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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律法中的新旧伦理 冲突问题研究述评

2020-11-06吴留戈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10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

摘要:改革開放以后,学界对于“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的相关问题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在伦理学领域也是如此。就清末民初律法中的新旧伦理冲突问题来说,通过前辈的深入研究及探讨,从描述清末民初的律法“变”与“不变”的问题发轫,学者们分析了“法理派”与“伦理派”的具体观点,总结了刑事、民商事等部门法律的伦理冲突内容。这些研究对于理清“特定伦理精神的法律化趋势”和“法律文本及司法实践的伦理化倾向”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及意义。

关键词:清末民初;律法;伦理冲突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当代哲学发展趋向与人类文明形态的哲学自觉”(17JJD720003)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10-0073-06

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复旦大学以“清末民初中国社会”为议题在国内最先开启了关于“清末民初”相关问题研究的先河,并按照政治组、经济组与思想文化组的学科门类进行划分,开展研讨。其中,四川大学的赵清所撰的《论资产阶级革命派与立宪派的历史作用》及美国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的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所撰的《论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危机》两篇文章,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清末民初对于国家伦理的脱胎换骨及个人伦理在危机中的艰难前行等问题①。自此,学者们一直十分关注在清末民初的时代背景下,特定伦理精神的法律化趋势和法律(包括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的伦理化倾向,出现了诸多重量级的著作与论文。学界普遍认为,清末民初时期的国人生活于一个新旧不调和的社会之中,新者不能彻底冲决网罗,旧者亦无法复原或强固其传统,其所遇问题的解决路径,起于器物层面,中至法律制度,最终归结于伦理的反思。“清末民初律法中的新旧伦理冲突”问题的研究,侧重点在于“新旧伦理的冲突”。首先涉及到的问题即为“清末民初的新旧律法”研究及“清末民初的新旧伦理”研究,而研究“冲突”的前提是新旧律法及新旧伦理之间存在差异,必然涉及到 “新与旧”、“律法与伦理”的比较研究。因此,关于清末民初“新旧律法”与“新旧伦理”的自身领域比较是学界研究的理论前提。前辈学者们严谨的治学态度、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洪贯的理论素养,是后学深挖不绝的理论富矿。毋庸置疑的是,前辈学者们对于上述二问题在各自领域内的研究,为该问题更加深入地开展研究打下了厚重的基石。

一、历时性研究:探讨清末民初社会所包涵的伦理新质及其与律法的血肉联系

学者们从历时性的角度,分析清末民初律法中新旧伦理冲突的时代背景,梳理时下法律中所涉伦理的本土思想渊源,探求清末民初国家伦理、国民伦理、婚姻家庭伦理及社会生活伦理的发展嬗变,深入探讨清末民初社会所包涵的伦理新质及其与律法的血肉联系。

(一)对于“清末民初伦理救亡与启蒙的双重使命”的研究

学者们界定了清末民初“从个性觉悟走向伦理觉悟”的历史重膺,将新伦理对旧伦理的冲击与国家独立及民族尊严相联系②;有学者详细介绍了近代新伦理思想的萌发,认为当清末民初中西方伦理初次针锋相对时,国人对传统伦理既有继承亦有改造,根本目的是为了民族独立进行伦理实践③;还有学者撰文对近代伦理启蒙与西方“启蒙运动”思潮进行比较,指出“自由”是中国近代伦理的“基础性理念”,可以冲击皇权的合法性、打破家族伦理的局限性、解构旧伦理的禁锢性,最终与追求富强的现实诉求联合贯穿④。

(二)对于“清末民初伦理学语义及语境”的研究

有学者详细梳理了近代学界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等三大领域核心术语的形成机理,对“伦理”、“道德”、“善”、“义务”、“爱”、“幸福”等词汇的生成路径、生成过程、生成主体、生成原则等进行考察,总结出中国近代的伦理核心术语虽以西学伦理为主要借鉴,但是并没有全盘照抄,而是经过吸取与改造,构成了具有中国自身特点的伦理学科体系⑤。其后续的论文代表作,还从日本对于中国近代伦理学科的影响⑥、清末民初“政治革命”到“伦理革命”的跃升中肯定了新生伦理术语厘定的作用⑦。另有学者撰文探讨“伦理”与“道德”二词在近代传译过程中的内涵歧义及差异,试图在中西文词源学的意义上区别“伦理”与“道德”的本义⑧。

(三)对于清末民初“国家伦理”及“社会伦理”具体形态的研究

李建华在《国家治理与政治伦理》一书中,阐释了国家伦理与国家政治治理的同构关系,充分论证了国家伦理从传统中转型的艰辛历程⑨。雷颐则论述了统一的国家观是“立宪派”与“革命派”达成国家伦理共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双方均力争引导社会的航舵朝向现代契约型国家进行转变⑩。季剑青把民国初年的国家伦理核心共识和观念认知总结为时人对于“国性”的发展,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新型“伦理觉悟”的萌生及对于传统伦理的“整体否定”{11}。石鸥与吴小鸥共同关注到了当时的教科书作为伦理启蒙的“利器”,更关注到“国家伦理”与“社会伦理”的感召作用{12}。基于当时学者对于“社会伦理”的认知程度及表意方式不同,郭华伟则是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比较了三位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识之士的“社会伦理”价值取向,认为他们既有共同的“国家伦理”起点,又具殊途同归的“社会伦理”教育目的,爱国与救亡的双重要求导致了他们的异表同见{13}。

(四)对于清末民初“婚姻家庭伦理”的具体形态研究

学者们把主要关注点放在伴随着儒家传统伦理熏染效力的逐渐衰减,清末民初旧式婚姻家庭伦理的瓦解及新式婚姻家庭伦理的发生。在这些伦理的具体变化形态中,李志奇为我们描绘了清末民初的知识女性群体,在“自由结婚”与传统女德之间的婚恋伦理现实图景{14}。“婚姻自由”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含义不单纯地仅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对于个人主体的“伦理解放”涵义甚至要远大于追求破除包办婚姻束缚的意义。艾晶解读了女性在不尽人意的婚姻中,为了改变不平等的伦理地位,迫不得已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抗争手段,但是其结果往往是鱼死网破、玉石俱焚{15}。对于上述冲突的化解与平复,梁景和与廖熹晨撰文认为这属于“人伦伦理”向“个性伦理”转化的变革过程,是“女性与男性的双重解放”{16};而肖朗与刘璐则认为,新旧伦理的冲突所反映出来的实质上仍是站在男性家庭伦理权力高高在上的角度,试图俯视与控制女性伦理自由的伦理歧视及伦理辖制,仍然是“形变质不变”{17}。这一阶段,父母与子女在家庭中的伦理地位也有颠覆性的改变,其中的冲突和矛盾集中于家庭财产的分配上,中国古代始终沿袭的“父母在,不别籍”的伦理观念被分家析产所取代。韦笑宇通过对清末民初中原地区分家文书的整理,分析了通过民间契约的形式所确保的财产张力与家庭伦理凝聚力的势均力敌{18}。

二、共时性研究:探究清末民初律法抉择变革与新旧伦理冲突的互动同构

学者们从共时性的角度,探究清末民初律法抉择变革与新旧伦理冲突的互动同构,重点探讨清末刑事律法上的“礼法之争”、民国初年法律整体上的“国家伦理与国民伦理之争”、民商事律法上的“义利之辨”等焦点问题。

(一)对于刑事律法中“礼法之争”的研究

“礼法之争”是清末民初国家动荡变化中的经典法制事件,但是其根本冲突并不在于浅层次法律文本选择与适用的矛盾,而在于中国传统礼教伦理与西方法律伦理的冲突与碰撞。学者们关注并分析了“礼法之争”中对立两派代表人物的伦理思想,范忠信撰文从新旧刑律的律文、罪名、罪刑及罪行等角度,分析了“法理派”旗帜性人物沈家本所主张的修律活动,其实质是对于传统的“君臣之伦”、“父子之伦”及“夫妻之伦”的一场影响广泛、深远、持久的颠覆性革命{19};张立胜在其著作《县令·幕僚·学者·遗老——多维视角下的劳乃宣研究》一书中,对于“伦理派”旗帜性人物劳乃宣主张的以“彝伦节义”为核心进行“中體西用”的法律伦理坚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与中国社会现状相适应的伦理才是律法变革不能触动的阵地{20}。而高思达则对上述观点进行归纳概括,认为改变清末民初律法历史动向的最终原因是“伦理派”与“法理派”的相争不下及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的势均力敌{21}。

(二)对于法律整体性的界定上“国家伦理与国民伦理之争”的研究

从价值观领域的道德原则和视角出发,学者们重新检视了清末民初道德意识转化的嬗变之迹,梳理并分析出了“国家伦理”与“国民伦理”的具体路向及冲突根源。黄进兴认为,“从‘理学到‘伦理学”的转变,代表了当时的思想者们对整个传统“国家伦理”体系合理性的责问与怀疑,时人试图勾勒出“国民伦理”的轮廓,并以此构建理想化的社会制度及理想化的法律制度{22}。杨程与许祖华以清末民初的“身体”作为伦理制度思考及分析的主轴,撰文分析了“国家伦理”与“国民伦理”的冲突是身体的“传统伦理化”与“政治经济化”的冲突,同时也是二者之间在法律上的互为征服和抗拒的结果{23}。季剑青撰文指出,民国初年以宪法作为宣誓和保护传统 “国家伦理”的护栏,其实质是在另一个层面上说明了“国民伦理”的觉醒力度之大,其诉求由晦而明,传统“国家伦理”必须以法律加固地位方能不堕{24}。

(三)对于民商事律法中“义利之辨别”问题的研究

“义”与“利”既关乎社会公德又关乎经济利益,二者时而双行、时而相悖的矛盾关系,决定了“义利之辨”成为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学者们对于清末民初的民商事法律文本、法律契约文书及司法实践中的“义利之辩”均保持了较高的研究热忱。沈寨围绕民法中的“人”的涵义变迁,即从“伦理人”到“科学人”的变迁,使法律的伦理根基由“人与人之间的义”转化为了“人与物之间的利”,这其中虽有“渐变”但归根结底属于“突变”,二者无论在形式还是本质上都互为矛盾,前后交接处,呈现出无法黏隙的天堑{25}。俞荣根论述了在清末至民初三次大规模的民事立法活动中,传统义利观的“互尊互利”、“公共优先”等基本原则与西方民商事法律中的“所有权绝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高于一切”的个人权利绝对化之间的矛盾,指出传统的“义”与近代律法中的“利”具有并不绝对等同的“暗和性”关系{26}。张岂之与陈国庆则关注到了清末民初部分思想家驳斥了传统的“贵义贱利”、“重本轻末”等伦理道德观念{27},近代的物质实用主义道德在“西化了”的民商事法律中始终不能和“义”完全耦合为一体。传统伦理与新类型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二律背反显而易见,何莉萍关注到了在民事土地“永佃权”方面,外来法理明显不能适应本土社会伦理道德的复杂需求,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状态{28};武占江与晋晶娜以晋商商书为依据进行了儒家伦理与商事关系的伦理考察{29};田峰则重点研究了江南商事活动中的义利观嬗变{30}。他们的研究观点佐证了时下的民商事立法并未充分贯彻“最适合于中国民情”的原则,导致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伦理与民间层面的法律习惯之间存在着摇摆不定的风向。由于民间的法律实践行为通常依据传统伦理的“习惯性”交易准则,因此,国家层面的民法因为伦理指示不被时人接受,日渐沦落为“一纸空文”。

三、法律伦理趋势研究:挖掘伦理致用在律法层面的主动诉求及现实愿景

国内学界从伦理学尤其是法律伦理学研究趋势的角度,探求清末民初伦理重构的近代意义,挖掘伦理致用在律法层面的主动诉求及现实愿景。对于清末民初伦理重构的解析,主要是基于对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伦理变迁的现实关怀。这种学术研究的“审慎性”警惕缘于异源性伦理一经转化为制度实践,尤其是转化为法律制度的实践,便会立即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赵炎才对于清末民初伦理道德的嬗变进行了梳理及分析。他认为,在不断“近代化”的伦理重构过程中,横戟在伦理与法律上的矛盾及争议表现为公德与私德、普遍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断裂和分立,究其原因,并非是因为新型法律尚未颁行,而是由于传统伦理的功用被稀释和淡化,中国传统伦理的“道德致用”旨归趋于分化,面临着应对时局的尴尬和无力。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深刻的自我反思及新变{31}。徐嘉以“中国近代伦理启蒙”为研究对象,认为中国近代以来的伦理启蒙是以西方价值体系为对照标准的,而这套价值体系本身一旦离开了它赖以生存的国情民风的土壤,就凭借着具有强烈“入侵性”的霸权欲望,试图以普遍主义和绝对价值来要求和规范其他一切社会上层建筑。我们应当继续以“从容而清醒的态度”,通过传统伦理的切实转向,批判性地引导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达成伦理共识,实现新旧伦理冲突的价值和解{32}。

四、异域研究:以韦伯的“实质非理性”为基础

法律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是世界伦理学史上一个历久弥新的讨论课题。国外学者对于清末民初律法中新旧伦理冲突问题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4年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开始撰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等系列著作。在书中,通过他深入的分析,韦伯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传统法律趋近于理想类型“实质非理性”,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背后蕴藏着一个“神圣传统”,而这种“神圣传统”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及司法“恣意妄为”、没有固定可遵循的根本路径,与西方“法理”之间的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33}。然而,对于清末民初律法中新旧伦理冲突问题,国外伦理学界后续并未给予显著关注,这样的著作不仅数量少之又少,大多是在研究清末民初社会变化及法律更迭中稍有提及,而且许多论述属于简单的“白描”性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及解析。

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国家地位的崛起,国外学者逐渐开始重视中国在变革时期的法律与伦理关系问题。对于清末民初这一时段的研究,美国学者彼得·扎罗(Peter Zarrow)的成果较具代表性。他从晚清末年的“人权”概念入手,认为时人为了对抗清朝专制统治、建立近代化国家,而对西方的“人权”涵义进行了“伦理改造”,并将其改造途径与西方的伦理改造途径进行类比,得出了“伦理改造”有益于赋予公民权利的“新宪法”顺利生成的结论{34}。加拿大学者季家珍(Joan Judge)认为,清末官方制宪活动只是掩盖了王朝权力的重新集中化,“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一种非传统政治伦理的“逐鹿”形式。清末新律的兴起与旧有的帝王模式及官僚模式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特权排除在外的中下阶层的利益。西方伦理在律法上占有主导地位,其获胜表明“国民伦理”取代“国家伦理”成为权威道德标准的最终仲裁者,而作为个体存在的自然人,不再像数千年的“专制统治之下的溺水者”那樣被动和强迫{35}。法国学者杰罗姆·布尔贡(Jér?觝me Bourgon)则通过对于“礼法之争”中个别酷烈罪名是否应当被废除的讨论,分析了“伦理派”与“法理派”对于犯罪人“身体”的惩罚权存在认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实质是“西方人道主义伦理价值观”与中国“顽固的儒家伦理价值观”的激化;清末的刑法草案最终“以顽固的儒家统治了官方,他们接受了只是技术上的变化,但努力保护整个系统的中国伦理价值观”{36}。美国学者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以现存档案中的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比了清末和民初的民法改革{37},他特别提出了介于官方法律体系与宗族势力之间的“第三领域”(third realm)概念,并以马克斯·韦伯的“实质理性”评价标准来解释律法与伦理“分”与“合”。

在亚洲范围内,对于中国法律与伦理问题关注最多的是日本学者。其中,仁井田陞撰写了《中国社会的法与伦理》{38}、《中国法制史研究——法与习惯、法与道德》{39} 等著作,对此问题浅有涉及。滋贺秀三则将中国的家族法原理界定为“情理”,认为由“人情”与“事理”共同构成的“伦理”才是清末民初律法的真正渊源;“情理”通过能够被社会接受的方式,以“人情”顺乎“法意”,巧妙地化解了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冲突{40}。20世纪90年代,在清末民初的律法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上,滋贺秀三持“情理论”与前文所述黄宗智所持“法律论”互相商榷,这场学术争论的实质是东方传统“国家伦理”、“家族伦理”与西方“个人伦理”在司法学术研究上立场不同的表现。

五、不足及展望

对于“清末民初律法中的新旧伦理冲突”问题的研究,应以当时的历史大背景为前提,针对两方面内容的交融逐渐延展开来。其一是关于“清末民初律法的研究”,其二是对于“清末民初伦理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学术有方、成绩斐然、不乏后劲。但同时,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研究多年来一直处于若即若离、并行不交的状态。在第一问题上,研究者们意识到第二个问题对其“制度解析”存在影响,但是仅仅是在制度层面进行描述,略微地借鉴一些“伦理”概念,及表不及里。在第二个问题上,研究者较少考虑制度层面的建构,仅阐释“伦理重构”的重要意义或“伦理致用”的行为方式。涉及清末民初时代背景下,律法与伦理的分合转承、规范互动、内在统一则鲜有论述,未及精深。

该论题的时代背景是历史上的一次“大变局”,伴随着千年帝王迷梦在清末民初时代被外辱入侵引发的惊醒,时人忽然站到了战战兢兢、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对于现实的焦虑与价值真空的迷惘,在国家伦理与家族伦理的裂变与错位中,展现的正是价值理念的困惑和伦理认知的歧境。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在社会制度更迭、经济制度衰落、法律制度选择中存在多种背道而驰的冲突,尤其是涉及到国家治理层面的顶层设计及具体实施的行为准则——律法层级上,其冲突及矛盾不仅仅是东西方法律本身的抗争与纠结,也不单纯是新旧伦理的冲突问题,究其深层问题的焦点在于争论“器用”关系的显性与隐性对抗、伦理批判与伦理坚守之间的进退失据。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寻求新旧伦理与新旧律法的冲突点并积极探讨其试图融合的实践意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41}。 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伦理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合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同时法律制度的确立及法律秩序的运行,也引领和规范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及伦理冲突,防止信任缺失、道德滑波、规范虚化等“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深入研究“清末民初律法中的新旧伦理冲突”问题,总结规律、发现问题,有利于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社会主义伦理和社会主义法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密切联系的稳定格局,有利于我们积极应对百年变局挑战,推动变局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 仲礼:《复旦大学“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学术研讨会简况》,《上海经济研究》1981年第11期。

② 唐凯麟、王泽应:《20世纪中国伦理思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③ 张岂之、陈国庆:《近代伦理思想的变迁》,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④ 徐嘉:《近代“伦理启蒙”及其基础性理念》,《哲学动态》2009年第6期。

⑤ 杨玉荣:《中国近代伦理学核心术语的生成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⑥ 杨玉荣:《中国近代伦理新学科生成中的日本因素》,《日本研究》2016年第1期。

⑦ 杨玉荣:《从“政治革命”向“伦理革命”的跃升——梁启超、蔡元培在中国近代伦理新语生成中的学术思想之比较》,《三峡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⑧ 叶文宪:《“伦理”还是“道德”?——论“伦理”一词的误译及中华文化的伦理性》,载王晖、易志刚、贾二强主编:《世界视野下的中国原创文化》,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5—373页。

⑨ 李建华:《国家治理与政治伦理》,湖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⑩ 雷颐:《中国近代国家观念转变与清王朝立宪失败》,《兰州学刊》2018年第8期。

{11} 季剑青:《国家与道德:民初共和危机与新文化人伦理关切的发生》,《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1期。

{12} 石鸥、吴小鸥:《清末民初教科书的现代伦理精神启蒙》,《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3} 郭华伟:《过渡时期社会伦理价值取向比较研究——以清末民初严复、梁启超、蔡元培为例》,《许昌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14} 李志奇:《在“自由结婚”与传统女德之间——清末民初知识女性婚恋伦理的现实图景与文学表述》,《华中学术》2014年第2期。

{15} 艾晶:《无奈的抗争:清末民初女性对不良婚姻家庭的反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6} 梁景和、廖熹晨:《女性与男性的双重解放:论清末民初婚姻文化的变革》,《史学月刊》2012年第4期。

{17} 肖朗、刘璐:《“文明”的误解:从清末画报看中国近代启蒙观念的内在矛盾》,《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6期。

{18} 韦笑宇:《分家文书的形成及其伦理价值的体现》,《阴山学刊》2019年第2期。

{19} 范忠信:《沈家本与新刑律草案的伦理革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20} 张立胜:《县令·幕僚·学者·遗老——多维视角下的劳乃宣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1} 高思达:《晚清“礼法之争”的“正俗”困境与反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2} 黄进兴:《从理学到伦理学:清末民初道德意识的转化》,中华书局2014年版。

{23} 杨程、许祖华:《从混沌中苏醒:清末民初身体的重新发现与再认识》,《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4} 季剑青:《国家与道德:民初共和危机与新文化人伦理关切的发生》,《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25} 沈寨:《从“伦理人”到“科学人”——以民法为例看近现代中国法律上的“人”的变迁》,《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8期。

{26}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7} 张岂之、陈国庆:《近代伦理思想的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4页。

{28} 何莉萍:《清末民初的永佃立法与习惯》,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0页。

{29} 武占江、晋晶娜:《儒家伦理与近代商人行为准则——以晋商商书为中心的考察》,《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30} 田峰:《江南士、商义利观的近代嬗变及其影响》,《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31} 赵炎才:《致用与重构的二重变奏——清末民初伦理道德近代嬗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32} 徐嘉:《中国近现代伦理启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3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马奇炎、陈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18年版。

{34} Peter Zarrow, Anti-Despotism and “Rights Talk”: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Modern Human Rights Thinking in the Late Qing, Modern China, 2008, (2), pp.179-209.

{35} Joan Judg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New Politics of Contestation in the Late Qing, 1904-1911, Modern China, 1994, (1), pp.64-91.

{36} Jér?觝me Bourgon, Abolishing “Cruel Punishments”: A Reappraisal of the Chinese Roots and Long-Term Efficiency of the Xin Zheng Legal Reforms, Modern Asian Studies, 2003, (4), pp.851-862.

{37} Philip C. C. Huang, 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中文版本为:[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38} [日]仁井田陞:《中国社會における法と倫理》,东京:弘文堂1954年版。

{39} [日]仁井田陞:《中国の法制度の歴史に関する研究—法と慣習、法と道徳》,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64年版。

{40} 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范愉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3页;[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96页;[日]滋贺秀三:《中国の家族法の原則》,东京:创文社1967年版。

{41}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6月24日。

作者简介:吴留戈,北京市电子工业党校副教授,北京,10003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62。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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