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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的贞女现象
——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2020-11-03刘熠琳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贞节未婚夫贵州

刘熠琳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一、概念界定

贞女指终身不嫁,守贞一生的女性,大体分为三类,分别是贞节女、贞孝女和贞烈女。一般意义上的贞女即贞节女,是指已经订婚但尚未进行婚礼仪式,未婚夫在成亲前死去,立志为未婚夫守节或殉节的女性。贞孝女是指父母无男性子嗣或男性兄弟早逝,主动选择终身不嫁以孝养父母,抚育孤侄成立来延续父家香火的女性。贞烈女是指以死保住贞节的未婚女性,死因大致有诽谤、战乱及反抗暴徒。值得注意的是,贵州全省共有54个民族,除汉族外以苗族、布依族、土家族、侗族、彝族为最多,故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域下,文中的贞女一词特指少数民族未婚守节女性。表1将府、厅的贞女人数进行统计,包括贞节女、贞孝女和贞烈女。

表1 清代贵州贞女人数统计

说明1:《续修安顺府志·安顺志》是一部整理稿,原稿本中某些方面分量特多,如“列女志”分量很多而且内容千篇一律,只留个别典型作为代表,并入“人物志”以反映当时的社会面貌。故安顺府的贞女人数和实际人数有差别,特作此说明。说明2:由于地方志的修撰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上表中的统计数字或许有误差。但清代贞女人数的激增是不言而喻的,上表的统计只是见著地方志的数字,随着贞节观念的不断强化,实际上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贞女的人数要远远超过史载之数目,所以贞女的实际人数并不限于地方志中所列出的贞女数量。

二、贞女明志守节的具体行为

在贵州地区对于女性来说,最能体现女子妇德的莫过于贞节与孝顺了,贞节是对于未婚夫或丈夫的忠贞不贰,孝顺是对父母及公婆的侍奉照料,于是贞女的明志守贞也体现在传统伦理道德最重要的“贞”与“孝”上。一般来说,女性出嫁后在夫家家庭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一个家庭和谐发展,至少应该做到生育后代、侍奉公婆、育子成才这三件事情,而对于只聘未嫁的贞女来说情况变得很不一样,因为她们一般开始守节时年龄很小,未婚也无子嗣,所以整个守节中的生活更加孤独和令人同情,但是她们承担的责任却丝毫没有减轻。梳理了地方志中的具体事例后,将贞女的明志守节现象进行了分类整合,表2是贞女明志守节的行为统计,主要包括以死殉节、孝顺父母、侍奉舅姑及立嗣抚幼。

表2 清代贵州地区贞女明志守节的具体行为统计

(一)以死殉节

根据表2可以看出,以殉节这种极端方式来明志守节的女性还是有很多的,占了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根据地方志记载的具体事例来看,殉节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贞女听到未婚夫的死讯时马上自杀,例如贵阳府的阮氏:“幼许戴九如,年十六未嫁而九如卒。阮奔丧成服,寻自尽。戴氏、阮氏合议,与九如葬同冢。”[1]1562

第二类,贞女为未婚夫守节的要求被满足,在守了几天到几年不等的一段时间之后殉死,如兴义府的任清贞:“许字普安厅民彭永茂为室,年十八未嫁,夫亡。讣至,一恸几绝。越三日,自缢以殉,时咸丰三年(1853)七月初七日。”[2]1150

第三类与第二类相反,是贞女要求去吊唁死去的未婚夫,被父母拒绝后自杀,如黎平府的刘起麟女:“幼字戚姓,未嫁夫亡。其父又以之字雷姓,女闻自缢死。道光四年(1824),知府刘绍琯给‘义凛冰霜’匾旌之。”[3]2072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在根深蒂固的贞节观念的影响下,贞女以死殉节成为贵州地区常见的现象,但这种殉死行为会给贞女家庭带来如留下无人照顾的老人独自生活等现实问题,因此清代统治阶级提倡女性在未婚夫或丈夫死后承担起自己家庭甚至未婚夫家庭的责任,而年轻女性的以死殉节在统治阶级看来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偏激行为,不利于国家的安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被社会广泛接受,在各地编纂的地方志中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如贵州地区,那些含辛茹苦奉养双亲、侍奉翁姑、立嗣抚幼的贞女会以较大的篇幅记载,尤其是抚养幼子长大且学有所成的贞女更是动辄五六百字的介绍同时给予其极高的评价,而在未婚夫死后马上就殉节的贞女则记载字数较少,通常只有十几个字。

(二)孝顺父母

据表2的数值可以看出孝顺父母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在清代,当父母重病时,割股救亲可以算是体现女子孝行最好的方式了。例如遵义府的游贞女:“幼字桐邑举人陕西白水令杨练子某。雍正十一年(1733),某以疾卒于父任,女时年十四,讣闻,大恸,请于父母曰‘大人既纳杨氏征,是女为杨氏妇矣,愿终身守志。’……父母老多病,女不解带、不交睫者,数年如一日。母病危,割股以进,母旋获愈。”[4]1128当时女子割股为父母治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且贵州地区的地方志中关于割股救亲的描述都非常细致,足以见这种行为受到了官方的肯定。地方志的编纂者们自然清楚割股救亲的荒唐,却在方志中大加赞美和推崇,由此可见其根本原因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是强化妇女贞节观的需要。

又如铜仁府的舒文贵女昭姑:“外委员舒万禄之女弟。……由是洁清自守,日勤女红,足不履庭。兄万禄出征殁于阵,遗孤尚幼,女养母抚侄,一身肩之,以十指供馐粥。母死丧葬,皆赖经营。戚邻重之。”[5]277

安顺府的胡贞女:“……年及笄,世家争求为妇,女以父母年迈无子,乏人侍养,矢志奉亲,终身不嫁。云涛夫妇怜其孝,不忍拂其意。女侍亲先意承志,恒得父母欢心。治家井井有条。有一从弟,年尚幼,抚之以为父嗣。尽心教养,不幸夭亡。及父母卒,女复择一族侄承祀,为娶妻生子。云涛之后,本支得以不绝者,全仗氏之苦志坚贞。”[6]176

中国历代以孝为先,儒家传统的家庭观念就是传宗接代,而清代皇帝也都奉“孝”为圣训,并以孝治天下。在这两例中,铜仁府的昭姑因男性兄弟早逝,主动选择终身不嫁,以一己之力养母抚侄,安顺府的胡贞女则因父母无男性子嗣,矢志不嫁,择侄承祀,得以延续父家香火。“养儿防老”一直是传统家庭根深蒂固的思想,但对于无儿养老的家庭只能依靠女儿养老送终,所以就出现了为侍养父母而终身不嫁的贞孝女,正如以上两例。

(三)侍奉舅姑

一般情况下,贞女在父母家守贞终身,与在死去的未婚夫家守贞终身是同样受人尊敬的,但根据贵州地区地方志的记载,大多数贞女都选择了到夫家守贞,当时社会上对于贞女守贞的看法是如果贞女有意过门守节,夫家就有义务接受她。例如松桃厅的贞女奚氏:“幼许字本城刘先甲次子刘胜祥为妻。胜祥入营伍,未娶。……嘉庆九年(1804)二月,于四川大宁县桃木平阵亡。越月,奚氏闻讣,日夜啼泣,誓不独生。父母再三抚慰。乃请于父母,过门守节。既入刘门,对血衣成礼,时年二十八岁。谓翁曰‘儿待字二十八载,夫能尽忠,儿自当尽节,此志早矢于闻讣时矣!’侍奉衰翁极孝,翁寝疾,必亲调汤药以进。翁殁,泣血成礼。”[7]292

又如大定府的杨氏女:“许陆文俊,未婚而文俊殁。杨氏哭曰‘我陆家妇也,复何往?’遂归于陆。善事翁姑,冰霜自矢。事闻,赐坊表扬。”[8]818

还有思南府的刘垣聘妻郑氏:“郡平赏人,江苏川沙厅同知其忠次女,许字垣,垣殁。郑矢志不二,过刘门守节,事舅姑,督学王庆云匾其门曰‘柏舟高谊’。”[9]316

由以上三例可看出,贞女过门守节侍奉翁姑是真情实意、尽心尽力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贞女的出现势必会在夫家正常的家庭结构中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因为儿媳是为儿子而娶,儿子已逝,儿媳又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与此同时,贞女的过门势必会对夫家中其他人的家庭关系、经济利益、情感状态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事实情况是,虽然大多数夫家一开始不情愿,最后还是把贞女接到家中让其与未婚而逝的儿子举行冥婚,或是安排过继子嗣来延续其一支的血脉,这样做除了害怕贞女出于绝望而自杀外,还有迫于社会舆论压力的原因。

(四)立嗣抚幼

对贞女来说,过继子嗣、抚子成人至少不会让自己老无所依,同时也能让自己的人生相对完整,一般情况下,当贞女到夫家过门守节,贞女便拥有从夫家过继子嗣以延续未婚夫血脉的权利,子嗣大多会从未婚夫的兄弟或者堂兄弟的儿子中选择。因为清朝法律中对已逝男性过继子嗣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当未婚男性早亡,未婚妻为其明志守节,有权过继子嗣[10]880-881。例如贵阳府的印氏:“许邹氏子,未行而邹卒,印矢志守贞,抚其夫兄昶之次子为子,享年八十有九。乾隆间请旌,曾建坊于南门外昭忠祠前。”[1]1561

遵义府的罗贞姑:“弥素女,许字喻能元,未婚,能元死,贞姑时十七岁,闻讣奔丧,守志不返。孝事翁姑,妇兼子职,抚侄为能元后,守节三十九年。乾隆二十八年(1763)题旌。”[4]1127

黎平府的王树槐女:“名月桂,府庠生王树槐女。幼知书,字锦屏庠生胡正美为室。年十八,闻正美讣,即更素服,欲往夫家守贞。父阻之。跪父前泣,举《柏舟》诗义以语父。乃许往。……继伯兄庠生正豫子齐芳为子。本生父母俱故,甫三岁,子病腹满。诣东岳宫具疏祈神,愿减己算以益子,竟无恙。教以义方成立,补弟子员……靖州官绅为诗以美之成帙,州牧张请旌。”[3]2073

从本质上说,虽然过继子嗣是为了延续未婚夫的父系血脉,但贞女仍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受益者,至少让其能够老有所依。对贞女来说过继子嗣是朝廷对其杰出德行的肯定与鼓励,是赋予贞女最为光荣的特权,如同以上三个具体事例所反映的,贵阳府的印氏请旌建坊;遵义府的罗贞姑受国家题旌;黎平府的王树槐女被时人称颂,州牧为其请旌。由此可以看出抚养幼子长大且学有所成的贞女会得到国家与社会一致的高度评价,这点从地方志用大量笔墨来记载相关事例便可见一斑。

三、清代贵州贞女现象盛行的影响因素

影响贞女现象的因素主要包括女性的自主选择和客观环境的共同造就。从主观来说,贞女现象的盛行必然是建立在贞女自身对贞节观念的认可与实践之上;从客观来看,自明朝开始社会上便形成了一股节烈之风,到了清代这种贞节观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国家旌表制度更加完善,统治者的旌表是女性能获得的最高荣誉,在全国各地的上行下效之中,无意间将女性束缚在一个极端苛刻的道德观念之中,于是明志守节几乎成了当时的女性唯一能够做出的合情合理的选择。

(一)外部客观环境

1.国家强化

(1)旌表制度

清前期,汉族人眼中的异族蛮夷——满洲统治者入主中原,汉人将满族排除在华夏文明之外,但清朝统治者为了表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极力推崇儒家文化,希望借此顺承天运,可以说有清一代满族统治者对贞节烈妇的官方表彰从本质上来看,是在全新的统治环境之下对儒家文化的主观认同与有意融合。1644年清军入京后,顺治皇帝便依照明朝的惯例于1650年对“孝子孝孙,义夫节妇”进行第一次表彰,第二批的表彰在三年后进行,1653年受表彰的列女中包括了七名贞女[11]65-66。根据表3数据可以看出,在乾隆继位后,旌表贞女便成了年终表彰的常规项目,年平均旌表数远超过前代顺治、康熙、雍正三帝之和。

表3 1644—1850年间获国家旌表的贞女数量和年平均数统计[12]79

贞女现象在清朝的盛行与国家的旌表制度密切相关,朝廷希望借官方旌表的方式来顺利推行儒家治理,并且对社会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得以从社会底层塑造迎合正统的统治秩序,同时对贞女的旌表也体现出清朝统治者皇恩浩荡、仁政天下的形象,可谓一举多得,而国家的表彰制度也由清前期的道德行为逐渐转化成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工具。通常贞女会因殉节、守节、节孝等获得旌表,最终获得官方旌表的贞女会成为整个家族乃至地区的荣耀,享誉故里。

不过,国家旌表相对地方旌表来说较难获得,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旌表制度可能存在作弊的情况,而旌表结果的分配方式也存在地区不均的问题,偏远地区的贞节烈女相较繁华地区而言往往不能获旌[13]196。而处在西南偏僻山区的贵州更是如此,像何膺绂在《顾氏女节略》中提道:“……呜呼!计嫂自乙丑岁(1805)以贞女誓志,至今丙午岁(1846)年六十有四,守节已四十二年矣,因贫不能为之上请旌表。”[8]817可见由于政府官员的腐败,贞女当旌不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贵州地区的贞女或受“僻壤”影响,从地方志记载所见受国家旌表者仅10余人,地方旌表则较多,如贵阳府的张氏:“巡抚贺长龄、督学王庆云、督学钟裕、粮储道任树森表其门,并批示云‘从一而终,妇道之正,……此诚宇宙之罕见,闾里所创见也。特给银六十两助其纺织之劳,以励冰操,以维风化’。”[1]1562还有兴义府的胡阿柔:“咸丰三年(1853),知县胡霖澍详请旌表。”以及黎平府吴泰兴女:“光绪十二年(1886),巡抚题旌。”等等。由此可见,国家的旌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贵州地区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干预,女性能够在贞节观的影响下遵循国家教化,同时对贵州地区的社会风气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是清王朝经营边疆统治的策略之一。国家旌表制度能够带给平凡的基层女性至高的荣誉,大大激励了广大女性群体,也是造成贵州贞女现象盛行的直接原因之一。

(2)立坊建祠与设立机构

贞节牌坊是用来表彰女性从一而终的门楼,清代仍然沿用下来,例如遵义府的何大妹:“许字未嫁,婿出不归,父母改字之,给以墟归迎娶。至中途,大妹觉,夺从人佩刀自刎。天启间,赐坊旌表。”[4]1129还有兴义府的余氏:“许字营卒王国柱。国柱卒,余氏闻讣,泣曰‘烈女不事二夫,侬命已矣。’即于是夕自尽。有司为之请旌建坊如例。”[2]1150这两例中的贞女一个因父母逼其改嫁而夺刀自杀,一个因未婚夫死而殉节,死时不过十几岁的年纪,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光义无反顾结束了自己短暂的生命,可以说每一处牌坊下,不仅埋葬了殉节女性年轻的生命,也埋葬了守节女性数十年的青春。大定府的涂六姑:“知州陈嘉会以‘机水流香’表其门,建烈女祠于机水之旁。”[8]816周赛玉:“雍正元年(1723)奉旨入祠,建坊、旌表。”[8]816由于朝廷旌表制度的强化导致了贞女数量的激增,清代贵州地区受到表彰的贞女已非凤毛麟角,所以朝廷规定在省、府、州、县各级政府的治所选择一处公用地来营建集体性的“节孝祠”,祠前建一座大牌坊,牌坊标题是已被表彰的节孝妇女的姓名,祠内放置已故者的牌位。

除了立坊建祠,各地也纷纷设立“崇节堂”“保节局”“贞节堂”“立贞堂”这种专门用于组织接纳年龄在30岁以上立志守贞的妇女的民间机构。虽然清代的统治阶级采取了上文所述的旌表制度和建立鼓励守节的民间抚恤机构,用以大力提倡女性守节行为,但在清代贫苦下层阶层中的实际情况是,夫死再嫁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对贫穷女性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温饱问题,底层百姓家的年轻女性为了生存,最终不得不向现实低头另择良缘,而这些沉默的事实在地方志乃至《清史稿·列女传》中是找不到例证的。

2.社会推崇

(1)儒家传统伦理观念

儒家文化在清朝统治者的推崇下继续传承和发展,虽然其中不乏类似“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观点,但实则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男权文化,“男尊女卑”的观点随处可见。传统儒家礼教规定女性必须做到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毫无独立人格可言,将女性当作男性的附属物束缚在宗法制家庭制度里。而在继承了传统儒家伦理道德观的清代,女性仍然完全依附于男性,夫死后还要承担家庭甚至家族所有的责任与义务,比如料理后事、抚孤延嗣、孝养舅姑等等。清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在高度的皇权主义政治下,贞节观念也在有清一代走向了极端化,并且通过国家在基层的干预成功影响了广大女性的个人选择,由此可见,成为贞女,守贞一世虽然是女性书写自身传奇的不二之选,但实则是儒家男权文化精心为女性建构的荣誉之路。

反观贵州地区的地方志,入选女性的事例各不相同,但可以看出其首要标准就是“贞节”“女子名节在一身,稍有微瑕,万善不能相掩”[14]342,对女性来说“贞节”是比生命更珍贵的东西,一旦在“贞节”方面出了问题,做什么都于事无补了,所以清代才会有成百上千的女性为了保住清白而自杀。不难发现,儒家传统的纲常名教通过对意识形态的塑造,比如闺训、家规等教育对女子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从根本的思想源头控制住了女性,让其潜意识里就认为为夫守贞是理所当然的,而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是天经地义的人生信条,进而剥夺女性的各项权利,一步步导致了女性独立人格的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思想并不反对女性再嫁,尤其是尚未完成婚配的未婚女性,但“忠臣不事二主,烈女不事二夫”的传统观念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女性再嫁对双方家庭来说都是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会受到不小的舆论压力,如彝族的《寡妇歌》:“十说寡妇飘雪花,嫂嫂出来劝奴家。三周五七你守满,高房大屋选一家。十一寡妇泪淋淋,嫂嫂是个黑心人。马背双鞍难出战,女嫁二夫背骂名。”[15]281由此可见,即便在少数民族地区,儒家纲常名教仍然影响着婚嫁行为,由此充分说明了清代儒家传统伦理贞节观的发展对贵州地区影响的广度与深度。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贞女来说嫁入已逝未婚夫家或直接殉死,成为当时既能得到社会认可,又能获得较高社会地位的最佳选择。但当贞女嫁入夫家之后,生活可能要比预先想象中的困难很多,如同布依族的《怨恨歌》中所言:“三月杨柳发叶青,提到公婆真伤心。夜晚舂米到半夜,连筛连簸到五更。想到床上合个眼,有个金鸡叫纷纷。”[15]278可以说在儒家传统纲常名教笼罩之下的有清一代,成为贞女的年轻女性不只获得了某种成就感甚至某种权力,等待她们的更有始料未及的情感困惑和措手不及的生活磨难。

(2)文人士子的道德理想

清朝刚建立之初,社会上掀起了文人士子大力赞美、讴歌贞女的现象,究其原因,在改朝换代之际,对明朝遗臣来说,清朝是由异族入侵建立起来的,在民族危亡之际贞女成为一种政治象征被文人士子赋予了全新的意义。贞女的这一全新形象可以说是传统的忠臣和节妇之间关系的升华,节妇好比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忠臣,而贞女代表了从未曾事君却仍可为君主献出生命的人。于是在清代初期,贞女对未婚夫的守节乃至殉死的行为,深深契合了明朝遗臣的道德理想与精神世界,儒学社会的文人士子们把对清朝异族政权的不满和对明末旧主的无限眷恋杂糅到一起,通过对贞女现象的称誉与赞扬中达到统一。同时清代文人也通过大量地编撰女教书籍来对女性的德行进行约束,影响较大的有陈宏谋《教女遗规》、贺瑞麟《女学七种》、尹会一《女鉴录》、秦云爽《闺训新编》、钟錂《女范淑烈集》、陆溥《闺训图咏类编》、仁卓《女铎正编》[16]9-10等等,不难看出,这些女教书籍均十分强调妇女的贞节问题。

清朝的统治到了康乾盛世时期根基已稳定,许多文人士子作为传统儒家文化的传承者也纷纷入仕为官,他们把传承贞女的守节精神当作挽救世风的良药,同时也将对贞女的歌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贞女、节妇、烈女等在这样的风潮推动中,如雨后春笋般在清代各地涌现,即便在远离中央统治的西南地区贞女现象也颇为盛行。由此可见,儒家文人士子大力宣扬和美化贞女,为贞女们在清初政治剧变之际的全新形象创造了关键条件,也为此后贞女现象在全国各地的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女性自我选择

1.个体社会角色的认同

贞女现象在清代贵州地区的普遍蔓延除了上文所述的外部客观因素外,还有个体的主观因素在起作用,其中之一是未婚女性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同。自古以来,女性在自己家庭中必须扮演好女儿的角色,在丈夫家庭中要扮演好妻子的角色,女儿与妻子就是传统女性默认接受的两个社会角色。而在女性成婚后,儒家礼教要求女性进行角色上的替换——即把公婆当作父母来孝顺,从而使小家和谐。因此,在社会伦理纲常的约定俗成中,清代相比于父女关系反而更强调夫妻关系,在书籍中一般也会弱化父女之间的联系,所以当贞女在“孝”与“贞”的矛盾中选择为夫守贞一世时,不仅不会受到批评反而会得到国家与社会的认可。

例如贵阳府的邢氏:“……执妇道,事叔舅姑如亲舅姑。父母来,对之唯有哀泣,曰‘女不孝,不能复返以尽女道,女之罪也。然女无他望。’父母喻其意,含泪归。”[1]1561松桃厅的黄贞女:“……父母安慰之,氏禀父母,愿适孙门祭奠以尽名分。再三恳请,父母勉从之,逮适孙门,不肯返,矢志为夫守节。”[7]292在以上两例中,邢氏和黄贞女都面临着两种互为冲突的道德责任——对父母的孝和对未婚夫的贞,女儿的行为选择对父母来说,既痛心又无能为力,因为在贞女眼中自己身为妻子,为夫守贞是理所应当的忠贞之举,并没有考虑到自己同时也是父母的女儿,此种行为其实已经是不孝之举了。就好比古语“忠孝不能两全”体现出的忠为先,孝为后,所以对父母的侍奉与孝顺要服从于对君主对国家的衷心。同理,贞女的选择好比“先忠后孝”,即选择为道德理想奉献终身而把对父母的个人情感置于一旁,所以贞女的选择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社会的尊敬。

传统上,当人们提及贞女现象时总会将其归入封建礼教对女性的残酷压制,是女性被逼迫的无奈之选,但在看待贞女现象时应该着眼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清代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自然带动了文化上的繁荣,如同上文中提到的大量的女教书籍被编纂出来,家庭环境的优越让接受教育的女性越来越多,许多清代贞女在读书中思考情义与道德,思考自身的社会存在价值,对书本中的贞女行为产生个人的见解和认知,当未婚女性从广泛的书籍中接收到社会对贞女的至高评价时,自然会将贞女行为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而这也与国家旌表制度和社会的大力推崇分不开。

2.幼年订婚的情感基础

在清代贵州地区,封建社会的门户观念导致一般女性在幼年甚至没有出生的时候便已经由父母双方缔结好婚姻关系,所以夫妻二人从订婚到举行婚礼仪式要经过很多年,而在这段时间里烦琐的订婚礼节如双方逢年过节进行的礼物交换,会逐渐加深年轻未婚女性对自己作为未来夫家一员的身份认同感。可以说从订婚仪式的第一步起,女性的身份就被重新定义了,开始了从女儿到妻子、儿媳的身份转换,尽管婚礼遥遥无期,但年轻未婚女性非常明确自己要嫁给谁、将属于谁家,即便她还未必理解婚姻的真正意义。

由此可见,长期而复杂的订婚过程及婚聘的各种礼节对培养未婚男女之间的感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从订婚到举行婚礼仪式的这段时间里,贵州地区年轻女性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准备嫁妆而展开,在每天刺绣着成双成对的鸳鸯、蝴蝶、喜鹊时,年轻女性必定会憧憬与未婚夫的未来生活。所以,贞女们对自己的未婚夫婿并不是习惯性认知中的毫无感情基础,实际上在未婚女性的成长过程中,已经在对未来丈夫的幻想中寄托了自己对未来生活的全部期望,把出嫁、举行婚礼仪式作为所有精神生活的落脚点,而当未婚夫早逝或突然消失,其绝望之情可想而知,这种剧烈的打击也正是贞女们直接选择为未婚夫殉死的原因。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贞女现象在清代贵州地区的出现,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无论是官僚阶级还是下层群众,无论是经济文化相对富饶的首府贵阳还是处于僻壤的黔东南、黔西南山区,都可在地方志中找到贞女的身影,足以见其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传播力度之深。贞女现象的盛行主要是由年轻未婚女性创造并推动的社会现象,虽是自愿的结果,但如果没有政府的奖励和社会精英的推崇,这一现象不会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持续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更不会深入至偏僻的西南地区,所以其本质上仍是社会环境塑造下的产物。可以这么说,在传统纲常礼教的潜移默化和国家旌表制度的盛行以及社会风气的鼓吹之下,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贞女现象的发展和在整个社会的渗透,而女性的主动接受与自我认同也是清代贵州地区贞女现象盛行背后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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