步阶段的建设模式,建议划出一片区域,率先实行特殊的金融开放制度、金融监管模式。通过耕好“试验田”,快速积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经验,同时培养一批国际金融人才。

(作者供职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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