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实为受贿
2020-11-06任捷
任捷
“高息借款”获利
1962年出生的陈祥荣先后担任浙江省临海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台州市椒江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2015年2月当选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官至正厅级。
2004年初,陈祥荣利用担任临海市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之便出面协调,以年租金2.5万元的优惠价格,定了20年期的长租合同,租下了临海市近郊1500平方米的场地,经过改造做了厂房,他的妻子程岚作为“包租婆”坐地收租。15年间,程岚少支付租金91万余元。
自2009年起,陈祥荣出任台州市椒江区区长。某集团公司正在运作当地油库建设项目,需要通过竞拍收储土地,并配套建设码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凯请陈祥荣帮忙。不出3个月,鲁凯顺利拿下了所需的地块产权。
作为回报,2010年1月,陈祥荣以298.88万元的股东内部价,购买了鲁凯控制的集团下属置业公司开发的湖景国际联排别墅,首付款89万元由鲁凯吩咐公司财务人员垫付。出于谨慎,陈祥荣不敢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及家人名下,遂委托素有交情的章建代持。2014年5月,章建名下的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陈祥荣担心房产被清算,将该房产按原价退还给了鲁凯的置业公司。随后,鲁凯出资认购了该房产。2016年9月,陈祥荣见房价大幅上涨,该房产时价可达800万元,又出资360万元向鲁凯回购这套房产,并转由亲戚邹洋代持。2018年4月,陈祥荣以142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
在台州市从事石材生意的周毅,为承接石材幕墙工程以及其妻工作调动等事项,多次请陈祥荣帮忙,并主动邀请程岚入股石材生意。从2015年到2017年,周毅累计送给程岚146万元。
2009年至2014年,某药业公司筹划上市,最终成功。其间,该药业公司总经理华强多次找陈祥荣,解决了上市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2009年7月初,华强约陈祥荣喝茶,面露难色说:“公司上市,需要大量的资金流,陈区长若有闲钱出借,公司会支付高额利息。”对药业公司的经济实力,陈祥荣心里清楚得很,如果没有数十亿元的资产估值,根本不可能提出上市计划。华强此举,实际是想送钱给陈。但陈祥荣没有说破,当即慷慨激昂地表示:“支持公司上市也是我的职责,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责无旁贷!”
当天,陈祥荣就与华强商定了借款数额并言明了利息,华强表示按月息2%计算。2009年7月、2010年5月,陈祥荣让妻子程岚出借给华强200万元、500万元。2012年6月,华强为表示感谢并谋取陈祥荣更多的关照,又提出以月利率2.2%向陈祥荣借款。2018年7月,陈祥荣再次出借1000万元给华强,约定月利率为1%。扣除正常利息,从2009年至2018年,陈祥荣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后收受华强人民币共计373.8万元。
利息差属受贿
2019年1月8日,陈祥荣主动到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投案,供认了全部受贿事实。他退清了全部赃款,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陈祥荣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关于低价购房一节,存在事先协商留房、事后有偿赎回的事实,应考虑购房时存在正常优惠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实际获利较少。陳祥荣收取华强的利息未超过法律限制的年利率,2018年7月陈祥荣再次出借1000万元的月利率为1%,案发前未结清的借款平均月利率仅为1.4%,华强将借款又转借他人,其实际损失仅为1万元。陈祥荣收受周毅的现金应为投资分红款。其妻子有真实出资的情节,且并未超过约定比例取得分红。陈祥荣有自首情节。
经过庭审辩论,法庭认定,关于低价购房问题,陈祥荣重新购买房屋的故意是在退房后产生、在2016年明确并得到实行,因此第二次受贿故意和行为独立于第一次收受差价的故意。鉴于前后购房行为针对的是同一标的物,可以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受贿数额只按照后一次购房时低于市场价的差价计算。公诉机关指控受贿数额,按2016年9月交易时陈祥荣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被告人高息借款收受华强贿赂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主观上,陈祥荣明知药业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不缺这点资金,华强是为了感谢其对企业的帮助和支持并继续搞好关系,通过借款支付高息的形式让其从中赚钱。客观上,陈祥荣的出借款项并非自有闲余资金,大部分是从银行或他人处借贷。且公诉机关指控的华强前两次向陈祥荣提出的借款明显不同于第三次借款,即华强本身不具有真实借款需求、不需要实际支出利息,支付给陈祥荣的利息远高于自身具有真实借款需求并使用借款时支付给陈祥荣的利息。陈祥荣亦明知前两次借款的利息明显高于第三次借款的原因是华强以此向其输送利益。公诉机关已扣除了华强支付给其同期民间借款的最高月利率1.2%,计算后得出373.8万元,指控为该节受贿,数额正确。辩护人以未被指控为受贿的借款利率与被指控为受贿的借款利率进行平均,对受贿数额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收受周毅分红的问题,经查,周毅与陈祥荣夫妇对周毅以分红名义交给陈祥荣夫妇的钱款的性质均有明确认知,其三人均称,周毅让程岚出资24万元是给双方找了一个送钱收钱的借口,24万元能有这么大的回报率本来就不正常,这与正常投资分红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实足以说明该款显然并非正常的投资款,且双方对该款显然并非正常投资款事先均有明确认知。公诉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2015年至2017年间周毅先后给予陈祥荣夫妇共计170万元中,双方对性质有争议的24万元予以扣除,认定146万元为受贿,数额适当。辩护人认为收受周毅的现金应为投资分红款等意见,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陈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陈祥荣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调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020年3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祥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陈祥荣没有上诉。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