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企业为何非要用6万个硬币“开杠”劳动者?
2020-11-03
案情速览:6 万个硬币致“案结事不了”
日前,一则企业向劳动者支付6 万个1 角硬币作为赔偿金的新闻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持续发酵。经不同信息渠道整理,事情的原委大致如下:
四川省资中县的张女士与当地一家医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经申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企业向其支付6000 余元的赔偿金。双方收到了裁决书,企业同意付钱,不过要求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张女士也表示认可。似乎一切顺利,争议马上就要“案结事了”了。但当张女士应约来到仲裁院准备拿钱时,立时傻了眼——公司方所谓的现金竟是用两个类似医用废弃物垃圾桶装载的硬币。考虑到张女士的赔偿金数额,且她表示几乎都是1 角硬币,那么硬币的总数将在6 万个以上。错愕之下,张女士虽有明显的被羞辱感,但她仍愿大事化小,表示只要对方愿意陪她去银行清点,数额正确即可开具收据。而公司坚决拒绝一切的配合。当天,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无助的张女士后将现场摄录的视频发到了网上。
6万个硬币到底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视频中,两桶类似医用废弃物桶装载的硬币格外抓眼球。但若仅仅探讨所谓“劳动者能否拒收辅币”等问题的意义实则不大,毕竟这类企业的操作还是极个别的。相反,笔者发现了两个“隐秘”的知识点值得深入说道说道,而这恰恰是每一位劳动者都需要了解的劳动法常识。
首先,张女士与医美企业的劳动争议到底是什么?
因为这不仅仅是促成争议的原因,还能搞清楚,张女士获得的6000 余元到底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笔者发现,无论是主流媒体的记者还是自媒体小编在阐述这件事时,都在混用“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词。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劳动法律概念,并且也直接导致劳动者获得的钱款数额的不同。
综合网上相关信息,张女士于今年4 月20 日入职这家医美企业,担任咨询师助理一职。几个月后,公司认为张女士不胜任该岗位,想为其调岗,遭到张女士拒绝。双方协商失败,原本都有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张女士提出希望公司将未缴的社保折现,并减免之前作眼袋手术的尾款,遭到公司断然拒绝。8 月13 日,公司以她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在张女士的一篇自述文中,她这样说道:“仲裁委出具的结果,全部都依据我的聊天记录和相关工作证据。我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领导是认可我的工作能力的,有聊天记录,不存在因为工作能力问题才离职。”
从上述信息基本可以判断,张女士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是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而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女士的6000 余元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 条,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由于张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期限不足半年,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那么赔偿金即1 个月工资。
企业不满裁决,为何不上诉?
公司李经理在接受红星记者采访时承认做法是有欠缺,但表示绝没拖欠张女士一分工资,“给她一角的硬币,普通人都想得到,肯定是双方有‘情绪’在里面,是一个发泄点。”
有情绪就一定要用6 万个硬币来恶心劳动者吗?若有“冤情”,不服裁决可以上诉法院呀?这可能是很多人在看到这条新闻时的第一反应。
所以,企业为什么不上诉?其中的缘由又涉及另一个“隐秘”的劳动法知识点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的劳动争议案分为终局案件和非终局案件。通俗来说,当事人对“非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继续向法院上诉;而终局案件,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用人单位基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况申请撤销裁决,否则,即便心有不服,也依然无法上诉法院,用仲裁的行话即“一裁终局”。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终局案件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 条第1 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上,截至2020 年3 月31 日的“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显示,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1780、1650、1550。那么即便资中县最低工资以第三档1550 计算,12 个月的最低工资即18600 元,张女士6 千余元的赔偿金当然在这个范围之内了。
在现实的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劳资双方往往会因协商不一致产生诸多不快。或许,这家医美企业确有“难言之隐”,但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如果无法举证自己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当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败诉之后,积极的应对策略是完善自身的人事管理,防堵漏洞;但他们一面履行法律义务,一面却又在合法的框架下尽可能地违背公序良俗,用恶心的方式泄私愤,即使在媒体曝光后,仍然坚持己见,还提出“准备交到公证处去提存”,这一般是找不到当事人才会用的方法。
一家医美企业,却“医美心不美”,一案未结,又惹出新案,实不明智啊!