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机制研究
2020-11-06梁佳琦高艳刘新红
梁佳琦,高艳,刘新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庆 163319)
收储制度改革推动了玉米市场化进程,玉米价格形成和供求关系调节都靠市场,各类市场收储主体参与到玉米供应链中,成为玉米收购的主力军,是实现玉米产销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合作社、烘干塔、粮食处理中心等收储企业都参与市场收储玉米,这里不包括国有粮库。收储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四年了,但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玉米供应链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之间合作关系还不紧密。玉米供应链各参与主体缺少信息共享意识,导致玉米供应链结构松散、信息共享程度低及供需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对玉米供应链进行信息共享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息治理具有战略性[1]。信息共享有利于缓解每个主体间产生的紧张关系,为供应链实现降本增效,信息共享治理是通过增加参与主体的合作与信任,达到提高供应链的协调性的目的。共享信息程度低可能导致需求和库存等信息的失真问题[2]。信息流的延迟会给供应链网络内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3]。在市场信息不畅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低的区域,粮食积压卖不出去的情况频频发生[4]。此外,信息缺乏还能导致玉米生产结构出现问题、加工企业产能过剩等,进一步加剧供应链成员之间的竞争[5],信息共享不仅有助于供应链上的各方获益,还能帮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6],供应链上的信息共享具有一定的价值创造的功能[7]。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为农产品供应链提供了可行的管理途径,提高了玉米供应链上游农户信息获取、处理上的能力[8]。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对供应链信息共享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加,大部分研究集中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供应链信息共享模式及供应链信息共享激励等方面。如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的处理、追溯[9],实现去中心化的目标,有效进行信息交换[10]。使供应链得决策更有效[11]。信任关系更紧密[12]。激励机制可以让参与主体共担风险[13]。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可以起到激励信息共享的作用[14]。
综上所述,文献缺少对玉米收储主体参与的玉米供应链的研究,也缺少对三级供应链信息治理的探讨,更缺乏对阻碍供应链信息共享的因素的深层次分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玉米供应链上的“牛鞭放大”效应问题。因此,对玉米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1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1.1 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的实质
供应链治理不属于强制性的手段,而是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参与到治理中的主体覆盖了整个供应链,选择合适的机制或者策略,进行协调目标冲突,维护供应链稳定,对成员关系进行配置。玉米供应链参与主体均为个体理性主义,对玉米供应链进行治理更加合适,供应链治理包括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与设计治理机制,共同组成治理框架,因此,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具备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两部分。
1.2 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的实质
在供应链成员间的框架结构由治理结构决定,其中涵盖了成员的相互选择、成员间组织形式的选择。根据已有的文献归纳,供应链治理结构主要从合作与关系两个角度切入。合同型治理通过合同约束行为,合同中标明了所有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合同双方的信息阻碍[15];关系型治理是用信任、合作等关系维护主体的联系,供应链中主体间呈现动态化,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的支出[16]。
依据治理结构可将供应链治理机制分为利益分享和关系协调两种机制。利益分享机制还可以分为契约、互惠、股权等。如需求受努力因素影响的利益分享模型[17],以及用于改善成员关系的分散决策或集中决策[18]。关系协调机制则是通过协调成员之间交流和沟通,抑制机会主义,达到治理效果[19]。主要包括声誉、信任、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了供应链需要加快信任的水平,加快彼此的合作关系[20]。供应链信任机制在实践中应该遵循从形成到发展再到维护的三个阶段进行构筑[21]。
1.3 玉米供应链结构与信息共享治理理论框架
1.3.1 玉米供应链结构
有玉米收储主体参与的收储供应链是由玉米生产主体、玉米收储主体和玉米需求主体构成。其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玉米供应链结构Fig.1 Structure of corn supply chain
1.3.2 信息共享治理框架
根据供应链治理机制理论,信息共享治理机制应在关系协调治理得范围之内。供应链参与主体利用合作等手段保持信息共享,玉米收储企业承接上游和下游的参与主体,供应链主体间不仅可以通过契约协调关系,同样可以利用关系治理进行协调。玉米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逻辑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信息共享治理逻辑框架Fig.2 Logical framework of maize supply chain information sharing governance
2 玉米供应链成员参与信息共享的决策分析
2.1 博弈模型假设
玉米供应链中的主体在参与到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可以有两种决策:共享或不共享,都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当参与主体自愿与其他主体分享信息,加强信任时,有利于促进供应链的稳定性。基于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结构和机制,从核心企业主导型和去核化角度,利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构建信息共享博弈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假设:
假设1:各主体间关系相对独立,不存在从属性质,均为个体理性经纪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退出的情况,主体均希望自身通过低成本、高质量的方式获得信息,实现利益最大化。
假设2:信息共享收益为参与主体全部收益的组成部分。
假设3:用A、B、C分别代表玉米生产主体、收储主体和需求主体,πa、πb和πc表示其获得的收益;πa+、πb+、πc+或πc-分别表示当单侧信息共享导致信息外泄损失时获得的收益。满足πa+≥πa≥πa-,πb+≥πb≥πb-,πc+≥πc≥πc-。若各主体都不进行信息共享,其收益均为0。
假设4:A选择信息共享和不共享策略的概率为分别为p和(1-p),B为q和(1-q),C为m和(1-m)。
2.2 博弈模型建立
2.2.1 玉米供应链上游信息共享博弈
参与主体A和B的信息共享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上游信息共享收益矩阵Table1 Upstream information sharing income matrix
由表1可知,A和B可以有四种策略组合,如果选择的策略组合为(p,1-p),则B选择信息共享(q=1)时的期望收益则为πB(1,p)=pπb+(1-p)πb-,B选择信息不共享(q=0)时的期望收益为πB(0,p)=pπb+。均衡
2.2.2 玉米供应链下游信息共享博弈
参与主体B和C的信息共享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下游信息共享收益矩阵Table 2 Downstream information sharing income matrix
B和C也存在四种信息共享策略,均衡后的概
B和C在信息共享中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2.3 博弈模型算例分析
2.3.1 主体地位不平等模式
在供应链中,不同的企业主导的供应链有所不同,假如供应方为玉米供应链中的主导者,则其他主体就转变为从属地位。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绝对的占优,并且对信息的掌握更加完全,成本更低。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主导企业为C时,将数值带入到公式中得:
p=πb-/(πb+-πb+πb-)=10/(50-30+10)=1/3=0.33
q=m=(πa-)/(πa+-πa+πa-)=20/(60-40+20)=1/2=0.5
依据共享概率可得到的期望效用为:
UA(p,q)=qπa+=0.5*60=30
UB(p,q)=UC(m,q)=pπb+=0.33*50=16.5
当一个参与者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的信息资源更丰富时,与另一方分享信息的意愿度会减少,也就是 p(0.33)<p(0.5),此时非主导企业的信息资源缺乏,为了其自身的经营发展,进行信息获取的意愿更多。随着主导企业的利润增加,从属企业获取信息意愿度越高时,主导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力更大,从属地位的主体就会根据主导企业进行调整生产活动,主导企业掌握着一定的权利,导致很多信息聚集在主导企业一方,从而导致其他企业获取信息资源增加困难。
2.3.2 主体地位平等模式
为了将供应链信息共享因素进行对比,假设此时供应链上不存在主导企业和从属企业。当此时参与主体进行信息共享时,均设为40;同时不共享设为0;当出现一方共享,另一方不共享时,由于双方的地位对等,资源相同,当A不共享、B信息共享时,A获得了B的单方面信息共享而获得收益,两者的收益差距较大。收益矩阵表如4所示。
表4 主体地位平等模式的收益矩阵Table 4 Equality of subject status model income matrix
参与主体在地位平等时的策略均衡下的选择信息共享的概率为:
p=q=m=20/(60-40+20)=1/2=0.5
将共享概率代入得到:UA(p,q)=UB(p,q)=UC(m,q)=0.5*60=30
各参与主体地位平等时的信息共享概率相等,均为0.5,最大期望效用为30。主体获得同样的收益时,信息共享概率也相同,对比地位不平等的供应链来说,信息共享概率更高,期望效用也相同,证明地位平等的情况下信息共享更有优势。不存在主导企业时,假设其中某个主体拒绝信息合作,此时其他主体主动分享信息,收益的结果也是不公平的额,即成为(60,20)或(20,60),这时需要激励参与主体同时进行信息共享。当供应链上没有参与主体愿意共享信息时,所有主体的收益均为零,此时同样需要进行信息治理。在实际的供应链中,假设主体间地位平等,由于总是处于单方面信息共享的状态,经常出现某个主体的利益损失,参与主体在不清楚其他主体的共享决策时,收益均变成0,信息共享就不会实现。
2.4 博弈结果分析
在玉米供应链中,参与主体是否共享信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囚徒困境博弈中,供应链信息共享程度受到主体的个体决策影响,因此针对所提到的信息共享有以下几点分析:
2.4.1 玉米供应链上的参与主体间的共享决策相互影响
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假设主体A进行共享时概率为p>πb-/(πb+-πb+πb-)时,则pπb+(1-p)πb-<pπb+,表示此时主体B拒绝信息共享的收益更大。主体A的信息共享概率变成p<πb-/(πb+-πb+πb-)时,B信息共享的收益会变大,B选择信息共享的策略。只有当A的决策概率p=πb-/(πb+-πb+πb-)时,B的策略选择才是无差异的。在主体B与主体A、C进行信息共享时,也会根据不同主体进行调整。
2.4.2 玉米供应链通过去核心化可以改善信息共享合作的关系
信息共享博弈模型中,存在核心企业的供应链可以通过少量的信息成本获取比较高的利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其他企业拥有的信息量较少,与主导企业交易过程中后取得信息量较少,导致核心企业信息共享概率低,期望效用高;从属企业信息共享概率高,期望效用低。如果各参与主体地位相同,有利于延长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而现实的企业合作关系中,实现地位平等存在一定难度,但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在企业合作过程中通一定手段削弱主导企业的优势,或将从属企业的能力提升。
2.4.3 玉米供应链中参与主体的信息共享缺乏激励因素
去核化能够促进供应链信息共享的效率,在信息共享过程中进行激励可以促使效益提高。参与主体在共享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个体理性的影响,通过机制设计从而减少个体理性对合作的影响,减少参与主体出现的合作分歧,提高信息共享概率。合作关系愈发稳定,参与主体的效益越好。
3 玉米供应链信息共享治理机制设计
从结构属性上看,玉米收储主体在供应链中处于中间位置,调节上下游的玉米供需状态,供应链参与主体受个体理性影响,因此信息共享结构不稳定;从资源、能力来看,不同参与主体获取的信息量存在差别,信息资源不对等。当主导企业获取资源能力较强时,主导企业成为供应链上的治理主体,以利益分享机制为主,关系协调机制为辅;参与主体地位平等时,治理的主体为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治理主体共同协作,维护合作关系,整理性比较强,个体理性的影响较弱,呈现公平、多元的治理模式。参与主体之间依赖性低,机制选择中以关系协调为主,利益分享机制过多反而在此时起到反作用。
3.1 关系协调治理机制
3.1.1 合作治理机制
合作机制为主体参与信息共享的前提,通过合作机制的干预可以提高主体的共享思维,转变管理思想和方式。在供应链治理中,合作与信任相辅相成,合作提高彼此的信任度,通过信任维护合作关系。参与主体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不等,信息共享能力和信息资源也不同,所以选择合作伙伴是供应链合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增强主体合作意识推动合作机制的实施,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是合作机制的物质条件。
玉米作为一种农作物,一是本身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二是供应链以多种形式存在,因此造成供应链不稳定的因素和条件也很多,选择合理的合作伙伴成为了至关重要的步骤。选择合作伙伴应从信息资源、合作意向、企业利润等条件进行选择,与最优选择进行合作,实现最大效率的共享。纵观玉米供应链现有的类型,假设主体目标利益相同、且单个主体不能通过自身的信息资源达到期望效应时,此时的合作意愿最大。合作意愿的产生又推动供应链效率的提高,合作促使参与主体拓宽信息资源领域。
3.1.2 信任治理机制
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影响合作的稳定性,相互信任可以减少供应链成本,削弱合作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参与主体在供应链中的参与程度,提高共享概率。相互信任是构建信任机制的前提,维护信任是信任机制运作的保障。参与主体主要从相互交流信息资源提高其他主体对自身的信任度。参与主体也能通过提升自身信任度,打造守信企业形象,注重诚信文化建设。主题进行合作伙伴筛选时,也会择优选择信用优质企业,并对曾经合作过的信用企业会继续合作,信任度也持续上升。
单独建立信任不能长久的维护合作关系。由于参与主体的合作关系是长久的关系,因此信任关系也需要长久维持。在信任促成的合作关系中难免出现各类影响因素,导致信任危机,维护信任就是将影响因素的风险值降到最小。对于未发生的风险,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增强风险预知能力等方式,将影响信任的负面因素的发生风险降到可控范围之内;对于已出现的风险,参与主体应该共同解决问题,或暂时性解除合作关系,当风险减小,合作专题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继续选择合作伙伴。
3.1.3 维护地位平等
当玉米供应链中存在核心主体时,该主体起到了协调其他主体的作用,相对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比较多。加之个体理性的影响,核心主体在获得利润时有可能偏向自身,还有可能在利润分享过程中分配不公,使得其他主体对于信息共享产生排斥心理,容易导致信息共享失败,供应链效率降低。在利益分享时,其他主体应发挥自身的自管能动性参与到共享利润分配中,核心主体也应该多帮扶其他企业,尽量达到利益双赢,促进供应链稳定长久运行。
3.2 激励治理机制
3.2.1 利润激励
个体理性导致了信息共享后的分配利润环节出现问题,解决利益问题时解决供应链信息共享的重要问题。假设核心主体在选择共同发展,就要适当给予其他主体获利空间,通过不同的手段,例如价格折扣、合同续约等方式,鼓励其参与到相互共享的合作中,这种利润互利减少了其他企业拒绝合作的决策概率,重新调整供应链上利润分配情况。通过核心主体的适当利润让步,可以提高其他主体的合作意愿,通过这些相互让利手段,供应链主体不断在观察其他主体的利润分配,合理的利润分配激励供应链成员共同发展。
3.2.2 关系激励
一定程度的激励增加了信息共享的参与程度,参与到信息共享的主体满意度也得到了提升。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假设某一主体信息拥有量小,则主导权就掌握在大型企业中,也很容易发生个体理性主义引发的利益失衡,此时利用关系促进双方合作,鼓励企业主体相互关联,形成伙伴关系。关系激励从供应链的整体出发,降低了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并利用增加多个主体的参与信息共享的意愿,缩小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在供应链上信息获取的差距。
3.3 利润公平分配治理机制
假设供应链中的参与主体积累合作经验,可能出现多方地位平等共同发展的情况,并且在计算博弈的过程中也能看到,主体相互不存在差距时,所有主体能获得的收益均比其他情况高。但由于个体理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现完全平等存在困难,首先不同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本身存在不同,其次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转变收到综合因素的影响。针对现实情况,即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引入利润公平分配的治理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合理分配利润,减少利润不平等带来的发展不平等,提高企业价值创造的能力,以及非主导企业参与信息共享的满意程度。缓解非主体企业参与率高,效用低的局面,将被主导企业吸收的多余创造利润的机会分享给其他企业,增加供应链信息共享效率。
3.4 反馈治理机制
参与到信息共享中的主体类型多,数量大,参与主体通过关系、激励和利润的治理机制能够解决部分信息共享问题,但仍需通过链上的反馈进行问题的总结,打造动态信息问题反馈的机制,防止下一次信息共享时出现类似的问题。通过信息的反馈,参与主体也可利用反馈信息上溯供应链,例如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可以间接的通过反馈机制追溯上游信息。反馈错误问题有利于供应链参与主体及时纠正问题,促使管理者改变经营方式,逐渐提高供应链绩效。反馈治理中,供应链信息共享产生阻碍时,参与主体共同调整信息不对称、信息阻塞等问题,提高相互之间的认可度。利用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的机会,间接提升参与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通过反馈机制有效的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效率,降低主体参与供应链信息共享的风险。
4 结论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后,玉米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供应链上的收储主体成为必要成员,参与主体多样化,对玉米供应链的形成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信息失真是供应链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利用信息共享对玉米供应链各参与主体进行治理,针对供应商和收储商作了对应的分析,对于有龙头企业的和无龙头企业的两种供应链类型进行赋值研讨,计算后得出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决策相互影响、通过弱化核心程度可以增加信息共享效率、成员间缺乏激励因素,从而设计相应的治理机制,缓玉米供应链解信息共享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