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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慈善信托现状及政策建议

2020-11-03怀洋

财经界·中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税收优惠

怀洋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与面对的挑战,并且提出了两点关于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的政策建议,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借鉴分析。

关键词:慈善信托  发展规模  税收优惠  监管机制

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加快,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不断提高。并且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我国慈善信托迎来了新的机遇。当前对慈善信托的定义,主要是委托人以慈善为目的,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置。

一、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一)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规模

在《慈善法》立法之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较为迟缓,相关慈善信托行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能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2015年底数据显示中国公益信托资金规模仅为1.25亿元。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后,我国慈善信托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公益性信托产品不断丰富,总体资金规模不断攀升,2018年度共增加慈善信托备案59单,2019年共增加慈善信托108单,据“慈善中国”网站2020年5月数据显示,备案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已达31.97亿元,整体呈现良好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方式

现阶段我国慈善信托模式总的来说共有四种,详情如下:

第一种是信托公司在整个行为中充当信托的受托人,在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相关业务。接受委托人合法财产委托,对这些资金进行合法处置与管理,按照不同委托人的需求,设立不同的受益人。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信托公司能够借助自身优势,实现对信托资产的增值。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受托人付出较多的成本,并且信托公司并不具备开具合法票据的资格,难以募集有效资金。

第二种方式是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将募集的慈善资金交付与信托机构来进行管理与处置,与第一种方式相比,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能够降低信托机构募集资金的成本。但这种模式下捐赠者失去了委托人的相关权利。

第三种方式是双层信托方式,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签订信托合同。双层信托方式的使用,能够委托信托公司对财产进行处置与管理,并且由慈善组织将受益人明确。在签订双层信托协议时,需要对彼此之间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避免后期出现推卸责任的行为,影响到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四种是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互结合的模式,家族企业的股权作为财产,家族企业盈利用于慈善信托。但这种模式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影响到该种信托发展。

(三)慈善信托业务开展现状

2019年多家信托公司在业务模式方面持续创新,稳步推进,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大跨度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近年来,万向信托、光大信托、中诚信托等公司发起设立的慈善信托规模、数量以及业务模式均处于行业前列。结合当前慈善信托业务开展情况,多数备案慈善信托规模较小,体现了高灵活性的特点。其中,规模不足100万元慈善信托占比超过半数,1000万以上的委托合同较少。

二、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当前慈善信托是补充政府职能的有效机制,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开展,需要政府部门促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慈善组织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当前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面向特定慈善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的慈善捐赠行为,慈善信托的设立及设立后受赠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优惠范畴,使委托人积极性受影响,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虽然新规是否直接适用于慈善信托仍有争议,但新规的发布体现了在特殊时期动员社会力量抗击疫情的决心,对于后续推动仍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度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更多慈善资金通过慈善信托的方式投入到疫情救助中。

(二)受托人激励不足

当前慈善信托在各类型信托业务中的规模占比非常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受托人缺乏内在动力。多数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慈善信托主要为了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从收益层面考虑,实则属于“赔本赚吆喝”的买卖,因此对于慈善信托商业模式的完善和探索动力不足。同时,公益慈善信托涉及范围广泛,相关社会问题亦愈加复杂。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稳健运营,都是现实考验,使受托人获得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信托报酬至关重要。

(三)慈善信托财产类型单一,动力不足

目前慈善信托主要以现金为主要信托财产类型,半数以上信托财产规模小、资金来源狭窄、财产类型单一。实际上受托财产的多样性、灵活性方面的功能优势未能在慈善信托中充分体现,种类繁多的信托工具,包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商品货物等,并没有被充分运用到慈善信托中。因配套政策尚不健全,资产、股权等作为慈善财产在过户过程中面临非常高额的税费,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资产来源,以及其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导致一定规模慈善财产流向海外的问题出现。

(四)慈善信托缺乏品牌影响力

慈善信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均有待提升,缺乏优质的、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托品牌。这使得社会上拥有充裕資金、财产的个人或机构无法被充分吸引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无法完全信服受托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壮大。

三、完善我国慈善信托政策建议

(一)完善当前慈善信托监管机制

当前慈善信托发展中,需要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成立慈善信托专项监管部门,管理信托产品,提升综合性能。对慈善信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除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通过慈善信托机构的信息共享,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或鼓励并引入具备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对当前慈善机构进行监督,可实现多层次的监管主体协同,有助于从不同角度全方位保障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如确保慈善信托与委托人财产之间是否独立,避免慈善信托机构内部成员对资金进行挪用,及时准确掌握慈善信托终止后财务信息等。对于引导慈善信托事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国家重视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信托的成本,提高委托人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当前信托事业发展。国家部门应该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重视,从法律层面上对相关慈善信托行为进行规定。例如: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对于从事慈善信托的当事人,应该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由主管部门对慈善行为进行有效分类,明确不同行为的优惠幅度,提高当前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通过将慈善行为有效分类,让税收优惠政策有法可依,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缺少对捐赠物的税收优惠。现金以外的其他捐赠物,如股权与知识产权等,转让行为需要征收费用,对公益事业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因此,为丰富慈善信托内容,提高民众参与信托事业发展的积极性,需要主管部门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个人在捐赠公司股权时,需要减免有关费用,如果捐赠的是不动产时,可以减少相关土地税。

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建议主管部门允许信托机构开具捐赠票据,并对这部分财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可提高信托机构工作效率,增加委托人的選择,对于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健全法律工作是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拓宽慈善信托财产来源

由于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过程存在法律瑕疵,特别是阻碍了遗嘱慈善信托的有效设立。目前仍缺乏慈善信托这一特殊信托财产中非现金资产的相关登记规则制定。由于非现金捐赠过程较繁冗,给受托人带来巨大工作量,严重制约慈善信托的合法财产来源扩充,导致大量非现金捐赠资产流向海外借以合理避税。因此,充分完善非现金慈善信托的财产登记制度,广泛运用股权、房产等非现金信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势在必行,可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持久的优势,形成慈善支出持续来源,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期,当前信托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提升管理能力,促进慈善信托产业发展,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傅昌銮,王梦珂.我国慈善信托现状及政策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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