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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2020-11-06林海萍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2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对策建议

林海萍

摘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契机。广西企业应充分发挥广西区位优势,紧抓自贸试验区机遇,依托法治建设为保障,克服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想方设法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企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对策建议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印发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设立。1?2019年 8月30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运行。2?2020年2月 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3?《国务院关于印发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指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契机。如何充分发挥广西区位优势,紧抓自贸试验区机遇,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是当前广西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形成本文。

一、企業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经调研,主要发现如下困难及问题:

(一)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开展相应法律风险防范缺乏参考依据

自由贸易区凸显货物进出自由、资金流动自由、人员进出自由等诸多“自由”,但自由也要有规则范围,否则容易发生触法违法事件。无具体法律规范可依,既让企业开展相应业务时缩手缩脚,更是给企业提前做好跨境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形成较大困难。

(二)跨境金融管理制度还不能满足扩大开发的需求

境内外双园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缺乏制度支撑,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没有得到授权。按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跨境结算服务需要第三方支付牌照,有赖于自贸区有特殊政策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缺乏等。

(三)企业在边境口岸业务发展遭遇瓶颈期

一是边境口岸建设主体多,竞争激烈,缺乏主体统一谋划广西边境口岸协同发展。二是各口岸通关流程、税费标准不统一,口岸间分工不合理,信息化建设程度不一。三是口岸产业经济发展滞后,广西边境口岸经济总体上尚处于通道经济的发展阶段,产业链短,辐射带动面窄。目前我区从事中国(广西)-中南半岛跨境公路物流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存在推动沿线物流资源整合、完善基础配套、搭建综合信息平台等方面实力偏弱等情况,同时缺乏跨境物流相关制度支撑。四是我区边境口岸存在信息化水平低、数据采集和配套管理系统不健全、数据分析和挖掘利用缺乏、产业链条难以延伸等诸多问题。

(四)司法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司法服务存在滞后性

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属性,往往在纠纷发生后才介入,对企业参与自由贸易区有关活动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的提前介入式的服务欠缺。诉讼和仲裁、调解将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自贸区特殊的法律环境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导致企业在涉外贸易活动中选择广西当地纠纷解决机构(如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或当地仲裁委仲裁)的欲望不强烈。比如,企业在境外业务中考虑到涉及国外法、某仲裁机构专业性较强等诸多因素往往会考虑省外大型的仲裁机构,如此有可能在纠纷一旦发生时导致企业承担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法律信息官方供给机制欠缺,交流渠道有限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涉及到国外法律查明,企业开展跨境业务需要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同样极其需要得到经翻译的、经认证的相应国外法律条文,以便作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依据及参考。而目前,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对国外法律条文的获取,更多依赖于本地律师的提供,而律师提供的经翻译的文本是否准确无从认证,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带来极大的隐患。此外,境外投资纠纷典型案例公开欠缺,无法为企业提供境外贸易、投资提供参考。专业化领域法律信息获悉难,如两国跨境产业园区涉及的合作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难以全面、针对性地获取,或获取后难以辨别准确性和真实性。又如,国外合作方提供的官方文书(如国外的投资注册证明、投资政策决定书等等)的真伪验证缺乏便利途径,没有验证服务平台。

(六)域外人才、专业机构服务提供机制不健全

国际化人才集聚与否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使得引进的人才、专业机构得到有效的利用是吸引人才的根本。随着跨境业务的扩大,对法律人才、专业机构法律服务的需求必然增大。当前企业在需要使用到境外法律服专业机构时,主要依赖于境内律所的推荐、国内口碑或境内律所提供的打包境外服务进行选择使用,由于对境外专业服务机构的资信情况难以查明,有可能增加跨境业务风险。

二、对策及建议

(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广西区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突出科学立法为自由贸易区运行设定规则指引

广西区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建议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权,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起我区自贸区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自贸区特殊政策、特殊事项授权。在进行地方立法时,建议一是本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立法精神,最大限度的通过立法激发自贸区活力、提供优良的营商法治环境;二是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自由贸易区域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人员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明确科学的规则体系;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精准对接,以更加开放、包容的视角看待我国现有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国际通行规则的差别之处,使立法更接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际需求;四是鼓励司法机关建立涉自由贸易区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突出建立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 名单制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境内外双园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二是支持双园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贸易区内企业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三是支持自贸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五是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六是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七是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八是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准予自由贸易区内跨境结算企业专属支付许可牌照。九是探索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業务,鼓励贸易区服务机构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十是推动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

(三)突出完善边境口岸方面制度建设,推进边境口岸协同发展

边境口岸在自贸试验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边境口岸方面制度建设:一是建议通过制度建设,支持国有企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边境公路口岸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口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制度来谋划广西边境口岸发展,规范口岸标准,促进产业聚集,推进自贸试验区发展,努力创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先行先试示范区。二是出台跨境物流相关制度,支持国有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统一整合跨境公路物流资源,统筹沿线物流组织,科学布局建设货物集散分拨中心和配套服务设施,积极搭建跨境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资本实力强、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的多方优势。三是出台支持广西边境口岸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制度,助推我区口岸信息化和沿边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大力支持国有资本企业参与边境口岸大数据建设。加快培育口岸园区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破我区边境口岸信息壁垒,建设广西边境口岸大数据中心,加快打造面向东盟的口岸数字经济新高地。

(四)设立涉外法律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涉外投资全流程“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建议设立涉外法律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结合各自职能,在该信息网站上提供国外相应法律条文查询服务、提供法律信息询问答复服务、提供企业境外贸易投资业务专项问诊服务、及时公布境外投资纠纷典型案例、提供外国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分析报告、协助对接海外投资项目和外国机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备案/ 报告手续咨询和代办等等。依托该平台,完善司法机关为企业境外投资业务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对接、沟通机制、提供境外官方文书查证服务等等。

(五)建立涉自由贸易区民事、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机制

涉自由贸易区案件由于具有高度国际化的特征,一方或双方诉讼主体为域外主体的情形将非常普遍,建立我区涉自由贸易区民事、刑事案件制定管辖机制,明确指定固定的法院、检察院负责涉自由贸易区案件的管辖,将极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专业化解决。同时,固定法院管辖涉自由贸易区商事案件,有利于吸引域外商事主体选择我国自由贸易区法院管辖,并有利于涉自由贸易区案件审判中作出具有国际水准、让外国商事主体信服的裁判。如果条件满足,还可以更大胆地考虑设立自由贸易区专门法院审判组织、专门仲裁机构。

(六)优化外国法查明路径

建议在我区探索建立外国法查明中心。自由贸易区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极高,自由贸易区涉外案件中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需求将更加旺盛。对此,在自由贸易区商事金融案件审判中,如果需要查明和适用外国法,要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路径,通过“一带一路”等框架下的国际协议作创造更多的查明渠道。

(七)推动我区司法机关与东盟各国建立更高水平的司法协助、沟通机制

在自由贸易区涉外案件审判中,域外取证和域外证据认定将日益频繁。为更好地营造自由贸易区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议与更多的国家建立更高水平的司法协助关系,简化外交取证、域外证据证明手续,探索域外直接取证制度。建立司法机关与企业涉外案件通报机制,对涉及自贸区企业业务所在国的重大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通报,提示我区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八)完善人才聚集机制,建立人才、专业机构服务供给平台

进一步提升国外商务人员入境手续的便利程度,放宽自由贸易区相关人才申请我国永久居留许可的条件,扩大国外专业服务资质的认可范围,允许自由贸易区内企业为更多的岗位聘请外籍人才。建立国外专业服务资质对象清单,为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参考。建立自贸区人才、专业机构服务供给网站,为企业用人需求提供选聘平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 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19-08-26]

[2]《广西自贸试验区今日正式揭牌》,《证券时报网》,[引用日期2019-08-30]

[3《]广西自贸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布将打造中国- 东盟开放合作高地》,新华网,[引用日期2020-02-13]

[4《]国务院关于印发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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