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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信贷标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2020-11-06朱理

时代金融 2020年26期
关键词:国际经验借鉴

朱理

摘要: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信贷标准体系,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认定标准有部分交叉冲突、环保部门信息公开滞后、执行绿色信贷标准存在软化以及绿色评估机制尚未完全覆盖等诸多问题。国际上,“赤道原则”作为通用绿色信贷标准,在美、英、日等国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各国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为我国规范和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绿色信贷标准 国际经验 借鉴

近年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相继出台《绿色信贷指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办法,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信贷标准体系夯实了基础。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标准有部分交叉冲突、环保部门信息公开滞后等诸多问题。国际上,“赤道原则”作为通用绿色信贷标准,在美、英、日等国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各国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为我国规范和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提供参考。

一、我国绿色信贷标准建设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信贷认定标准存在部分交叉冲突,导致银行对绿色项目认定不一我国绿色项目的标准制定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分别从自身部委角度界定绿色项目技术标准,全国统一的绿色项目标准上尚没有完全统一。而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对绿色项目的认定主要采用产业类型划分的方法,对项目本身缺乏界定标准。因此,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中,对绿色信贷项目的认定标准有交叉冲突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信息公开滞后,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

我国绿色信贷项目中的企业环保信息主要依靠环保部门提供。由于企业数据信息共享建设存在显著不足,商业银行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保信息,或者数据信息完整性不足。此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时,故意隐瞒其环境污染数据信息,导致商业银行很难掌握企业环保信息真实情况。

(三)部分银行重前置审查轻贷后管理,执行绿色信贷标准存在软化现象

目前国内绿色信贷标准执行缺乏刚性约束,商业银行在执行中呈现自愿性特征,尤其是中小银行往往降低执行标准,仅仅把生态风险作为信贷准入的前置条件。尤其是企业在获得银行授信后,出于成本考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然而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不能及时跟进。此外,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也缺乏明确的追责标准和要求,对银行机构的约束力度有限。

(四)绿色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和准确

国内绿色评估机制尚不完善,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缺乏独立、合格、专业的绿色项目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评估主要以自我评估为主,需要信贷员自行完成对企业环保情况的调查,且普遍面临缺乏环保专业知识及系统评估方法等问题,因此,评估结果较难保证公正和准确。

二、国外绿色信贷标准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银行环境责任,并对绿色信贷给予适当贴息

一是以环保相关法律为主导约束银行信贷行为。如美国1980年出台《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要求銀行必须同企业共同承担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支付相应治理费用。英国《环境保护法》《污染预防法》《水资源法》等多项法律,规定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通过环境影响指标和污染处理指标审核后,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如果银行向环境污染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监管部门将会根据污染情况对银行进行处罚。

二是通过担保、贴息等绿色信贷给予政策支持。如英国政府可为环境风险评估合格企业进行担保,最高可获7.5万英镑低息贷款,其中80%由政府担保。德国要求银行在发放绿色信贷过程中,严格按照赤道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环保、节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 10 年、利率不到1%的优惠贷款。

(二)通过企业自评估、第三方评估和利益相关方沟通,最大限度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准确

一是要求企业自评估。美国、欧洲、日本等地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对会造成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项目,会要求企业建立自评估体系,且将其环境和社会风险自评估资料作为审贷重要依据。自评估文件应准确、客观地说明环境、社会风险及影响,并包含相关可减少、减轻和补偿不利影响的措施。

二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美国、欧洲、日本等地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会聘请独立社会或环境专家,协助审查企业自评估文件等资料,提出可行的计划,使项目符合赤道原则,或对不符合赤道原则的项目做出提示。如日本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研究所、同业协会中的环境监察委员会等,主要围绕环境信息正确性、环境对策适当性、环境工作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独立审核报告,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审核机制。如加拿大要求银行将项目所在地公众参与,纳入绿色信贷审核环节。即银行首先考察项目对环境是否有显著负面影响,若没有负面影响则进入公众审核环节;通过公众审核后,进入正式贷款审批程序;未通过公众审核的,否决贷款申请。

(三)实施项目贷款全流程绿色管理,尽可能降低贷款资金运用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一是贷前加强环境风险与合同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综合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制订了涉及50多个行业的信贷管理指引,涵盖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信息和各等级环境风险。目前,该指引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下,已成为全球170余家金融机构的信贷模板。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美国、欧洲、日本等地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会加入承诺性条款。包括:项目运作期间,所有方面均符合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及赤道原则;定期提交企业或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二是贷后持续监测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美国、欧洲、日本等地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委任1名独立社会和环境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持续性监测并核实后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监测信息。同时,要求企业应确保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情况能在线获取,对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10万吨的项目,企业应向公众报告项目运作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

美国、欧洲、日本等地的绿色和平组织、国际鸟类保护理事会等非政府组织,会对缺乏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银行提出警告甚至起诉。如2004年2月,由苏格兰皇家银行等9家赤道银行为BTC输油管线项目提供融资。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等非政府组织评估后发现该项目至少30处违反“赤道原则”,建议停止贷款,并公开了分析报告。迫于压力,贷款银行聘请独立环境顾问重新进行评估、监督,2006年6月项目符合“赤道原则”后,才获得融资。

三、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尽管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绿色信贷标准体系的整体框架,但是仍需要进一步统一和细化标准。要改变目前监管部门单纯以产业目录简单划分绿色信贷标准的做法,尤其要借鉴“赤道原则(2013年版)”,对绿色信贷标准实施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标准的执行力,真正发挥标准体系对绿色信贷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力。

二是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参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和统计制度,实现信息披露的标准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搭建与发改委、环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环保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环境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

三是完善第三方環境评估机制。引进、培育一批具有专业资格的第三方环境评估公司,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授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业化评估,确保对环境信息评估公开、公正、准确。同时,要把专业评估报告作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放的必备前置条件。

四是强化绿色信贷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制定配套监管制度,优化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对待绿色信贷的红线意识,同时加大对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标准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处罚违规行为。鼓励银行业机构健全自我约束与内控机制,定期开展实施绿色信贷内部自评与自查自纠活动,形成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

五是健全信贷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因配合国家环保政策调整而实施信贷压降、退出等导致的信贷风险,建议由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或通过财政帮扶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快速处置风险贷款,促进信贷资源的重新配置。同时,金融机构应增强对环保政策的敏感性与预判能力,提高贷后监测与分析能力,严控贷后风险管理,适时把握退出时机,最大程度地规避因配合执行环保政策带来的信贷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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